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的变更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开完庭变更诉讼请求

开完庭变更诉讼请求

开完庭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诉讼中的请求进行合理的变更。

变更诉讼请求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诉讼请求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以下是关于开庭变更诉讼请求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一、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庭审阶段变更诉讼请求,并且法院也有权作出相应的裁决。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前提条件1. 诉讼请求具有变更的可能性:对于已经具备法定要件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变更,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2. 庭审未终结:变更诉讼请求的前提条件是庭审未终结,即案件还在审理当中。

3. 受理期限内:对于一审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的受理期限为庭审阶段。

对于二审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的受理期限为新一审庭审期间。

三、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1. 提交书面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清晰、明确地表明所请求的变更内容,并且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 庭前口头申请:在庭审前,当事人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接受口头申请,并对此进行记录。

四、法院对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1.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请求:法院会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新的请求内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请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请求进行驳回,并继续按照原有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五、被告的意见和举证责任1. 被告对于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在庭审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异议,认为变更请求不具备法定要件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抗辩。

2. 如果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论诉的变更

论诉的变更

一、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对于诉讼标的问题,在国外争论了一个多世纪,先后提出了旧实体法说或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诉之声明及事实理由合并说或二分肢说、三分肢说(程序主张、权利主张及生活事实理由)、诉之声明说或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和诉讼标的统一概念否认说等(注:陈荣宗。

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m]。

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7.335~355.)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一般是接受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注:柴发邦。

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60.柴发邦。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85),但近来也有学者对诉讼标的提出自己的看法(注:江伟、韩英波。

论诉讼标的[j]。

法学家,1997,(2)。

张卫平。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j]。

法学研究,1997,(4)。

张晋红。

民事之诉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92.)。

笔者认为,诉讼标的既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也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的内容,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不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的进行是毫无意义和目的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形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的;没有诉讼请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将失去直接的目标,诉讼标的也无以存在。

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因而识别诉讼标的多寡的标准,取决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多寡。

如,侵犯名誉权案件,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个,但由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个,即由侵害名誉权引起的侵权行为之债,故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

民诉之诉的分类

民诉之诉的分类

跟着中公学民诉之诉的分类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的请求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请求。

确认之诉又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积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给付之诉包含给付行为和给付财物。

1.行为。

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修理被追尾的车辆,不作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等。

2.财物。

给付财物包括给付货币或财产。

给付货币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财产例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

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法律关系进行消灭或变更。

例如离婚之诉、变更合同内容之诉、解散公司诉讼。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现在存在婚姻关系,但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2.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

如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原被告对财产的共有关系没有争议,现在双方也同意变更这一共有关系,但就如何变更持不同看法,如原告要求双方平均分配共有财产,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只能分配到共有财产的30%的份额。

【参考题目】1.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

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探讨

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探讨
再次,诉讼请求的变更所涉及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否则将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诉讼请求变更的实质要求
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变更诉讼请求,何种不应,司法实践对此亦存争议。从诉讼请求的概念和一般理论分析,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事实与理由,责任的承担应是一项完整的诉讼请求应有的内涵,确定诉讼请求应否以及是否变更应以此为据。
诉讼程序的推进,包括举证、质证以及证据的认定均应围绕人民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点进行,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认识错误,将导致其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不当,影响其权利的行使,以及可能承担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而我国素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和实用主义的法律传统,诉讼请求变更的规则亦以此为源。学理上,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权利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为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包括释明的义务亦应尊重该意思自治、自由处分的行为。法律规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因不同的主体限于其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识容易产生偏差,进而影响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对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定案件的争点。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假设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展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论诉的变更的限制性因素

论诉的变更的限制性因素

为诉之变更 ,则是否必须对请求基础的同一性进行判断?对 出具体事例的请求基础 。请求基础简单地说就是一个民事法 此,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 陈计男先生认为 , “ 宜解为在请 律关系中具体的原 因基础事实 ,即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求基础事实同一之前提下, 得为扩张声 明。” 而日 本的三月章 对应的一个具体特定的事实。 法律关系的构建不是空中楼阁, 则 主张 “ 事实 实是 不需要这 类判断 。 ” 学 界争议 颇多 , 笔者 主张 而是 由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交叠整合融为一体的,换句话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1期
论诉 的变更 的限制性 因素
刘 佼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昌平区 1 0 0 0 8 8 )
【 摘 要】 本篇论文 旨在研 究诉的变更 的限定性 因素 ,将 限定因素界定在请求基础角度 ,先论述 了对诉的 变更 范围进行 限定 的必要
诉的请求必会导致对被告诉权的侵害,从理论和现实多角度 和平等对待的法律精神 ,如何合理扩大原告方的请求范围同 考虑,将诉的请求的范围限定在同一请求基础范围内是合理 时又使诉讼程序向着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平等的方式发展。 的也是 切实可行 的 。 论文 基于 以上思路展 开论述 , 对 请求基 础 诉的变更制度设置的最初 的目标是考虑到原告因自己的疏忽 的概念进行界定 ,全文的重点在于以请求基础同一性作为诉 和不可避免的情事变更引起 的对诉讼请求的更正的要求, 此
个 要素 所构 成 , 因之 , 诉 之三要 素 中 , 如 有其 中一 个 或数 个要 讼 法学 家三月章先 生把诉 的变更 定 义为 “ 诉 讼受 理后 原告对 审判 对象 的变更 。” 笔 者认为 , 诉 的变 更就 其最本 质 的特征应 为诉 的标 的 , 即诉 所针 对的法律 关系 和原 因事 实 。 而诉 的主体

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

2012年第6期山东社会科学No.6总第202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2·法学研究·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王弘宁(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

在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之变更制度包括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及公诉变更制度等,即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改变、追加或撤回起诉的法律制度。

诉之变更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手段,虽受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特征的限制,但本身并不为诉审同一原则所排斥。

为完善诉之变更制度,我们应采用诉讼客体自然事实同一说理论,结合诉审同一、控审分离原则,使诉之变更制度更趋合理,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罪名;禁止重复追诉[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6-0127-04一、刑事诉讼客体与诉之变更制度刑事诉讼客体是指诉讼主体实施刑事诉讼行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①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研究虽然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对其内容及特征的认识仍存在分歧。

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客体包括案件事实与刑事责任,而刑事诉讼客体的基本特征是单一性与同一性。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并且认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与同一性是论证起诉效力和既判力的重要理论基础与逻辑前提,为起诉效力和既判力效力划定了范围,形成了起诉效力与既判力效力对诉之变更的限制。

刑事诉讼起诉的效力是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包括不告不理与诉审同一,二者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审判范围应当受制于起诉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与对事的效力),诉审同一是指裁判的范围与起诉所指控的范围必须是相同的,对起诉效力范围的认知与研究应以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与同一性为基础。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如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其特点为:①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② 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③ 请求法院确认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2、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如请求交付货物、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根据物的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和种类物给付之诉。

另外,给付之诉根据给付的时间又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无论何种给付之诉,其特点有:①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② 双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③ 要求义务人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3、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如请求判决离婚、解除收养关系、撤销合同、变更合同等)变更之诉也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其特点为:① 当事人之间就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无争议;② 当事人之间就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发生争议;③ 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即消灭。

4、需要注意的是,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确认之诉的结果在于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中也可能会包含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但这并不能使其成为确认之诉。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进行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利撤销或变更其诉讼请求。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与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

一、撤销诉讼请求程序撤销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撤销诉讼请求的程序一般如下:1. 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在撤诉申请中清楚表明自愿放弃原先的诉讼请求;2. 法院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确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即原告真实意愿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存在,法院将作出撤诉裁定;3. 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案件即告终结。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原告的撤诉申请被法院接受,原告将失去再次起诉同样事项的权利。

因此,在撤诉前,原告应慎重考虑,并评估撤诉的利弊。

二、变更诉讼请求程序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将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改变为其他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一般如下:1. 原告通过书面申请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申请中应清楚说明变更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具体诉讼请求;2. 法院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合理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处理;3. 法院将告知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并给予被告适当的答辩期限;4.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分别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5. 法院依法审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判决。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变更诉讼请求的经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变更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有权拒绝受理变更请求。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撤销还是变更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程序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原告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原告在行使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变更诉讼请求的说明

变更诉讼请求的说明

变更诉讼请求的说明
当涉及到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需要修改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时,
就需要进行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诉讼参与人对原来提出
的请求或答辩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一种法律行为。

变更诉讼请求的目的是为了使诉讼过程更加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在诉讼过
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但是,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
程序。

首先,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任何对法律法规的违反都
是不允许的,变更的请求应当依法成立并有证据支持。

其次,变更诉讼请求应该在适当的时间内进行。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必须遵循所在
法律的规定。

另外,变更诉讼请求还需要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经过法庭的
批准。

在一些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变更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变更诉讼请求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也需要遵守
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时,需要确保请求合法合理,并遵循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变更诉
讼请求才能够得到受理和审查,并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

变更和撤诉的程序

变更和撤诉的程序

变更和撤诉的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当一方当事人需要对原先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或者撤诉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变更和撤诉的程序,确保您了解并正确执行这些程序。

一、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原先的诉讼请求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情况。

以下是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1. 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变更请求后,将通知对方当事人作出意见陈述。

同时,法院会仔细审查变更请求的合理性和法律性质,确保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 法院决定:在对双方意见进行审查后,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如果变更请求合法合理,法院将核准变更,并在笔录上做出相应记录。

二、撤诉的程序撤诉是指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撤回诉讼请求,结束诉讼程序的行为。

以下是撤诉的程序:1. 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说明撤诉的原因和意愿,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2.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法院审查:法院收到撤诉申请后,将通知对方当事人就是否同意撤诉作出意见陈述。

法院会仔细审查撤诉的真实性,确保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3. 法院裁定:根据对双方意见的审查,法院将作出裁定。

如果双方均同意撤诉且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裁定撤诉,并记载在诉讼笔录上。

三、变更和撤诉的效力无论是变更请求还是撤诉申请,它们的效力都需要在法院的裁定下才能生效。

法院作出裁定后,变更或撤诉请求即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变更或撤诉生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义务将会随之改变。

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和适应变更或撤诉后的新情况,以便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结语变更和撤诉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正确和规范地执行变更和撤诉程序,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有效维护。

希望本文能对您在变更和撤诉的程序方面有所帮助,并为您的诉讼事宜提供必要的指导。

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三、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四、可能的结果和影响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进展和情况,有时需要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近日,一名原告决定将其诉讼请求从原先的 5 万元变更为 1 万元。

这一变更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可能有多种。

首先,原告可能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原先的诉讼请求过高,因此对其进行了调整。

其次,原告可能与被告达成了一定的和解协议,为了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原告决定将诉讼请求降低。

此外,还可能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原告决定变更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根据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其要求被告赔偿 1 万元。

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其身体和心理上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可能的结果和影响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 万元的决定,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和影响:1.法院审理时间缩短:由于诉讼请求的降低,法院审理的时间和精力可能会相应减少,从而提高审理效率。

2.被告应对压力减轻:被告在面对 1 万元的诉讼请求时,可能感受到较小的压力,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

3.社会舆论影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讨论,对于法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一定的影响。

五、结论总之,原告决定将诉讼请求从 5 万元变更为 1 万元,可能出于多种原因。

这一决定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变更

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变更

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变更
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变更是指在进行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申请改变原先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对特定内容作出新的判决。

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变更通常需要依据以下情况进行:
1. 改变损失赔偿额:原告或被告认为原先的损失赔偿额不合理,因此申请法院对赔偿额进行修正。

2. 新增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可能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申请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例如要求赔偿特定的损失。

3. 改变责任判定:原告或被告认为原先的责任判定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因此申请法院对责任进行修改。

在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变更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原告或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要求变更的内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公告告知:法院在受理变更请求后,应当公告告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可以了解变更的内容,并准备好相应的辩护材料。

3. 听证辩论:法院会为变更请求的审理安排听证辩论,各方当
事人可以在听证中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

4. 判决裁定:法院依据听证辩论的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诉讼请求变更并非随意可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接受变更请求。

另外,变更请求可能会延长诉讼的时间,并增加诉讼的复杂性,因此申请方应当谨慎考虑是否提出变更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退费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退费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退费申请英文回答:How to Change a Motion and Request a Refund.Changing a Motion.1. File a motion to amend or withdraw the original motion. This motion should state the reasons for the change and should be filed with the court.2. Serve the motion on all parties to the lawsuit.3. Attend a hearing on the motion. The court will consider the arguments of all parties and will decide whether to grant the motion.Requesting a Refund.1. File a motion for a refund. This motion should statethe reasons for the refund and should be filed with the court.2. Serve the motion on all parties to the lawsuit.3. Attend a hearing on the motion. The court will consider the arguments of all parties and will decide whether to grant the motion.中文回答:如何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退费。

变更诉讼请求。

1. 提交变更或撤回原诉讼请求的动议。

该动议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并应向法院提交。

2. 将动议送达给诉讼中的所有当事人。

3. 参加有关该动议的听证会。

变更案由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变更案由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变更案由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变更诉讼请求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诉讼事实或者证据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改原先的诉讼请求或者其他诉讼事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

法律上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且法院也有权根据当事人的变更申请来进行变更。

但是,当有一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拒绝对该变更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一解释。

一、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和影响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在原本的诉讼案件中,可能获得了一定的实利权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是希望维护这种已经获得的权益,或者是不想承担更多的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

但是,当事人如果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也要面临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首先,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将可能失去继续开展诉讼工作的机会。

因为法院并不一定会同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认为这个变更请求是合理、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有权力对该变更进行变更,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遵守法院的判决,让法院执行判决,那么他将无法继续参与该诉讼案件的诉讼工作,并将被视为撤回诉讼。

其次,当各方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将增加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费用。

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将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和费用。

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证据和事实数据都需要对应的修改,可能还需要重新调查和收集证据。

而且,随着诉讼时间的推移,诉讼费用也将不断增加,这对一般的当事人来说将会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最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也会对当事人的信誉和形象造成损害。

很多人认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诉讼风险和形象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在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有证据不符实,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法律打击和严重的信誉损失。

二、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如果拒绝变更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几份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几份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几份一、引言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案件发展情况可能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的正式书面文件。

本文将介绍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需要准备几份的问题。

二、背景分析在正式讨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份数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是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并且需要提供变更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份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需要递交到法院,其中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等诉讼参与人。

因此,每个当事人都需要准备一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如果一起案件中存在多个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那么每个当事人都需要准备自己的一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四、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格式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

在书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格式要求:1. 条目清晰:在申请书中,需要将变更的诉讼请求以明确的条目罗列出来,确保清晰易懂。

2. 事实陈述:在申请书中,需要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详细陈述,以便法院了解案件背景。

3. 理由阐述:在申请书中,需要对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进行清晰的陈述和解释,以使法院理解当事人的意图。

4. 证据提供:在申请书中,应附带与变更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五、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准备的份数根据案件中的当事人人数而定,每个当事人都需要准备一份。

为了确保申请书的有效性,申请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并清晰陈述变更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提供相应证据。

提供清晰、准确、合法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上为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几份的简要分析。

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

作者: 王弘宁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127-13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罪名;禁止重复追诉
摘要: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

在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之变更制度包括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及公诉变更制度等,即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改变、追加或撤回起诉的法律制度。

诉之变更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手段,虽受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特征的限制,但本身并不为诉审同一原则所排斥。

为完善诉之变更制度,我们应采用诉讼客体自然事实同一说理论,结合诉审同一、控审分离原则,使诉之变更制度更趋合理,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目的。

诉讼变更申请书范本

诉讼变更申请书范本

致:[具体法院名称]诉讼变更申请书尊敬的法官:我,[申请人姓名],性别:[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人出生日期],民族:[申请人民族],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现就与我有关的[具体案件名称]一案,向贵院提交诉讼变更申请。

一、原告诉讼请求1. 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 原告诉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变更诉讼请求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我现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 事实依据(1)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我购买货物,总价款为XX 万元。

(2)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相关条款]规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事实与理由1. 被告未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上述变更诉讼请求。

五、证据1. 《购销合同》及其附件。

2. 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证明文件。

3.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依据。

4. 其他支持变更诉讼请求的证据。

六、诉讼请求的变更对案件的影响本次诉讼请求的变更,有利于明确被告的违约行为,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七、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特此向贵院提出诉讼变更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支持我的变更诉讼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以上学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诉的变更是否仅限于诉讼标的的变更?对此,台湾学者陈荣宗先生持肯定观点,而杨建华、吴明轩、陈计男等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既然诉的要素并不单指诉讼标的,因而在诉讼标的不变的情况下诉的其他要素变化也会引起诉的变更。如,原告起诉主张因继承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请求被告迁出房屋;诉讼中原告改为主张因赠与取得房子所有权,请求被告迁出。此种情形即为因事实理由变化引起的诉的变更,但诉讼标的未变。第二,变更当事人是否属于诉的变更?对此,日本有学者认为,变更诉状所表示的当事人,并不属于诉的变更(注: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82、183.)。笔者认为,变更当事人应属于诉的变更。在当事人更换情形下(我国现行法已取消当事人更换,但在理论上应否取消是有争议的),更换前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诉;在追加共同诉讼人情形下,追加前为单一之诉,追加后为合并之诉,既然为合并,至少应有两个诉。在这两种情形下,若仍坚持变更当事人不属于诉的变更,已与现实不符。第三,诉的变更是否包括诉的追加?对此,我国台湾学者是严格区分诉的变更和诉的追加的。诉之追加指原告的原诉系属后,追加原诉未有之他诉,若以原诉为x,追加之诉为y,诉之追加结果,系属于法院之诉变为x+y。而诉的变更指原告于原诉诉讼系属后,以变更之诉(他诉)替代原诉,撤回原诉之情形,即x→y之情形(注: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4.214~215.)。而日本有学者将诉的变更分为维持原来请求同时又另外追加请求的(追加变更)和以新请求代替旧请求的(替换变更)两种情况(注:兼子一,竹下守夫. 民事诉讼法(新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82、183.)。笔者认为,无论是台湾学者区别诉之追加和诉之变更,还是日本学者将诉的变更区分为追加变更和替换变更,概念都是非常清楚的,都承认两种不同的情况。为方便叙述,似更宜将诉的变更划分为诉的追加变更和诉的替换变更。但这仅仅是从诉在质上的变更来说的。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分为量变和质变,由量变到质变,诉的变更也不例外。诉在质上的变更表现为诉的追加变更和诉的替换变更。关于诉在量上的变更,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规定扩张或减缩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注:新编六法全书[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400.)。台湾学者认为, 原告就诉之声明为扩张或减缩,属诉之追加或变更。扩张诉之声明包括量之扩张,如原告先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后声明追加请求为80万元;质之扩张,如原告先请求确认50万元债权存在,后扩张请求为被告给付50万元。减缩声明也分为量之减缩和质之减缩,如原请求赔偿80万元,后减缩为50万元;原请求给付货款80万元,后减缩声明为确认80万元货款债权存在。至于扩张诉之声明是否在同一诉讼标的范围内,法律规定不明确,学者们的理解不一(注: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m]. 台湾:台湾三艮书局,第218页;吴明轩.民事诉讼法[m].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173.)。笔者认为, 诉在量上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两方面。就诉讼标的来说,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变前提下,诉讼请求的变化,即台湾民事诉讼法上的诉之声明在同一诉讼标的范围内的扩张或减缩,只能引起诉在量上的变更。而诉之事实理由的变化,一般只能引起诉在量上的变更,除非事实理由的变化同时还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四种观点也认为,诉是一种制度,但与第三种观点不完全相同。所谓诉的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请求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这个制度要求:当事人相互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时,如果不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就必须交由审判机关审判,不允许用个人强力去解决。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案件范围的规定以及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是对诉的直接的具体规定,是诉的制度的主要内容(注:黄际华.论诉的制度[j].江西法学,1987,(3).)。
关于诉的要素,有人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注: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60.柴发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285)。有人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注: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2. 周道鸾.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45.)。 有人认为,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理由(注: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72.)。 还有人认为,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三个要素所构成(注:杨建华.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研究[m].台湾:广益印书局,1981.234.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4.214.吴明轩. 民事诉讼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170.)。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是国家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当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在什么情况下,在多长期限内可以提请法院解决,这是由实体法规定的。根据什么条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什么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这些是由程序法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法律上诉的制度(注:刘家兴. 有关诉和诉权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1985,(6).)。
Hale Waihona Puke 三、诉的变更是指诉的要素的变化 由于对诉以及诉的要素认识不同,从而对诉的变更的理解也不同。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教材一般不谈诉的变更,而是谈诉讼请求的变更(注:柴发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83、284、291.)。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使用增加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注:民事诉讼法第52、126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184条.)。之所以如此,笔者猜测可能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诉界定为诉讼请求有关。从历史上看,不同诉讼标的学说对诉的变更的理解不同。如依二分肢说,凡事实理由与诉之声明两种要素之一发生变更或两种要素均发生变更之情形,即为诉之变更(注: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m]. 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7. 337.)。依一分肢说,原告之诉之声明如不发生变更,即使其诉之事实理由有变更,亦不发生诉之变更问题(注: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m]. 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7. 342.)。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当事人、诉讼标的、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为诉的三个要素,如有其中一个或数个要素追加或变更时,即发生诉之追加、变更问题。诉之变更,指原告起诉后提起新诉以代替原诉;诉之追加,指原告起诉后提起新诉以合并于原诉(注:杨建华.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研究[ m].台湾:广益印书局,1981.234.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4.214.吴明轩.民事诉讼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170.)。也有学者认为, 诉之变更指原告以新诉讼标的代替原有诉讼标的之情形;若原告以新诉讼标的加入原有诉讼标的,成为诉之合并状态,谓之诉之追加(注: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m].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7.400.)。日本有学者认为,诉的变更是指在诉讼系属之后,原告以变更诉状记载事项的请求意旨和原因的方法来变更审判事项的同一性和范围(注: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82、183.)。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将诉界定为制度是不妥当的。毫无疑问,诉是由法律规定,关于诉,法律规定了一些规范,但不能据此就认定诉为一种制度。若照此,法律上的一切概念都可界定为一种制度。诉权为关于诉权的制度,诉讼标的为关于诉讼标的制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等等。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若将诉解释为制度,将无法理解诉的变更、诉的合并、诉的分离等。诉若为一种制度,如何谈得上变更、合并和分离?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将诉界定为诉讼请求也是不妥当的。关于此,最基本的理由是,诉讼请求性质上发生变化,诉并非必然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如侵犯名誉权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赔礼道歉,诉讼中原告放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完全不同,但诉讼标的及诉在性质上均未发生变化。诉的变更并非必然伴有诉讼请求的变化。诉包含了诉讼请求,但诉不是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诉讼标的既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也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的内容,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不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的进行是毫无意义和目的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形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的;没有诉讼请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将失去直接的目标,诉讼标的也无以存在。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因而识别诉讼标的多寡的标准,取决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多寡。如,侵犯名誉权案件,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个,但由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个,即由侵害名誉权引起的侵权行为之债,故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在实体法请求权竞合时,是否也像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一样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注:张卫平. 诉讼标的理论与发展[j].中外法学,1992,(3).)?回答应是否定的。对于实体法上请求权竞合主要是不法侵害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竞合,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办法,都不允许同时或先后根据两种不同的实体法上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论诉的变更
作者:王国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