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办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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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支队工作办法(补充)

第一章总则

1.为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城市规划监察体制,强化城市规划行政监察,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察和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监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明确责任,及时发现处理违法建设。

3.要加强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

4.要划分清楚规划监察片区,明确责任。

5.建立健全规划监察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处理违法建设。加强与横向、纵向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力争求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探索新的制约违法建设业主(经营)的工作方法。监察网络管理制度上,要做到巡查制度、协管制度、举报制度和奖罚制度的有效结合。

第二章规划验线

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未施工至±0.00或已经结构封顶的,则不实

施规划验线。

(2)规划验线时,若建设工程未设臵或未准确设臵±0.00标志的,测绘单位应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3)验线时发现工程误差超出竣工验收规定中确定的误差范围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在建工程按违法建设的有关程序处理。

第三章批后跟踪管理

1.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监察支队在辖区内按地域分片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对其批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按地域分片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参与放线定位。建设工程自放线后进入批后管理程序,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参与放线并在放线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发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和《依法建设保证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三)实施建设位臵复验。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复验建设位臵,同时检查是否按规定设臵了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将《依法建设保证书》存档联收回。复验合格的,批准其继续施工;复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

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或个人改正后,方可同意其继续施工。

(四)建设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进行主体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立案查处。

(五)进行竣工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进行竣工检查。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签署竣工检查意见后报市监察支队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各区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检查由市监察支队负责按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实施。

第四章规划核实

1. 规划竣工检查的标准

(一)单项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合格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建筑单体符合已审定签章的图纸;

(2)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

(3)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

(4)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成片开发小区的规划检查除必须符合前款规定外,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还须符合已审定的规划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规划检查合格:

(1)建筑定位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2)建筑高度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3)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4)建筑外墙尺寸未变,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幅度不大,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

(5)门窗开设式样局部有变动,空调机搁放板等附属设施位臵增设或改变,对建筑立面及消防安全无影响的;

(6)增设隔热保温构件的。

适用前款规定,须经审批处室会审,方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依据规划审批单及审批图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改正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建筑立面形象、色彩与规划审批要求不一致,影响城市景观的;

(2)建筑屋顶、檐口、围墙等部位处理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3)电梯等内部附属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安装建设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增设无烟灶台,影响建筑立面形象的;

(5)建筑工程附着未经审批的广告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须及时转入处罚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臵、建筑

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

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七)其他规划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3.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规划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臵位臵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核实内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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