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嘉政办发[2010]124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加强我市急救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能力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嘉兴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嘉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市急救体系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急救反应快速有序、急救网络覆盖全市、急救任务统一指挥、急救服务高效优质的医疗急救体系,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目标全市按统一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机构设置、增强服务能力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县(市)急救站(分中心)为基础,各急救点为基点,急救网络医院为依托的全市急救体系。
实现急救机构规划设置合理,人员设备配备齐全,急救网络覆盖全市,急救指挥统一有序,急救机构无缝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快捷的医疗急救服务。
2010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各县(市)的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并启动建设县(市)急救站(分中心)及各急救点。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嘉政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8日嘉兴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2008年我市被全国爱卫会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定期复审的要求,2016年我市将迎接第二次复审。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面做好迎接复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复审,根据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以下简称国卫新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坚持“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努力提高市民生活品质,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2016年1月底前,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复审的准备工作,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规定的考核要求。
2016年4月20日前,通过省爱卫会的复审评估。
(二)2016年7月开始,随时接受全国爱卫会的暗访复审。
(三)2016年12月底前,通过全国爱卫会的复审考核。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嘉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要求,加快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聚焦“健康在嘉”“善育在嘉”,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健康差距为主攻方向,以科技、人才、创新为核心驱动,全力在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为实现“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健康支撑。
到2027年,基本实现市域卫生健康现代化,健康服务体系全域均衡、优质健康服务全程贯通、数字化改革全链赋能、健康生活全民共享,人民更加健康长寿,主要健康发展指标全省领先、达到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医学高峰”攀登行动。
1.高标准建设重点学科(专科)。
加强国家、省、市、县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做精心血管内科、疼痛科、骨科等尖峰学科,做优重症医学、肿瘤医学、呼吸科等优势学科,做强心脏大血管、神经外科等薄弱学科,加快发展老年医学、传染病学、精神病学等潜力学科。
到2027年底,新增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15个,市级综合医院四级手术占比达到25%以上。
2.培育高水平研究型医院。
支持嘉兴市第二医院高水平建设浙江省肢体功能障碍康复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快推进市级三甲医院研究型病房建设。
在科研自主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实行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的同等政策,力争纳入委省共建提升高水平医院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试点。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2]102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0【实施日期】2012.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七月)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和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相关当事人不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正常途经和程序提出诉求,其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原则。
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要坚。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5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重大项目的谋划、招引、服务等推进工作力度,加快重大项目落地生根,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城建、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推进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项目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强化领导联系项目机制,市领导每人联系“百年百项”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各1个,各县(市、区)领导每人联系2个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产业项目,并将联系项目的年度推进目标任务和主要节点报市项目推进办。
市、县(市、区)领导每月至少听取1次联系项目的情况汇报,每季度至少走访1次项目现场。
同时市、县(市、区)领导要积极参与重大项目谋划招引,其中总投资10亿以上的项目,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接洽;20亿以上的项目如有需要可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相关领导接洽;50亿以上的项目可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接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清单化、节点化管理机制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化、节点化管理,每年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工作清单,逐条逐项分解任务,按月制定推进计划,排出时间节点任务、工程形象进度。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背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的爆发频率有所增加,如新冠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这些疾病给国家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迫在眉睫。
二、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以最大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有效应对突发传染病的爆发和扩散,降低疾病对社会和经济的危害。
三、政策建议1.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了有效应对疾病应急,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收集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机构的资金。
该基金将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的各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包括疫情监测、防控物资采购、医疗救治等。
2.建立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实验室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
实施早期疾病监测、信息共享和预警,及时发现、报告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增加应急物资储备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面临传染病疫情时的应急需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疾病,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疗设备、防护物资和急救药品等,确保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在应急救助制度中,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力度,加强中国和国际合作,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同时,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疫苗研发和药物研究,积极寻找新的应对策略。
5.组建应急救助队伍成立专业的疾病应急救助队伍,培养和选拔熟悉应急救助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将承担应对突发疾病疫情的任务,提供医疗救治、应急物资配送、社会心理援助等多方面支持。
6.健全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建立流程规范的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同时,建立健全的社会媒体管理体系,遏制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传染病威胁。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救灾机构、国际合作项目,共同研究和应对疾病应急救助方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8号
嘉政办发〔201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3
施行日期
2016.12.23
文号
嘉政办发〔2016〕68号
主题类别
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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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嘉政办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2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要求,扎实推进“项目攻坚年”“服务优化年”“民生提升年”活动,认真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奋力打造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负总责、强协调的责任,对标对表抓落实;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
市政府将对重点工作、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
办、定期通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一、未来五年主要工作任务
2022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日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在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嘉政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以及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对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
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部门间及时沟通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0]125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6【实施日期】2010.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嘉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91号)、《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和全面实施“卫生强市”的战略目标,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立足于“三基”,即强基础、保基本、抓基层,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心向社区下移,推动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功能区分合理、协作配合、相互转诊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公平、经济、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2]185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2.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1日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以及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
对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
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5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5号)、《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1〕18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在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并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重点选择几种危及老百姓生命健康、医疗费用较高、经积极治疗愈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医疗保障试点,通过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负担。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一)试点范围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要求,试点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试点范围为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试点内容1.试点病种2012年,我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六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
2.救治定点医院(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定点医院4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嘉政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嘉政发〔200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嘉善县民政局等27个单位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先进单位。
具体名单如下:嘉善县民政局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湖市当湖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海盐县民政局海盐县武原镇人民政府海宁市民政局海宁市慈善总会海宁市斜桥镇人民政府桐乡市民政局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桐乡市濮院镇人民政府南湖区新兴街道办事处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秀洲区民政局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秀洲区嘉北街道办事处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卫生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慈善总会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市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日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缓解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在《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9号)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农村“三老”人员;精简职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含)内,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三)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因家庭人员长期患病造成医药费支出已超出其家庭经济收入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及时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一)基金设立。
市、县(市、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各地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金筹资。
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
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一)救助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5〕7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与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5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0.13
施行日期
2017.10.13
文号
嘉政办发〔2017〕65号
主题类别
消防管理
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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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六日嘉兴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预案为提高我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伤亡,需要紧急医疗救援的灾害性事故:(一)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二)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事件;(三)各种重特大交通事故;(四)各种建筑物倒塌事件;(五)食品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或急性职业性中毒事件;(六)生物制品、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事件;(七)暴力或恐怖事件;(八)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
二、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实施”的原则,成立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药品管理局、市人防办、市电力局等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负责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救治人员、物资、设备的调集,制订和组织实施处置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急救组、物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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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5]65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
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政府组织设立,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项。
(三)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卫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市红十字会专户进行核算。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经办机构,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疾病应急救助
制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
各地要成立由卫计、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
基金运行实行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
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费用
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
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