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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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修订情况显示,深交所正在致力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运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一、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引入市场化定价机制。

修订后的细则强调要合理确定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和转股比例,引导市场参与者通过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可转债进行定价,提高可转债的流动性和投资价值。

2.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修订后的细则要求发行人提供更准确、及时和全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公司业绩、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提升信用评级要求。

修订后的细则要求可转债的发行人必须至少具有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评级,以提高市场对可转债发行人的信用认可度。

4.拓宽可转债的投资范围。

修订后的细则取消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发行人必须为上市公司等,放宽了可转债的投资范围,增加了市场的选择性。

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1.优化发行条件。

修订后的指南减少了发行条件方面的限制,例如降低了发行人上市时间的要求,缩短了发行申请的审批时间等,以便更多的上市公司能够发行可转债。

2.完善发行流程。

修订后的指南在发行流程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流程,简化了发行申请的办理程序,提高了发行效率。

3.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

修订后的指南加强了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监管要求,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防范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进一步完善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和发行流程,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深证上〔2022〕489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2〕48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拓宽科技创新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公司债券。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

第三条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本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以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可以在债券全称和简称中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

募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特定专项用途的,可以在债券名称中增加专项标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债券交易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与股票市场相比,债券市场更加稳健和成熟,也更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债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指南,对于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一部分,其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则成为了投资者们必须要深入了解和熟悉的内容之一。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债券交易的具体指南。

这些指南主要包括了债券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结算规定以及相关的监管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的发布旨在规范和指导债券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中学到的一些重要内容来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1.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对债券交易的各种规则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则包括了债券的发行方式、上市条件、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等。

在实际的债券交易中,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有助于投资者在交易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2. 交易流程:债券交易的流程也是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债券买卖的具体流程,包括了挂牌、报价、成交、撤销、成交确认、结算等环节。

了解这些流程,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交易时机,提高交易效率。

3. 结算规定:债券交易的结算环节同样非常重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中对债券交易后的结算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了交收时间、交割方式、资金划转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需要严格按照这些结算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包含了对债券交易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业务,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2018年12月28日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一)沟通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工作正式开始前(披露发行公告之前),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施过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披露发行公告三个交易日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利实施。

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方案实施的内部协调,并与结算公司进行沟通。

根据方案的不同,在经过充分的内部协调后,告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该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本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二)网上可转债发行业务有关要点1.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参见《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参考流程》(附件1)。

2.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可转债申购代码为“07××××”,其中“××××”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申购简称为“××发债”,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深证上〔2021〕240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1〕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同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

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二、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

本所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报送本所备案,证券公司应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8.08.27•【文号】•【施行日期】1998.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1998年8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及兑付,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网发行第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复审批准后,可向本所申请上网发行。

第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申请在本所上网发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文件:2.募集说明书;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第六条主承销商或发行人应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

第七条上网定价发行的申购程序为:1.申购当日(T日),投资者凭证券帐户卡申请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由本所反馈认购情况;2. T+1日,由本所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深证上〔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1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健全债券交易规则体系,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参与人指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交易参与人指引》施行前已进场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的非会员机构可沿用原进场方式参与本所债券交易,也可根据相关安排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具体安排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债券交易参与人指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 1 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一)具备较强的资本、资金实力与持续经营能力或具有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相应功能;(二)具有独立的交易团队;(三)具有完善的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具有能够支持开展债券交易的相关技术系统;(五)债券投资交易量较大,具有较强的债券交易需求;(六)近 2 年无债券交易结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深证上〔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深证上〔2022〕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以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通用回购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的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8.21
•【文号】深证会〔2015〕263号
•【施行日期】2015.09.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
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1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深证上〔2023〕98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备案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发行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9月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17]576号【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9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7〕5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订,本所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9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9月8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为您推荐】卫滨区律师银海区律师称多县律师武强县律师北仑区律师湖南律师南丰县律师我们都知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是公司债券的一个种类,但是它的票面利率相对于其他公司债券比较低。

深圳作为世界之窗,许多公司在此成立并生根发芽逐渐壮大,因此,为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进行合理化规范,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应运而生。

下面,小编将为您具体介绍。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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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
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上[2014]282号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14〕282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8月1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九)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4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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