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
可交换公司债券详述
可交换公司债券详述
一、可交换债券释义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
二、我国可交换私募债的法律法规背景
我国可交换私募债券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深交所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小微型企业可依据《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可交换私募债券。
三、可交换私募债的特点
➢定义:中小微型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可交换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适用范围: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发行,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发行
✓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其余主体无法发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期限:1年以上
➢交换期:发行期首日开始后6个月至债券截止日
➢标的股票限售要求:进入交换期时为可流通股份
➢利率:3-7%
➢质押率: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一般而言质押股票对应市值小于或等于融资总额
➢初始换股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及前20日交易均价的90%
四、可交换债券融资或减持优势分析
1、与股票质押融资的对比分析
2、与大宗交易减持的对比分析
五、可交换私募债的审核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
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
指引第7号
——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
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4.29
•【文号】深证上〔2022〕438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
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证上〔202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
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业务简介(陈昕)-2016年投资银行总部新员工培训
1.1 可交换公司债内涵及业务背景
(二)可交换债出台的背景和最新动态(续)
2、中小企业私募可交换公司债 • 2012年年中,为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沪深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3年交易所还依据上述私募债试点办法推出了“中小企业 可交换私募债”。虽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性质上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基本 相同,但是发行主体仅限于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只能采用私募形式债,2013 年深交所发布 《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随后发行了深交所首只可交换私募债“13 福星 债”。
1
第一章
可交换公司债业务背景
1.1 可交换公司债业务背景 1.2 可交换债的主要法律规范
2
1.1 可交换公司债内涵及业务背景
(一)可交换公司债定义
根据证监会2008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41号)(以 下简称“试行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EB”) 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企业LOGO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业务简介
研究拓展部 2016年 1 月
目录 第一章 可交换公司债业务背景 第二章 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简介及最新政策动向 第三章 可交换债和可转换债差异分析 第四章 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和公募可交换公司债差异分析 第五章 可交换债的会计处理 第六章 可交换公司债发行概况 第七章 投行业务机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2.11.01
•【文号】
•【施行日期】2002.1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
(参考文本)
版本及修订说明
目录
填报说明 (3)
第一部分特殊发行条款 (5)
第二部分增信机制 (15)
第三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 (31)
第四部分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41)
第五部分持有人会议规则 (45)
第六部分受托管理人 (46)
填报说明
一、本参考文本涉及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特殊发行条款、增信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六个部分。发行人在编制募集说明书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章节时,可参考本文本内容进行约定,但应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条款顺序和体例结构适当调整本参考文本的条款序号。
二、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形成整体意志的集体决策机制,系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应将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披露于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部分。发行人可参考深交所此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拟定相应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行使权利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监督,受托管理协议亦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应将受托管理协议中涉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部分,披露于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人部分。协议的拟定应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本参考文本相关标识的说明:
1.“______”及“()”内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就其中已列明的数字或比例等,建议以此为最低标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更严格的约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2.05
•【文号】深证上〔2021〕179号
•【施行日期】2021.03.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1〕179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管理,维护可转债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现就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本所可转债交易的行为。
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交易,应当履行报告义务。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从事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会员客户;
(二)会员,直接使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
等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机构”);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会员客户首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会员应当核查客户提交的信息,并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会员及其他机构首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告。
四、会员及其他机构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可转债程序化账户报告”栏目向本所报告客户及其自身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年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务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指南中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担保标的股票】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转股、红利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担保的标的股票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情况。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发行申请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交换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五条【担保物补足】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预备用于交
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
须补充足额的股票。
第六条【优先受偿】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发行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担保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第二章担保物登记
第一节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七条【担保及信托专户】在公募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石化可转换公司债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石油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石油化工可转换公司债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石油化工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篇一: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
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一
国内可交换债市场发展
事实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可交换债于2008年就被首次提出,当时证
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可
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作为换股标的的公司股票、可交换债的期限规模、具体条款都做了详细的要求规定。2009年,健康元尝试推出首
个可交换债,但最终胎死腹中。
2013年5月,深交所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
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种细节,以促进中小企业可交
换私募债成行。同年10 月底,福星药业成功发行1 年期、2.57 亿元可交换债“13 福星债”,成为中国首例可交换债,该债券已于2014
年全部完成换股。
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可交换债市场的表现可以用“井喷”来形容,
尤其是发行程序较为简易、对发行主体和标的资产的要求相对低些、条款设置较为灵活,甚至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专款定制的私
募可交换债。根据西部利得基金的数据统计,2015年共发行4只公
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了1只,融资余额92亿元,同比增长
了105%;2015年共发行17只私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16只,融资余额109.05亿元,同比增长514.02%。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共发行公募2只,融资余额合计33亿元;发行私募可交换
债19只,融资余额合计92.03亿元;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上
关于持续规范和完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事项的通知
关于持续规范和完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续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发行等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可交换债按不同发行对象,可采用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在本所办理发行事宜。
二、
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人民币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三、
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网上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交换债。投资者参与可交换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交换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交换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网上申购。
四、
投资者网上申购可交换债无需缴付申购资金,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结算参与人错报、漏报或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8.10.28
•【文号】
•【施行日期】2008.10.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2008年10月28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第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第七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深证上〔2023〕982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
第2号
——簿记建档》的通知
深证上〔2023〕98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深证会〔2016〕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
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号:深证会[2019]40号
颁布⽇期:2019-01-17
执⾏⽇期:2019-01-2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交易品种、⽅式与时间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节⼀般规定
第⼆节应计利息
第三节债券现券竞价交易
第四节债券现券⼤宗交易
第四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节⼀般规定
第⼆节债券回购竞价交易
第五章交易信息披露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公开发⾏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标准券⽅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式由本所另⾏规定。
第⼆章交易品种、⽅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竞价交易、⼤宗交易等⽅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式。
债券现券采⽤竞价交易⽅式的,每个交易⽇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债券回购交易采⽤竞价交易⽅式的,每个交易⽇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27为连续竞价时间,15:27⾄15:3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深交所 可交换债 交易规则
深交所可交换债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开展证券交易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也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创业板交易所。在深交所的交易市场中,可交换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券产品,其交易规则相对较为独特和复杂。
可交换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征的可转换证券,它是按照一定比例可以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的债券。在深交所,可交换债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发行条件:可交换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发行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且已连续两年盈利或最近一年盈利。同时,发行公司的负债率不能超过50%。
2. 发行方式:可交换债的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公开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方式,而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进行的发行。
3. 交易方式:可交换债在深交所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交易和大宗交易。一般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大宗交易是指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规模较大。
4. 交易时间:深交所的可交换债交易时间与其他债券的交易时间相同,即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5. 交易费用:可交换债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交易佣金根据交易金额的比例收取,而印花税是按照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的。
6. 交易规则:深交所对可交换债的交易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交易单位为手,每手面值为100元。交易价格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精度为0.01元。交易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资金和债券账户,交易双方需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
7.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可交换债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发行公司需要及时披露与可交换债相关的信息,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同时,深交所也会定期公布可交换债的交易信息。总的来说,深交所的可交换债交易规则相对独特,需要投资者对债券市场有一定的了解和经验。投资者在进行可交换债的交易时,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规则和公告,了解市场风险,合理制定投资策略。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证券经纪人,获取更多关于可交换债的信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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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
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上[2014]282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14〕282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8月1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九)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4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