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关于上海市建立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沪教委督[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团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面结合、市区联动为工作原则,以提升本市少先队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制度、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为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进步营造良好氛围。
二、内容与指标按照团市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沪团委联〔2007〕1号),结合团市委、市教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团委联〔2011〕2号)文件要求,本市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为:(一)制度建设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2.建立和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工作制度。
(二)队伍建设1.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和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2.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三)基层建设1.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4.特色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5.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各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围绕《上海市工读学校督导评估指标(试行)》和《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要求,我们计划于2006年对本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以“督学”为主,通过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改善薄弱环节,促进本市工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推进上海基础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二、督导检查的对象和时间范围1、对象:本市13所工读学校2、时间范围:2003年—2005年三、督导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学校管理1、办学方向与学校管理目标;2、管理体制与领导班子;3、德育工作管理;4、教学工作管理;5、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6、财务、校产、档案、校园管理。
(二)教育质量与效益1、有效教育率;2、基本合格率。
(三)学校工作特色(具体内容见附表)四、督导检查方式:(一)上半年由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督导室进行督导;(二)下半年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委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日程安排:(一)督导准备阶段:2006年2月15日—4月,各校总结自查;(二)督导实施阶段:2006年5月,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三)检查实施阶段:2006年10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四)总结反馈阶段:2006年12月。
附件:2006年上海市工读学校办学水平督查内容(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房地资源局、财政局、人事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本市配套商品房基地教育卫生等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加强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为动迁居民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中心城区优质资源向郊区转移和辐射,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优质、均衡的教育,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本市配套商品房基地教育卫生等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0号)精神,现就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教育公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以下简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建配套学校建设是本市教育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关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对上海城市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沪教委督[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加快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素质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四个区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
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希望试点区根据《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认真做好相关的试点准备工作;同时希望其他区(县)积极关注试点工作,主动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市教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总结四个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确立教育督导在推动教育发展中的应有地位,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督学队伍建设机制,建立以专职督学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专业门类齐全、结构优化、专业素养高的督学队伍,实现督学整体专业素质的提升,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二、试点工作原则以“加强领导、平稳过渡、试点先行、积极推进”为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在职督学资格认定的平稳过渡;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督学资格条件,做好新任督学资格申请认定;坚持激励导向,增强督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教委督[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0〕3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市教育督导部门(不包括黄浦、长宁、浦东、闵行4个试点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开展了督学资格过渡认定。
经本人申报、区县教育督导室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以及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核等认定程序,现认定戈一萍等311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一、专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戈一萍仇智君王华王斌王晓虹石建柱刘陆XXX国印国荣朱坚朱英朱涵成汤一湘阮建萍余东岭吴志伟吴静波张峰张涛张莹张慧张薇张小华张云霞张建国张根洪李学红李家元李逢五杨国顺杨明哲杨桂龙汪建华沈玲沈辉沈若玉沈雪林辛敏邵志勇邵宛英陆树兴陆家贤陈言陈敖陈红陈一铭陈宇卿陈建青陈建国周锋周一飞周长兴周以珍孟琴娣林燕华郁丹郑万瑜郑亚鸣金文金东娣金志清姚凤姜雅琴胡占才胡昊然赵雁鸿郝鹤鸣倪培人唐纯平唐海宝徐琴徐生祥徐兴龙徐界生殷越人秦俭耿明生陶金凤顾薇顾宏伟顾健家顾婷婷顾筱璞曹四清梁英盛丽华黄亚民黄华明黄爱兵黄慧娟彭远海景兰萍董爱凤蒋兴涛蒋庆颖蒋志明谢秋观潘宏伟潘擎文戴美晶二、兼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丁一匡丁银娣丁新康仇言瑾卞松泉卞贤俊尹在林方红梅毛放XXX 王玉王洪王钢王曙王小柳王以权王向群王旭东王丽萍王志方王明发王秉衡王厥轩王慧琴乐霆包罗叶纲叶蕴平杰任升录任博生刘政刘琪XXX超刘京海刘国华刘顺甄刘琪莹刘超美刘颖瑾向玉青吕波孙鸿孙琳孙雪芬孙稼麟朱宏朱蕾朱光明朱宏英朱良俊朱怡华朱鸽翔朱耀庭汤雁汤丽英许伟许建苗邬宪伟齐小云严英严萍何强何士雄余利惠吴琳吴慕莲应彩云张扬张岚张珏张云生张正之张仲一张犹策张秀丽张剑杰张春强张新良李英李永元李昌群杨青杨安国步定芳汪维辉沈宁雷沈立刚沈佩芬沈国强沈黎明沙绮绮肖麟钦苏军邹叶陆磊陆文一陆国光陆青萍陆谏谆陆葆谦陆锡根陈军陈红陈劻陈英陈青陈俭陈娟陈为果陈永年陈伟安陈志国陈李明陈剑钰陈效民陈熙强周卫倩周小密周伟灿周丽君周建明季洪旭林红林勤林乃华范广璆范琪斌茅兴昌郁洪飞郁耀昌郎建中郑惠萍金辉金文清金诵芬金新民俞子骠俞克斌俞玲萍姚仁根姚仲明姚阿民施伟施红卫施红菊施志照洪晓琴胡国琳胡建中荣慧谦贺蓉赵其坤赵美君钮恩光须建瑾唐盛昌奚建华席璐徐虹徐谊徐静徐旦泽徐立德徐丽萍徐阿根徐承博徐韵安柴秋云殷南华秦慧莫云华袁玉棣谈莉莉郭宗莉钱明涛顾剑顾世杰顾利萍顾志跃顾泠沅顾根新顾爱玉顾锦芳高平康定梁重柏盛小盈章本荣黄慧黄志琼黄建忠龚尚勤傅坚敏傅禄建程华程建华童勤康葛玉华葛根贵董文良蒋兴谊蒋辉蘽谢应平鲁慧茹鲍道成鲍锡荣谭惠龙薛毓良戴耀红瞿大我。
2022中小学幼儿园防治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详细版)
2022中小学幼儿园防治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详细版)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及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积极主动和扎实认真地做好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明确边界,严格区分。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科室配合,齐抓共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党总支委员、副校长、副县级纪检员、法治副校长为副组长,保卫科、办公室、政教科、教务科、幼儿园、团委、少先队负责人及各年级组长为成员的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和学生欺凌重大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卫科,党总支委员、副校长魏蓉、封葑为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政教科科长罗梅、保卫科副科长吴会昌为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联系人,统筹推进落实防治学生欺凌工作。
(三)强化教育,源头预防。
1.加强教育。
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政教科、共青团、少先队要积极配合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开展家长培训。
通过家长会、家长微信群或《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事件宣传,指导家长识别、正确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引导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沪教委督〔2010〕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中有关对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在职专兼职督学采用过渡性办法认定其督学资格的规定,经本人申报,区县督导室审核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现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
(名单附后)
— 1 —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督学认定通知
抄送:各区县教育局,其它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7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 2 —
附件:
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 3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沪教委基〔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17号各区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与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全国教育大会与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推进国家统编三科教材使用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2020〕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教材〔2020〕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材〔202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教材〔2017〕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督〔2021〕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2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沪教委规〔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教育督导条例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目录◆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2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县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沪教委基[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87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近来,我委多次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一些学校在课余和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大规模的补课,并收取补课费,严重违反了有关法规,违背了教育规律,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精神,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现就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进一步重申如下通知:一、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第一责任人”的精神,各区县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治教,要针对目前学校中存在大规模收费补课现象等违反有关法规、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结合实际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将学校落实“减负”要求的情况纳入对学校工作考评的指标体系。
二、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执行《条例》和《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第一责任人。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加强课程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各中小学校不得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组织集体补课。
严禁大规模(集体办班)补课。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
加强教育督导,是推进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科学管理,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是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要从保障本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加强教育督导,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历史责任。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深入贯彻《条例》要求,着力构建督促政府依法履职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
1.依法完善教育督导体制。
要按照《条例》规定,规范设置市和区县教育督导机构,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权威性和全面性。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法定职责。
要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的要求出发,依法定责,依法督导,健全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职责,为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3.切实提高教育督导实效。
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的总体设计,依据统筹、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教育督导项目,切实减轻被督导单位的负担;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督导方式、方法;要建立与完善专业组织、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参与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作用,提高督导效能。
三、加快落实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具体举措1.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依法履职的督政制度。
重点完善三项制度:一是教育工作政府年度自评制度。
各区要高度重视自评工作,通过自评进一步强化政府依法履行教育法定职责的担当意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沪教委基[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54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对中小学开展各类专题教育的要求,提高本市中小学校课程领导力,探索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的有效经验,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专题教育的内容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并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自2014学年度起试行,请认真落实。
各区县和中小学整合实施专题教育的有效经验,请及时报我委基础教育处,以便推广辐射。
联系人:金莉莉;联系电话:23116707附件: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27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整合中小学专题教育课程资源,加强对专题教育教学和评价的专业指导和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丰富学生学习经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快乐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挖掘中小学专题教育的丰富内涵,努力将专题教育纳入课程改革全过程,使专题教育成为学校坚持全面质量观,创新课程教学活动,提高办学水平的载体;使专题教育实施过程遵循学生的成长规律,引领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课程设置(一)课时安排中小学专题教育一般安排在拓展型课程的课时内进行,平均每周1课时。
各学段专题教育可根据课程计划要求自行安排,课时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沪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3.取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4.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取消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取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7.取消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8.取消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增加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4.增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5.增加根据国家部署深化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督〔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督〔2018〕2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精神,为更好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督学的聘任管理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督学聘任工作中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8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督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督导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综合研究分析能力;(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绩突出;(四)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教委督〔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08〕12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委决定开展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督导的原则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根据沪教委基〔2008〕12号文有关公办小学、初中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定,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六方面的违规情况: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选拔或测试方法招收新生。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数但未采取公开公平方式录取学生。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录取符合就近入学要求的学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学科类“实验班”、未经批准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或以各种名义举办各类提高班和特色班。
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未经申报备案且擅自招生,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考试成绩及竞赛证书,或者要求报名者提供幼儿园“学科学习特长生”证明。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以及公办学校择校情况。
2023年校园欺凌师生谈话记录
2023年校园欺凌师生谈话记录校园欺凌师生谈话记录篇一以贯彻执行《***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彻底消除各类诱发校园欺凌事件的安全隐患,使校园安全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努力构建安全、和谐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不受伤害。
1.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
2.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知识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3.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4.不发生重大校园欺凌事件责任事故。
⑴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各班班主任①组长全面负责校园欺凌事件防控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研究制定校园欺凌事件防控工作办法,并对相关人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决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③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应急队伍及物资的调动;⑤向有关方面通报事故情况;⑥向上级部门请求救援事项。
⑵应变保护员负责在公安部门介入之前与侵犯势力的周旋,紧急时的正当防卫等。
⑶人员救护员负责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
⑷疏散引导员负责疏散引导学生到安全场所。
⑸通讯联络及沟通协调员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和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
1.可能引发校园欺凌事件的原因分析及预防⑴原因分析:由于种种因素对社会不满和因矛盾激化而铤而走险、因严重利益冲突而报复、精神病人发病以及极少数歹徒行凶犯罪、学生之间的矛盾等情形是引发学校欺凌、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⑵预防措施:①依据上述原因制定《校园欺凌暴力事件预防与处理应急预案》;②各年级、班级要加强对师生进行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法制和安全教育,组织师生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④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2、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措施⑴发现校园欺凌者的应急措施:①如果是教师发现欺凌者正要对学生施暴,此教师应立即上前阻止,并与之周旋,然后巧妙派人报告安全领导小组长;②如果是学生发现了欺凌者正对其他学生施暴,此学生应立即报告与他最近的教师,然后再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⑶各应急组现场应急措施:①应变保护员:接到发生校园暴力消息后,应立即组织本组人员(不必等到人员来齐后)前往现场防止暴力,本着保护学生安全的原则,力求不受任何伤害,但当歹徒强行施暴时,本组人员可实行正当防卫;②疏散引导员:在组长带领下,迅速赶赴现场,当防护组(员)与欺凌者周旋时,本组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掩护与欺凌者相近,易受伤害的学生撤离,并实施保护行为,防止欺凌者对更多学生造成伤害;③通讯联络员: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迅速赶赴现场,负责摸清情况,同时向“110”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传达事故情况,保证通讯畅通;⑷事故调查,善后处理:①学校应急员在“110”的协助下,应立即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护,并安抚家长情绪;②学校应急员负责协助“110”调查事故发生经过;③如属于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毛悦兰等19人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毛悦兰等19人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公布日期】2014.09.23
•【字号】沪教委督[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毛悦兰等19人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4〕1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督〔2010〕10号)文件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了2014年督学资格考试,经培训、笔试、面试答辩等考核环节以及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认定毛悦兰等19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年9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毛悦兰、肖维琴、邱晨、何渊、何曙光、张烨、张晓文、陆春妮、陈忠、陈奕望、周峰、姜虹、徐利荣徐晓燕黄正、黄新、黄永东、黄建平、戚雯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01
•【字号】沪府办〔2017〕44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沪府办〔2017〕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地方教育督导委员会机构名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翁铁慧副市长
副主任:宗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明市教委主任
章雄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金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成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千伟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总工程师
秘书长:平辉市教委总督学
委员:戎之勤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邵启良市农委秘书长
干频市科委副主任
王亚元市国资委副主任
陆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毅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蔡军市交通委副主任
蒋蕊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红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
沈卫星市文广影视局党委副书记
郭蓓市体育局巡视员
李友钟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刚团市委副书记
翁文磊市妇联副主席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主任由平辉同志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承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
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2021年6月10日)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
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7-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6号)
2.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2号)
3.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9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5.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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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
2022年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近期我国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据媒体报道:浙江庆元一年级男童被烟头烫;江西永新女生被数名同学扇打;云南富宁一中学女生宿舍内遭围殴拍裸上传空间;安徽黄山一女生遭同班男生下药;重庆少年被同学殴打致死……校园欺凌逐渐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的趋势。
1、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原因1.1中学生独特的青春期心理特征中学时期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处于身体迅速成长的阶段,不管是在精力上还是在体力上都比较旺盛,在很多时候他们需要发泄自己身体里的躁动。
但是中学时期的学生在心智方面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处理事情的方发生经常出现不恰当的行为,经常会因为所谓的面子问题欺凌弱小。
另外,就被欺凌的学生而言,也有在性格方面的明显弱点。
有些学生性格懦弱,逆来顺受,缺乏同学之间的灵活应对能力,有些学生性格孤僻,不合群,又对同学的言行过分敏感,这是被欺凌者主观方面的原因。
1.2家庭方面的教育方式不恰当家庭教育对于学生来讲非常的重要,也是学生接受社会知识以及为人处世最重要的场所。
家庭教育对于学生价值观以及人生观的养成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方面,现在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在教育方面过多的宠溺孩子;另一方面,由于现在的生活压力比较大,很多的家长将时间与精力过多的放在了工作上,对孩子缺少一定的关心与照顾,导致很多的学生心理逐渐的变得偏激,没有地方发泄自己的情绪,这样的心理也将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的提升。
1.3同学之间相互的影响不管是在中学期间还是在任何的学习期间,人都是具有合群性的心理,对于青春期的学生来讲这样的心理更加的强烈,他们比较重视那种团队归属感,并且重视自己在团队中的身份以及地位,但是也不能容忍其他团队的欺凌。
正是因为这样的团队心理才会将校园中的暴力事件发生的机率提升。
2、应付校园霸凌事件出现的德育对策2.1加强对学生德育方面的教育,树立正确道德观念教师应充份的充分发挥德育教育的有效性,在教育过程中严格遵守教育规定及教育方式,最出色先进经验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案例,比如“跌倒的老人牵不牵”、“公交车上该不该下跪”等问题对学生展开德育教育,这案例可能将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吻合性比较弱,但是可以较好的展开导向教育,逐渐鼓励学生培养较好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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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沪教委督[200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印发《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
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督[20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
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精神,现就本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自评目的
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形成自我反思、自我评价、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良性工作机制;有利于畅通政府工作信息渠道,保证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区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施,形成区域教育特色和品牌。
二、自评内容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内容,主要依据《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
(沪府办[2005]2号)中的一级指标即: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七个方面。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分为年度自评和五年一轮的综合督导自评两类。
(一)年度自评
1、基础工作自评。
为增强年度自评工作的实效性,各区县政府在对基础性工作进行自评时,只需用文字简要表述,具体数据填写在《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中。
2、重点工作自评。
一是对照《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结合本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目标,选择1-2项最具发展优势、反映区县特色的工作进行专题总结,自我评估;二是对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当年公布的各区县必须自评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总结,自我评估。
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报告,应由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自评两部分组成,体现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自主管理区县教育工作的特点。
年度自评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应与向区县人大报告的数据相一致。
(二)综合督导自评
综合性督导自评是指区县政府接到正式督导通知后,根据督导通知的要求,对照《上海市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中七个方面,对任期内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自我评估。
综合督导自评报告应全面反映区域教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成果和政府履行职能的情况。
三、自评工作要求
区县政府对任期内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自评和综合督导自评,是对自身工作的自我诊断、自我反思和自我评价。
做好自评工作的要求:
1、自评工作应遵循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2、自评工作要广泛发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注重参与性;
3、自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人士的意见,积极改进工作。
4、自评报告既要充分反映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对策与措施,促进区域教育工作的新发展。
四、自评工作程序
(一)年度自评工作程序
1、自评动员。
由分管教育区长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含街道、镇)负责人会议,对教育工作年度自评进行动员,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自评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并监督实施。
2、部门自评。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教育目标责任制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价,形成部门工作自查报告。
各区县可组织多种形式的部门工作交流,将此项工作与政府对部门年终考核工作有机结合。
3、整理汇总。
由责任部门将各部门的自查报告整理汇总,形成区县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自评报告的初稿。
4、征求意见。
广泛听取区人大、区政协、社区、学校等方面对区县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自评报告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5、形成报告。
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形成区县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自评报告。
6、上网公示。
将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报告和公报项目表在本区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7、签发上报。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报告,经区县政府签发后上报。
(二)年度自评时间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每年于12月下旬启动至次年2月下旬完成。
年度自评报告和公报项目表一式5份(另附电子文本)于2月28日之前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呈送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有关部门。
(三)综合督导自评
区县政府在接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的正式督导通知后,即进入综合督导自评程序,除省略上述第6项程序外,其余程序与年度自评的程序相同。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自评报告请于督导前15天,一式20份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大沽路100号3405室,邮编200003)。
附件: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附件:
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200 年)
区县:
一、教育改革与发展
1、学校与学生情况
注:1、表内数据以当年度学年初统计报表为准;
2、“一贯制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与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2、班额标准执行情况单位: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