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关于调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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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江苏省xx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每年7月1日是我省社会保险新一年度的开始。xx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会不会有变化?省人社厅6月30日下发通知,公布了新一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本月起,全省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将从去年的15446元上调到16800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3089元。这是我省近年来首次没有提高缴费工资下限。

通知明确,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根底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xx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xx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根底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xx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根底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北京市社保2014年新政策

北京市社保2014年新政策

2014年北京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现将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凡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

2014年6月6日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4〕23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存档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自2014年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一)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20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最新2014年济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

最新2014年济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

最新2014年济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代理济南五险一金

一、自2014年度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执行时间由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我市2013年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3元。按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我市2014缴费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324元,上限为11619元。

济南五险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基数(自2014年7月份起至2015年6月):

比例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类别

单位18%9%1%0.5%1%

个人8%2%0.5%个人不缴个人不缴

社会保险最低缴存基数为2324元,最高缴费基数11619元。

公司承担的总额为:2324*(18%+9%+1%+0.5%+1%)=685.58

个人承担的总额为:2324*(8%+2%+0.5%)=244.02

案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和非本职工作的工伤认定案

案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和非本职工作的工伤认定案

案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和非本职工作的工伤认定案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

王先生系上海某光缆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王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王先生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王先生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王先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先生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先生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王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王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王先生提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实得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上海某光缆公司公司答复: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有变化而与员工约定缴费基数,公司严格按约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王的先生要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七篇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七篇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七篇

社保调整通知篇1

达内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6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及个人可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要在8月26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全市参保单位及用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于6月1日起至8月26日结束。期间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办用工人员增、减手续,同时核定并缴纳当年保费。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7.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136.00元/月。

为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起,市社保局将为广大参保单位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一是建立预约申报制度:全市百人以上参保单位可通过电话预约,确定办理业务时间;二是开通网上经办:参保单位可申请数字证书和网上经办权限,通过社保局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各项业务;三是启动批量办理: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基数核定等业务涉及5人以上时,可下载固定模版,申请办理批量业务,模板可至业务经办大厅拷贝或在市社保局直接下载。

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法惩处

未按规定预缴和在申报期内未及时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因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养老金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一次性补齐欠费,否则市社保局在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将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处以欠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缴费仍自由选档

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按社平6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5825.28元/年、按社平8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7767.00元/年、按社平10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9708.84元/年。缴费后缴费标准本年内不得更改。有意愿选择按社平110%或120%缴费的人员可于至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具体标准并办理缴费业务。

2012年社保缴费标准

2012年社保缴费标准

武汉市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用一览表(中心城区)

项 目

缴费基数

(最低档)

公司承担部分 个人承担部分

费用合计

备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养老 1901.8 20% 380.36 8% 152.14 532.50 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浮动,按照职业类别来计算 2.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为重大疾病

3.所有缴费基数按国家政策调整而随之调整

失业 1921.4 2% 38.43 1% 19.21 57.64 工伤 1921.4 0.5% 9.61 0 0 9.61 生育 1921.4 0.7% 13.45 0 0 13.45 医疗

1921.4

8%

153.71 2%+7

45.43

199.14 费用合计 595.56

216.78

812.34

备注:从2011年8月起农村户口个人需要缴纳失业保险,首次参保农村户口人员不要求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标准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即按武汉市2011年月社会平均工资50%为缴纳基数,具体金额为养老 3803.6*50%=1901.8元,其他四险仍沿用2010年社平工资60%为缴纳基数,即3202.3*60%=1921.4元。

武汉市2012年7月-2013年6月社会保险费用一览表(远城区)

项 目

缴费基数

(最低档)

公司承担部分 个人承担部分

费用合计

备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缴费比例 承担费用 养老 1711.6 20% 342.32 8% 136.93 479.25 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浮动,按照职业类别来计算 2.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为重大疾病

马鞍山 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马鞍山 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马人社秘〔2011〕163号关于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将从2011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职工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2011缴费年度(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元位)。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62元)60%的,按60%即1720元申报;高于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8590元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口径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收入。企业(单位)以应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一)关于退养、协保人员

1、养老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20元申报,财政缴费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862元申报。已改制企业退养、协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当前标准不变。

2、医疗保险。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关于发布2011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1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通人社险〔2011〕21号

关于发布2011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布2011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448元,市区(含通州区,下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500元。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三、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61元)确定,上限按2010年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25元的300%(10875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1761元的,按人均不低于1761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仍维持2010年度水平不变,即为1979元。

四、市区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按原标准不变。

五、统一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标准与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致。

2014年郑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2014年郑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2014年郑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郑州市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划定,每人每月最多缴纳892.44元,最少缴纳178.49元。

郑州市2013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622元,2014年7月1日起,省会参保职工养老缴费基数随之调整。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为基准,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高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上限;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下限。依据这一标准,今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155.5元,下限为2231.1元。由于目前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总计为职工工资的8%,因此,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后,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最高892.44元,最低178.49元。

据介绍,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我市都会对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郑州市2013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622元,因此,7月1日起,省会参保职工养老缴费基数随之调整。

市人社部门表示,参保职工个人养老缴费基数下限,只是职工缴费基数标准的“底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缴费。

缴费比例

近日,统计部门发布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郑州市2013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622元。7月1日起,郑州参保职工养老缴费基数随之调整。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省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划定,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11155.5元,下限为2231.1元。每人每月最多缴纳892.44元,最少缴纳178.49元。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06月30日 11: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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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30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规定全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

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2011-6-24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市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下限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市区参照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执行。

四、五县(市)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由各县(市)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铜山区参保人员201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根据省文件精神,按照与市区并轨、三年到位原则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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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

A、统筹兼顾

B、全面发展

C、以人为本

D、可持续发展【答案】C

2、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

A、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C、走群众路线

D、与时俱进

【答案】A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

A、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B、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D、维护社会稳定

【答案】A

4、党的领导主要从()方面进行领导。

A、政治、思想和组织

B、政治、思想和工作

C、政治、思想和作风

D、政治、思想和生活

【答案】A

5、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

A、团结奋进

B、艰苦朴素

C、艰苦奋斗

D、纪律严明

【答案】C

6、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个人服从组织

C、下级服从上级

D、民主集中制

【答案】D

7、流动党员是指因居住地、工作变化等原因,连续()不能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组织生活,但一时又无法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

A、3个月

B、9个月

C、6个月

D、一年

【答案】C

8、年满()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A、14

B、16

C、18

D、25

【答案】C

9、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选举要采取()的方式。

A、举手表决

B、无记名投票

C、记名投票

D、民主测评

【答案】B

10、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A、中国人民

B、中华民族

C、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

【答案】C

1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5.10

•【字号】苏人社发[2011]20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05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对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置了5年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并将于2011年6月30日结束。由于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工资偏低等原因,过渡期结束后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老办法计发数额。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

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的通知

并企养[2014]12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

为了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2014年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的所有参保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凡与参保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要纳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包括单位在岗、内部退养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人员、农民工等都要作为参保人员一并申报缴费。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在申报时须提供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

二、缴费基数申报

各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

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如实申报2014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1、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当单位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做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

社保调整通知模板6篇_1

社保调整通知模板6篇_1

社保调整通知模板6篇

社保调整通知篇1

缴费基数和比例

7月起,九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4个县市为1230元/月九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306元;个人:8%,112.4元

医疗保险单位:8%,112.4元;个人:2%,30.6元

失业保险单位:1%,15.3元,个人:0.5%,5.75元

生育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4个县市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246元;个人:8%,98.4元

医疗保险单位:8%,98.4元;个人:2%,24.6元

失业保险单位:1%,12.30;个人:0.5%,6.15元

生育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

缴费流程

城乡居民缴费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6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

2.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农信社或农商行;

3.农信社或农商行根据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划扣养老保险费,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4.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

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每月25日后到缴费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连续六个月欠费的,视为中断缴费关系。需再次缴费的,应持参保人持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银行卡到养老分局个体科重新办理代扣手续。)

2006年7月1日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组成。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1)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此适用年度内,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均以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最低缴费系数。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

最低缴费系数= {1.0×N66+∑[(Xn÷Cn)×(Nn÷12)]}÷N

其中:N66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2006年6月30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Xn为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历年的年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12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补缴2006年7月1日后欠费的缴费工资分别计入应缴费年度的Xn);

Cn为2006年后历年省公布的上下半年年缴费基准数平均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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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省、市、区通知,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025元/月调整为2299元/月,其各项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应缴情况如下:

养老:单位 2299×20%= 459.8元/月

个人 2299× 8%= 183.92元/月医疗:单位 2299× 8%= 183.92元/月

个人 2299×2%+5元=50.98元/月

失业:单位 2299× 2%= 45.98元/月

个人 2299× 1%= 22.99元/月

工伤:单位 2299×1.2%= 27.59元/月

生育:单位 2299×0.8%= 18.39元/月

合计:单位 735.68元/月

个人 257.89元/月

总计: 993.57元/月

上述社保费用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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