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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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高频考点: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高考大纳要求
1、了解,即熟记非刑罚惩罚措施的种类。
二、 命题方式提示
1、考查非刑罚处罚的种类,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的可能性较大。
三、命题要点提示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有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处置虽然由《刑法》第37条所明文规定,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是强制犯罪分子实际承担其责任的具 体表现方式。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罪犯免予刑事处罚。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教育措施。
①训诚。人民法院以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当庭公开批评请责和训教,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教育方法。训诫多以口头方式进行。对于训诫,记录在案即可,可不载于判决书中。
②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悔罪书应当庭宣读。
③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这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2)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3)行政处罚措施:①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行政制裁的方法。
②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子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4)职业禁止:《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 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司考真题详解
1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司考卷二第79题)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 BC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一般地域管辖,;第三人的确认
【解析】本题中并 未交代宋某的醉酒已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扣留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选项A错误。
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类别(《行政强制法》第9条),扣留直接限制了宋某的人身自由,故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19条对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的被诉行为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题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乙县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为宋某所在地的甲县法院,两个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故,选项BC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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