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委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鉴定所进行的损伤程度的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从而确定给付的赔偿标准。
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全面、精确、公正的鉴定。
3.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程度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个人伤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职业病鉴定标准》等。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依法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损失情况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关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确定被保险人损伤程度的基础,而人身损害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功能损害,包括对受伤者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肢体活动
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2. 精神功能损害,考虑受伤者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改变,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3. 外貌和整体形象,评估受伤者因外伤导致的外貌改变或整体
形象受损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受伤者因伤残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的影响,如饮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5. 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评估受伤者因伤残对工作和社会参与
能力的影响,包括对职业、学习和社交活动的影响程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定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个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和保险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专业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下面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标准,二是鉴定的内容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检验、评定等程序的规定;在鉴定的内容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等内容的规定。
只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都符合标准,鉴定结果才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认可。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的对象,即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其次是鉴定的标准,即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是鉴定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生活待遇。
因此,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公正。
最后是鉴定的方法,即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
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验和评定。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受害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伤残程度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内容标准进行,必须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1. 引言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伤残等级是评估受损者伤害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参考案例。
2. 伤残等级的定义与评估伤残等级是对受损者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通常通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评估过程中,医生或鉴定人员会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受损者的伤残等级。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其中10级为最重度伤残。
3. 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国法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关联。
以下是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概述:1级至3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的轻微程度,赔偿金额比较低。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受损者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等。
4级至6级伤残:伤残等级逐渐升高,受损者的损失也随之增加。
赔偿金额相对较高,除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外,还包括残疾津贴等。
7级至10级伤残:伤残等级达到最高级别,赔偿金额也是最高的。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抚慰金、残疾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律会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法律法规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应用:《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标准,法律法规中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5. 参考案例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案例一:患有生活不能自理疾病根据医院的鉴定结果,患者患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被评定为8级伤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有权获得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赔偿。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相应权益的依据。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等级
的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四肢或者四肢丧失七成以上功能,或者完全
丧失一肢,同时丧失双眼功能。
2. 二级:一肢完全丧失或者四肢丧失五成以上功能。
3. 三级:四肢功能丧失三成以上,但未达到五成。
4. 四级:四肢功能丧失一成以上,但未达到三成。
二、视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眼完全失明。
2. 二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2。
3. 三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5,但高于0.02。
4. 四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1,但高于0.05。
三、听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耳完全失聪。
2. 二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3. 三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工作受影响的程度。
4. 四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生活受影响的程度。
四、言语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2. 二级:丧失语言能力,但保留少量语言表达能力。
3. 三级: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限,但能进行简单交流。
4. 四级:语言表达能力受限,但能满足日常交流需求。
根据以上鉴定标准,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准确地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生伤害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工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鉴定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年
伤残鉴定等级1-10赔偿标准2023年
一、1到10级伤残等级标准赔偿是多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至少有一般的人身损害和工伤两种伤残标准,两个标准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同。
简而言之:对一般的人身损害的,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意见有不同的标准。
至于其他赔偿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二、伤残鉴定去哪里进行鉴定?
属于工伤的,伤残等级评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属于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当地司法鉴定所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人身损害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保险伤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保险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与该损害有关,据实结算。
2.误工费: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算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为残
疾赔偿金;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否则参照相同行业平均工资)。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4.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而且是必要的费用。
5.住宿费:确需外出治疗,经医疗机构同意;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
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住宿天数。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1. 引言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指对于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被害人,根据其伤残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赔偿金额。
该标准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公正地评估和补偿其因事故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伤残等级划分与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人体伤残被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2.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功能丧失,且对生活能力有较明显影响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00,000元人民币。
2.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功能重度受损,但经过治疗和康复后能基本恢复正常功能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赔偿金:80,000元人民币。
2.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功能丧失,但对生活能力影响较轻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赔偿金:60,000元人民币。
2.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功能受到轻度损伤,但对生活能力几乎无影响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赔偿金:40,000元人民币。
2.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身体某一部位或功能有轻度损伤,但对生活能力没有实质影响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赔偿金:20,000元人民币。
3. 其他赔偿费用除了以上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赔偿金外,受害人还有权力获得以下赔偿费用:3.1 医疗费用受害人因事故受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应由责任方支付。
3.2 康复费用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支付。
3.3 生活护理费用对于因事故导致生活能力受到影响而需要雇佣护理人员的受害人,其生活护理费用应由责任方支付。
3.4 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事故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创伤或心理问题,责任方还需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4. 结论以上所述为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旨在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和保障。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考虑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赔偿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在人身保险领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伤残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结果和受益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对这两个主题进行评估和探讨,并希望对读者能有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用于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一套标准规定,通常包括了对身体各部位损伤的程度、影响和后果的评定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客观、合理地评价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伤害,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同时也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就其中的损伤程度评估标准来说,国家一般会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标准,例如《国家标准 GB/T 19161-2003 交通事故损伤程度鉴定通则》和《国家标准 GB/T 8424-2006 工伤损伤程度鉴定通则》,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同部位和程度的损伤应如何鉴定和评估。
并且,这些标准通常会包括了具体的损伤情形描述、评分细则和评估方法,以便对损伤程度进行客观、准确的确认。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则是指在人身保险理赔中,根据受益人所遭受的伤害情况和损伤程度来评定其伤残程度,进而确定理赔金额的一套标准规定。
这个标准对于确定理赔金额和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十分重要,因此通常由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医学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
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常常会包括了对不同损伤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标准、不同残疾程度的对应关系以及评定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一般来说,这些标准会非常详细和全面,既包括了对身体各部位和功能的评定,又包括了对不同残疾程度的具体描述和评定规定。
总结与回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人身保险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它们直接关系到理赔的公平与合理,也关系到受益人的权益保障。
保险公司和专业机构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客观、公正地对受益人的损伤程度进行评定和理赔。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一、疼痛级别:
1、全残:体态破坏,身体全部机能消失,无法勉力劳动,每日生活
必需帮助,生活不能自理;
2、一级残:双肢或腰以下全残,或仅有双肢残缺半侧或一侧,肢体
机能严重受损,局部肢体有一定的功能,日常生活较自理;
3、二级残:双肢残缺及肢体功能器官严重受损,身体部位有疼痛活
动受限,日常生活有支持者。
4、三级残:双肢丧失一侧,但肢体功能逐渐恢复,日常生活自理,
部分劳动活动能够独立完成,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
5、四级残:双肢功能器官有所恢复但有残留,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完全自理,部分劳动有困难;
6、五级残:双肢功能器官部分恢复,轻度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
自理,但有一定劳动活动能力;
7、六级残:双肢轻微残缺,疼痛活动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日
常生活有困难,劳动活动能力减少;
8、七级残:双肢功能有所恢复,疼痛活动受限,但日常生活能力与
劳动能力减少。
二、伤残度评定标准:
1、全残伤残等级评定按受损情况分为三级:90%─100%全残;
70%─89%三级全残;50%─69%二级全残;
2、肢体伤残等级评定。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因事故或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损伤进行评定的依据,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将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仅有轻微的身体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没有明显影响,可以完全自理。
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有一定的身体功能障碍,但基本上可以自理和从事轻体力劳动。
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较大影响,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某些日常活动,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
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任何劳动,但可以自理。
六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卧床,丧失自理能力,甚至需要他人照料。
在评定这些等级的伤残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生活环境等因素,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生活帮助。
在实际评定中,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不能主观臆断或随意提高伤残等级。
评定人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功能评定,了解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以便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定结果。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时,有权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报告,有权要求评定人员进行再评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因此评定人员需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客观评定,评定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是指对于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标准。
在我国,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受伤残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下面将对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伤残程度的评定和伤残等级的划分。
伤残程度的评定是指对受伤者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医学鉴定和评定,确定其伤残程度的轻重缓急。
而伤残等级的划分则是根据受伤者的伤残程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伤残等级,以便于后续的赔偿和补偿。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受伤者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评定的。
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的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评定标准要求评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对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的伤残等级将对受伤者的赔偿和补偿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伤残等级划分时,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保其伤残等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客观的评定标准,才能够确保受伤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伤残赔偿进行欺诈和骗取赔偿金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是对受伤者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标准,其实施对于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评定标准,确保其科学、公正、客观,为受伤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202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一)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未达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一般80元一天。
【须有医生开具疾病证明书,医嘱留陪人法院才认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于发生了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身体出现伤残的人进行评定等级和程度的标准。
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或者疾病导致身体出现伤残时进行理赔的标准。
本文将会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解析,并且探究其之间的联系以及不同之处。
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伤残程度的评定。
现行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一是身体障碍程度,即伤残等级;二是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程度,即生活自理能力;三是工作能力障碍程度,即职业能力。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对于身体失去某些部位的丧失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法》,伤残等级可以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伤残程度最轻,十级为伤残程度最重。
2.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是指日常生活中进行自我照顾和自我保障的能力。
包括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障碍程度可以分为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能部分自理、基本自理无困难、完全自理五个等级。
3.职业能力职业能力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
包括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方面的工作。
伤残程度可以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进行分级。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或者疾病导致身体出现伤残时进行理赔的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伤残赔付金额是由保险金额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来决定的。
1.实质等同原则即对于相同的伤害程度,应当给予相同的伤残等级评定。
2.先进技术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采用最先进的伤残评定技术和方法,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合理。
3.区分因果关系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将被评定人的伤残与事故或者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区分。
4.弱势保护原则即对于伤残状态较为严重、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较大影响的被保险人,应当给予更高的伤残等级评定。
5.估价公平原则即保险公司在进行伤残评定时应当公正、公平评价被保险人的伤残状态,避免评价中出现人情因素或者其他偏见。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范本一:正文:一:引言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人身损害程度的轻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并对每个等级进行细化。
二:轻伤等级赔偿标准轻伤等级赔偿标准适用于受害人的身体上受到轻微伤害的情况。
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轻伤:对受害人的伤势影响较小,可自行恢复,赔偿金额为X元;2. 二级轻伤:对受害人的伤势略有影响,需进行一段时间的治疗,赔偿金额为X元;3. 三级轻伤:对受害人的伤势较为明显,需长时间治疗,赔偿金额为X元。
三:重伤等级赔偿标准重伤等级赔偿标准适用于受害人的身体上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
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重伤:对受害人的生活能力有一定影响,需进行长期治疗,赔偿金额为X元;2. 二级重伤:对受害人的生活能力较大影响,需进行长期康复,赔偿金额为X元;3. 三级重伤:对受害人的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需长期照护,赔偿金额为X元。
四:致残等级赔偿标准致残等级赔偿标准适用于受害人的身体上造成永久性残疾的情况。
根据残疾程度的轻重,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致残:对受害人的生活能力有一定影响,但可自行照料,赔偿金额为X元;2. 二级致残:对受害人的生活能力较大影响,需依赖他人照料,赔偿金额为X元;3. 三级致残:对受害人的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需全日制护理,赔偿金额为X元。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附件一: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认定表格;2. 附件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表;3. 附件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身损害:指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上的伤害。
2. 等级赔偿:根据人身损害程度的轻重,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等级的赔偿。
3. 轻伤:指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较轻微,对日常生活能力影响较小。
4. 重伤:指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较为严重,对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影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区别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区别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以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机能或其他个人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其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人身保险中两个重要的评估指标。
虽然它们都与人的损伤相关,但是其侧重点和评估标准存在一定的区别。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用于评估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从而确定其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金额的一种评定标准。
伤残评定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受伤后损失的身体机能、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等作为评估依据,并结合医学专业知识进行评估。
伤残评定标准通常由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制定,以确保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评估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由法医学专家或相关机构根据医学证据、诊断结果和病历资料等进行评估,判断人体损伤的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通常包括身体损害程度的分类和评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和程度,对损伤进行细致的分类,以便更准确、公正地评估损伤的程度。
虽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目的都是为了评估人的损伤程度,但其侧重点和评估指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关注被保险人在意外或疾病后的身体机能、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等损失情况,以确定赔偿金额。
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侧重于通过医学证据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以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赔偿金额。
另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通常由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制定,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由法医学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司法程序中的证据之一。
总的来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都是为了评估人的损伤程度,但其侧重点和评估指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关注被保险人在意外或疾病后的身体机能、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等损失情况,以确定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事件中,受害人因伤残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所应得到的合理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事件是指因他人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工伤等各种情形。
在我国,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是通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其中,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伤残需要雇佣护理人员所需的费用;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伤残需要特殊营养补充所需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治疗需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残而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所需的补偿;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残而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所需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事件导致死亡所需的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也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伤残程度,可以通过医疗鉴定、工伤鉴定等方式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在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平合理性。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在人身损害事件中,受害人往往会因受到伤害而产生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这也是需要得到合理赔偿的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受害人因伤害事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行合理补偿。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被害人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并确定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伤残鉴定标准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伤残鉴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确定伤残鉴定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伤残鉴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伤残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依靠专业的医学知识和鉴定技术来进行。
因此,在确定伤残鉴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伤残程度,避免因主观因素或不当操作而导致伤残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再次,伤残鉴定标准应当公正客观。
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赔偿金额,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严格依据医学证据和鉴定标准进行,避免因个人偏见或其他不当因素导致伤残鉴定结果的不公正性。
最后,伤残鉴定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认可。
作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期望,确保伤残鉴定结果符合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期待,从而增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伤残鉴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地进行伤残鉴定,才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确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鉴定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赔偿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赔偿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根据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和残疾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在我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赔偿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支出费用,以及因伤残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费用。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包括损伤的部位、损伤的程度、残疾的程度、被害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覆盖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和残疾,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轻伤的赔偿标准较低,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支出费用;重伤和重大伤残的赔偿标准较高,除了直接支出费用外,还包括因伤残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费用。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医学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丧失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能够充分反映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进行,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赔偿标准。
同时,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尽量避免诉讼过程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赔偿标准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确保赔偿金额能够充分覆盖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同时,依法确定赔偿标准,通过司法途径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希望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能够不断完善,为被害人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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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项目(2018最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一级残疾1.1级重度智力障碍。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三肢瘫(肌力1级)。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1.8呼吸困难ⅳ级。
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心脏移植术后。
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小肠切除90%以上。
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以上。
2.6.22胰切除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