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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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质监〔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4年5月5日起,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应通过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http://222.189.215.138:8080/yzzljd/me mberLogin/index)进行材料备案登记。

二、实行登记的材料主要有:钢筋、混凝土、预拌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EPS(XPS)板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硬泡聚氨酯喷涂外墙外保温系统、石膏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隐蜂窝潜热混凝土NCR外墙外保温系统、外遮阳等)、砌块(砖)、防水材料、外门窗(幕墙)、电线(电缆)、保护电器、给排水管材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市场上工程材料的使用状况对实行登记的材料适时进行更新。

三、材料登记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登记

材料供应单位(生产单位或其授权代理商)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企业登记,登记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5日,登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抄件):

1、《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

3、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4、属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5、新型材料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

6、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报告。

登记后领取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账号及密码,登陆系统并根据要求填写产品登记信息(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二)。

(二)合同登记

材料供应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建设)单位签订供货(含捐赠)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建设)单位将合同基本信息提供至监理单位,并由监理单位登陆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填写合同登记信息(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三)。

(三)材料进场信息登记

已进行合同登记的材料每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监理(建设)单位应进行进场验收并通过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及时填写材料进场登记信息(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三)。

四、材料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及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合格的工程材料。材料供应单位应严格在资质或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内供应材料,材料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向施工(建设)单位提供真实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五、材料供应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定期对工程材料登记及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材料供应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一: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附件二:材料登记系统材料单位使用说明书

附件三:材料登记系统监理单位使用说明书

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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