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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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

【司考】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

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不要求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经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第36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事处罚为前提,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只包括经济(物质)损失。

3.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职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涉案财产的处理1.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法所得的范围: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因受贿收受的贿赂,受雇佣杀人所得的酬金。

如果是因赌博输掉的金钱,不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例如将收受的贿赂用于放贷所获得利息、用于炒股所获得的利润。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扣除成本,是纯粹的所得收益。

违法所得的措施:追缴。

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

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注意】有些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就不存在返还被害人的问题。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输钱的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又如,受贿罪中行贿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

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

甲乙共同入户盗窃,甲窃得1万元,乙窃得5万元,甲乙的盗窃所得为6万元,二人均对6万元负责。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发展至今,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集中性、复杂性的特征。

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对环境破坏的行为控制上,刑罚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在控制和预防环境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997年刑法典不仅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且专门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三个罪名以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又将刑法原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要求。

这些刑罚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的力度上,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发挥了一些其作为最严厉制裁手段的作用。

依赖于传统的刑罚措施来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已不能满足实现一般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环境问题,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作用也日益彰显。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现状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有权机关根据刑事法律或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我国刑法并没有在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措施的具体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在“法律责任”的章节均规定了大量行政的、民事的非刑罚措施。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36条、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第64条规定了没收性处罚措施。

如果说不考虑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的话,单纯从处罚属性上进行分类,我们就可以将其分为:(1)教育性辅助措施,如公开悔过、赔礼道歉等;(2)民事性的辅助措施,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3)行政性的辅助措施,如勒令解散、限期治理等;(4)没收性辅助措施。

①而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则包括如下三类:(1)判处救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救济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完善立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程序。

这需要相关部门对现有法律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同时也要考虑与国际刑法接轨的问题。

加强司法实践: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

还可以探索建立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刑事制裁之间的转换机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其的认识和理解,使更多的人了解并认同这种处罚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实践等多个层面加以推进和完善,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涉及到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交错适用问题。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针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还是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或者重叠。

本文将以此案件为切入点,对行政处罚与刑罚交错适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当行政处罚与刑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时,二者之间的衔接就成了一个难点。

一方面,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实现,后者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目的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处罚方式和力度上的不同,因此,在适用上就可能产生冲突。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处罚和刑罚各自独立的运行体系,也使得二者的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变得复杂。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解决措施: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

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充分的协调,以确定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力度。

完善立法。

应当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二者在适用上的界限和衔接方式。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在“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行政处罚和刑罚在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时产生了交错适用的问题,但是通过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立法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措施的实行,有望实现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有效衔接。

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 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 刑罚以外的其它处理方法。 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 • 非刑罚处理方法 独立适用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与责令赔偿损失 刑事处罚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处罚 2责令赔偿损失:经济赔偿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
• 训诫 • 责令具结悔过 • 责令赔礼道歉
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作用:1.有利于缩小犯罪面,扩大教育面。 2.有利于被害人与犯罪人间的矛盾得到缓 和,维护社会稳定。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概念: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犯罪人,在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向 其主管部门提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的司法建议,然后由主管部门对犯罪人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行政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等
处罚罚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 1.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 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适用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 非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予以适当处理。

非刑罚处罚措施

非刑罚处罚措施

非刑罚处罚措施介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不涉及刑罚的惩治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一些非刑罚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治安管理,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同时避免对其产生不可逆的刑事后果。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非刑罚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被拘留人的自由,实施强制约束,可以是处以五日以上不满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分。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定点居住、限制住所、身份出入境禁令等措施,以确保其不脱离司法追究。

3.交付社区矫正:交付社区矫正是指将刑罚执行对象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改造、教育和管理,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4.拘留审查:拘留审查是指在被拘留期间,对被拘留人进行临时看管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指示,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应满足下列条件:1.对个人身体自由的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必须依法适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立案条件:非刑罚处罚措施通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用,因此必须满足立案条件。

这意味着该措施只能在取得批准立案决定之后进行。

3.犯罪事实的认定: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需要有一定的犯罪事实认定依据,以保证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限制:1.适用范围的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通常只适用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则一般无法适用。

2.时间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执行时间通常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时间则需要改变处罚形式。

3.依法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的区别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在行政法律范畴下进行的,而刑罚是在刑法范畴下进行的。

100300非刑罚处罚措施

100300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一、非刑处罚措施的概念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诖议存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非刑处置虽然由刑法第37条所明文规定,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是强制犯罪分子实际承拊其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罪犯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教育措施1.训诫。

人民法院以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当庭公开批评、谴责和训教,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教育方法。

训诫多以口头方式进行。

对于训诫录在案即可,可不载于判决书中。

2.具结悔过。

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

悔罪(书当庭宣读。

3.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

这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二)民事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罚措施1.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行政制裁的方法。

2.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同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四)职业禁止《刑法修正案(儿)》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非刑法的处罚措施

非刑法的处罚措施

非刑法的处罚措施在社会治理中,处罚措施是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惩罚违法行为和保护公共利益。

除了刑法规定的处罚外,还有一些非刑法的处罚措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类似的效果。

本文将就非刑法的处罚措施进行探讨。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许可、执照等。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果明显,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是指国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罚款或者赔偿。

经济处罚是一种常见的非刑法处罚措施,它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惩罚违法行为,对于一些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3.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者采取的强制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非刑法的处罚手段,它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惩罚和制止违法行为,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

4.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公职人员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分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管理措施,它可以通过处罚手段来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5.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舆论谴责和社会制裁。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正式的处罚措施,它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来制约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6.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指导和教育,通过引导和教育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改正和规范。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刑法的处罚措施,它可以通过教育和引导来改变违法行为者的行为,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

7. 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是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社会救助和服务,通过提供社会帮助和服务,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改造和帮助。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研究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研究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研究作者:张超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5期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地位、决定机关不明确和适用较少的问题,本文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出发,介绍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发挥其功能,保护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也引发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发生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比较严峻。

除了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对其进行惩处外,我认为刑法也应该发挥其特定的作用。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的时候,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表明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是我国环境保护在刑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通过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观察,可以发现对于环境犯罪的惩罚主要是通过规定刑罚的方式,刑罚大多数是在三年以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在一部分条文中还规定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说刑罚手段对于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环境犯罪中我们也发现采取刑罚的处罚措施无法让被破坏的环境得到恢复。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了一些环境犯罪的案件,在判决中运用了非刑罚处罚措施,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对于环境的恢复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有着积极的作用。

所以有必要对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以及适用进行探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議,以期对环境犯罪的预防起到一定作用。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我国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可以给予以上五种制裁措施,这被认为是刑法关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

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3篇)

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给予的制裁措施。

与刑罚不同,行政处罚通常由行政机关决定,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1. 警告警告是最轻微的行政处罚形式,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较轻、情节较轻的情况。

它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警告和告诫,要求其改正错误,不得再犯。

2. 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强制缴纳一定金额的金钱。

罚款的金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与非法所得有直接关系的情况。

4.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予以没收。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法财物的情形。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暂时或者永久性地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与特定行业或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非刑罚法律后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受害人的损失。

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可以是金钱赔偿,也可以是实物赔偿。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违法行为人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益遭受破坏的情况。

3. 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指违法行为人根据受害人的要求,对损坏的财产进行修理、重新制作或者更换。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坏或者无法使用的情况。

4. 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违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潜在危险。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可能对受害人造成持续危害的情况。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者民事制裁,其目的是为 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分类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民事制裁
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意义
惩罚犯罪行为
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对犯罪行为人 实施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
行缺乏依据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往往过于依赖刑罚 手段,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探
索和应用不够充分。
04
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对 策建议
建立完善的非刑罚处罚制度
完善立法
制定非刑罚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刑罚处罚的适用范围、 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使非刑罚处罚有法可依。
设立独立的非刑罚处罚机关
建立专门的非刑罚处罚机关,负责实施非刑罚处罚,确保非刑罚 处罚的有效执行。
研究不足 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历史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缺乏深入探讨
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效果评估等方面缺乏实证研究
研究不足与展望
深入研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历史发展、现状 及存在问题,为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提供理
论支持
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一步拓展非刑 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提高非刑罚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整理发布非刑罚处罚的典 型案例,为司法工作人员 提供实践指导。
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非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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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普法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非刑 罚处罚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刑罚处 罚的认识和理解。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的非刑罚处罚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 了解非刑罚处罚的实施过程和效果,增强其对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信任和支持。

2021西宁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2

2021西宁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2

2021西宁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一、西宁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状况 非刑罚化是指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以刑罚之外的刑事制裁方法实现刑法防卫社会的目的[1]。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司法有权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直接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和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罚措施的总称。

非刑罚处置的措施由于其人道化、社会化、轻缓化的特点,自然应在少年司法工作中受到重视[2]。

在最近的一次数据统计中,西宁市未成年人犯罪占西宁市全部刑事罪犯的9.83%,因而如何改造好未成年犯也是工作的重点。

西宁为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 25. 95%,不同的民族文化和信仰,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性格特点呈现不同状态。

在西宁法院系统的未成年案件审理中,法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更能得到创造性的启发。

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笔者以调查问卷为主要方式在法院系统进行调研。

(一) 西宁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在刑法第37 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在调查问卷中,西宁市的未成年犯罪多为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对于未成年犯更多适用缓刑,比例达到62. 17%。

因此对于适用第 37 条的未成年犯的比例不是很高,而且西宁市法院经常展开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且能够及时的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在心里生活给予指导,对其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

(二)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在西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西宁市中级法院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有了规范的指导。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汇报人:2023-12-24•未成年人犯罪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目录•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施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践效果与评价•国际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01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定义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表现出冲动、无计划和无预谋的特点,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显著差异。

特点定义与特点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家庭经济条件等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如网络暴力、色情内容、毒品等,也可能促使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出更加隐蔽和难以预防的特点。

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趋势02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刑罚的局限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差异,其心理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单纯的刑罚处罚可能无法达到预防和纠正的效果。

降低再犯风险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原因,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从而降低再犯风险。

促进自我反省与成长非刑罚处罚措施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通过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等方式,促进其自我反省和成长。

1 2 3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更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社会交往的限制,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生活。

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优势国外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多种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非刑罚措施

非刑罚措施

非刑罚措施简介非刑罚措施,又称非刑事处罚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罪的人采取的一种不涉及具体刑罚的法律措施。

相比于传统的刑罚手段,非刑罚措施更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改造,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非刑罚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伤害,提供更灵活和多样化的处罚选择。

非刑罚措施的种类非刑罚措施的种类较为丰富,根据具体的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不同,具体的非刑罚措施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刑罚措施:1.社区服务:包括强制性社区服务和自愿性社区服务。

强制性社区服务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判罪的人被要求在社区中从事一定的劳动或服务,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自愿性社区服务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判罪的人自愿选择在社区中从事一定的劳动或服务,以改造自我或弥补犯罪行为。

2.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刑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个人表现,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

在缓刑期间,被判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一定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教育和改造。

3.指导教育:指导教育是指对青少年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教育和改造措施,通过指导和培训,帮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改变错误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指导教育注重对青少年犯罪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4.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对青少年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通过对其进行集中教育和改造,帮助其克服不良行为和犯罪习惯,重新回归正常社会。

5.精神病院教育:精神病院教育是对精神病罪犯采取的一种特殊教育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因患有某种精神疾病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人。

通过对其进行精神病院教育,能够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精神状态,进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非刑罚措施的优势相比于传统的刑罚手段,非刑罚措施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1.人文关怀:非刑罚措施更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判罪的人的关怀和关注,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处罚方式。

非刑罚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处罚人的尊严和人格权益,减轻刑罚对其心理、身体和社会关系的损害。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

实 际 损失 等 因 素 ,本 案 属 犯 罪 情节 轻 微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的情 形 , 照《 法 》 1 3条第 1款 、 2款 、 1 4 依 刑 第 5 第 第 5 条第 ( ) 、 3 1 项 第 7条 、 6 第 4条 及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 关
刑 事 案 件 解 释 》 、关 于训 诫 问题 的 批 复 》 《 于 审 理 )《 、关
抢 夺 刑 事 案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
理走 私 刑 事 案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1 条 第 第 0
2款 之 规 定 ,判 决被 告单 位 某 外 贸 公 司化 工 部 犯 走 私 普通 货 物 罪 , 予刑 事 处 罚 。 告人 汤某 某 犯走 私 普 通 免 被 货 物 罪 ,免 予 刑 事处 罚 。走 私 犯 罪 的 违法 所 得 予 以追
损 失 , 者 由主 管 部 门予 以行 政 处罚 或 者行 政处 分 。 或 刑
法 理 论称 之 为 非 刑 罚 处 置措 施 。非 刑 罚 处 置 措施 是 相 对 于 刑罚 对 犯 罪 人 剥夺 性 惩 罚 而 言 的 , 不是 刑 种 . 它 而 是 刑 罚 的必 要 补 充 或 替代 措 施 。从 非 刑 罚处 置措 施 设 置 的 目的来 看 , 是针 对 一 些 社 会 危 害性 不 大 , 需 要 它 不
深 、本案 的发 生 具有 多 方 面 原 因 以及 最 终 未 造 成 国 家
障功 能 ,而 有 所 忽 视 非 刑 罚处 置 措 施 的教 育 和 挽救 功
能; 另一 方 面 也 是 由于非 刑 罚 处 置 措 施 欠 缺 可操 作 性 至今 , 有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 未 成年 人 刑 事 案 件 仅 关 具体 应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称 《 成 年人 ( 未

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最新年文档

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最新年文档

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随着当今刑法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刑罚的民主化、人道化、轻缓化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人们正在寻找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刑罚而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

所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价值日益显现,并在我们的司法中得到运用。

非刑罚化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的重要动向。

一、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述1.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念对非刑罚处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

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所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1] 第二种观点是非刑法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采取教育或者责令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处分的处理方法的总称。

[2] 第三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司法机关(主体包括公、检、法)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犯罪行为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刑罚以外的其它处罚方法的总称。

[3]2.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一是适用条件。

关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是适用主体。

人民法院是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对是否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有决定权和执行权。

对于人民XX院是否属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仍然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人民XX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XX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XX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是适用案件。

《刑法》37 条规定,非刑罚处罚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

非刑罚处理方法具体有哪些

非刑罚处理方法具体有哪些

⾮刑罚处理⽅法具体有哪些
⾮刑罚处理⽅法,是⼈民法院对犯罪分⼦适⽤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法的总称。

⾮刑罚处理⽅法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刑罚处理⽅法具体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罚处理⽅法具体有哪些
⾮刑罚处理⽅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

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赔偿被害⼈的经济损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前者适⽤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后者适⽤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这⼀类处理⽅法适⽤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具结悔过即责令其⽤书⾯⽅式,保证悔改,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表⽰歉意。

3、由主管部门给予⾏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所在单位提出⾏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以⼀定的⾏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相关法律知识:
外国⼈和⽆国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附加适⽤”,界定了驱逐出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民共和国⼤(领)事馆押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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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作者:曹坚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9期案名:汤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某被上海工业对外贸公司以引进特殊人才的方式聘用,约定由汤某某承包该外贸公司化工部,以外贸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

2004年9月下旬起,该外贸公司化工部在上海外贸仓储储运公司存放了保税聚乙烯3539吨。

期间,汤某某作为化工部负责人,没有及时通知其员工赵某某办理报关;化工部在发货时,也没有与赵某某相互沟通保税货物是否报关:而储运公司也没有严格遵守保税货物出库的操作流程,在外贸公司化工部客户提货时,仅凭化工部的发货指令就将货物放行,而未审查外贸公司化工部是否已经办理了报关手续并取得海关的放行文件。

在上述3539吨保税货物中,有1535吨在未得到海关核准的情况下即被放行出库并内销。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应缴税额为人民币4208610元。

二、诉讼经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但是,鉴于被告人汤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的发生具有多方面原因以及最终未造成国家实际损失等因素,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53条第l款、第2款、第154条第(1)项、第37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某外贸公司化工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汤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免予刑事处罚。

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

三、争议焦点该案例涉及到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措施?是否必须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前提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在没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能否以该条为依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四、裁判理由之法理解析《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章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介绍

第十六章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介绍

一、自由刑
(一)管制:开放式刑罚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
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限制犯罪分子的一定自由。 3、限制自由有一定期限。 4、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
2018/10/21
2018/10/2122Leabharlann 一、财产刑 ㈠罚金
1、罚金的概念与评价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
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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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适用方式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的适用方式: ①单科式。【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②选科式。【第314条】 隐藏、转移、 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8/10/21 14
(二)我国刑法总则对适用死刑 的限制
⒈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⒉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⒊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 ⒋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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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 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18/10/21 13
二、生命刑: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与意义及发展趋势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
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 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 一种历史的必然。 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 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

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生成及完善路径_余德厚_任洪涛

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生成及完善路径_余德厚_任洪涛

从环境治理的视野予以剖析, 力求探索环境刑
二、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的四种模式
事审判的发展规律, 尝试构建能够符合环境审
通 过 梳 理30 件 运 用 非 刑 罚 处 罚 措 施 案 例 样
判特点的刑罚方式, 使环境刑罚的应用更有助 本发现, 各地法院在探索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于环境治理的达成。关于样本的选择,虽竭尽全 过程中并未形成统一模式, 而是根据案件的情
行政与法
法学论坛
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
措施的生成及完善路径
□ 余德厚1, 任洪涛2
(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 海口 570100; ⒉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要: 我国对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主要有判决判项、 量刑情节、 附带民诉和执行监督四
种模式, 但这四种模式均面临着法律定性、 效果评估、 执行监管和案例指导效力低下的难题, 导致各地法
4
江阴市法院、龙海市法院、锡山区法 院、宝兴县法院
江阴市法院在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 根据附带民诉要求, 被告对被损毁的耕地进行修复, 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达到国家 规定的耕地标准,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8
邵武市法院、南靖县法院、宝兴县法 院、上杭县法院、海州区法院
以福建法院系统为代表,如福建南靖县法院在柳某盗伐林木一案 中,法院在执行阶段向被告人发出抚育令,要求被告人在指定地 点 对20 亩 生 态 公 益 林 进 行 抚 育 管 理 。
模式(如图表三)。
(一)对四种模式的
评析
⒈判决判项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把需要恢
复的内容和要求写入具
体的刑事判决事项中,
图 表 二 :近 30年 各 级 法 院 适 用 非 刑 罚 处 罚 措 施 案 件 情 况 汇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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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措施:①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行政制裁的方法。
②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子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4)职业禁止:《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 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选项D错误。
②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悔罪书应当庭宣读。
③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这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2)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四、司考真题详解
1、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司考卷二第79题)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 BC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一般地域管辖,;第三人的确认
【解析】本题中并 未交代宋某的醉酒已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扣留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选项A错误。
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类别(《行政强制法》第9条),扣留直接限制了宋某的人身自由,故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19条对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的被诉行为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题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乙县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为宋某所在地的甲县法院,两个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故,选项BC正确。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罪犯免予刑事处罚。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教育措施。
①训诚。人民法院以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当庭公开批评请责和训教,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教育方法。训诫多以口头方式进行。对于训诫,记录在案即可,可不载于判决书中。
法考刑法高频考点: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高考大纳要求
1、了解,即熟记非刑罚惩罚措施的种类。
二、 命题方式提示
1、考查非刑罚处罚的种类,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的可能性较大。
三、命题要点提示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有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处置虽然由《刑法》第37条所明文规定,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是强制犯罪分子实际承担其责任的具 体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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