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4.2.3 破产管理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
1、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 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 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专门设置的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的利益,专门设置的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清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 清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三章对管理人的资格、地位、 企业破产法》第三章对管理人的资格、地位、 职权、监督、报酬、选任和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职权、监督、报酬、选任和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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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 年 月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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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4.2.1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4、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经审查 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而予以接受处理的行 为。 (1)裁定时限 ) (2)法院审查 ) (3)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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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4.1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4.1.1 破产的概念、意义 破产的概念、
2、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资不抵债是企业破产的主要特征。 )资不抵债是企业破产的主要特征。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导致企业破产的直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原因,是决定企业最终达到破产界限的最本质的要件。 原因,是决定企业最终达到破产界限的最本质的要件。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
由债务人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证全体债
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
和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法定事项的
临时性机构。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
开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
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作为推定不能清偿的原因。 三、我国破产
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和讨论
《破
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
以依法宣告其破产。视为达到破产界限。
其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1)债务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已要求
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清偿能力应综合考察企业的资产、信用、
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 期。
• (三)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 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 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 保。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 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申报的有财产担
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进 行登记。
• (5)债权清册 (6)债务清册 (7)其上 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8)人民法 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案
件的管辖 1、Βιβλιοθήκη 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对破产申请的 审查 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 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公告和通
• 三、破产制度的宗旨和功能 (一)宗旨 微 观:为了公平、合理、及时、有序地解决 债权债务关系 宏观:为了及时稳定社会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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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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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 业法人(金融机构另有规定)。
(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对破产 宣告的域外效力未做规定。
本法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涉及境内财产 的,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符合一 定条件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答案】×
【解析】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企业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例题2】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
•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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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 的债务清偿无效
•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 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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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概念
破产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 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 制度。
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有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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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 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 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取回权
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 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 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 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 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被大风吹走,几天后,落在张某的 屋顶.张某面对天外来客,供若神明,日夜守候。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企业并没有与张某 签订看管设备的委托合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 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为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企业破产程序,2006年8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 业法人(金融机构另有规定)。 (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对破产 宣告的域外效力未做规定。 本法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涉及境内财产 的,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符合一 定条件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三)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自2007年6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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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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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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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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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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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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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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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四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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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 确定、收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 的所在,因此,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基础。
•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 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 部财产。
•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 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同时我国《企 业破产法》还在破产财产的概念之外使用了“债务人财产” 的概念,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 务人财产”202。1年7立月2法1日星上期对三 清算程序和和解、重整程序中的破3 产 财产的叫法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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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主体说
• 非法人团体说:该说认为,虽然破产法或民法并未明确规定 破产财团为权利主体,但从破产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上考察, 只有承认破产财团具有权利主体的性质时才能对有关法律现 象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在有关破产财团的诉讼中,虽然破产 管理人为原告或者被告,但并非为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而 诉讼。诉讼结果归破产财团。再如,破产管理人所为的行为 所获得的利益直接归于破产财团。因此,破产财团系为在债 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集合体,具有一定 的存在目的,且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符合非法人团体 的法律地位。
• 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 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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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该法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在认为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时,也可以主动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的条件1. 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 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
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作出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冻结,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的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后,将确认的债权列入债权表。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照债权的优先级依次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调整债务人的经营结构、财务结构等方式,使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
和解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的一种方式。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确认后生效。
结语企业破产法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对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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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企业破产法概述
2.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3. 破产管理人
4. 债权人会议
5. 重整 6. 和解 7.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 破产清算 9. 破产法律责任
1
2
【例题· 多选题】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是( A.重整 )。
A.2万元
B.10万元 C.14万元
D.20万元
『正确答案』C
【考题·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试题· 旧)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 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 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 计划最终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然后才可以执行。
【例题· 单选题】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 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 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 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
首先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的决议(特别决议)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以上。本题中除甲外,有8位债权人有表决权,C、D选项未过半数。 本题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100-300=800万元,A选项未达到2/3。
重整与和解都可以避免破产清算,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重整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和解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 单选题】某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有9位债权人,
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 由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
报酬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0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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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单选题】某破产企业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
债权人甲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 讨论和解协议草案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5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协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考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
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试题)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管理人的资格。根据《破产法》
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 过即可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
破产财产分配和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没有表决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
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管理人的资格。根据规定,现在担
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 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
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A未超过3年,因此不得担任;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的效力。A选项乙公司属于债务人的 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B选项丙公司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C选项丁银行和D选项戊公司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 权人的债务清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 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 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 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 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 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 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 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B.和解
C.债权确认 D.破产清算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申请和 解的程序,只有债务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 接受推荐 方式 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 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 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
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 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受理。经核查,该公司财产价值总额为120 万元。本案中,管理人的报酬最多不得超过( )。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 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 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 能继续接受分配。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2)曾被 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如B选项;……(4)人民法院认为 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又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规 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 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关系,如A选项;……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如D选项;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 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
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的表决权。根据规 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 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因此选项B和C不正确。
【考题·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 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 旧) 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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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多选题】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 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下列作法正确的有( )。 A.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 案进行表决 B.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 的债权人会议 C.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 D.重整计划草案自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开始执行
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B属于
这种情况,应予以回避;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 债务关系的,应该予以回避,选项C中丙虽然负债数额巨大, 但不涉及债务人公司,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应予以回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 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 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 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 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 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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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随机方式
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 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