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00非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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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非刑处罚措施的概念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诖议存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处置虽然由刑法第37条所明文规定,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是强制犯罪分子实际承拊其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罪犯免予刑事处罚。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

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教育措施

1.训诫。人民法院以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当庭公开批评、谴责和训教,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教育方法。训诫多以口头方式进行。对于训诫录在案即可,可不载于判决书中。

2.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悔罪(书当庭宣读。

3.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这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二)民事处罚措施

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行政制裁的方法。

2.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同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四)职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儿)》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相关职业,期限为

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刑法第32~6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本章要理解和掌握死缓的适用条件,以及死缓期满后的处理。主要知识点: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中有一些特殊问题,例如: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四种。罚金随时追缴制度、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期限、没收财产和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的区别等,都是附加刑中应当理解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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