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7
731经典案例——刑法7
731经典案例——刑法7「案情」被告人:沙桂泉,男,32岁,江苏省涟水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富强路1-2-7号。
1995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群山,男,31岁,江苏省涟水县人,个体驾驶员,住涟水县岔庙乡新河村二组。
1995年3月20日被逮捕。
1994年10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沙桂泉、朱群山驾驶“青海湖”牌货车行至连云港市新浦魏跳大桥附近的“亿苑”饭店门前欲停车就餐,与饭店女服务员沈某为就餐与否发生纠纷。
沙、朱二人驾车欲离开饭店时,饭店承包人滕步根冲出饭店,不问情由捡起砖头将货车前灯及挡风玻璃砸坏。
朱群山见状,即将沈某推下汽车踏板,在沙桂泉的催促下欲开车离去。
滕步根见车欲行驶,便跳上汽车右侧踏板,与沙桂泉纠缠、扭打,沙桂泉即拖滕步根一同去报警。
沙桂泉、朱群山在滕步根站在驾驶室外踏板上的情况下,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行至数百米后,滕步根从汽车踏板上摔下。
两被告人明知滕步根摔下汽车,未停车抢救,反以“赶快报案”为由加速行驶。
经过路群众驱车追赶,在市政府门前将沙桂泉抓获,朱群山逃跑。
后朱群山亦被抓获归案。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伤者滕步根颅脑损伤,并发蛛网膜下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
「审判」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沙桂泉、朱群山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向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1)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滕步根的违法行为所引起,两被告人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两被告人驾车并非逃跑而是去报案,而报案是正当行为;(3)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桂泉、朱群山因在路边停车就餐与饭店服务员发生纠纷,在被害人站在汽车。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更是践行人权保障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与构成特征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第七条,将《刑法》第253条增加了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明确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但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文时,迫切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进行解析,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本条罪名的确定(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认定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导致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着争议,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主要观点。
“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此说。
“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所谓“识别”是指信息与信息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此说主要存在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例。
刑法第七章习题2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这一规定属于〔B〕的立法规定。
A.想像竞合犯B.牵连犯C.结果加重犯D.结合犯2.根据我国?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分。
刑法的这一规定是〔B〕的立法例。
A.牵连犯B.吸收犯C.结合犯D.结果加重犯3.甲为杀害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炸药包,致使乙被炸死,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房屋被炸毁。
对甲应〔C〕。
A.以成心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B.从一重处分,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C.从一重处分,系想像竞合犯。
D.按吸收犯处理。
4.甲虐待其妻乙,某天打乙,第二天辱骂乙,第三天又对乙冻饿,这些方法反复屡次地实施。
甲的行为属于〔A〕。
A.徐行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即成犯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成心,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
甲的行为属于〔C〕。
A.结果加重犯B.结合犯C.吸收犯D.想像竞合犯6.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A〕。
A.想像竞合犯B.实质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7.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C〕。
A.想像竞合犯B.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8.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时机,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D〕。
A.继续犯B.吸收犯C.牵连犯D.连续犯9.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
甲的行为是〔D〕。
A.牵连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继续犯10.法定的一罪有〔B〕A.牵连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继续犯三、多项选择题1.关于牵连犯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D.牵连犯是实际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2.以下哪种犯罪是继续犯〔AC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含1-7修正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如下特征: 1.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秩 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 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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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信誉及国家机关对公文 、 证件 、 印章 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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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摇撞骗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9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 ,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 假冒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的 身 份进行招 摇撞骗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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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是指煽动群众以 暴力 方式抗拒国 家法律 、 行政法规实施 , 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实施法律 、 行政 法规的 正常活动 , 也即 国 家的 法律秩序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煽动群众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7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1)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说明:1、解读参照指南针解读,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补齐,仅供学习交流,如有错误请指正。
2、可以直接将此打印出来,然后贴在指南针一月版的旁边进行学习,简化查找麻烦。
3.文中有【】处是新修改,不知罪名。
因为根据常理一般是两高来确定罪名。
比如以前非法传销是定非法经营罪,现在是对组织领导者处何罪不明,他放在合同诈骗罪中,不知道是否定【合同诈骗罪】?指南针解读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我不敢苟同。
具体还要等两高解释或者有权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最;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最;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扩大了走私对象范围,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袭警罪!3月1日起,最高刑七年!两高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袭警罪!3⽉1⽇起,最⾼刑七年!两⾼发布关于执⾏《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两⾼发布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明确袭警罪!3⽉1⽇起正式施⾏。
早前,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3⽉1⽇起正式施⾏,修正案将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枪⽀、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段,严重危及其⼈⾝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根据两⾼⼀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需致伤就可以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缓刑。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民警察代表国家⾏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暴⼒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些犯罪分⼦⽓焰嚣张、⼿段残忍,甚⾄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为的,属于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进⾏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的警⽤车辆、警械等警⽤装备,对民警⼈⾝进⾏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袭击,但以实施暴⼒相威胁,符合刑法第⼆百七⼗七条第⼀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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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积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
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
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确定;罪名判定;罪名取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一、罪名确定概述罪名确定,是指对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确定名称的问题,即如何运用恰当的概念表现刑法分则有关法条所规定、描述的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1]。
我国刑法在罪名确定问题上采取的是“暗含式”的立法模式,即具体的罪名在立法上不作规定,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而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往往落后于立法,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在立法出台的同时出台关于罪名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一条文数罪或数条文一罪的混杂式体例,这种立法体例使得确定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名个数直接关系到一罪与数罪或单处与并罚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的罪名时,应先判定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行为是一罪名还是数罪名,即罪名的判定,这是罪名确定中第一层次的问题。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_七_解读
新 法 解 读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解读Analysis About Cr im i n al Law Amend ment Act(The Seventh)Of The People’s Republi c Of Chi n a本刊编辑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加大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力度,又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立法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权,反映了时代的特征,体现了民众的要求。
该修正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新增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完善了绑架罪的法定刑。
1.增加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公民的生活安宁,而且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
鉴于此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该规定对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促进我国公民人权状况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条规定增加了两个罪名:一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学7-21章练习题
练习题(7-12章)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1.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A.刑事违法性B.一定的社会危害性C.应受惩罚性D.行为人具有可惩罚性2.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D.是缩小刑罚打击面的策略。
3.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4.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A.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B.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对象C.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人或物D.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的某一部分5.下列各罪中,哪一个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D )A.故意杀人罪B.盗窃罪C.玩忽职守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A.同类客体B.犯罪对象C.直接客体D.一般客体7、某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某乙杀死,某甲早上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本案中,某甲的行为()A.构成故意杀人罪B. 构成故意致人死亡罪C.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8.甲带邻居家5岁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有看管好小孩,最后乙在河里溺水死亡。
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A. 法律的直接规定B. 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C.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D.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9.犯罪客观方面是()A.仅指危害行为B.仅指危害结果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10、保卫科长干部李某与张某开玩笑,拿起桌上的自己事先卸过子弹的手枪向张某开了一枪,不料枪中尚有一颗子弹,当场将张某打死。
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
[相关规定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 部修正发布)(节录)
[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13年1月1曰起施行,法释〔2012〕21号)(节录)
读书笔记
这是《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 录。
作者介绍
这是《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21号)(节录)
[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5号)(节录)
[相关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14〕13号)(节录)
《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系2016年我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第9版)的配套图书,本书分上下两册,共五章,总字数达104万。本书体例延续了以往风格,对刑法总则条文 的阐述从条文、相关规定及释解三...
目录分析
第四十八条 (死刑 和死刑缓期执行)
第四十九条 (死刑 适用对象的例外)
[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19号)(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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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问题 A、计算基准依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去认定 比较科学。 但行为有连续或持续时(即隔时犯 的情形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 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则依行为状 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认定。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 是几种特定犯罪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 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后所 犯之罪的刑事责任,其先前的行为只能 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
(一) 刑事责任年龄
1、概, 其意义在于在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 任的范围。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可收容。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 第18条第3款) 亦称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
主要包括两种人: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 解期的精神病人;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其 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 制直接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 法的行为的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示例分析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 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解答】A、B、C、D
路某( 15 周岁)先后唆使张某( 17 周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 李 某 ( 19 周 岁 ) 绑 架 他 人 勒 索 财 物 计 2000 余元;唆使王某( 15 周岁)抢劫他 人财物计 1500 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绑架罪; D 抢劫罪、绑架罪。 【解答】B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
3、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1)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 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14 或 16周岁,即生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刑法中对年龄规定没有“以上”、 “以下”表述以避免重复含义;“生日 的第二天” 以天为计算单位,不分时、 分、秒。
(四)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1、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人的范畴,不 负刑事责任。 2、生理性醉酒处罚原则 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 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其本人的一贯 品行表现;是否发生在职务或业务活动 中。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四分法或三分 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2、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精神障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刑 事责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具备两个标 准即第18条规定)
(1)医学标准 A 、对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但又不同于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 人格障碍、性变态等不属于此列); B 、精神病人必须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C 、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 病理的作用,故其缓解期和间歇期应承 担责任。
案例讨论
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 年6月份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 40000余元。 2001年6月5日,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 馆吃饭,席间几人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 (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怒之 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 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中并当场死亡。 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 顿生外逃念头。
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之物途中,纪某看到一大 款模样的人手拿一个提包,边走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 定有钱,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 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 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 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那轿车,即设 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 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 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 卖出。 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获,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 待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待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 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 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 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要件,是刑法规定的、 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 的条件。
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必须是自然人 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 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 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内容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认识和意志)
( 5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8 种犯罪规定的缺 陷 A 、奸淫幼女罪,现已经该取消该罪名。 将奸淫幼女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 行为并从重处罚。 但要注意的是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 男少年,同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交往密切,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 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亦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 责任能力(明文规定)。 1、未成年人犯罪 14~18周岁; 2、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特殊身份必须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具备的 特殊资格和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状态。 注意: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 (二)作为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 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
示例分析
甲在13周岁时抢劫价值2000元的物 品,在15周岁时抢劫价值8500元的物 品,在17周岁时又抢劫价值4000元的物 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抢劫罪数 额应为()。 A、14500元 B、12500元 C、9500元 D、4000元 答案:B
示例分析
陈某(15岁),因喜好计算机,于 某日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 算机元器件。问:对陈某应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答案】BD
第
章
犯罪主体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主体的概念、 共同要件;理解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明确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与影响刑事责 任能力的诸因素;掌握我国刑法对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理解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的处理原则;理解犯罪主体特殊 身份的概念和作用;理解单位犯罪的概 念和处罚原则。
本章重、难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 8 月 9 日《关 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承担刑事 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 “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 8 种犯罪,是 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 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都应负刑事责 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杀害人 质和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 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
C、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 实施了上述几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并在 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此 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 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
D、注意,这里存在一个保安措施问题, 即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 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 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
注意:
故意伤害罪包含了两种情况,即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死亡。 抢劫罪不仅包括典型的抢劫罪,还 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毒品犯罪中,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 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 度相当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 则不负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2)不适用死刑 (包括死缓)。
1、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 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 识能力也即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 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和所制裁。
2、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 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这两种能力是有机联系的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 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 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
试分析:
(1)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 分析并说明理由。 (2)对纪某依法应如何处理?
分 析
(1)①纪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多次盗窃行为不负刑事 责任 ②纪某对14岁生日当天的故意杀人、抢劫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 为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 ③纪某偷开汽车并交通肇事行为时己满14周岁尚不满16 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④纪某偷开汽车并变卖行为时己满14周岁尚不满16周岁, 不负刑事责任。 ⑤纪某对其为他人捎带毒品获取酬金的行为也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因为该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 (2)对纪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 候应当由政府收容教养。
( 2 )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五档。即为 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 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 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 (八)第1、3条》) ( 3 )注意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法定 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 罪都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