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监督的完善方法分析
浅谈如何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程序
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 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 国的减刑制度主要体现在《 刑法》 7 第 8条至 8 0条之规定上 。假释是 指
对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劳 动 改 造 后 , 无 经
机关提 出建 议书 , 报请人 民法 院审核裁定 , 民检察 院认 为减刑 、 释 人 假 裁定不当的 , 当向人 民法院提 出书面纠正意见 , 民法院收到纠正意 应 人 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并作 出最终裁定 。司法部《 监狱 提请减刑假 释工 作程序规定》 5条规定 , 第 监狱向人 民法 院提请减刑 、 假释 的同时 , 应当将提请减刑 、 释的建议 , 假 书面通报派驻人 民检察 院 或者派驻检察室 。《 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 2 条规定 , 第 5 监狱 在讨论罪犯减刑 、 释时应 当邀请派驻劳 改机关的检察院( ) 假 组 人员列 席。 三、 减刑 、 假释监督程序中存在 的问题 检察机关并不能有效的对减刑 、 假释案件实施监督 , 主要表现在:
了监 督 的效 果 。[ 2 j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19条 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 民 第 2 “ 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 的减 刑 、 释活动实行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的依据 。《 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 》 5条 规定人 民检察院对“ 第 刑事判 决 、 裁定的执行和 监狱 、 看守所 、 劳动改造机关 的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 。” 除此之外 , 检 察机 关对减刑 、 假释进行监督 的法律依据还散见 于其他法律法规之 中。 《 监狱法》 3 第 4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 民法 院减刑 、 假释的裁定不 当 , 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 限提 出抗诉 , 应 对于人 民检察 院抗诉的 案件 , 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人 民检察 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 人 《 规定 “ 发现减刑 、 假释 的裁定 确有错误 , 当提 出纠正 意见 或按审判监督程 应 序 向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二 执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 的具体表现和重要组成部 分, 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 【 】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考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考[摘要]当前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形势所需。
为完善和健全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本人从现行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思考解决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对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保”)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它在保障刑事判决得以切实执行,确保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当前立法、行政执法执法和检察机关自身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为完善和健全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很有必要找出现行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从根本上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立法上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了监督乏力目前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监狱法》,虽然公安司法机关曾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但有关刑罚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和分散,可操作性不强,仍然不够完善,某些方面规定甚至出现冲突现象。
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给刑罚执行和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了检察监督乏力。
1.立法规定存在冲突、不完善和滞后。
表现为:(1)法律上存在冲突现象。
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之间某些规定不一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规定不相同,监狱法规定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明确将无期徒刑罪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二是对保外就医的疾病鉴定机关要求不一样,《监狱法》规定由监狱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鉴定;三是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方式规定不一致,《监狱法》规定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抗诉,刑诉法则规定检察院只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浅议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实践工作的规范完善
要 求 导 致 了监 督 工作 流 于 形式 出现 泛
化。
2 . 检察监督定位不准 , 造成职责不清 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是指检察 机关根
据宪 法和法 律 的授权 和规定 , 依 照法 定 的程序 、 方式和手段 , 对法律 实施 的各个
执行机关的责任牵连。
3 . 监督形式不规范 检察 审 查在具 体 工作 中 , 存 在材 料 内容证 明力不 够 主动退卷 的情 况 , 结 果 为补 充或不再提请 两种 。这一工作方 式 实 质忽 略 了两 个 问题 , 一是 忽略 审查 时
署 检察 意 见 或 出具 检 察 意见 书 的 形式
时, 签署 、 出具 与否都 能造 成影 响 , 形成
材 料 内容 的规 范 , 如 奖励 审批 引用罪 犯 日常考 核办法 条款新 旧混 淆等 , 形成 变 更执 行 检察 与 监督 、 办 案 工作 的脱节 。 检察 审查 的形式化 加之为完成考 核指标
的 问题
1 . 监 督 流 于 形 式 以至 泛 化
不符合程序 、 实体规 定两种情况 , 而不是
材料 审查 , 且 只 能在发 现不 当后使 用建 议或意见 的形式 , 材料 内容证 明力 不够 ,
它 与国家 的其他职 能形 成一定 的监督制
由于 对法律 监督 职 能认识 不 深刻 ,
了对 提请程 序 的实际 延续 或阻 断作用 , 而非 启动 程序作 用 , 表 现 出类 似 于上下
级行政机关 的审查批准 制度 以及行政 手
段 的垂直性特 点 , 造成职责不清 , 此 时行
使 的不再 是程 序权 , 从 效果 上看是 积极 的实 体处 分权 , 出现 了法律 监督 定位 不 准 的情况 。而这种情况 下 自然会产生 与
试论如何加强和完善刑罚执监督
机 器 的有 效 运 转 .关 系 到 人 民法 院 生 效 判 决 、 定 的 正 确 执 行 . 系 到 国 家 法 律 裁 关 的 统 一正 确 实 施 : 微 观方 面说 , 罚 执 从 刑 行 关 系到 公 民 的 人 身 自由 和 政 治 权 利 、 财 产 权利 。 果 刑罚 执 行 权 力 被 滥用 . 如 则 刑 罚 执行 工 作 就 会 出现 偏 差 。 而 言 之 . 小 罪 犯 的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 而 言 之 . 大 国
些 弹性 监 督 条 款 改 为 刚 性 规 范 。 刑罚 执 行 监 督 制度 存 在 的 缺 陷 行 主 体 过 于 分散 , 各
个 主 体 又 不是 单 一 负 责 执 行 工 作 .往 往 主 要 精力 不 是 放 在 执 行 上 ,既 影 响 主 战 场 的 工作 。 而执 行 工 作 也 未有 效 地 进 行 。 ( ) 行 违 法 的 后 果 没 有 相 应 的 责 六 执 任 规 定 。刑 罚 执 行 是 以裁 判 确 定 的刑 罚 为 主 要 内容 . 公 民 的 人 身 自由 、 产 和 以 财 政 治 权利 为对 象 的 。 此 , 罚 执 行 工 作 因 刑 如 果 出 现差 错 必 然 对 公 民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侵 害 。 实践 中刑 罚 执 行 违 法 承 担 责 任 的情况除法 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 的以外 。 还 应 当 对 尚不 构 成 犯 罪 的违 法 执 行 行 为 明 确 责任 。 ( ) 执 行 监 督 的 规 定 缺 乏 可 操 作 七 性 。 罚 执 行 , 宏 观 方 面说 关 系 到 国 家 刑 从
监督职能。 1明 确 检 察 机 关 的 随 时 介 入 和 调 阅 . 案 卷 材 料 制 度 。对 于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与 刑 罚 执 行 有关 的 活 动 .检 察 机 关 可 以 随 时 介 入 。要求 执 行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接 受 检 查 , 行 机 关 有 义 务提 供 相应 的材 料 , 执 拒 不 提 供 或 者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检 察 机 关可直接 追究相关人员 的纪律 责任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这 种 随 时 介 入 .包 括 对 减 刑 、 释 、 予监 外 执 行 的 呈 报 和 开 庭 审 假 暂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作者:赵国华王磊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所谓的刑罚执行监督是一种监督活动,我国将监督权力赋予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来监督司法执行机关的工作,以刑事监督立法为依托,依法监督侦查与审判的过程,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与劳动改造过程的公平、公正。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仍旧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上没有具体细化,因而影响着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实施。
在此,本文将针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从三方面探讨如何细化与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细化;完善我国的检查工作体制在近些年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改革,在监所检察工作上有诸多改观,如机制工作上的创新、加强了基础与队伍建设等。
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仍旧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上没有具体细化,因而影响着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实施。
事实上,刑罚执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活动以及劳动改造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贯穿着开始的收监执行以及结束的刑罚执行,在实刑和监外执行方面都需要进行依法监督,并且还需要监督民警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执法守纪,因此其所涉及的工作时间与工作范围上都非常广泛。
而正因为刑罚执行监督如此重要,所以需要细化与完善刑法执行监督的制度与过程。
一、完善刑事监督立法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虽然制订了较为全面的刑事监督立法制度,但并不十分完善。
如在法律文书送达期限上存在不足之处,仅明文规定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但并未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监督的执行时间。
又如该文件中的第八条规定并未具体说明如何执行法律监督,仅提及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权力,能够依法监督刑事诉讼过程,但是法律文件没有细化解决在执行监督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向什么部门发表监督意见;或意见与措施无人采纳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令刑事监督法的法律性与权威性被削弱。
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
致使 刑罚 执行监 督环 节在 整个 删事诉 讼监 督工 作中稍 显薄 弱 。
本文试 就如 何完 善刑 罚执行监 督 体制进 行一番理 论探 析 。
一
山于办 理减刑 、 假释 、 外就 医 ( 保 以下简称 “ 、 、 ” 的程 减 假 保 )
序 运 行相对封 闭 , 乏外 部制约 , 缺 在案 件与 日俱增 的现状下 . 对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 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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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
陈 延 平
摘 要 刑罚执 行监督 , 检 察机 关刑 事 司法监督 工作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 是 但在 当今 司法 实践 中, 刑罚执 行监 督工作 的地位 与 其重要 性却难 相符 合 , 与其体 制建设 的缺 陷 不无关 系。本文从 刑罚执 行监督 的 涵 义及 中国 当前 司法现状 出发 , 讨如 这 探
《 民捡察 院组织 法》 《 守所 条例》 人 、看 等规 定。
二、 当前 刑罚 执行监 督的 司法现 状
三、 如何完 善刑 罚执行 监督体 制
( ) 一 完善立 法 , 强监督 权威 性 增 司法 实践 经验 告诉我 们 , 同一性质 的社 会关 系, 适用专 对 应 门、 统一 的法律 规范 予 以凋整 , 形成 相 对统 一、 完整 的司法 体 系。
何 完善刑 罚执行 监督 的 司法体制 。 关键 词 刑罚执 行 司法监督 司法体 制
中图分类 号: 963 D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o1-6.2 10 .522 l)2l60
刑 罚执 行监督 , 刑事诉 讼监 督的最 后环 节, 是 也足整 个刑 事 会 出现更大 的差异 性 , 使实 际 监执 行时 间的 长短不 一, 致 影响 诉 讼流 程的最 后阶段 , 它不仅 关乎 惩罚犯 罪 , 恢复 社会 山于犯 罪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在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以及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
本文对现行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发现的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从修改完善法律、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两方面提出对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自身建设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监管改造机关严格、依法、文明和科学管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但仅仅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如何实行监督,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制约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刑罚执行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现行刑罚执行监督规定的分析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活动。
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监督;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的执行监督;对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监督;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对缓刑和执行变更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0。
其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从被监督对象的主体上看,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
其内容为:(1)看守所对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或者余刑不足一年的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代为执行的活动。
(2)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3)监狱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4)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及监督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难度较大。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
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违法情形,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监督对象不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进行整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也只能作为一纸空文,刑事执行检察执法常常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二是监管单位仍存在影响检察监督的问题。
部分监管单位理念转变不到位,存在重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轻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
往往认为,安全是监督被监管对象的首要问题,只要在管理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关押的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没有发生自杀、自残等不安全问题就好,这就无形加大监督难度。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
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总是认为,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所以监督上总是畏手畏脚,生怕监督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监督不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策及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刻理解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性质、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尽职尽责、踏踏实实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是加强联系协调,搭建监督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坚持定期向人大报刑事执行告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动难题的解决,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工作能否落实到位,不仅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
担负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司法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因素,对刑罚执行监督尚缺乏必要的力度,成为检察权行使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如何做好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刑罚执行合法、到位,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对此,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一、现阶段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交付执行存在脱节现象。
首先,对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的长时间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其次,对于投劳执行的罪犯,尽管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狱收监时,随意性较大,对于不符合《刑诉法》214条规定的罪犯仍然拒收,有的罪犯长期滞留看守所。
对此,监所监督也显得苍白无力,无法依法监督。
(二)保外就医问题突出。
首先取保期限存在较大随意性。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保外就医的期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没有批准时限限制,有的即使有批准时限,但期满后不及时复查办理续保手续或收监手续,很多保外就医罪犯只要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期限直至刑期届满。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加强与完善
、
法 实 践 中操作 。 执行 机 关执 行无 据 , 监督 机 关 无据 监 督 , 了监 督 的真 空 , 成 不利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 合法权 益 。 ( ) 二 刑罚执 行监 督 的运作 程序 不 当。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释 提 到 了人 民 检 察院对 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减 刑、 假释 裁定 实 施 监 督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也规 定 了两 种 监 督 方式 , 事 前监 督” 事 后监 督” 在 理 即” 和” , 论 上是 合法 的 , 是有 章可 循 的 , 实际操 也 但 作 起 来仍 有 难度 。” 前 监督 ” 事 搞不 好 就会 使 ” 后监 督” 于形式 , 如 果” 前监 督 ” 事 流 但 事 工 作没有 做好 , 当法院作 出生 效执行 的裁 定 后, 检察机 关 再提 出纠 正意 见 , 往是 由于 往 执 行 已经 完毕 , 而在 客观 上给 ” 后监 督” 事 造 成 一定 的 难度 。有 效 的监 督应 该是 贯 穿始 终的, 但检 察机 关 限于 人 力物 力, 这 种监 对 督往 往 是心 有余 而 力不足 。 践 也证 明 , 实 按 这种 ” 定” 法 的事 后监督 的程 式运 作 , 仅不 不 利 于检察 机关 ” 督” 能 的发挥 , 监 职 也不 利于 监狱 监管秩序 的稳 定 , 不利于 国家刑 罚执 还 行机 关 良好 形象 的树 立 , 容 易导致 罪 犯” 极 有钱 钱服 刑, 无钱 人服刑 ” 以钱 买刑 , 的 以钱 代 罚和 ” 门进 后 门出” 以” 代监 ,以” 前 的 保” 保” 代放 的恶 劣事 件 发生 , 也极 容 易诱发 钱 权交 易 、 营私 舞弊 等 司法腐 败 案件 。
本 文将 对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法律 规 定 及 存 在 的 问题 予 以分 析 , 并提 出加 强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的 若干 意 见 。
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翟豳固■‘釜三竺竺!型生f叁型圭塾金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陈延平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地位与其重要性却难相符合,这与其体制建设的缺陷不无关系。
本文从刑罚执行监督的涵义及中国当前司法现状出发,探讨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司法体制。
.关键词卅罚执行司法监督司法体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6.02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它不仅关乎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由于犯罪而破坏的有序状态,并且是检验法律是否正确实施,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及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其体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公正、效率和社会正义能否得以完整实现。
然而,这个环节却往往是最不被现行司法体制所重视的一个阶段。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都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关注追究、惩罚犯罪,而对保障犯罪人员的基本人权方面重视不够,致使刑罚执行监督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稍显薄弱。
本文试就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进行一番理论探析。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涵义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看守所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规范性、专门性、强制性、特定性、非管理性等方面。
其基本内容包括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对监狱等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对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及其他监督事项方面。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理论依据源自对权力的制约理论,我国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现行法律规范当中,刑罚执行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看守所条例》等规定。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
体现在:(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试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执 行
处 罚 ,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的 重 点 。 所 检 察 是 监
是 国 家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 一 项 重 要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是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的 一 项 重
关 也 存 在 认 识 上 的偏 差 。对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的重 要 性 认 识 不 足 . 以 为 派 驻 检 察 等 同于 监 管 工 作 ,在 监 所 检 察 实 践 中 就 曾
维 护 监 管 秩 序 、做 好 教育 转 化 是 监
计数据就完事。
( ) 督 手 段 比 较 简 单 、 式 化 五 监 形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一 直 沿 用 老 一 套 的监 督 方 式 , 听 、 看 、 开 会 。 式 化 的 监 一 二 三 形
管 场所 的 主 要 职 责 ,检 察 院处 于 次 要 的 地 位 , 配 合 协 助 为 主 , 易让 人误 解 为 以 容
督 实 行 派 驻 检 察 ,对 场 所 的执 法 活 动 全
明 确 . 监 督 工 作 带 来 很 大 难 度 。 检 察 给 如 有 无对 罪 犯 实 行 超 体 力 劳 动 .这 ~ 项 监
督 涉及 到 检 察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贯 彻 “ 改造 第一 、 产第二 ” 生 的工 作 方 针 , 义 重 大 . 意 但 是超 体 力 劳 动 的 定 义 是 什 么 ,标 准是 什 么 . 直 不 太 明确 , 一 当前 在 市 场 经 济 大 潮 的 冲 击 下 .各 监 管 场 所 从 事 的 劳 动 多 种 多样 . 不 相 同 , 得 “ 体 力 劳 动 ” 各 使 超 的 衡 量标 准 更 加 复 杂 化 。检 察 院对 此 的监
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完善研究
{占 I 缸金 } J
20.1下 091()
刑 罚 执 行 监 督体制 完 善研 究
聂 玮
摘 要 '前 , 3 - 由于立 法 不完善 、 缺位 等原 因, 监督 刑罚 执行 监督 工作 受到 诸 多 不利影 响 , 督 效果 欠佳 。本 文通 过 剖析原 监 因 , 准症 结 , 出完善 我 国刑罚 执行 监督 体制 的 建议 。 找 提
门予 以惩戒 : 当该 执行人 员所 在单位 或上 级主 管部 门确 认理 由成 立 时 , 当对违 法 者惩戒 , 将 结果通 知检 察机 关 。 应 并 ( ) 立 法和 司法解 释上 对减 刑假 释 呈报 程序 和检 察监 督 二 在
( ) 法上 的 不完善 , 易导 致刑 罚执行 监督 缺位 二 立 容
( ) 一 刑罚 执行 监督 的规 定缺 乏可 操作 性
检察 建议 书》 《 或 纠正违 法通 知书 》必 须在法 定 期限 内采取 消 , 《 事诉讼 法 》 2 4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对执 行机 关执 行 关 《 刑 第 2条 “ 被 刑 罚的活 动是 否合 法 实行 监督 。 如果 发现有 违法 的情 况 , 当通 除违 法行 为及 其影 响 的措 施 , 纠正 违法 的刑 罚执行 机关 必须 将 应 知执行 机 关纠 正” 。但 该规 定却 较 为原则 , 如检 察机 关监 所检 察 纠 正情 况在 纠 正后 的三 日内向检察 机 关通报 , 行机 关对 《 正 执 纠
( ) 一 通过 立法或 司法 解释将 刑罚 执行 和监督 具体 化 , 明确监
直接 关系 到 刑事 诉讼 活 动最 终 目的 和宗 旨能 否 实现 。在 司法 实 督 与制 约 的法律后 果 践过程 中, 由于法 律规 范不 完备 、 立法过 于原 则 、 法解释 不配套 司 等 原 因 , 使刑 罚执 行 监督 工作 的开展 受 到不利 影 响 , 督 的效 致 监 1 强化检 察机 关发 现违 法 的功 能 。在 明确现 有 的发 现违 法 .
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刑罚执行监督
变 更 执 行 的事 前 监督 为 契机 .利 用 派 驻 到 监 管场 所 检
察 室 的 有 利 条 件 , 索 减 刑 、 释 、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同 探 假 暂 步 监督 机 制 . 监 督 的 触 角延 伸 至 减 刑 、 释 的计 分 考 将 假 核、 日常 考 核 中 去 , 伸 至暂 予 监 督 执 行 的 病 情 诊 断 中 延
机 关 的审 核 意见 作 为裁 定 、 准 、 定 减 刑 、 释 、 予 批 决 假 暂
执行完毕 . 人亦不知所踪 此外 . 法没有规定法 院将 立
《 行 通 知 书 》 达 检 察 机 关 , 致 检 察 机关 对 罪 犯 刑 执 送 导
监 外 执 行 的必要 条 件或 者重 要 内容 .可 能 削 弱检 察 机
检 察机 关如何 强化刑 罚执 行监 督
文◎ 秦 蜻
《 事诉讼 法》 刑 的修 改 对 刑 罚 执 行 一 章 变 动 较 大 , 虽 然 条 文 只 在 原基 础 上 增 加 了 1条 , 但对 原 1 7条 中 的 8条 都 进行 了修 改 完 善 . 占执 行 一 章原 有 条 文 的 4 %, 7 涵 括 了交 付 执 行 、 刑 、 释 、 予 监 外 执 行 、 区矫 正 减 假 暂 社
具 体 的 抄送 时 间 . 律文 书 抄 送 常 常滞 后 。 法 实践 中 出现 罪 犯 刑 罚 已经 执 行 完 毕 释 放 .法 院 才送 达 法 律 文 书到 检 察 机 关 : 察 机 关 认 为 应 当抗诉 的 。 犯 刑 罚 又 已经 检 罪
遗 憾 的是 法 条没 有 明确 何 时 抄 送 .也 没有 规 定将 检 察
等内容 。总体 而言《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完善进 一步规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刑事执行与刑罚执行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刑事执行与刑罚执行司法部是我国司法行政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工作。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下面将从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的角度,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这两个领域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是指对判决、裁定的生效文书进行强制执行活动的过程,是确保法律裁判权威性和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执行工作中扮演着评估、监督和执行的重要角色。
1. 强化刑事执行评估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各级法院刑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刑事执行的质量和效果。
定期对刑事执行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过加强培训和交流,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能力和水平。
2. 加强对刑事执行过程的监督刑事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拖延执行等,需要司法部工作人员密切监督。
加强对刑事执行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问题,确保刑事执行的公正、合法和及时性。
二、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依法执行刑罚的一系列活动,旨在实现刑罚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行为、改造犯罪分子和保护社会安全。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罚执行中起到了重要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1. 加强刑罚执行标准化建设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分子,应制定相应的刑罚执行标准,确保刑罚的执行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出台刑罚执行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刑罚执行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 提升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对于刑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加强对刑罚执行场所、设施的监管,提高刑罚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维护刑罚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自我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严守法律底线、履行职责、保持敬业精神。
刑罚执行系统的改革与完善
刑罚执行系统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刑罚执行系统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重要一环,刑罚执行系统的改革与完善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罚执行系统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
首先,我们来分析刑罚执行系统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罚执行系统主要由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组成。
监狱负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关押和改造,而社区矫正机构则负责对判处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辅导。
然而,刑罚执行系统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刑罚执行机构的人员负荷过重,导致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降。
由于犯罪率的上升和法律改革的推动,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工作压力。
这导致人员不足,无法提供必要的犯人教育和康复服务,从而影响了刑罚执行机构的效果。
其次,刑罚执行系统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机构的行为和决策往往缺乏公开和公正。
这给了人们一种不公正和随意的感觉,影响了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此外,当前刑罚执行系统对于特殊犯罪群体的教育和康复存在不足。
例如,对于青少年犯罪者和精神障碍患者,很多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无法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这使得这些特殊群体的再犯率较高,无法有效地融入社会。
针对刑罚执行系统存在的问题,未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多维度、立体化的。
首先,应该加大对刑罚执行机构的投入和改革。
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和提高其素质,改善监狱设施的条件,以保障刑罚执行机构能够有效管理和康复罪犯。
同时,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应该加强刑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
刑罚执行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例如司法、医疗、教育等。
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能够更好地满足罪犯的康复需求,降低再犯率。
此外,应该加大对特殊犯罪群体的关注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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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监督的完善方法分析
刑罚的执行监督是指对国家刑罚权付诸实施的具体的行为和程序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法制体系,包括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人民大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
国家监督则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专门监督,即由独立于监狱系统的专门机关进行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权威。
我国现行的关于刑罚执行监督规定的法律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监所检查规定》等。
刑罚执行主要的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部门是监所检察机构。
刑罚执行监督是为了保障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害人来说,刑罚执行监督可以让罪犯受到他应有的惩罚,宽慰其心灵;对于罪犯来说,刑罚执行监督可以保障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人身权益不受侵犯,或者人身权益被侵犯后有申诉的机会。
正是出于保障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刑罚执行监督正在日趋完善。
2012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刑罚的执行监督问题,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与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对于由哪个机关决定收监不明的状况,这样一来,监督机关就能更明确它所要监督的主体,更
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但是现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监督人员的一些监督权力只是表面上的权力,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所谓意见,只是建议,不具备影响执行机关做决定的能力,更不可能拥有中止刑罚执行的效力。
如何有效的解决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笔者重点调研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参与监督的途径并更新监督理念
首先,我们要不断培养公众和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参与刑罚执行监督的意识,提高他们参与刑罚执行监督的能力,拓宽参与刑罚执行监督的渠道。
我认为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第一,提供公众参与刑罚执行监督的平台,设置监督举报箱,实行匿名制;开通监督举报热线,为对刑罚执行过程存在疑问的公众提供解释的机会。
第二,在现有法院判决公开制的基础上,公开刑罚执行的过程,以便于公众更好地参与到刑罚的执行监督中,使刑罚的执行监督更全面,更透明。
第三,赋予罪犯独立的诉讼权利,在罪犯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罪犯可以自己聘请律师,由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要使监督人员必须要树立侦查、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同等重要的正确理念。
“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核心内容是追溯犯罪的权利,而追溯犯罪的功能最终要通过刑罚的执行来实现,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能否依法得到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追溯犯罪的目标能否实现。
”所以,第一,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
的地位和作用,改变监所工作人员认为刑罚执行监督依附于刑罚执行,只需要配合执行机关开展工作即可的想法,使刑罚执行监督由表面化、形式化最终变为实质的监督。
第二,培养监督人员的中立态度,不过分看重他的惩罚效果。
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又重视罪犯的人权保护。
第三,加强监督人员对于刑罚执行的实体监督,从程序到实体一一落实。
从查看文件到实际参与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全面监督。
二、完善立法,落实刑罚执行监督
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立法中,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取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细则》等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
刑罚执行监督的立法文献不多且立法规定并不完善,立法规定的许多监督权力不能落到实处。
所以,我们要完善立法,落实刑罚执行监督。
首先,立法机关要在立法上赋予监督机构实质的监督权力。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刑罚执行监督检验,对于监督机构对刑罚执行监督时所提出的意见,立法应该明确其所能产生的监督效果。
例如,在监督执行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时,监督机构即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执行机关应该重新检查,重新检查后监督机构认为仍然存在问题的话,应该中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其次,立法机关应该赋予监督机构参与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权力。
在保持独立的基础上了解刑罚执行的前因后果,实行同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