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号令建办质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号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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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及建质办文件与原建质文件变化对比

住建部令及建质办文件与原建质文件变化对比

装拆卸工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装拆卸工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 四、脚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五、脚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架工程 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87号文
1 施行时间 2018年6月1日
2009年5月13日-2018年5月31日
2 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
内容 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
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责的要求
要求
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
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
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
施工方案签字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
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
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住建部号令及建质办号文件与原建质号文件变化对比

住建部号令及建质办号文件与原建质号文件变化对比

《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
感为勿任下原施感为勿任下谢了复!载8工7谢了复!载方您您制包次号您您制包次案文下和、图数下和、图数签规载包传网进字载包传网进定包图播将行。包图播将行建图网、对十设图网、对十网以销作倍单网以销作倍平及售品的位平及售品的台原,进索项台原,进索上创否行取目上创否行取负提作则维赔提作则维赔责供者将权偿供者将权偿人的的承,!的的承,!须利担按P在利担按PP益法照PT专益法照T作,律传项作,律传品请责播品请责播,施 总 负 执,工 承 责 业单 包 人 印位 单 审 章等技 位 查规术 技 签定负 术 字。责 负 、人 责 加、 人 盖总 及 单监 分 位理 包 公工 单 章程 位 和师 技 加、 术 盖
方案修改 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
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 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6
监测方案 内容
改 有 专 进 括 设内 关 家 行 工 备容 审 。 第 程 、, 核 三 概 测施 和 方 况 点工 审 监 、 布单查测监置位手的测与应续危依保感为勿任下当后大据护感为勿任下按方工、、谢了复!载谢了复!载照可程监监您您制包次您您制包次专实测测监下和、图数下和、图数家施内频测载包传网进意,容次方载包传网进包图播将行见修、、案包图播将行图网、对十改监进预的图网、对十网以销作倍情测行警主网以销作倍平及售品的况方修标要平及售品的应法改准内台原,进索台原,进索及、,及容上创否行取上创否行取时 人并 监应提作则维赔提作则维赔告 员履 测当供者将权偿知 及行 成包供者将权偿的的承,!的的承,!利担按P利担按PP专 按 施 场 (益法照PT项 照 工 监 未益法照T作,律传作方 论 单 督 明,律传品请责播案 证 位 和 确品请责播,经 报 应 按 监,论 告 当 规 测证 修 指 定 方后 改 定 进 案需, 专 行 具并做人 监 体重重对 测 内新大专 。 容组修项 )织改方专案的家实,进施施行情工论况单证进位行应。现当

安全专家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专家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专家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变化
2018-03-22 14:52安全/专家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
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随着新规定的出台,部分老规定也废止了。

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现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区别做详细的分析。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变化
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案签字。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要求。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通过解读,可以看出新部令是朝着优化检测机构营商环境、加大检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检测市场乱象的方向努力。

对新版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解读如下:八个重要变化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5、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6、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7、明确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8、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规处罚的变化。

重要标准变化解读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

【解读】:新版"第十五条",在与检测机构存在需回避的关系对象上删除了设计单位,新增了建设方,保留了施工方和监理单位,从而进一步确保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

【解读】:新版"第八条",在申请检测机构提交材料中未提及"工商营业执照、CMA资质证书、人员社保",其核心变化是获取检测资质程序的变化,预测将由原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取得CMA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模式变更为”建设主管部门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

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解读】:将原141号令中的"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调整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首次提出了综合类资质的概念。

由于具体的资质专项分类目前还未明确,因此只能通过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预测可能参照交通部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的办法来执行,通过两种不同类型的资质等级促进检测机构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工程检测技术能力。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优质ppt]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优质ppt]

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
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
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等要求。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
01
《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号文和号令新旧对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号文和号令新旧对比
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 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2.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3.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示意图
2

★★ ★★★
序号 三

项目 分类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及 考 核
杨三建 李亚军 张兴振 张 强 李 城 徐健桐 朱 杰 郭 冀 王 迪 宋长 伟 审核人员:姚中才 原新全 刘志超 解金箭 张广宇 王静宇 夏军利 陈燕鹏 张剑平 王维军 张井华 杨金峰 晋 津
8


第一章 安全管理.........................................................................................................................................................1 第二章 生活区、办公区管理.................................................................................................................................. 14 第三章 绿色施工.......................................................................................................................................................24 第四章 脚手架安全管理...........................................................................................................................................47 第五章 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 64 第六章 安全防护.......................................................................................................................................................78 第七章 临时用电.......................................................................................................................................................92 第八章 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105 第九章 机械安全.....................................................................................................................................................110 第十章 消防保卫.....................................................................................................................................................120 第十一章 安全智慧化.............................................................................................................................................129

住建部令 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住建部令 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过去没有设置法律责 任条款,现在增加了法 律责任专项章节。
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住建部令第 37 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 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
形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 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
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现在规定由双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
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表看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版变化

一表看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版变化

一表看懂《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版变化3月20日,住建部公布了新旳《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本来旳《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建质[2023]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通过如下表格理解一下——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镇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3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备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如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轻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旳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旳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区实际状况,补充当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旳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旳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精确、完整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围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围环境资料,在勘察文献中阐明地质条件也许导致旳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献中注明波及危大工程旳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围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旳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题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献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规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对应旳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 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文档模板】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件的关系一、前言项目建设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等问题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

作为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人员,有必要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及工程管理知识,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国家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住建部37号令)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及安全监管的通知》(建办质31号文),强制各地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并落实条款内容。

本文档将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并与废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进行对照分析。

二、住建部37号令内容摘要住建部37号令是国家住建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以下几点要求:1.项目建设需进行前期评审,必须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要求对重要构件进行专业设计、制作和施工;3.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防火、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并要进行施工图审查;4.质量检测部门应检验、检测、评定工程质量;5.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工期情况和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6.建设项目应有定性、定数量、定质量和定价款,需要完善各类合同和文件。

与废87号文件相比,住建部37号令中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严格要求,并要求对施工验收进行检测和评定,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和职业素质。

三、建办质31号文内容摘要建办质31号文是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及安全监管的通知,其中包括以下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标准和规范;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3.施工单位应有质量、环境、安全三项管理体系,并要组织专人、专项、专业进行管理;4.各种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验收前要进行检测;5.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监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6.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26
(增加)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16
(增加)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17
(增加)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3
(增加)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18
(增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变化部分)一、相关文件:序号已废止现行(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月8日发布)1、序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旧文件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月8日发布)新文件规定1第一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4(增加)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新旧对比
01
文件介绍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
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
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01
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
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
01
文件介绍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

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41号日期: 2005-09-2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

2
0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3
三、起重 吊装及起 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 程
6
监测方案 内容
7
关于验收 人员
01
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8 名称 专家条件 31号文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 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 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7号文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 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要求。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求。 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
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
致意见”。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负责”的要求。 的要求。 求。 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
01

建办质号文件

建办质号文件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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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 人员等;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 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投标阶段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专项方案内容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 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 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家论证内容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 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ft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ft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 分项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 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 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 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 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 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专项方案编制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 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旧对比及重点内容强调
“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开始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
项目
建质﹝2009﹞87号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 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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