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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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深证会118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回购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深证会118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所定于2003年1月2日推出AAA级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企业债券回购开设3天和7天两个品种,证券简称分别为“RC-003”和“RC-007”,证券代码分别为131900和131901。

2.所有在本所上市的AAA级企业债券可折合成统一的企业债综合券形式(综合券代码为131991)进行回购交易。

3.企业债回购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债券回购交易收费标准如下表:┌────────┬───────────┬───────────────┐│企业债券回购品种│佣金│经手费│├────────┼───────────┼───────────────┤│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收0.1 │├────────┼───────────┤元;100万以上每笔收1元。

││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5.本所根据各个企业债券种的信用级别、二级市场表现定期调整各企业债券种的折合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现有上市企业债券2003年第一季度综合券折合比例如下:┌────┬────┬────┐│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折合比例│├────┼────┼────┤│ 111015 │01三峡10│1:0.95 │├────┼────┼────┤│ 111016 │01广核债│1:0.95 │├────┼────┼────┤│ 111017 │02电网3 │1:0.95 │├────┼────┼────┤│ 111018 │02电网15│1:0.98 │└────┴────┴────┘6.《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折合比例(字段26:XXZHBL)重新定义如下:对国债现券,表示该种国债折合成131990综合券的比例;对企业债券,表示该种企业债折合成131991综合券的比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6.12.15
•【文号】
•【施行日期】2006.12.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2006
年第二次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 2006年12月26日支付2006年第二次利息。

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609”,证券简称为“国债0609”),是2006年6月发行的20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700%,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1.850元。

二、本所从12月18日起至12月26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2月2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
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1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
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2.06.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6.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利息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年6月26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0609”,证券简称为“国债0609”,是2006年6月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0%,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5元。

二、本所从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26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2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2年6月26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
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6月11日。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

正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2008年8月15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612”,证券简称为“国债0612”),是2006年8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2.72%,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2.72元。

二、本所从8月12日起至8月15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8月1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

8月15日以除息价交易,并仅在当日采用提示性简称“XD国0612”,以示区别。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6.11.04•【文号】深证发[1996]374号•【施行日期】1996.1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9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深证发[1996]374号)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11月11日起,本所对各普通席位、债券特别席位全部开通债券回购业务,各单位无需办理开通手续即可开展该项业务。

现将债券回购业务开通之前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1、各单位应对柜台系统作相应修改,允许证券编码为“18”开头的回购品种能进行买卖和清算。

2、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参与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只有符合资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回购交易。

3、请各单位在柜台系统修改及测试无误后再行开通该项业务。

4、各单位在进行自营回购交易时,须统一使用债券自营账号“91+席位号+分支号(无分支号则为00)”。

5、在委托申报时,回购买卖方的确定是根据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双方的债券买卖地位而言的,即初始交易的出钱方为回购的卖方,进钱方为回购的买方。

6、本所债券回购经手费调整后,来不及修改柜台系统需要调帐的券商,可与资金交收部联系,联系电话为************。

如有疑问,请打咨询电话:************,3235201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债券【发文字号】深证会[2012]144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证会[2012]144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为确保《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92号)、《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8〕162号)、《关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的通知》(深证会〔2009〕41号)、《关于做好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准备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10日发布)、《关于贴现式国债实施净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7〕59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场公司债券结算制度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112号)同时废止。

2.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债券质押式回购统一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9个品种。

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及其标准券自2012年12月10日起,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名称统一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债券回购”);(2)原国债回购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原国债回购的未到期合约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对应的未到期合约;(3)原企业债回购品种RC-001(证券代码:131910)、RC-002(证券代码:131911)、RC-003(证券代码:131900)、RC-007(证券代码:131901)设置为停牌状态,在全部未到期合约到期后,企业债回购代码将摘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9.08.14
•【文号】
•【施行日期】2009.08.1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2009年8月31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613”,证券简称为“国债0613”),是2006年8月发行的7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2.8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2.89元。

二、本所从8月21日起至8月31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8月28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

8月31日除息交易,并在当日采用提示性简称“XD国0613”以示区别。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
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2.08.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8.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年8月31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0613”,证券简称为“国债0613”,是2006年8月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89元。

二、本所从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31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30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2年8月31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
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8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利
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2.05.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5.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利息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年5月25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0606”,证券简称为“国债0606”,是2006年5月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2元。

二、本所从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25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2年5月25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
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5月1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8月2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0.08.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0.08.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 2010年8月31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613”,证券简称为“国债0613”,是2006年8月发行的7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2.8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2.89元。

二、本所从8月23日至31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8月30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8月31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8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键信息项:1、回购股份的目的2、回购股份的方式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5、回购股份的数量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7、回购股份的用途8、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9、信息披露要求1、总则11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12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1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1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21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21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2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制定回购方案,明确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数量、实施期限、用途等事项。

3、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31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

32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41 上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42 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其他合法资金。

5、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实施期限5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2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6、回购股份的用途61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以用于注销、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62 用于注销的,应当自回购股份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7、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7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

72 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融资、避险和投资需求,深交所推出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这种交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目的与范围本主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交易双方就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所进行的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该协议对于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交易主体本协议为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参与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所签署。

其中,债券质押方(以下简称“质押方”)是有充分资格履行债务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深交所批准的组织;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方”)是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机构。

四、交易内容1. 交易品种: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品种为深交所发行的债券。

2. 交易金额:质押方将债券质押给回购方,回购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给质押方。

3. 交易期限:质押方与回购方约定的交易期限应明确规定。

4. 利率及费用:具体的利率及相关费用应根据市场利率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5. 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自行录入系统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交易。

五、交易流程1. 质押方将质押品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深交所,并向回购方提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请。

2. 深交所审核通过后,质押方与回购方签署具体的回购合同。

3. 质押方将质押品划入指定账户,并通过深交所提供的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 回购方在确认质押品到货后,向质押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

5. 交易期限届满后,回购方将交易金额返还给质押方,质押方将质押品解押并划回正常账户。

六、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债券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导致交易双方的盈亏发生变化。

2. 信用风险: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质押品的回购款项,或无法履行其他相关责任。

3. 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双方的操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交易无法执行或出现错误。

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债券品种。

第三条债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竞价和报价驱动的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条本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

第五条债券交易方式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

现货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回购交易包括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

第三章涨跌幅限制第六条债券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比例由本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新上市债券上市首日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次日起实行涨跌幅限制。

第四章异常波动与停牌第八条债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本交易所可以采取临时停牌措施。

具体停牌标准由本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九条停牌期间,本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公告风险提示、限制交易等。

第五章交易监管第十条本交易所对债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涉嫌违规的交易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特别标识第十二条对于特定类型的债券,交易所可以实行特别标识制度,以便投资者识别。

第十三条特别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债券、创新债券等。

第七章匹配成交与赎回第十四条债券交易通过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匹配成交。

成交结果由本交易所确认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五条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可转换或可赎回债券的转换或赎回,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回售业务准备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回售前做好资金准备,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回售款项。

第十七条回售业务应当按照本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确认,回售结果由本交易所公告。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交易所另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利
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2.02.13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2.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利息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6年记账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年2月27日支付利息。

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0601”,证券简称为“国债0601”,是2006年2月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1%,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51元。

二、本所从2012年2月17日至2012年2月27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2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2年2月27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
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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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

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附则
4.1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
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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