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介绍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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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总则对适用死刑 的限制
⒈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⒉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⒊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 ⒋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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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 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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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 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3、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期限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2020/7/2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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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 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 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 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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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刑
主刑(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 ,是指 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 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 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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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 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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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役:半封闭式短期自由刑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 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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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命刑: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与意义及发展趋势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
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
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 一种历史的必然。 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 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 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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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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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
⒈死缓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
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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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死缓的适用结局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 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 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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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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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期徒刑:司法适用最广 泛的自由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 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有一定期限。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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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刑
(一)管制:开放式刑罚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
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限制犯罪分子的一定自由。 3、限制自由有一定期限。 4、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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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 年以下。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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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 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 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 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六章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 措施介绍
二、刑罚体系的特征
㈠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 种
㈡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 而确定的
㈢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 排列的
㈣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㈤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
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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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
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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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 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 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 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 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