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本付息期的计息利率。
第十三条贴现式国债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计入);
债券存续天数,是指债券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第十四条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0.01元。
第三节债券现券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六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七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第十八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第四节债券现券大宗交易
第二十条债券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成交申报。
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债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第二十二条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
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未匹配的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第二十六条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债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第四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