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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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近年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价值日益显现,并在我们的司法中得到运用。非刑罚化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的重要动向。

标签:刑事处罚方式

随着当今刑法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刑罚的民主化、人道化、轻缓化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人们正在寻找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刑罚而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所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价值日益显现,并在我们的司法中得到运用。非刑罚化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的重要动向。

一、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述

1.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念

对非刑罚处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所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1]第二种观点是非刑法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采取教育或者责令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处分的处理方法的总称。[2]第三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司法机关(主体包括公、检、法)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犯罪行为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刑罚以外的其它处罚方法的总称。[3]

2.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条件。关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是适用主体。人民法院是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对是否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有决定权和执行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仍然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是适用案件。《刑法》37条规定,非刑罚处罚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笔者认为,法律对于非刑罚处罚适用于哪些案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

使得司法人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非刑罚处罚方式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

由于重刑主义和刑法万能思想根深蒂固,我国刑事立法对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非刑罚处罚方式立法上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立法不够明确。我国关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7条中,但是,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方式到底应该何时适用选择哪一种,什么时候适用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法条中适用了“可以”,但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说明,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很不明确;三是刑事诉讼法对非刑罚处罚的适用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遵循什么程序进行实施,对于实施中出现问题如何补救等,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

2.我国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种类比较简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几类是明文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除此之外,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和未成年人犯罪还可以适用各种强制性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除等,但这几种方式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能否被认定为是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三、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完善

1.完善我国原有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加强司法教育措施的可操作性,第一,加强训诫的适用。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式,能够感化和教育行为人,从而预防犯罪,但在实践过程中,训诫适用的频率很低,所以我们需要强化书面训诫的适用,明确训诫的核心内容,建构长效的训诫体系。第二,完善责令具结悔过。一是优化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针对不同犯罪人的行为与性格特点分情况予以适用。二是改变具结悔过的形式化倾向,加强引导,使犯罪人认清到自己犯罪的动机和根源,反省自己的行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是仅仅限于表面上的虚伪忏悔。三是建立具结悔过司法评价机制,司法人员应在犯罪人写悔过书之后,对悔过书的内容,犯罪人是否真诚悔过以及改正的情况作出评估,最终判定责令具结悔过是否取得效果。

2.增加我国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种类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惩罚犯罪的方式,在很多方面还很不成熟。第一,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立法范围。第二,司法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存在一些障碍。

针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营造“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让社会群众从思想上接受和认可社区矫正制度。二是创建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所谓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非政府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4]三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刑法体系,可以说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有所进步,但依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3.建立非刑罚处罚方式司法监督制度

非刑罚处罚方式作为刑罚的有益补充,从其价值和现实情况来说,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没有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再好的制度也可能会形同虚设。

基于现实情况,建立健全非刑罚处罚的监督机制是十分有必要和刻不容缓的。我认为,一方面要明确执行监督的各个事项,如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另一方面要确定犯罪人不执行非刑罚处罚方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犯罪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非刑罚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它的非刑罚处罚方式或者判处刑罚。

4.明确各部门的权责,以划清责任承担方式的界线

针对非刑罚处罚方式与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界线模糊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性质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即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而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的前提是违法。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赔礼道歉”是非刑罚处罚方式还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何区分“行政处分”是什么责任的承担方式呢?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加强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2] 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3]朱俊:《论非刑罚处罚方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4]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法律.社会),2011年第1期,第100页

作者简介:阮昊,男,(1990.4.7-),籍贯:浙江杭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法律与金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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