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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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行政活动。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实施直接的、强制的制约、限定和管辖,并对不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行政法的其他分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同时,行政强制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规范,其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2、限制原则。

行政强制权只能限制与保护公益利益相关的私人权利,不能无限制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3、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正当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4、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经过程序正当的,遵循法定程序。

5、最小限度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以最小限度的方式进行,不能因为方便、快捷而滥用行政强制手段。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1、命令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命令、通知等方式,要求被强制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禁止消极的行为,如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督促履行等。

2、代替行政强制代替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把解决私人间纠纷的职责转给行政机关,代替双方当事人执行行政强制的措施,如拍卖、扣押等。

3、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钳制、拘留、罚款、封闭、吊销执照等措施,迫使被强制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解除违法行为。

五、行政强制应满足的条件1、行政强制的事实条件行政强制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并经过书面通知或公告。

2、行政强制的程序条件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责令取保和听证等程序。

3、行政强制的时间条件行政强制的时间一般应当是权利义务发生时起,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时间可以晚于权利义务发生时。

公共行政学行政权力

公共行政学行政权力
权。 ·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三种:立法权代表国家的
一般意志;行政权主要执行国家意志; 司法权主要 在于保护民众的利益。
· 3、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 德国学者J.K.布隆赤里较早提出了将政治与行政分 开的思想;
· 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以及社会组织之父韦伯都对此 做了进一步的继承和开展;
· 美国学者古德诺全面阐述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原 理。
就是行政权力 · 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 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 二、行政权力分配的原那么: · 1.程序必须合法 · 2.职权必须明确 · 3.权责必须一致 · 4. 内容必须全面
第三节 行政授权
· 一、涵义 · 〔 一〕原因: ·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两类行政主体: · 〔1〕职权行政主体: 凡成立时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 〔2〕授权行政主体: 凡成立时未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 3. 自主性〔Independent〕: 与社会权力和统 治权力相比 ,不受利益集团左右
· 4.一元性〔monism〕:运作的单向性
· 5.时效性(Time-limitied): 与立法 、 司法相
· 五 、行政职权的内容: · 行政职权 ,是对行政权的具体限定和分解, 是行政权的转化和分配形式 ,是依法设定和 划分给各级行政机关或各种行政主体的 、有 具体内容和智能范围的行政权力。
· 三 、行政权力的结构 · 行政权力结构是指权力分工根底上的行政权
力整体性的关系状态和有序性的活动过程 , 既包括行政管理中权力安排的静态结构 , 也 包括行政管理中权力运行的动态结构。
· 〔 一〕 行政权力的静态结构: · 1.纵向的层级结构(层级制)
· 2.横向的部门结构
· 〔二〕行政权力的动态结构: · 1.行政权力是一种矢量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权的法定、限定和约束三个制度要求。

法定是指行政执法依法办事的制度要求。

依法行政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法定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严禁超越职权或扩大职权。

法定的原则也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随意变动或滥用执法权力。

限定是指行政执法权的限制和约束制度。

行政执法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为了防止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必须对行政执法权进行限制和约束。

限定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能滥用职权,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限定的原则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即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要进行平衡,并慎重权衡利益的关系。

约束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受到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要求。

约束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接受社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正当、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约束的原则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使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办事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行使执法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1、行政程序的功能一、程序的有序性,指程序应保持一定的顺序和连续性。

二、程序的不可逆性,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

三、程序的时限性,指程序中每一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程序进程具有及时性。

四、程序的终结性,指程序一旦启动,必须做出决定。

2、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

1925年奥地利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开创了行政程序立法先河。

3、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4、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一、限制行政权利的恣意行使;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使政府活动获得正当性基础。

5、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于公正、效率。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指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及早作出决定,这样对相对人来说,可以早日确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国家来说,能够创建一个高效政府,收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8、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术界比较盛行的观点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政府法治论、控权——平衡论等。

9、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一、重人治、轻法治。

二、重实体、轻程序。

三、行政执法受利益驱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10、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指由一国的宪法或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为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具有如下内涵:法定性、根本性、普遍性。

11、英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一、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二、自然公正原则的两个要求(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应当给他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

12、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美国也是第一个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写进宪法的国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整个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是联邦行政程序法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3、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内容:一、事前通知;二、审判形式的听证;三、获得律师帮助权;四、公正无私的裁决人;五、证据、调查结果和结论。

论我国行政改革之限制行政权力

论我国行政改革之限制行政权力

公 民权利意识 的不 断提高 , 使 得公 民参 与公共行政 和维 护 自 身权利意识越来越强 烈 。公 众 的参 与又 迫切 要 求制 约政 府 的权 力, 也就 是公 众需 要分享一部分公共决策的权力 , 以求 达到制约政
阿克顿勋 爵有一句话 : 权力有腐败 的趋势 , 绝对 的权力导 致绝 对 的腐 败。权力为何会有这样 的扩 张性 和腐 蚀性呢?首先权 力本 身有很 大的用途 , 拥有 权力不仅可 以获取大量 的资 源 , 获得与别 人 的优势 , 可 以控制别人 。即是说 权力具有通用性 , 只要获得权力 就 会 拥有一切 , “ 权力是通用的手段 , 甚至 比金钱还通用 , 因为权力可 以支配金钱” ; 其次 , 权力者 为 了维 护和巩 固既得 利益 导致 了权 力 的扩 张性和腐蚀性 。只有维护既得权力 , 而且不断地扩 大权力 , 才 能维护 既得利益 。正 因为 权力具 有 以上 两个 特性 , 所 以限制行 政 权力势 在必行。 3 、 公众参 与的要 求 经济全球化要求公众参 与到社 会管理中去 。我 国是人 民民主 专政 的社会主义 国家 , 人 民当家做 主是 我国 的基 本原 则。人 民的 主人 翁地位体现在参与行政生 活 , 影响政府决策 , 这其 中就要求 限 制政府权 力 , 形成 多元 的决 策模式 。限制政府 权力是 政治 民 主的 体现, 民主社会要求公 众参与公共行政 , 而公众参与又要求 限制政 府权力 , 所 以限制政府 权力就成为一种必然 。 二、 限制行政权 力的意义 1 、 防止行政权 力的滥用 , 防止 出现暴政 和独裁 , 有 效遏 制腐败 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和 腐蚀性 , 权 力拥有 者会 利 用权力 攫取 相 应 的利 益 , 而这种攫取 非法利益就会造成腐败现象 。另 外 , 权力 失 去 了制约会导致权力 的滥用 , 其结果就是损害 了民治法 制 , 造成 独 裁 和暴 政。 2 、 实现 决策 的科 学化 和民主化 权 力过大就容易形成独裁 , 行 政决策 出现一言 堂 , 忽视 了决策 的科学 性和 民主性 。所 以在决策过程 中 , 只有多 听取别 人的意见 ,

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

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

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行政执行权力配置是指政府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拥有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划分,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

这种权力配置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政府机构的职能执行效率和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执行权力配置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行政执行权力配置应符合宪法原则的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例如,宪法规定政府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原则。

因此,对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确保行政权力不会超越法律的范围,不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执行权力配置应当符合职责分工的原则。

政府机构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原则严格区分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职责重叠或相互冲突。

例如,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实施不受他人干扰或阻碍。

再次,行政执行权力配置应当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是对行政执行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听证阶段、申诉和复议等程序要求。

这些程序要求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和律师代理程序,确保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应当符合效率与公正相协调的原则。

政府机构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既考虑效率,又要兼顾公正。

行政执行权力配置不应该成为行政效率的代价和公正原则的牺牲,应当找到效率和公正的一种平衡点。

例如,在行政审批环节中,应当加快审批进度,但同时也应当保持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公正性。

总之,行政执行权力配置是一项涉及政府机构职能执行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以便实现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

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问题是行政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也是影响公共权力运行效率和公正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行政优益权行使的正当性及限制

行政优益权行使的正当性及限制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0 6
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 简言之 , 行政优益权就是国家 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的行为优先条件和物质 保障条件 。 前者称为行政优先权 , 它体现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 后者称为行政受益权 , 它体 现行政主体与 国家的关系。” _ 2 瑚这一定义将行政 优益权与行政职权联系起来 ,主张行政优益权是 行 政 职权 实 现 的法 律保 障机 制 ,在 界 定行 政 优 益 权 时, 并未将其 限定在行政合同范畴内 , 具有一定 的代表性 , 持相 同或类似观点的学者也有许多。 ( 二) 行 政 优益 权概 念释 义 对 比分析上述两种代表性的定义 ,在关于行 政优益权的理解上 , 既有相同点也有分歧 。 在行政 优益权 的行使 目标上两者 的看法一致 ,均认为是 为实 现公 共 利 益 。但 在行 政 优益 权 的适用 范 围 上 两者有重大分歧 ,前者认为仅适用于行政合同领 域, 后 者并 未局 限在 行政 合 同领 域 。 笔 者对 行 政 优 益权 是 为 了实 现公 共 利 益 的 观 点非常赞 同,但在行政优益权适用范围问题上更 倾 向于一个 宽 泛 的界定 ,即应 适 用 于行 政 法 的各 个领域 , 而非仅适用 于行政合 同领域 , 对此 , 可 以 从行政优益权文义本身和产生背景上得到答案。 语 义解 释 是 认识 法 律 概念 的基 本方 法 。理 解 “ 行政优益权 ” 语 词本身 , “ 优益” 一词是关键 , “ 优
[ 关键词 】 行政优 益权 ; 正 当性 ; 限制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D F 6 2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o o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款,为便于阐述和理解起见,分别予以说明。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前款规定的解释本款规定有以下要件:1.行为主体方面。

本款所禁止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所属部门。

虽然本款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其所指的范围是清楚的,即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而政府所属部门的范围,则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一大特点。

一般的此类立法,只限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政府彻底转变职能,企业真正转换经营机制,还有待于不断深化改革的艰苦实践。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一些政府部门从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或者说制造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国务院曾多次下文,禁止地方封锁和限制商品正常流通。

然而,这类问题仍时有发生。

考虑到这类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其客观存在的长期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经营者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将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纳入了其中。

2.行为本身方面。

又有行为本身方面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之分。

(1)在主观表现上,首先是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从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出发,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但不能回避这样一项现实情况:我国的立法工作虽已取得巨大的成绩,但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还未能真正建立,所以目前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均必须有法律作根据,实际上是办不到的。

第二章 行政权力

第二章  行政权力

(三)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1.以民意为基础 2.以政策为依据 3.以法律为准绳
• 三、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
• 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是指行政权力应该达到什么目标以 及为谁的利益服务, 及为谁的利益服务,它的核心是回答行政权力的目的以 及实现目的的手段问题。 及实现目的的手段问题。 • (一)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的差异性
• 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体现在: 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体现在:
• ①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行政权力是有边界的,限定在公 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行政权力是有边界的, 共领域,私人领域的事务不能介入。 共领域,私人领域的事务不能介入。 • ②行使方式是有限的。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不能无 行使方式是有限的。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节制地使用暴力或威胁。行政权力还受程序限制。 节制地使用暴力或威胁。行政权力还受程序限制。 • ③行政权力受监督和制约。 行政权力受监督和制约。
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就是权力。 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就是权力。 权力的获得、保持、增长、 权力的获得、保持、增长、削弱和丧失是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 所不能忽视的。忽视了这点, 所不能忽视的。忽视了这点,其后果几乎可以肯定就会是丧失现 实性和导致失败。 ------诺顿·朗 实性和导致失败。
行政 现象 行政权力
• 二、行政权力的产生与发展
• 原始社会公共权威(公共权力萌芽) 原始社会公共权威(公共权力萌芽) • 行政权力产生的现实可能性(生产力发展,分工深化,脑体分 行政权力产生的现实可能性(生产力发展,分工深化, 专职管理者出现;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国家产生, 工,专职管理者出现;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国家产生,行政权 诞生) 诞生)
(1)行政权力的公共性
①主体是公共机构,而不是私人组织; 主体是公共机构,而不是私人组织; ②领域是公共领域,而不是私人领域; 领域是公共领域,而不是私人领域; 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谋取私利。 ③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谋取私利。

行政权力与权责划分

行政权力与权责划分

行政权力与权责划分行政权力与权责划分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一个社会中,行政机关拥有行使权力的职责,而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因此,划分行政权力与权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正、合理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权力的划分涉及到权责的划分。

权责是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权责的划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责的划分应该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任何行政机关的职责行使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越过法定界限。

第二,专业性原则。

行政权责的划分应该根据行政机关的特点和性质进行。

不同的行政机关应该有不同的职责划分,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第三,高效性原则。

行政权责的划分应该以提高行政效能为出发点。

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应该合理、清晰,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职责模糊的情况,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监督机制原则。

行政权责的划分应该考虑到监督的需要。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该受到其他机关、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权责划分应该使得监督机制更加有效,以防止滥用职权、腐败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在行政权责的划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能。

行政机关的职能是指该机关应该履行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能有助于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划分权责。

第二,确定行政机关权责的优先次序。

在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中,有些职责比较重要,有些职责则相对次要。

在划分权责时,应该根据职责的重要程度和紧迫程度确定权责的优先次序。

第三,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和决策机制。

行政程序和决策机制是行政权责划分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该有一套明确的程序和机制,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效率。

第四,建立监督机制。

权责划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监督机制的建立应该是权责划分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保证行政机关不滥用权力,有效履行职责。

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行政权责的划分往往涉及到各个层级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下属机构等。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1. 立法职权: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

2. 执行职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具体实施和执行。

3. 管理职权: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包括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4. 监督职权: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和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职。

5. 许可职权: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批准、许可或者认定的权力。

6. 审批职权: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的权力。

7. 约束职权:行政机关对个人和组织行为进行约束和制约,确保其依法履行义务。

8. 处罚职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9. 强制职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公共服务职权: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组织和社会的基本需要。

行政法的适用与适度原则

行政法的适用与适度原则

行政法的适用与适度原则行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和管理行政事务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的适用过程中,适用原则对于确保行政法规范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其中,适用与适度原则是行政法适用的基本准则之一。

本文将围绕行政法的适用与适度原则展开讨论。

适用原则是指在适用行政法规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条件和程序严格限定行政权力的行使。

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操作。

法定原则对于明确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并应当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充分表达和维护。

再次,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做到公开透明,避免任意歧视和不当优惠,并在程序上保证当事人的听证权、申诉权等。

与适用原则相对应的是适度原则。

适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合理、恰当地使用权力,不得滥用或者不当行使权力。

适度原则的核心是权力在捍卫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尊重法律规范、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适度原则包括合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平衡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进行判断,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态度,避免主观恶意的行使权力,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措施,确保权力的合理合法行使。

平衡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摘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个性。

滥用行政能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行使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

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能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之为“行政性垄断”,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方形成的垄断具有本质的区别,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在第五章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虽然《反垄断法》的条文中并没有提及“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而仅仅提出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概念,但行政性垄断是我国传统理论研究使用的术语,具有通用性,我国《反垄断法》采用的术语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两者的要义是一致的。

如果说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是反托拉斯,日本反垄断法主要是反财阀,从而加强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那么我国反垄断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反行政垄断1。

纵观学术界的观点,大家都比较一致认同:行政性垄断在自由资本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缺少生存的土壤,像俄罗斯、乌克兰等经历了经济转轨的国家在立法实践上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而我国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2。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是否将其作为该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学者们论及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

学术界就如何控制行政垄断问题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与探索,并得出了一些研究结论:如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才能解决;行政垄断不是立一个、两个法律可以解决的,它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法律三方面的综合治理等等。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消除它无疑是个系统工程,但从长远来看,制止行政性垄断应主要依靠法律手段i。

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公共管理1《行政法基础》复习资料汇总

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公共管理1《行政法基础》复习资料汇总

2013级公共管理(1)《行政法基础》复习内容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1.简述行政职权的特征。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具有特征:①公益性;②优先性;③先行有效性;④强制支配性;⑤不可自由处置性。

2.简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适用规则。

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⑫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⑬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⑭一般不溯及既往。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简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身份,可将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分为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

(1)根据根据与表现的具体内容不同,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有:①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通报批评;②履行职责;③返还权益;④恢复原状;⑤赔偿损失;⑥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⑦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上述法律责任方式中,有时可以单独确认与追究,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有时可以一并确认与追究,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行政处分;②赔偿损失;③违法所得收入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

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与局限

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与局限

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与局限在行政法中,赋权法则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赋权法则的适用与局限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与局限。

一、赋权法则的适用赋权法则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只可以行使法律明文授权的权力,不得超越其授权范围。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赋权法则从根本上确立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没有授权的权力是无效的。

这样一来,赋权法则有效地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倾向,保护公民的利益。

其次,赋权法则保障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经过公开程序。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以及依据何种法律规定做出决策,从而保障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最后,赋权法则使得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得到合法的实施。

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若超出其授权范围,将是非法的。

赋权法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合法地得到执行,维护了行政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赋权法则的局限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授权不明确、权限划分不准确以及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之上。

首先,行政机关的授权常常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含糊性,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常常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有可能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授权范围。

这给行政决策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权力的划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模糊与交叉。

不同法律规定授予的行政机关的权限有时存在重叠,或者存在空白。

这就给行政机关判断自己应当行使何种权力造成了困惑,会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是赋权法则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如果对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限定,就容易使得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变得过于宽泛。

这就带来了滥用权力的隐患,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法的决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下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以下简称查处):(一)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三)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依法行政:权力走向有限与效能

依法行政:权力走向有限与效能
目前 一些 法律 、 法规 对某 些
标语, 是具有 中 国特 色 的 宣 传形式, 但并非所有的标语, 都能
行政机关设置 的职权过大 , 尤其 是 自由裁量权过大, 结果使一些 行政机 关的处 罚带有很大 的主 观随意性。 比如交通安全 法, 按 照规 定 违 法 应 罚 5 O元 到 2 0 0
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 养女不 读书, 不如养头猪” “ ; 破坏森林 , 打伤不负责, 打死不坐牢” 这种 。
隐藏在标语后面的不以人为本、 不 依法 行政 , 多么 的严 重 。据 是 悉, 历时月余 , 光云南省就清除了 35 . 万条这种命令式、 强制性、 威 迫性的标语。 依法行政 已为 当下颇 为流 行的语汇, 但记者调查发现 , 它却 并未 化为 一些 官 员 的 常 态 思 维 与实 际行动 。与屡 屡 出现 的损害 国家、 集体和群众利益, 离间干群
这个来 。这种 认为行政 权万 能的 现 象 在 县 级 以下 政 府 和 部 门很 突 出, 自己给 自己设 定权力 , 级 上
元。但 交管部 门的一些人 收你 1O 元钱不开票是常事。 O 出了事, 请客送 礼 后 , 罚 1 的 , 应 万 罚款 5 千了事。于是就衍生了托关系、
维普资讯
依 法 行 政 的核 心 是 规 范和 制 约行 政 权 力 。
推 进 依 法 行政 ,更 要 依 法 治 官 治特 权
依法行政 : 权力走向有限与效能
■ 本刊 记 者 许建 起
治国” 党的十六 。 大再次强 调要 “ 依 法行政” 2 0 年 3 国 。 04 月, 务院发 布了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提 出要 经过 十年努 力基本 实现建 设法治政府 的 目标 。2 0 04

法治国家中政府权力的边界研究

法治国家中政府权力的边界研究

法治国家中政府权力的边界研究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政府权力的边界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值得研究的话题。

政府权力的边界指的是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制约和约束的范围和限度。

这是一个既关乎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又关系到公民权益的大问题。

首先,政府权力的边界应当通过宪法明确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和原则,限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

宪法既保护了政府的合法权力,又限制了政府的滥用权力。

例如,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权力的滥用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制约。

保障宪法的贯彻执行,是确保政府权力边界的重要保证。

其次,政府权力的边界还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来实现。

司法权的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它确保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不受政府或其他权力干预,以便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司法审查是政府权力边界的有效保障措施之一,它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保障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得逾越其边界。

此外,政府权力的边界还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和规范。

立法是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具体体现,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可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

立法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原则,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明确规定,以免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超越了其合法权限。

同时,立法也应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确保政府的权力行使是公正和合法的。

此外,政府权力的边界还需要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

公众的参与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发挥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参与立法和监督机构等方式,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进行约束和控制。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供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还可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政府权力的边界还需要通过其他各种制度安排来实现。

例如,政府部门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机制,政府行政程序的规范等。

这些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超越权力边界。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一、引言在法律法规中,有许多规范被称为授权性规范,它们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具有一定的授权力度。

本文将探讨授权性规范的概念、目的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二、授权性规范的概念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行使特定权力或采取特定行为进行授权或限制的规定。

它们可以是国家立法、行政机关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权威部门的规定等。

三、授权性规范的目的1. 明确权力范围:授权性规范通过明确权力的行使范围,限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操作边界,确保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

2. 确保公信力和稳定性:通过授权性规范,法律法规能够更为精确地规定特定主体的权力行使,使其具备公信力和稳定性,从而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

3. 配合行政管理:授权性规范为行政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帮助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规范行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4. 维护法律权威:授权性规范使法律法规的执行更加有章可循,能够维护法律权威,提高人民对法律的遵从度和尊重度。

四、授权性规范的效力和适用1. 授权性规范的效力:授权性规范的效力与普通法规不同,它们并非直接具有决策性的作用,而是依附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授权的形式实现权力的合法行使。

2. 授权性规范的适用:授权性规范的适用范围通常由其本身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其授权范围。

五、授权性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授权性规范在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规范行政权力: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权责,授权性规范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 强化司法判断:授权性规范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判断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法行事,确保司法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 保护公民权益:授权性规范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行使权力的过度干预,确保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六、结论授权性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通过明确权力范围、规范行政行为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滥权妄为的整改措施

滥权妄为的整改措施

滥权妄为的整改措施滥权妄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它给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为了整顿和规范现有的权力运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遏制滥权妄为的现象。

首先,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度,完善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察机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滥用权力、滥用权威、变相腐败等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形成一种震慑机制,提高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其次,加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行政决策和办事程序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减少滥权的空间。

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跟踪和记录,确保权力运行的合规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发现和曝光滥用职权的行为,推动权力运行向阳光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培养他们正确行使权力的意识和能力,防止滥权妄为的发生。

通过加强公务员的业务培训和提高素质水平,提升公务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从而减少滥权现象的发生。

第四,完善权力清单制度。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范围和界限,明确职责权限,限定权力运行的边界。

同时,建立权力运行结果的考核制度,对权力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滥权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妄为。

第五,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加强政府内部机构建设,优化权力运行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同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高效、规范,为滥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一个有效的化解方式。

总之,滥权妄为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并应尽快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强监督、提高透明度、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制度建设和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的措施,我们有信心可以有效地遏制滥权妄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一个法治、诚信、阳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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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4-03作者简介:毛秀娟(1965))女,浙江江山人,中共金华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讲师。

2003年第2期总第173期 齐鲁学刊QILU JOU RN ALN o.2G eneral No.173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定毛秀娟(中共金华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浙江金华321001)摘 要:由于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人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同时由于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领域的扩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产生危害,因此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加以限定。

而正确行使和限定行政权力的目标要求是要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养成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等。

关键词:行政权力;行使范围;目标要求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03)03-0099-02一切政府的活动,既要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又要帮助和鼓舞个人的努力与发展,但是当政府对社会或个人的调控权超越必要的限度时,就会造成政府权力关系对社会的渗透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替代,使行政关系成为一种对社会进行协调与控制并在较大范围内唯一起作用的关系[1]。

因此,要使现代政府的行政权力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更促进人的发展,就需要界定政府行为的领域,并对其范围作正确的限定。

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权力的一个基本属性,即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其次是行政权力本身的特点使它成为一种最需要限制的权力[2]。

从权力的性质上看,行政权力表现为一种强大的/实践力量0,它一般都是通过主动、直接、强制地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其目标和价值的。

从权力的范围看,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无所不至。

如果说20世纪以前,除了邮政局和警察局以外,一个守法的公民一生很少能意识到政府权力的存在的话,那么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却可以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时每刻地感受到行政权力的存在和作用。

从权力的内容上看,经过不断的扩张,行政权力已经成为一种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三种职能的综合性权力。

一般地讲,权力越大,其效能越大,同时其潜在的危险也越大。

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权力固然是为人们造福的主要力量,但它同时也是最容易给人们造成侵害的公共权力。

因此,在现代国家,行政权力自然成为最需要加以限制和制约的国家权力。

从社会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看,社会汲取的无限扩大带来社会资源的紧张,而行政权力对社会发展资源的投入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行政权力调控的无限定增长会妨碍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加剧社会对于政府的依赖性,不利于社会自我管理的发展和成熟。

政府强而有力的行政权力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进步,也便于社会的整合和自然资源的提取,从而达到政府既定的目标。

但在另一方面,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分强化最终将导致社会对政府的全面依赖,丧失社会自身发展的动力机制。

因此,无限定和不正确限定的行政权力不利于社会独立的自我管理能力的发展。

从人的发展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看,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在追求自由中求得发展。

行政权力是一种外部的约束和规范,从根本上说是对人的自由的约束和规范。

但是,在当代人类社会发展阶段,适当的行政权力能善意地保护并促进人的自由的实现和能力的发展,使人的行为沿着社会趋势,顺着大多数人意志的方向发展。

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但如果行政权力失控,过多地渗透于人的生存和生活,就会限制人的行动,束缚人的自由,阻碍人的全面发展。

因此,对行政权力行使范围和领域的正确限定,既是实现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的要求,也是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政府自身实现规范、高效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日益强化,以法治国,以法行政,已是政府、社会各个方面的共识和要求,由此对行使行政权力的限定也尤为必要。

笔者认为,要正确行使和限定行政权力,必须达到下列几个目标要求。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和限定要着力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政有着明显的不同。

计划经济条件下是/大政府、小市场0,甚至无市场。

政府支配市场,控制市场,行政权力渗透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支配和左右着社会经济。

久而久之,束缚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而,西方在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提出了/大政府、小市场0的模式,意在尽力减弱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从而减轻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控制。

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行99使和限定的重点应是把握好政府的角色定位,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和要求。

目前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应当放手由市场承担的功能,却一直由政府承担着,界限不清,甚至出现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权力要正确限定,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领域撤离出来,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都由市场解决,还权力于市场。

在政府管理中引入/市场模式0,建立外部市场,将行政权力范围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如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项目向社会出售,交由企业或私人管理。

如将医疗服务、学校教育、社会福利等服务项目,通过地区相关部门与医院、学校、社保机构签订合同的形式,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管理。

其他可以放手由市场运作的事务,都可交由市场办理,形成主要由市场调节社会资源分配、引导微观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权力调控宏观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的运行格局,实现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二)行使和限定行政权力要着重做好宏观决策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环境。

政府不可能包揽一切,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环境瞬息万变,社会需求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再向社会提供垄断性的服务已经不可能了。

政府的中心工作应该/掌舵0,而不是/划桨0。

行政重点应该是集中精力做好宏观决策工作,用政策吸引竞争者,以便保持最大的灵活性来应付变化着的大环境。

要出色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专心致志地做好决策工作。

行政权力应致力于创造有利的环境,帮助和保证政府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使政府可以脱卸繁杂的拖累,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权力行使不当甚至滥用,最直接的表现是低效和浪费,其危害就是丧失机遇,对社会经济和人的发展构成损害。

因此,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政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0的原则,完成角色任务,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政府的目标、价值。

(三)行使和限定行政权力要有利于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形成。

/政府调控社会的权力在提供社会规范以保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公民权利、影响社会活力;在宏观配置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当社会自我分配机制形成后,政府应减少分配手段,避免社会对政府的依赖性0[1]。

传统的政府管理公益事业,往往使公共服务领域逐步被官僚机构所控制,反而把服务对象的主动性抛在脑后,破坏了广大民众的自信心和能力,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严重依赖心理。

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应以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为基点,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让民众通过自治组织,促进服务周全、经济高效、富有活力的社会自我管理体系的逐渐成熟。

(四)行使和限定行政权力要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

政府的权力不过来自最高权力的委托,而最高权力则掌握在人民手中。

因此,洛克强调:/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

0[3](P92)同样,卢梭也认为,如果社会契约不是内在地把个人意志结合在一起,而是借助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它就是荒谬和不合理的。

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有道德价值。

政府的行政权力不仅仅是外部的强制力,还必须具有能为社会和民众所接受的道德感召力。

行政权力要强调保障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利,这是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是行政权力的着力点。

行政权力要致力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养成,制定为主流社会认同的公共道德标准,创造有利于人自由发展的空间,善意地保护并促进人的自由的实现和能力的发展。

最后,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行政权力的正确限定和行使,并非行政权力本身和行使主体的自发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观念的深入人心毫无疑问是最大的推动力量。

但要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和限定逐步走向正确,重要的还是要建立和完善维护和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使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最终实现政府、社会的共同目标。

参考资料:[1]陈炳水.当代政府行政权力的理性思考[J].学术季刊,2001,(3).[2]姚锐敏.现代行政法控权理论的新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00,(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责任编辑:刘冠军On Porper Limitation and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MA O Xiu-juan(T he S tuff-room o f Ad ministrative Com mand,Party School of CPC Jinhua M unicip al Com mittee,Jinhua321001,China)Abstract:T he ex panding of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may result in abuse of rig hts and hazard to the society.It is decided by the essence of rig hts that they have to be limited.Administrative rig hts have significant influences upo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 ety,economy and human beings.T he limitation on ex er cise of administr ative rig hts is the requirement of developing the market econ-omy a sel-f management society,and facilitating the fr ee and al-l round dev elopment of human beings.Key words:administrative rig hts;extension of exertion;demand of target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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