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这样的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分为1到10级,级别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具体标准如下:- 1级工伤: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2级工伤:80%的工伤医疗费用;- 3级工伤:70%的工伤医疗费用;- 4级工伤:60%的工伤医疗费用;- 5级工伤:50%的工伤医疗费用;- 6级工伤:40%的工伤医疗费用;- 7级工伤:30%的工伤医疗费用;- 8级工伤:20%的工伤医疗费用;- 9级工伤:10%的工伤医疗费用;- 10级工伤:5%的工伤医疗费用。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十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伤津贴基数的5倍。
3. 工伤伤残津贴:南京地区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如下:- 一级至九级工伤:按照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的百分比确定;- 十级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工资的60倍。
4. 生活护理费: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工伤:10%的月平均工资;- 五级至九级工伤:15%的月平均工资;- 十级工伤:20%的月平均工资。
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 十级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工资的60倍。
总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以保障受工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地方规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本月修正简版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引言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身体功能或组织结构的不完整,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及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鉴定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划分等级来决定的,下面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伤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200-250个月工资。
2. 二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80-220个月工资。
3. 三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60-200个月工资。
四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四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40-180个月工资。
5. 五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五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十以上但不满四分之一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20-160个月工资。
6. 六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六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00-140个月工资。
7. 七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七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五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80-120个月工资。
8. 八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五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60-100个月工资。
9. 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九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40-80个月工资。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位于美丽的南方,但工伤事故也是不少的,因此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范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7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2017最新)
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2017最新)摘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同有所差异。
但赔偿项目各地都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同有所差异。
但赔偿项目各地都相差不大,工亡全国一口价。
为了方便大家迅速找到各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结合全国各地赔偿标准。
首先:记住三个一次性,分别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大头,约为总个工伤赔偿的90%,好多工伤工友不清楚,就看了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拿了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都不晓得还有《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
工伤本就是件受伤的事如果再在赔偿上大打折扣,对于广大工友来说是个悲哀。
还好今天你能看到这篇文章。
能搞懂赔偿标准及项目。
但笔者更希望搞懂的工伤工友能够通过微信、QQ、微博等互联网工具分享给还被蒙在鼓里、水深火热的工伤工友,让其工友们都晓得自己应有的权益。
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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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大家看完赔偿项目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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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工伤工友务必弄清楚,以免被老板(用人单位)忽悠。
好闲话少说下面详细介绍工伤赔偿标准及其赔偿项目。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均为以下两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其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2、辞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①≤5:80%②≤4:60%;③≤3:40;④≤2:20%;⑤≤1:10%
十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工伤赔付的类型及具体明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伤残鉴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后,通过鉴定来确定其伤残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我国根据伤残程度细分为1-10级,每级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二、工伤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1. 一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工伤伤残通常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较轻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小于10%,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10%至2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20%至3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倍。
2. 二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工伤伤残较一级工伤伤残的伤残程度更高,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30%至4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1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40%至5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50%至6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7倍。
3. 三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工伤伤残是指伤残程度进一步加重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60%至7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70%至8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80%至9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倍。
4. 四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四级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0%至95%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9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5%以上,但不构成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倍。
- 劳动能力因伤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倍。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根据工伤的轻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递增。
在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如下。
第一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轻微伤害或职业病。
按照规定,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5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发的一种轻度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稳定。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3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一种较重的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5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级工伤是因工作而造成的较重的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影响劳动能力。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7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一种重度伤害,造成一定程度的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9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六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重度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2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严重伤害,造成某种程度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能力也丧失。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55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八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非常严重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长期护理。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9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九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非常严重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日常照料。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23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级工伤是因工作而造成的极其严重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全天候照料。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27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南京市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2.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工伤津贴。
3.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具体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死亡,1-10)
6
伤残补助金
本人月工资*2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7
每月伤残津贴(不包含在合计金额内)
本人工资*0.9(伤残津贴比率)
工伤保险基金
8
合计金额
工伤等级二级赔偿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详细描述
费用承担方
1
医疗费
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工伤保险基金
2
辅助器具费
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工伤保险基金
3
本人工资*0.8津贴比率)
工伤保险基金
8
合计金额
工伤等级四赔偿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详细描述
费用承担方
1
医疗费
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工伤保险基金
2
辅助器具费
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工伤保险基金
3
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20(伙食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4
护理期费用
护理天数*护理费标准
用人单位
5
停工留薪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9
合计金额
工伤等级一级赔偿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详细描述
费用承担方
1
医疗费
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工伤保险基金
2
辅助器具费
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工伤保险基金
3
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20(伙食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4
护理期费用
护理天数*护理费标准
用人单位
5
停工留薪工资
停工天数*本人工资/30
①≤5:80%②≤4:60%;③≤3:40;④≤2:20%;⑤≤1:10%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费用一览表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费用一览表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伤残赔偿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4. 死亡赔偿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7. 交通费: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单位支付受害人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用。
8. 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9.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费用1.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等。
2.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根据行业类别有所区别,按照不同的费率档次进行缴纳。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4.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员工发生工伤时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1. 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1. 工伤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工伤赔偿金由雇主支付,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15倍。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时未满一年工资、工伤程度为轻微或者属于反常工伤,则赔偿金不低于其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三个月。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赔偿金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当工伤程度为轻微伤或者属于反常工伤时,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2.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支付,但不得超过当地工伤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限额。
3. 工亡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死,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30倍。
同时,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工亡抚恤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职工的直系亲属。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伤残,其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有所区别。
具体标准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总之,以上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根据不同的情况,工伤赔偿金、工伤医疗费、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有所不同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核算。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如下:1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80%以上的,按年工资总额的60%~100%计发伤残津贴,按3万~10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70%以上但低于8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55%~80%计发伤残津贴,按2万~8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60%以上但低于7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50%~70%计发伤残津贴,按1.5万~6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50%以上但低于6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40%~60%计发伤残津贴,按1.2万~4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金。
5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40%以上但低于5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30%~50%计发伤残津贴,按0.8万~3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30%以上但低于4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20%~40%计发伤残津贴,按0.5万~2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20%以上但低于3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15%~30%计发伤残津贴,按0.3万~1.5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10%以上但低于2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10%~20%计发伤残津贴,按0.2万~1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1%以上但低于10%的,按年工资总额的5%~10%计发伤残津贴,按0.1万~0.5万元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级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1%以下的,不予发放伤残津贴,但可以给予一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金额。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受伤是我们都不愿意面对的情况,但万一不幸遭遇工伤,了解工伤伤残的鉴定赔偿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 10 级鉴定赔偿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
工伤伤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综合评定的。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
如果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职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27 个月。
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90%。
此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伤残的赔偿也相当可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25个月,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的 23 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21 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75%。
五级伤残有两种赔偿方式。
如果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
六级伤残同样有类似选择。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南京9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9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市实行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对不同程度的工伤给予了适当的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工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和社会的一种约束和激励。
工伤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等三个方面。
南京市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对较高,以下是南京市的9级工伤赔偿标准:
1. 医疗费:对于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30%进行补偿。
若工伤发生后需要长期治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50%进行补偿,并按
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2. 伤残赔偿金:对因工伤导致残疾的职工,按照残疾程度分为9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南京市的标准,9级工伤的伤残赔偿金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10万元。
具体
金额根据职工的工资等级、残疾程度等进行计算。
3. 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赔偿金。
南京市的标准为5万元至15万元
不等,具体金额根据职工的工资等级、家庭关系等进行计算。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赔偿,南京市还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工伤和职业病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同时,对于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南京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了安
全生产监管和防范措施。
总的来说,南京市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对较高,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南京市也不断完善和更新工伤赔偿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
工伤赔偿标准不仅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动力和引导职工安全意识的方式。
南京10级工伤赔多少
南京10级工伤赔多少
工伤赔偿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程度和受害人的工资等情况,结合当地普通劳动者年平均工资,给予工伤受害者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
根据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南京市工伤保险金支付标准》,南京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到二十七分之一以上但不满四分之一的伤残。
一级伤残赔偿金为相对工资基准额的25倍,即相对工资基准额×25。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到四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一的伤残。
二级伤残赔偿金为相对工资基准额的40倍,即相对工资基准额×40。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二分之一的伤残。
三级伤残赔偿金为相对工资基准额的55倍,即相对工资基准额×55。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三的伤残。
四级伤残赔偿金为相对工资基准额的70倍,即相对工资基准额×70。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到五分之三以上但未达到全残的伤残。
五级伤残赔偿金为
相对工资基准额的90倍,即相对工资基准额×90。
综上所述,根据南京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不同级别的工伤伤残赔偿金都是以相对工资基准额乘以一定倍数来计算,110%的相对工资基准额为南京地区的普通劳动者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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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这样的
每个在职员工,几乎都参加了工伤保险。
到最后如何申领工伤保险赔偿,如果不知道岂不是亏大了。
下面金柚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最新调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
另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在原基础上调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
1、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706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164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1623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