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诉讼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立案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立案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部立案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本机关立案范围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纠纷;(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争议;(四)其他依法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
第五条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原告或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控告条件;(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三章立案程序第六条立案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交立案申请,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二)审查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三)决定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四)登记立案:立案工作人员将案件信息登记在立案登记簿上,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五)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工作人员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立案期限第七条立案期限自立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一)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二)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三)行政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应当经立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立案监督与责任第八条立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本机关内部监督。
(一)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对立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立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二)内部监督:本机关内部设立立案监督小组,对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立案工作公正、高效;(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
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
《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仍有增长的空间。
《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行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
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
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程序。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一)行政不作为争议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
《民法典》最直接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
《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第二种是《民法典》第1105条5款中的中性行政行为,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定”的职责;第三,《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等有利的行政行为,对被监护人居住地民政部门作出紧急反应,要求其“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
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
本文将探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以及其对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一、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权力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它们也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除了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还依赖于规章制度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包括行政规章、行政规定、行政命令等。
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或特定领域。
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局部约束力的规定,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紧急情况。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使得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
它们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要求,促进了行政管理的公正和高效。
同时,规章制度也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24•【文号】法释[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依法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这三项制度分别是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执行程序。
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
2. 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错误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开透明制度。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4. 合理裁量权。
国家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裁量权。
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
2. 复议程序。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 复议决定。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审理等环节。
3. 诉讼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或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试议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试议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一、行政诉讼时效的内涵时效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原仅属于民法学范畴,后扩大到部门法领域。
行政诉讼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有人认为,行政诉讼中只有起诉期限,没有诉讼时效⑴。
其理由是诉讼时效涉及的是实体诉权(胜诉权),起诉期限涉及的是程序诉权(起诉权),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这实际上是对时效制度的片面理解。
其实,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2),而其中最典型的一个就是起诉时效制度。
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民法学理论结合各国和地区立法中对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1)权利消灭说。
即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⑵抗辩权发生说。
即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仅实体权利未消灭,诉权也未消灭,其效力只不过是使债务人发生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消灭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 (3)请求权消灭、抗辩权发生说。
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请求权,义务人获得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说,而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请求权消灭说。
因此,所谓的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以及超过此期限后,将承担的丧失该权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务中,有观点把行政诉讼的时效描述为由行政诉权、起诉期限、法律后果三者构成(3),缺一不可。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关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部门行政法中,其中时间长短千差万别,理论及司法实务因此从未做任何划分,笔者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诉讼时效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做法,并依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试对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作一划分。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一、应诉范围与受理条件1.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
2.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应诉程序与时限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3.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5.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三、证据提交与审核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2.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可以采信的,应当予以认定;认为不可采信的,应当予以排除。
四、答辩与质证要求1.行政机关应当在答辩状中明确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机关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质证意见。
3.行政机关应当尊重法庭的审判权,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法庭审理。
五、庭审纪律与注意事项1.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法庭审理。
2.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7.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 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 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 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和共 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日 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提出。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 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 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 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 有错误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 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再审、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 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 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 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 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 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大学本科毕业 证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第三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履行证据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证据种类和分类第五条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条证据应当分别归类,并标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据内容等。
第三章证据收集和固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证据固定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等方式。
第八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调取证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证据审核和运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质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确凿证据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审核和运用的结果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证据保全第十六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式。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制度简介
⾏政诉讼中,规范性⽂件的⼀并审查制度简介⾏政规范性⽂件,指的是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般俗称的“红头⽂件”等规范性⽂件。
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政府制作的规范性⽂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的影响作⽤。
新⾏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政争议。
本⽂简要介绍⼀下⾏政诉讼中规范性⽂件⼀并审查制度的相关情况。
⼀、规范性⽂件审查的对象1、审查的规范性⽂件层级《⾏政诉讼法》第五⼗三条规定,在对⾏政⾏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对该⾏政⾏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件⼀并提出审查,并明确不含规章。
即,对规范性⽂件的审查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
2、附带审查,但是⼀项独⽴诉讼请求我们要理解“⼀并”这⼀词的含义,只能在对⾏政⾏为提起诉讼时⼀并提起,即对规范性⽂件的审查不能独⽴成诉,只是附属于⾏政诉讼。
但同时,根据2018年⾏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件,也构成了⼀项独⽴的诉讼请求,要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明确的⽂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
即当事⼈虽然只能提出附带审查申请,但法院有义务对该规范性⽂件进⾏审查,并在裁判⽂书中作出回应,⽽不能逃避审查,否则就是遗漏诉讼请求。
3、审查范围,仅限于涉案⾏政⾏为所依据的⽂件另外要注意⼀点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对规范性⽂件提出审查申请,但审查的对象仅限于案件涉及的⾏政⾏为所依据或适⽤的规范性⽂件,即⾏政机关认为其实施⾏政⾏为合法性的依据。
⼆、对规范性⽂件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在2018年⾏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就规范性⽂件⼀并审查制度单章作出解释说明,以下就相关程序性问题,总结如下:1、管辖法院:由受理被诉⾏政⾏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并审查。
2、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第⼀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即经过庭审调查,当事⼈才知道⾏政机关作出⾏政⾏为的依据,此时仍可以提出⼀并审查申请。
诉讼服务大厅管理规章制度
诉讼服务大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诉讼服务大厅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诉讼服务大厅是人民法院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活动而设立的工作场所,主要提供案件查询、咨询、备案、送达等服务。
第三条诉讼服务大厅管理是法院执行法律职责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院形象,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进行管理。
第四条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法院形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五条诉讼服务大厅主要服务对象为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主体,为其提供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
第六条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申请人等具有法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律师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法律工作者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服务对象应当遵守诉讼服务大厅的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维护法院形象,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遵守服务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三)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诉讼服务大厅主要职责包括:(一)提供案件查询、咨询、备案、送达等服务;(二)接待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服务对象,协助解决诉讼问题;(三)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四)完成法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工作服装整洁、仪容仪表端庄,服务态度亲切,言行举止得体;(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规定办事,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三)保管好案卷、印章等工作必需品,严防遗失和损坏;(四)禁止私自接受当事人、律师的礼品、现金等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内容。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规范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们规范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的适当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促进国家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依法参与行政诉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靠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确定、诉权行使、诉讼代理人等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其权益受损;(2)其权益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职权的直接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非行使职权行为;(3)对于其权益的损害,法院可以提供救济,即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资格可以发生转移,其条件为:(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2)诉权没有灭失,包括被告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未过等;(3)存在法定权利承受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G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或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以及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规定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工作,依法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审核是指对规章制度进行的司法性审查和法律性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秉公办事,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第四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并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法律审核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并加强对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律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
第七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及时作出合理、公正的决定,并维护审核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沟通和协作,不断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法律审核程序第九条法律审核程序包括审查申请、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等环节。
第十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者自行发起,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审核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审核材料。
第十二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和研究,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材料,召开相关会议并进行讨论、评议,最终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审查申请的法律审核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法律审核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定期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工作方式。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诉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管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责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待当事人,解答诉讼咨询;(二)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三)负责立案、转交材料、查询案件等工作;(四)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文书送达;(五)提供诉讼文书范本和诉讼指南;(六)办理诉讼费用的收取、退费等工作;(七)开展诉讼调解和协调工作;(八)其他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应当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具体包括:(一)遵守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二)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三)按照要求提交诉讼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遵守诉讼文书送达规定,按时签收诉讼文书;(五)自觉维护诉讼中心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饮酒、赌博、斗殴等;(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职责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包括:(一)按时到岗,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及时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诉讼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馈赠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五)认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包括:(一)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二)暂停或者取消工作人员的职务;(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
关于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规定,行政规章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本单位应当根据职权,作出自己的解释。
这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的规定。
只有遵守法律,规章制度才能够起到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作用。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是法律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规章制订、修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这说明,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不可擅自决定或者违反程序制定规则。
只有保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够赋予其合法性,得到公民的认可和遵守。
再次,规章制度应当公开透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各级公务员机关应当公开各项工作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务员、公务员代表和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公开,并且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民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只有公开透明的规章制度才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此外,规章制度的实施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规章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法院和其他法定机构对其进行合法监督。
这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如果规章制度违法或者损害公民权益,公民应当有权利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保护。
只有规章制度的实施符合法律,才能够得到公民的合法监督和维权。
总之,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基础。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律,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内容必须公开透明,实施必须符合法律。
只有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才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和稳定,为公民带来权益和保障。
希望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
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行政规章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共行为的文件和办法。
它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落实和实施的具体安排,是保障政府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规范。
下面将分别从行政规章制度的概念、种类、制定程序、监督机制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一、行政规章制度的概念行政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制定程序,用以规范特定行政行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章和制度。
行政规章制度是法律之下的佐证文件,是落实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手段。
行政规章制度因其具有实施细化和执行配套的特点,在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规章制度的种类根据制定的主体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规章制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具体化,以落实法律和政策并按照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行使的制度。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等制定的,对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概括性规范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普适性,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行政活动,标准不确定,先例成因,规范性不强。
3、行政指导性文件:是由国务院、地方政府、部委等制定的对市场、企业、个人提供指导和建议的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拟定草案: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会议、秘书、法律顾问、行政助手等制定草案;2、征求意见:将草案向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意见稿;3、修改完善:通过意见反馈调整草案,再逐级上报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
如果草案经讨论并达成一致,领导签署公告,形成正式文件;4、公示:将制定好的行政规章制度公示于社会大众中,并于一定时间内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反映各方面的正反意见,并在必要时加以修订;5、立法:经过有关程序、手续、公示,行政规章制度最终在相应领域出台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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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爱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在中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差不多形式之一,它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专门形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进展。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关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尽相同。
1.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一般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
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
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
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
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要紧是判例。
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一般法系国家,由一般法院依照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
审查的要紧依照是越权无效原则。
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一般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通常依据一般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爱护状。
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能够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
依照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
仿效英国采取一般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2.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
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一般法院的行政法院制。
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
从1950年开始,有个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
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能够向法院起诉。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渊源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特指中国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不管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宪法中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要紧有以下几种:(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全然大法,是进行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时起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
宪法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公民差不多权利和自由、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法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行政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是广义行政诉讼法中最差不多,最要紧的渊源。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差不多上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4)单行法律、法规有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某一个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及有关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法院建筑要紧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涉及行政诉讼问题所作的其他解释。
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同样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6)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然而,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对某一问题未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又不与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冲突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才能作为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7)国际条约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还要适用一些中国缔结参加或认可的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国际条约。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条约也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制度-差不多原则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萨尔茨堡法庭《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确实是讲,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治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治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处于被治理者的地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治理关系。
然而,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治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差不多原则予以规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6)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差不多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要紧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能够依法提起抗诉。
行政诉讼制度-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不。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不。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