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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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2023年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林业状况。

考核政府负责人政绩时,应当将林业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第九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必须按照林地权属和批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森林资源管理

森林资源管理
(三)规范性文件
目前,仍在执行的是《关于规范全省阔叶树采伐管理 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146号) 、《关于做好2007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林资字 [2007]21号)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 林资字[2007]447号)等文件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充分吸收了大家的建议,就完善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管严生 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加强林木采伐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林木采伐管理 政策作出重要调整。主要内容概括为12个方面。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林木 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 制。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 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 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 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审批。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主要反映在: 《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 《江西省森林条例》、《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 理办法》 等4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省政府109号令)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 、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责任清单目录一、部门职责二、职责边界表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下放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二)对检疫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三)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权的监督检查四、公共服务事项一、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下放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对象接受县林业局下放和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3)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6)实施行政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县林业局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进行。

下放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林木保护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一、明确保护对象
本通告所称林木,是指各类森林、灌木林、草本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等生态资源。

林木保护对象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文化遗产地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二、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砍伐、移植、毁坏林木,禁止采挖、移植、毁坏珍稀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向林木保护区排放有害物质。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狩猎、捕捞、采矿等活动。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等行为。

三、监管措施
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木保护区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林木资源调查,掌握林木生长情况,评估生态效益,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执法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林木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林木保护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09.24【实施日期】1992.09.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2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林业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非法侵占林业用地,严禁毁林开荒。

第四条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和火烧迹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林业用地的管理、规划、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以及依法确定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林地、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凡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国营单位和集体、个人,应明确其经营管理范围的四至界限。

国营林业单位应具备记载面积和四至界限的文字、图表、数据资料。

并建立林权档案。

第九条对山林权属有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昌江黎族自治县

昌江黎族自治县

昌江黎族自治县2018年林业和山体生态修复以及湿地保护专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0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林业和山体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8年林业和山体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持续开展我县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2018年拟完成林业生态修复1809亩;继续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打击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森林及湿地生态安全,不断提升森林及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在县六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林业和山体生态修复以及湿地保护专项工作由县林业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老残林更新行动。

继续推动公益林内人工林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红林农场范围内的过熟橡胶、桉树等老残林更新改造,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程序。

对采伐后的老残林及时进行造林更新,着力营造以乡土树种为造林树种的阔叶混交林,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全县共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面积1000亩。

(牵头部门:县林业局;配合部门:霸王岭林业局、红林农场、保梅岭林场、昌化林场、金光公司、海钢公司;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二)“四边两区”复绿行动。

继续开展城边、路边、村边、水边区域的造林绿化工作。

通过人工造林、景观改造、补植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提高上述区域的景观绿化效果和森林水土保持能力。

2018年拟完成“四边”绿化造林515亩,其中拟完成城边绿化110亩,路边绿化105亩,村边绿化160亩,完成水边绿化140亩。

(牵头部门:县林业局;配合部门:县交通运输局、霸王岭林业局、保梅岭林场、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海洋局与渔业;责任单位:棋子湾管理委员会、各乡镇政府)(三)低质林林相提升行动。

积极推进天然次生林、桉树多代萌芽林、橡胶林、马占相思等低质林的林相改造。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昌府[2009]16号【发布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昌府[2009]16号 2009年4月9日)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8]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水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根据昌江县社会经济发展和湖泊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修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我县湖泊基本情况我县共有大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13座,总库容17867万m3。

其中石碌水库是我县城区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供水任务,其库容为14128万m3,属省级重点湖泊,2007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石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7.78平方公里;山竹沟水库位于石昌公路南侧,西邻红田农场场部,是我县重要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库容为980万m3,拟定为县级重点湖泊;王化水库、南弄水库、先南水库、鹅毛岭水库、南雅水库、白山马水库、打显水库、红地岭水库属小(一)型,库容分别为、518万m3、400万m3、332万m3、332万m3、298万m3、237万m3、204万m3、18。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中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机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或者当地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涉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民族问题的案件时,除适用国家法律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外,还应当执行本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畜牧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鼓励和支持创办多种经济形式的饲养企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根据本自治县的实际,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利建设。在加大政府对水利建设投入的同时,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水利建设投资和补偿机制,鼓励投资兴建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动员社会力量兴办水利。依法建立水利、电力专项资金,发展水利、电力事业。加强水利、电力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确保安全,注重效益。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养殖业、捕捞业以及与水产业相配套的加工业和运输业。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和淡水资源,禁止毒鱼、电鱼、炸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育重于采的建设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特别是加快发展热带林业,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禁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热带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调查
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
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持有人在场
告知证据持有人查点清楚;拍照、必要时录像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持有人,一份附卷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拟定勘查计划
请(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制作聘请书)准备用具
问 (勘验地点特性、注意事项)

林政案 件类型
资源林政类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自然保护区管理类 森林防火类 造林绿化类 湿地保护类 林木种苗管理类 植物检疫管理类
资源林政类
盗伐林木 非法收购 非法经营木材 无证运输 非法开垦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非法猎捕 无证狩猎 非法出售/收购/动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品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有关林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 为。
林业主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 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实施法律的活动。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情节复杂的案件。即经过调查才能查清违法 事实并做出处罚的案件。
三、对当场处罚有分岐,无法做出的。
受理
是林业 行政案件 查处的开始, 是起动整个行政
处罚程序的前提。
受理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群众扭送等违反林 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理。
(进入现场)

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批准部门】8;830;83001;【批准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2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3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1年6月2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1年6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定林木,是指野生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芒果树以及自然保护区外树龄在50年以上至100年以下的其他林木。

自然保护区外的名木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野生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芒果树及其他林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特定林木的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正文:----------------------------------------------------------------------------------------------------------------------------------------------------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已由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3月7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6月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本县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水库、水陂、山塘、渠道、堤防、农村泵站、涵闸、渡槽、机井、田间渠系、水井等水利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审计、农业、林业、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

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

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各类林木业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林木资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木运输管理制度、林木销售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林木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林木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第七条林木资源管理包括林地规划管理、植树造林管理、森林防火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林地规划管理要依据林业规划,合理规划各类林地的用途,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植树造林管理要遵循造林种植技术标准,选择适宜的树种,保证造林质量。

第十条森林防火管理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加强火源管理,提高森林火灾防控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林地的乱砍滥伐、随意烧荒等破坏行为,将严格打击,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林木采伐管理包括采伐许可管理、采伐作业管理、采伐监测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取得合法的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活动。

第十四条采伐作业管理要遵循采伐技术规范,确保采伐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第十五条采伐监测管理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测和检查,防止采伐超标。

第十六条采伐过程中要保护林木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林木损失。

第四章林木运输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林木运输管理包括运输准运证管理、车辆检查管理、运输路线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进行林木运输活动的车辆必须配备合法的准运证,否则不得进行运输活动。

第十九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输安全和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运输路线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一条林木运输活动要避免超载,防止对道路和桥梁造成损坏,保护交通设施。

第五章林木销售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林木销售管理包括销售许可管理、价格监测管理、市场安全管理等内容。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昌府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09]51号2009年6月23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工作部署,为确保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从企业分离出来,交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规定,以及陈成副省长对省林业局、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五厅局《关于审批省属国有林区林场办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将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纳入我县医疗机构统一规划,整合医疗资源,在“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基础上,确保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的平稳移交,让霸王岭林区职工群众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服务。

二、组织领导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霸王岭林业局职工医院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吉明江(县政府县长)副组长:杨志荣(县政府副县长)周海龙(霸王岭林业局副局长)成员:黄昌强(县政府办副主任)符文献(县卫生局局长)文辉(县财政局局长)符露敏(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孙爱娥(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陈浩(县编办主任)杨开智(县卫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一)文秘综合小组。

以林遮木案例

以林遮木案例

以林遮木案例俗话说“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

树木的养分是在光合作用形成后依靠树皮来输送到根部,如果根部长期得不到养分,树木就会慢慢枯死。

最近,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发生一起村民为保护自家芒果树生长,而环剥海南某公司119棵树木树皮,致使29棵树木死亡、90棵树木受到损毁的案件。

近日,昌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回放2018年10月,昌江县林业局石碌镇护林员在巡护园林时发现,路边的马占相思树树皮被剥。

随着深入到管护区巡护,发现有一些被剥皮的林木已经干枯死亡,还发现有人在用电锯锯木。

护林员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核实,锯木的是村民符某,其认为海南某公司现状林地中的马占相思树遮挡了自家芒果树等作物的阳光,影响作物生长,分别于2017年4月、2018年9月两次使用砍刀将119棵树木的树皮进行环剥。

2018年10月,符某再次锯树皮时被护林员发现并予以制止,后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毁坏的119棵马占相思树价格为12258元。

案件审判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符某曾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许多村民认为剥树皮与砍树不同,不会涉及犯罪,这样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环剥树皮会毁坏树木,甚至会导致树木枯死,这样的行为造成毁坏公私财物的后果,从而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

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

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引言林木和林地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林木和林地,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我国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林木和林地权的定义1. 林木权的定义林木权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使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林木权的行使通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林木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2. 林地权的定义林地权是指对林地资源进行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林地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国家的林地规划和管理要求,保障林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

二、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了合理、有序地管理林木和林地资源,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以下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法规等形式确立了林木和林地权管理的法律依据,从而为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综合治理原则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实现林木和林地的可持续利用。

这包括林木资源的合理配置、林地的规划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3. 公平公正原则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林木和林地资源利用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包括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出让等方式确定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归属,防止权益被侵害。

4. 风险分担原则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担机制,分担林木和林地利用中的各方风险。

这包括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合理利用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同时降低各方的经营风险。

三、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林木权的管理林木权管理主要包括对林木资源的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根据国家的林木采伐政策,对于合乎要求的林木采伐进行许可管理,确保采伐活动得到合法授权。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2021-07-06 11:49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字体:大中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昌江黎族自治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约谈整改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2021年6月7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会议要求,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我县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确保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纪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沈晓明书记、冯飞省长关于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扣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部署,切实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滞后任务整改工作,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为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改内容(一)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第85项整改措施“2019年底前,各市县完成总体规划各开发边界总规、控规编制(修编)市县开发边界内规划管控全覆盖”整改进展滞后问题整改目标:加快完成昌江县总规、控规编制(修编)工作,实现开发边界规划管控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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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1年
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2011年6月16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定林木,是指野生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芒果
树以及自然保护区外树龄在50年以上至100年以下的其他林木。

自然保护区外的名木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野生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
芒果树及其他林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特定林木的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环境资源、旅游、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
好特定林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定林木的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与单位、个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特定林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特定林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特定林木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自治县本级财政年度
预算,专项用于特定林木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特定林木的养护。

第七条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宣传普及保护特定林
木知识的活动,提高公民保护特定林木的意识。

第八条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特定林木资源普查,根据
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鉴定、分级、登记、建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定林木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特定林木
进行检查、复壮、抢救等保护工作。

第十条特定林木实行重点区域保护。

石碌镇太坡片区、七叉镇宝山片区、叉河镇排
岸片区为野生木棉树重点保护区域;昌化镇昌化大岭片区、海尾镇三架岭片区、乌烈镇峨
沟岭片区为野生龙血树重点保护区域。

具体保护区域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划定,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特定林木实行日常养护责任制,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单位责任养护。

(三)生长在自治县县城公共绿地、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专业养
护单位负责养护;生长在其他乡、镇道路、公共绿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航道、河道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所在地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区、居民庭院内属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或者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
养护。

(六)生长在农村庭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养护;不属
于个人所有的,由所在地村委会指定专人养护。

(七)特定林木因权属不明发生养护责任争议时,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指定养
护责任人。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所需费
用从年度特定林木保护经费中列支。

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二条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定林木的养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特定林木进行养护,发现特定林木受
害或者生长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

特定林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
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

特定林木死亡未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划定一定的具体保护范围,制作标志牌,设置保护设施,加强对特定林木的保护。

禁止下列损害、破坏特定林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具体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敷设管线、硬化地面、堆放杂物、使用明火、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废气;
(二)对特定林木挖根折枝、攀树摘果、剥损树皮;
(三)借用特定林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或者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特定林木标志牌;
(五)损坏特定林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其它损害和破坏特定林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推毁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特定林木。

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集中保护管理需要,确需移植特定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移植重点保护区域内特定林木的,应当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非重点保护区域内特定林木的,应当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移植特定林木的,应当向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并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文件;
(三)移植方案;
(四)移植补偿协议。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对移植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并在收到移植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移植后1年内,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特定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特定林木进行养护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责令养护责任人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特定林木损伤的,每株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定林木死亡的,每株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养护责任人发现特定林木受害、生长异常或者死亡情况,未及时报告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养护责任人擅自处理死亡的特定林木,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每株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六)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特定林木严重损伤的,每株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定林木死亡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砍伐、推毁特定林木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买卖、转让特定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特定林木的,每株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移植特定林木造成死亡的,以砍伐、推毁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特定林木移植或者移植后养护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特定林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条例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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