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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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如在任期过程中发生

如下情况的,业主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故缺席业主代表大会连续5次以上的;

(五)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业主代表人数缺少时由业委会进行补选工作,在补选期间或具备业主代表资格人数不足额时,开展的需要业主代表投票表决的行为,以当时业主代表人数的1/2计为有效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定和监督。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

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的业主提议;

(2)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3)有突发重大事故时,业委会委员提议;。

(4)决定本小区大额公共收益的支出;(见公共收益使用办法)

(5)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九条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签名文件或物业管理企业签字盖章的文件;

(二)具体的、需要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书面提案。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三)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业主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形式进行表决:(四)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要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代表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以公正、公平为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本小区具备业主代表资格的半数以上代表参会且参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本小区具备业主代表资格半数以上代表投票且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等。

(二)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三)业主人数较多,按单元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会议结果15天以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物业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六)业主代表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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