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辽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17〕39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辽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辽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1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按要求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辽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增强市、县区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日辽源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起步期,是加快新时代辽源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关键期,也是全面推动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的历史机遇期。
科学制定《辽源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6号,以下简称《规划》)《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69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辽府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应急管理“十三五”期间工作回顾和面临挑战(一)工作回顾。
“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圆满地完成了“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态势,从2008年连续12年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优秀等次;从2015年起至2020年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数均为零;全市实现连续36年无重大森林火灾。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辽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有关中省直单位:《辽源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辽源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我市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正确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医院就医,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围绕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全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多层次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调整医保支付方式为杠杆,通过引导群众到基层、畅通双向转诊渠道,构建急慢分治格局、完善上下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的分级诊疗工作。
2017年,逐步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有序有效下沉优质医疗资源,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府发〔2020〕15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府发〔202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等清理制度规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民生、实现辽源转型发展。
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继续执行规章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现予公布:一、继续执行的政府规章序号年份文件标题文号12019年辽源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年份文件标题文号11991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变肉食补贴办法的通知辽府办〔1991〕19号22000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00〕12号32002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2〕24号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02)7号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通告62003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意见的通知辽府办发〔2003〕18号72005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炭采掘生产管理严格防治新的采煤沉陷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05)〕16号82006年辽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府发〔2006〕10号1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06〕29号11200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活动的通告通告1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06〕36号132007年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辽府发〔2007〕18号15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07〕2号162008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发〔2008〕12号172009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15号1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09〕20号192010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10〕5号2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发〔2010〕34号辽源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2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整顿城市客运市场运营秩序的通告通告2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安装和使用里程计价器的通告通告2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府办发〔2010〕19号252011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驻军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18号26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21号27辽源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2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辽源市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辽源大地规划》的意见辽府发〔2011〕26号292012年辽源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30辽源市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31辽源市献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3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2〕13号3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发〔2012〕15号3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18号3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30号3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辽府发〔2012〕31号372013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3〕19号38辽源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3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煤场矸石的通告通告402014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4〕9号412014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辽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86号4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辽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87号4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44辽源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4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通告4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4号4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6号4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27号4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28号5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办明电〔2014〕21号512015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办发〔2015〕4号5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0号5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3号5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治塌搬迁区域障碍物的通告通告55辽源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1号56辽源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2号5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58201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5号59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6号6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14号61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34号6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府办发〔2016〕38号6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辽府发〔2016〕1号6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8号6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9号6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16〕10号6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1号6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2号69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16〕14号7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5号7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19号7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20号732016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意见辽府发〔2016〕21号7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辽府发〔2016〕24号7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东丰至双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16〕26号7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建立“五点双享两救助”保障机制促进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27号7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6〕31号78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8号2017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7号8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17〕16号8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7〕17号8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4号83辽源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命令84辽源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命令8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用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通告86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范围的通告87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88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通告892018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8〕17号90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辽府发〔2018〕20号91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辽长铁路辽源段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92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通告932019年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11号95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通告请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辽府办函〔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督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办理行政事项的部门索要的证明应属于以下范围:1. 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2. 国务院及各部委决定保留的证明事项;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发〔2018〕50号)确定保留的第1、2、5、6、7项证明事项。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辽府办发[2014]28号【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4【实施日期】2014.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4日辽源市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0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38号)精神及要求,结合《辽源市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13〕14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金保工程”的建设要求,本着“统一、高效、简便、规范、科学”的原则,借助“金保工程”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社会保障“一卡通”应用系统,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两套核心软件的作用,改进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业务的处理方式,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信息化,增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管理力度,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各项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成本,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新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的通知(2012)-辽府发[2012]1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的通知(2012)正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的通知(辽府发〔201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已经2012年1月9日市政府六届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为使市政府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处置、运行程序,确保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市政府工作流程。
一、工作汇报(一)向省政府、市委汇报工作,由市长汇报或由市长委托听取汇报机关指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汇报。
一般情况下,汇报内容应经市政府集体讨论或在汇报前向市长作汇报。
(二)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汇报的专项工作内容,分管副市长需向市长报告后,再行汇报。
(三)市政府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专项会议,在落实工作前,应向市长或市政府相关会议汇报,通报上级会议有关事项,提出下步工作意见,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如涉及全局或事项重大的,向副市长汇报后,由副市长向市长汇报或由副市长与事涉部门、单位会商并提出妥善意见后,共同向市长汇报。
(五)副市长在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处理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时,需向市长汇报。
(六)市长委托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事项,对于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需向市长汇报;特殊情况下遇有难点或敏感问题,需随时汇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龙山区、西安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市民政局制定的《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建立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相衍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特做如下补充调整。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贫困家庭;重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肺炎”、“突发精神病”;重残是指:残联认定的二级,民政、人社部门认定的四级以上伤残人员。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一)住院救助。
第一次住院救助比例40%调整为50%。
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由 4 000元调整为5 000元。
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和“五保户”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2 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超过2 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临时救助。
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总医疗费用达到10 000元以上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自负医疗费用支出3 000-5 000元的,按30%救助,5 000元以上按20%救助。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辽府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辽府办发〔202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县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辽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依法依规梳理本县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级同步形成涵盖县乡两级的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上级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初审后,严格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部门已经编制实施规范的,市级主管部门要会同县、乡相关部门,严格对标对表编制实施规范,做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全市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于2022年11月底前,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要确保平稳运行,不得以事项调整为由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辽府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现将《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6日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机制。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
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
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区政府(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
(一)各区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辽府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1号)要求,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切实做好我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各项工作,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卫生与健康改革发展的相关意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明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统筹规划,顶层设计,政策引导。
分别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安排组建多层次医联体。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辽府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辽府办发〔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辽源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下发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治理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水平不断提升,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服务网络体系日益完善,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护了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传统职业病依然高发。
我市以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针织品制造业、矿业开采等为产业支柱,覆盖多种传统工业门类(如矿山、火力发电、汽车配件、袜业、制药、建筑业、采石场等),职业危害企业总数近526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9•【字号】辽府办函〔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1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9日辽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录1 总则11.1 目的 11.2 工作原则 11.3 编制依据 11.4 适用范围 2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2.1 应急组织机构 32.2 部门职责 33 预警和预防机制 43.1 预警监测 43.2 信息报告 43.3 分类处置 5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74 应急响应9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9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124.3 舆论引导 144.4 应急终止 145 后期处置14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145.2 评估分析 146 保障措施156.1 通信保障 156.2 人力保障 156.3 资源保障 156.4 安全保障 15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156.6 责任追究 157 附则177.1 预案管理 177.2 预案解释 177.3 预案实施时间 17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辽源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市本级和各县区(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区政府(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辽府办函〔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辽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迅速反应、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暂行)》(HJ633—2012)、《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函》(环办〔2014〕1416号)、《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16〕21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辽府发〔2016〕22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辽源市辖区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辽府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辽府办发〔2017〕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辽源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辽源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按照《吉林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吉政办发〔2017〕45号)精神,为加强全市慢性病防治工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期望寿命,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和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疾病,是影响广大居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主要疾病,其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状况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沉重。
慢性病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防治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目前,我市居民慢性病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已达到85%以上,是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偏低,吸烟、酗酒、缺乏锻炼、不合理膳食等不健康生活方式比较普遍,不良生活方式引起的疾病日益突出,“重医轻防”的观念亟须转变,现有的防治体系和服务能力距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健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慢性病防治工作任务依旧繁重。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辽府办发[2017]1号【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1【实施日期】2017.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1日辽源市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81号),积极推进我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到2018年国家扶贫标准线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安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以制度运行有效衔接为重点,着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确定、对象认定、政策实施、信息管理上的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
在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要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和全市统筹、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兜底性保障,确保到2018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调整联动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辽源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辽源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成员及部分专题组、功能组负责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辽府办发[2016]3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辽源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成员及部分专题
组、功能组负责人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辽源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部分专题组、功能组负责人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各专题组、功能组负责人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蔡宏伟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康忠贵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杜立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学广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保宇市政府副秘书长
闻洪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裴劲松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力市编办主任
张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正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市卫生局制定的《辽源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辽源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市卫生局2006年3月31日)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易上升和流行的季节,做好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是春季疾病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麻疹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等特点,做好麻疹疫情的防控是当前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重点。
目前,我省麻疹病例明显增多,我市麻疹病例也有所增加,为加强我市麻疹疫情的防控工作,防止麻疹疫情在我市传播,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依法、科学、应急、高效为原则,做好麻疹疫情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麻疹发病率,严防死亡病例的发生。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一)当前疫情控制措施。
1. 加强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麻疹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麻疹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主动发现和报告麻疹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同时,要加强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临床医生鉴别诊断能力和水平,避免和控制院交叉感染,降低病死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主动监测和病例主动搜索工作,及时发现麻疹疫情,做好麻疹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要经常分析疫情态势,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及时识别麻疹暴发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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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府办发[2015]2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杜绝急诊急救患者“等钱救命”现象发生。
通过在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紧急救治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救急为主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先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予以补助,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三)共担协同原则。
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四)公开透明原则。
在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三、基金建立与监管
(一)基金设立。
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市、县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区域户籍人口情况,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本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设立专账进行管理,由本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共同承担资金募集、管理、支付等职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市县政府应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初始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按辖区户籍人口人均1元标准确定,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两区患者由市级财政分担。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县政府委托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接受社会各界资金捐赠,捐赠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统一安排。
(三)基金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基金建立、筹集、申请、审核、支付、监管等具体办法和业务流程。
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基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基金支付申请,经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资金至申请医疗机构。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基金监督。
成立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发改、人社、民政、监察、审计部门相关
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各级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同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
基金独立核算,每年进行外部审计。
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救助对象、支付范围及申请程序
(一)救助对象。
在本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具体包括:由公安部门认定的无法查明身份患者;可以查明身份,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及身份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发生费用时,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支付渠道或通过上述渠道支付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患者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助。
确因诊疗需要,在同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辖区域内相互转诊的,由接收医院直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助。
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情况,基金支付可采取两种申请程序,即简易申请程序和一般申请程序。
1. 简易申请程序。
(1)医疗机构救助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
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城乡孤儿)患者(以下简称民政救助对象)。
(2)医疗机构根据核实后的患者身份及救治情况,填报《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并附病历及费用清单,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本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 一般申请程序。
(1)医疗机构救助属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或非民政救助对象因故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
(2)医疗机构收治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在就诊期内填报《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并向所辖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卫生计生部门现场确认后向同级公安或民政部门提出身份和支付能力核查申请,公安和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3)医疗机构根据核实后的患者身份及救治情况,填报《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并附病历及费用清单,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本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进程。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2015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积极稳妥、长效持续运行这项制度。
同时,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广泛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扩大基金筹集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弥补基本保障不足,促进基金良性运行。
(二)坚持卫生计生牵头,落实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认真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集申报职责,牵头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治第一”理念,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急救首诊负责制,遵循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无条件实施急诊急救;医疗机构收治急诊急救患者应遵循属地化原则,由急诊急救发生地所属医疗机构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杜绝枉徇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情况出现;要会同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救治原始资料,做好基金补助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报告救助对象诊疗情况,及时将基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基金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并按照规定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认定和先期救助;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新农合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审计机制,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积极协助募集社会各界捐助,不断扩大基金救助能力并认真参与基金监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共担、协同联
动。
附件:1.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2.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附件1
辽源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医疗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