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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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规划-北京国土资源局

地热规划-北京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地热资源2006-2020年可持续利用规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地热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一)地热资源概况(二)地热资源勘查现状(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四)地热开发管理情况(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六)地热资源的社会需求预测三、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1、2010年规划目标2、2020年规划目标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地热可采资源总量控制(二)地热井规划布局(三)开采规划控制分区(四)资源配置规划(五)资源利用分区(六)地热资源勘查重点与资源评价五、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主要附图1、北京平原区主要热储层顶板埋深等值线图2、北京平原区3000米深度地温等值线图3、北京平原区2005年地热水位埋深等值线图4、北京平原区现有地热井分布图5、北京平原区地热(田)分区及资源计算成果图6、北京平原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区划图附表:1、北京历年地热钻井及进尺数统计表2、北京地热资源计算成果表2-1热储存量2-2地热流体(水)储存量2-3地热流体(水)可开采量2-4地热流体(水)开采量与水位下降的关系3、2010、2020年地热控制开采总量4、现有地热井基本情况统计表5、2010、2020年地热井控制井数6、北京各地热田(开采区)历年开采量总计7、各地热田现有地热井分类统计8、北京地热观测井历年水位变化统计表一、总则为加强地热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需要,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20)》的要求,结合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北京市地热资源2006-2020年可持续利用规划》,作为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地热专项规划。

本次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在1999年《北京市2000-2010年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市政府“严而又严”的资源管理政策,实现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目的。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 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问答

关 、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 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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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el mian 市 治 理I_ il a diti 城 法 管 - t nr。 gA st
约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作提示说 明 :如 果采暖用户所在单位仍然 与供热单 位签 订本单 位职工的居民供热采暖合 同,北 京市没有此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供热单
合 同 ,如 何 处 理 ?
“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 暖合 同 ,供热单位
已经 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 采暖
期的 ,用户与供热单位之 间视 为存 在事
办 法》 规定 :供热 单位 和
答 : 关 于贯 彻执 行 ( 京市 供 北 热采 暖管理办 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中 规定 :本市行 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 企事业单位要 清理 、调 整本单位与供热
6 号); 1 北京 市居 民供 热采 暖合 同
( 按面 积计 费版 )》示范 文本 ; 关于
对全市供热单位 实行备案 登记 制度的通 知 ( 京政容发 C0 0 7 )。社会 2 1 3 3号 公众可以登录市市政市容委 网站查询 。
问 :现 实 中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采 暖 用 户不 与供 热 单 位 签 订 书 面合 同会 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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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市 治 理Cyel mian 城 法 管 iLaditi t gA nr。 st
《 北京市供热采暧管理办法》
相 关配套文件 问答
口 北京市市政市容 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
( 京 市供 热采 暖管理 办法 》 ( 北
北京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 转发 市市 政市容委 关于 贯彻执 行 < 北京市供热 采 暖管理 办法>实施 意见的通知 中规

地热规划-北京国土资源局

地热规划-北京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地热资源2006-2020年可持续利用规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地热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一)地热资源概况(二)地热资源勘查现状(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四)地热开发管理情况(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六)地热资源的社会需求预测三、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1、2010年规划目标2、2020年规划目标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地热可采资源总量控制(二)地热井规划布局(三)开采规划控制分区(四)资源配置规划(五)资源利用分区(六)地热资源勘查重点与资源评价五、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主要附图1、北京平原区主要热储层顶板埋深等值线图2、北京平原区3000米深度地温等值线图3、北京平原区2005年地热水位埋深等值线图4、北京平原区现有地热井分布图5、北京平原区地热(田)分区及资源计算成果图6、北京平原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区划图附表:1、北京历年地热钻井及进尺数统计表2、北京地热资源计算成果表2-1热储存量2-2地热流体(水)储存量2-3地热流体(水)可开采量2-4地热流体(水)开采量与水位下降的关系3、2010、2020年地热控制开采总量4、现有地热井基本情况统计表5、2010、2020年地热井控制井数6、北京各地热田(开采区)历年开采量总计7、各地热田现有地热井分类统计8、北京地热观测井历年水位变化统计表一、总则为加强地热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需要,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20)》的要求,结合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北京市地热资源2006-2020年可持续利用规划》,作为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地热专项规划。

本次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在1999年《北京市2000-2010年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市政府“严而又严”的资源管理政策,实现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目的。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供热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供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完善供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供热服务准入与退出制度;2、建立供热行业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3、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全市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全市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3、按《纲要》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市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全市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4、供热安全运行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对区、县供热行政主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5、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供热安全运行保障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6.12•【字号】京政发[1985]92号•【施行日期】198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京政发〔1985〕92号文件发布)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保护本市地下热水资源,使之服务于城乡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开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包括开凿探采结合井、回灌井、试验井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利用计划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热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

用水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经批准领得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规划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凿井,须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新凿地下热水井,应按技术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水单位持验收报告向市地热处申领开采许可证。

未领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四、用水单位要安装地下热水井水表,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

水费标准:70℃以上(含70℃)的热水,每吨八分;51℃—70℃的,每吨六分;50℃以下(含50℃)的,每吨四分。

农、林、渔业,医疗以及营业性浴池、游泳场使用50℃以上的热水,每吨四分;不足50℃的,每吨二分。

五、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市地热处按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

各用水单位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

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超用量在计划指标百分之五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九的,按原价的五倍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京发改规[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10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等4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地热能开发和热泵技术应用,我们制定了《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8日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地热能是绿色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热泵是一种节能环保新技术,能够实现地热能、余热等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积极开发地热能和发展热泵系统,对优化本市能源结构,减缓资源压力,实现供热多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地热能开发和热泵技术应用,改善大气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领域本市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居民住宅楼使用热泵供暖系统,支持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利用热泵系统进行清洁改造;重点推进余热、土壤源、再生水(污水)热泵和深层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重点任务(一)充分回收余热资源。

新建的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同步建设余热热泵供暖工程,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加装余热热泵回收装置。

重点完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太阳宫和郑常庄等燃气热电厂余热热泵供暖工程,加快开展科利源、鲁谷和北重等大型锅炉房利用热泵回收余热资源工作。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对于满足能源需求、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地热资源的定义和分类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根据温度、用途等因素,地热资源可分为高温地热资源、中温地热资源和低温地热资源。

高温地热资源主要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则广泛应用于供暖、洗浴、医疗、农业等领域。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1、勘查规划勘查地热资源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域地质条件、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勘查许可从事地热资源勘查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交包括勘查方案、资金证明、技术能力等相关材料。

3、勘查工作要求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工作,确保勘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勘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造成地质灾害。

三、地热资源的开发1、开发规划开发地热资源应依据勘查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开发规划。

开发规划应包括开发规模、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取得开发许可证。

申请开发许可证应提交包括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开发方案应符合地热资源开发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开发技术要求开发单位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开发效率和利用率。

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地热流体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地热资源的稳定开采。

四、地热资源的利用1、利用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优先满足民生需求,鼓励多领域综合利用。

2、利用方式根据地热资源的温度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

例如,高温地热资源用于发电,中低温地热资源用于供暖、洗浴、医疗等。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一、引言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有效管理,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地热资源的定义和分类(一)地热资源的定义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分类根据温度的不同,地热资源可分为高温地热资源(温度大于150℃)、中温地热资源(温度在 90℃至 150℃之间)和低温地热资源(温度小于90℃)。

低温地热资源又可进一步分为热水型(温度在60℃至 90℃之间)、温热水型(温度在 40℃至 60℃之间)和常温型(温度在 25℃至 40℃之间)。

三、地热资源的勘查(一)勘查规划国家和地方应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的重点区域和勘查目标,确保勘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勘查许可从事地热资源勘查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三)勘查要求勘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查工作,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勘查报告。

四、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开发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注重效益、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取得开发许可证。

开发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开发方案开发者应编制详细的开发方案,包括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利用途径、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四)梯级利用鼓励采用梯级利用的方式,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例如,先用于发电,再用于供暖、洗浴等。

五、地热资源的保护(一)回灌要求为了保持地热资源的可持续性,对于采用抽取地下热水方式开发的地热井,应按照规定进行回灌。

回灌量和回灌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环境保护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大气等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监测制度建立地热资源监测制度,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资源的变化情况。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一、引言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然而,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其开发活动的安全与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管理范围与原则(一)管理范围地热资源管理涵盖了从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到保护的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地热井的建设、地热流体的开采、地热能源的转换与利用等环节。

(二)管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地热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为目标,确保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对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在地热开发中实现多种用途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开发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勘查管理(一)勘查规划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区域、重点勘查目标和勘查进度。

勘查规划应基于对区域地质条件、地热资源潜力的科学评估。

(二)勘查资质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勘查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勘查成果管理勘查单位应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包括地热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信息。

这些成果将作为后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管理(一)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开发方案、环境保护措施、资源利用计划等内容。

(二)开发方案开发方案应经过科学论证,包括地热井的位置、深度、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同时,要考虑与周边已开发地热资源的协调和整合。

(三)开采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和可持续开采能力,确定合理的开采量。

对超过许可开采量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五、利用管理(一)利用方式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常见的利用方式包括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热温泉旅游等。

(二)能效评估定期对地热资源利用项目进行能效评估,推动企业优化利用方式,降低能源消耗。

(三)余热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充分考虑地热流体的余热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4]19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9.07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
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7日京发改[2004]191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保护我市地热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
1 / 1。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需求一:解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内容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供热采暖行业,确保居民和商业建筑获得安全、高效和可靠的供热服务。

该管理办法从市政府对供热企业的要求、供热费用计算、暖气供应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供热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

经营期满且符合退出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退出市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供热企业还应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供暖过程中的问题和紧急事件。

管理办法对供暖费用计算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供热企业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标准,合理计算供热费用。

费用的涨幅应在规定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提高供热费用。

同时,供热企业也应按时向用户提供费用明细和结算证明,确保透明度。

供热时间也是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

根据气象条件和用户需求,供热企业应合理确定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应提供稳定的供暖服务,确保供热设施和设备运行正常。

总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供热企业的经营条件、费用计算、供热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用户权益的保障。

需求二:回答关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1. 供热企业是否有合法经营资质?是的,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才能从事供热服务。

这样可以确保供热企业具备提供高质量的供热服务的能力,保障用户的权益。

2. 供热费用如何计算?供热费用的计算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

一般情况下,供热费用会根据所使用的供暖面积、热量消耗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的算法和比例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3. 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如何确定?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是根据气象条件和用户需求来确定的。

市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气象情况,调整开始供暖的日期,并根据用户的反馈和需求,合理确定供暖结束的时间。

供热企业需要确保在供暖期内提供稳定的供暖服务。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___)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___)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___)___发布第216号令,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该办法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冬季采暖需求,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因此,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并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本办法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同时,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本办法要求,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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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进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理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湿度在25℃以上(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湿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湿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

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

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

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热回动态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

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湿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湿度不得高于30℃。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采计划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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