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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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市〔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有关要求,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下称“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下称“电子化审批”)工作。

目前,我省已完成23万人实名制信息采集和300多家企业电子化审批。

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登记和电子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名制管理1.完善政府监管人员实名制登记。

各市、县(市)要对负责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监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采集监管人员身份证信息,完善填报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在编(不在编)、手机、邮箱等个人信息。

2015年2月1日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监管人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下称“系统”)中将无法行使系统相关管理权限。

2.完善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

关键岗位实名制登记人员是指工程建设企业中持有从业岗位证书的人员。

实名制登记首先要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个人身份证信息采集、上传个人相关基础信息,省内企业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与政府监管部门从业岗位证书系统中人员进行比对绑定即完成实名制登记,不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外进皖企业人员需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负责登记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省外网上从业岗位证书系统或核对证书原件与上传资料一致后完成实名制审核登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建安[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安〔2009〕90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3、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4、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5、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5〕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5〕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各信息报送单位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密切跟踪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紧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同志全面了解情况、科学作出决策、推动各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单位2014年度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决定对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等55个先进集体、朱治政等64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信息报送单位以先进为榜样,高度重视信息搜集和报送工作,紧扣信息报送要点,围绕政策落实、改革进展、民生保障等重点事项,以问题为导向,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情况,努力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4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附件2014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55个)合肥市政府办公厅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芜湖市政府办公室宿州市政府办公室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六安市政府办公室蚌埠市政府办公室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安庆市政府办公室淮南市政府办公室省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省商务厅综合调研宣传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省国资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信息应用处省农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安徽银监局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工商局办公室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合肥海关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法制办秘书行政处省司法厅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省粮食局办公室省审计厅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文化厅办公室省环保厅办公室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广德县政府办公室宁国市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黄山区委区政府信息办公室凤台县政府办公室明光市政府办公室长丰县政府办公室岳西县政府办公室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怀远县政府办公室歙县政府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共64名)朱治政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张柯淮北市政府办公室梁勇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冉现在宿州市政府办公室杨明珠蚌埠市政府办公室陈进阜阳市政府办公室王薇淮南市政府办公室陈启诚滁州市政府办公室黄飞六安市政府办公室许凤林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陶智芜湖市政府办公室李浩宣城市政府办公室江晨虹铜陵市政府办公室钱识晗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宁惠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凌晓武黄山市信息办张明俊省统计局综合处杨万兵省商务厅综合调研宣传处蒋庆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葛志勇省国资委办公室马宁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刘兴省财政厅办公室许蒙亚省国税局办公室董磊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郭玲玲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综合处程中平省农委办公室邵明省教育厅办公室夏则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王林省地税局办公室夏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王谊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陈鹏省科技厅办公室任认安徽银监局办公室胡锋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徐凤林省工商局办公室陈珏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黄学兵合肥海关办公室陈汝娇省民政厅办公室徐春节省法制办秘书行政处方欢欢省司法厅办公室张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汪阳省粮食局办公室张劲东省审计厅办公室张晶省水利厅办公室李晓平省文化厅办公室XXX 省环保厅办公室赵菁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姜丽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张建成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杨荞熙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皮长海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张畅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袁昕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吴宗芳广德县政府办公室曹燕华宁国市政府办公室杨靖和县政府办公室方春艳黄山区委区政府信息办公室张震凤台县政府办公室陈小龙明光市政府办公室付文书长丰县政府办公室徐义玲岳西县政府办公室王勇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沈明怀远县政府办公室姚琼歙县政府办公室——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建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2012〕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各有关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风险明确、监控有力、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安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坚持依纪依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围绕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为核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防控廉政风险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建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11〕9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0号)要求,结合我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1号)工作部署,我厅组成8个督查组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听取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实地检查在建施工现场(含部分市政公用项目)138个,从督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燃气、热力、供水等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建办[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2012〕8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适应全省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工作的指导,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促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服务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厅将按照标准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政务窗口进行考评。

附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服务标准(试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服务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行政效能,特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1、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政务窗口工作,领导分工负责,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

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政务窗口工作。

2、按照“高效便民”原则,积极梳理和归并行政审批职能,建立和完善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本级行政审批事项100%纳入政务窗口受理或办理。

3、实行政务窗口首席代表制,通过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形式,授予首席代表行使现场即办权、受理权(或办理权)和协调权。

4、每年安排政务窗口专项工作经费,能够确保政务窗口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5、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的工作指导,措施得力,推进省、市、县政务服务三级联动。

6、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务窗口工作的宣传。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皖建质明电[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11〕9号)要求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0号)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冬季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安全保障,经研究,我厅决定组成8个督查组,对全省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督查内容(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的通知》(皖安办函〔2011〕49号,文件另发)等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是贯彻落实皖政〔2011〕93号文、我厅建质〔2011〕252号文的情况。

(三)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检测验收和维护保养及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沟槽开挖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及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挂牌警示情况(各试点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立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及消防设施配备,冬季预防煤气中毒措施,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等情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17
•【字号】建法函[2014]63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建法函〔2014〕63号)
各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皖府法秘〔2013〕19号)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3年11月分别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工作。

李洪等894名同志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和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

请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领取资格证并及时申办建设行政执法证。

附件:2013年(下半年)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附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建人函[2014]1076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0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单位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皖单位、我省驻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企业以及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发〔2012〕67号文件有关精神:1.取得与申报相应职称不一致的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与申报职称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建法[2011]20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8.09【实施日期】2011.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法〔2011〕20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省建设稽查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促进“十二五”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十一五”期间,随着我省建设事业不断改革与发展,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得到加强,成绩显著。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建设法制工作回顾“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和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不断满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需要,实施依法治建,有力推动了我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

(一、)绘制和不断更新完善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图。

根据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省已颁布的建设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建设系统中长期立法规划,绘制完成了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框架图。

框架图,作为全系统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个索引和未来立法的导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中心窗口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中心窗口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中心窗口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办函[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中心窗口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办函〔2011〕7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宿松、广德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窗口工作的指导,总结交流各市窗口工作经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我省大建设、大发展服务,促进全省各级窗口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窗口工作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窗口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探索和部署下一步窗口工作,进一步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工作的开展。

二、参加人员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分管行政审批的负责人和政务窗口负责人各1名,宿松、广德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局)分管行政审批的负责人和政务窗口负责人各1名。

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7月22日下午报到,会期2天;会议地点:马鞍山市南湖宾馆,马鞍山市艳阳路49号,联系人张立苔、0555-*******。

四、会议材料请各市、县认真准备会议交流材料,主要内容包括:1、近年来窗口工作基本成效和经验做法;2、窗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原因分析;3、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建议。

书面材料打印100份带到会上,电子档7月17日前发到**************电子邮箱。

联系人、电话:安徽省政务中心驻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张有祝,0551-*******、2999767马鞍山市行政服务中心驻住房城乡建委窗口:周锋************136****1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在系统内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其事迹具备一定的
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评选程序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所属系统的评选工作,
并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和审核程序。
2、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获得省部级以 上奖励 情况 主


迹 主

事 迹
省(区、市)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意见
附表 2: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 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姓 名:
(盖 章) 年月日
单 位: 填表时间:
姓名
年月日 性别
籍贯
民族
参加工作 时间
学历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 奖励
5、对地方报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和申报材料,由部法规司会同 相关司局审核,报部常务会议审议,对获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 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工作富有成效,取得突出 成绩; 2、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质量领先,2005 年至 2008 年年均办案不低于 20 件,作出复议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比例不高于 20%,且诉讼判决维持率不低于 80%;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机构设置、人员和办公用具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4、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档案管理有序; 5、对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有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清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清单

第3页
序号
14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
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
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
省建设干部学校(省住房和建设执业 资格注册中心)
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
业。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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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二级结构师执业资 格人员在皖未注册证明
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 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第六条:注册工程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建厅窗口(省住 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1页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 、丙级资质证书增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建稽函[201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建稽函〔2011〕1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市房地产局、规划局、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园林局,黄山、九华山、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和队员素质,根据《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我厅拟对2010-2011年度全省稽查(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分稽查(执法)队伍和队员两个部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稽查(执法)队伍评议考核(一)评议考核的对象全省市、县(区)建设稽查(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稽查(执法)队伍。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1、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执法且手续完善情况;保障执法经费、人员经费、罚缴分离情况;办公场所、通讯、车辆和取证设备配备情况;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队伍着装和先进装备配备情况。

2、建设稽查(执法)组织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队员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训练和业务学习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巡察、案件受理、监察(执法)程序建立和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完善和实施情况;巡察、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3、行政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审核、决定“三权分离”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认定事实、收集证据方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情况;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情况;案件档案归档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

(三)评议考核的依据《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安徽省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建规[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56号)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2012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和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载明的法定内容,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遵守的关键指标。

加强容积率管理,也是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容积率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容积率管理,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二、抓紧组织学习与宣传《办法》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城乡规划工作者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城乡规划编制及行政审批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要逐条领会,掌握《办法》确立的制度规定及程序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展开思考,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要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将其作为2012年度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的重点,利用政务网站、展板、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扩大社会影响。

三、切实把握《办法》实施的关键环节(一)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市县要在今年内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制定,并在通则中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要科学划分管理单元,及时编制近期建设地区内的单元管理图则,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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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 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 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 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实 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 策。
获得荣誉
获得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 同年7月9日,被 安徽省人民政府评为“2019年度安徽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1月,入选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拟表彰公示名单。 2022年3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入选第七批安徽省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名单。 2022年4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团支部入选安徽省直机关2021年度五四红旗团(总)支部拟表彰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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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 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法[2010]5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4.14【实施日期】2010.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法〔2010〕5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设行业主管局(办、处、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部署,今年是“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年。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法〔2010〕3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检查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客观地检查验收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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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办函[2014]62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
要点的通知
(建办函〔2014〕6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4〕13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牵头部门认真落实,未列为牵头部门的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

2014年5月9日附件:
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2013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做好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是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及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房屋征收等重点领域,特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水平。

一是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平台。

各地要按照《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建办函〔2013〕888号)要求,全面加强住房保障专网建设,已经建立住房保障专网的市县要进一步优化栏目设置,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内容;未建立住房保障专网的市县,在本地住房保障专栏的基础上建立住房保障专网。

要将住房保障专网与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住房保障信息在线查询、保障性住房在线申请,确保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

同时,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二是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时效性。

各地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保障房源供应、住房保障政策、政府工作动态、机构职能设置、保障房申请流程、
保障房分配等相关信息,不断拓展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是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做好本年度各项数据录入工作,强化历史数据补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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