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37号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是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建筑质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该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住建部37号文件是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着建筑质量不稳定、施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较多等一系列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住建部发布了37号文件,以期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住建部37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质量控制要求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质量的控制要求,包括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于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
2. 施工管理规范37号文件对建筑施工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监督等方面。
通过对施工过程的规范管理,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3.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37号文件要求对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帮助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
4. 建筑工程质保体系要求住建部37号文件还对建筑工程质保体系做出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质保文件的管理等方面。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建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与效果住建部发布37号文件后,其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备受关注。
该文件的实施需要各方积极配合,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相关监管部门也需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文件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四、展望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虽然在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发展和管理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和问题,因此需要住建部继续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之变化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 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 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变化分析
过去强调由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向 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现 在规定由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报告 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过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 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 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 监测。发现不按照专 项方案施工的,应当 要求其立即整改;发 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 急情况的,应当立即 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 案实施情况。
现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 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 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 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 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 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 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 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域。
过去没有设置 法律责任条款, 现在增加了法 律责任专项章 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 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 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 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 涉及勘察 单位和设 计单位, 现在提及 勘察单位 和设计单 位。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第九条 超过一定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第三方监测管理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变化
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案签字。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要求。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精选PPT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变的造化“ 成造 重成大重 经大 济不 损良 失社 ”会 。影 “响危”大改”为定感为勿任下义感为勿任下谢了复!载工可不谢了复!载您您制包次程能良您您制包次下和、图数是导社下和、图数载包传网进指致会载包传网进包图播将行建作影包图播将行筑业响图网、对十图网、对十工人的网以销作倍网以销作倍程员分平及售品的平及售品的在群部台原,进索施死台原,进索分上创否行取工 群项上创否行取提作则维赔过 伤工提作则维赔供者将权偿程 或程供者将权偿的的承,!中造。的的承,!存成利担按P利担按PP在重益法照PT益法照的大T作,律传作,律传、品程 施 者请责播品请责播,是 工造,指 过成房 程重屋 中大建 ,经筑 容济和 易损市 导失政 致的基 人分础 员部设 群分施 死项工 群工程 伤程在 或。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查”的规定。
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 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 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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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优质ppt]
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
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
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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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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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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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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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有何更严格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变化分析对比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分析比较表
序号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1
建质[2009]87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7号令与87号文对比展示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六变化——增加了 号文没有提出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 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 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文没有提出 “危大”安全技术交 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共同签字确认,但对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 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 了要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 规定,但规定了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 监理工程师、总承包 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查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 规定。
第三变化——原有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 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 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 监理实施细则,应当 针对工程特点、周边 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 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 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 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 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 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乡建设主管部门。” 门报告。”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一变化——将原有 的“危大”定义中的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 影响”改为“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危 大”定义变化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解读
二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
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
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
以保障。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 要求,现在明确监管部门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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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 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
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 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前言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法令。
这个法令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法令内容概述该法令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明确- 建设单位要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负责制,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施工单位要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包括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要依据国家标准和规范,通过质量检测、验收和评估等手段来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程度。
-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并留档备查。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材料的检查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要求。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还要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建筑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 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将施工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与结果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 监理单位要对质量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令的意义和影响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的发布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明确责任制和加强质量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 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住建部令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工程本身的特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住建部发布了37号令,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根据住建部的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那些具有较高风险、施工难度大且安全要求高的工程项目。
这些工程往往涉及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挖掘与支护、起重吊装、焊接切割等工艺操作,一旦操作不当或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任主体为了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令 37号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
在这些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与施工的各方必须各尽其责。
建设单位要负责项目的安全策划和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住建部令37号明确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要求。
首先,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策划初期就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策划,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次,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的安全组织,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操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此外,施工单位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监理单位则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除了防患于未然,还需要有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对此,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流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第37号文件,本文将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总结。
文件以建筑业务管理为核心,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运作,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详细解读:一、建筑业务备案管理文件明确要求,所有从事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建筑业务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业绩,以及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等。
这将有助于建筑行业的信息化和数据化管理,提高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
二、建筑业务信用评价为了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住建部要求建立建筑业务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筑业务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这有助于优化建筑行业的供需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建筑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的监理单位进行跟踪检测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最后,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这些要求将保障建筑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再到使用的全过程质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四、建筑行业管理创新为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文件提出了建筑行业管理创新的要求。
包括推行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和流转;推动智慧建筑和可持续建筑发展,提倡绿色施工和节能减排;完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等。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五、建筑行业风险防控文件要求建筑行业应加强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和隐患。
重点包括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防控。
建筑行业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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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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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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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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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主要范围及区别
序号
项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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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形式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规定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实施程序。
对于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情况,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都要审核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要求施工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并不得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
论证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方案提出一致意见。
关于住建部37号令的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住建部37号令的解读分析
备注:
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7号令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做了较大的改动,不仅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而且对相应的管理办法做了相应的调整,从管理角度上来讲第37号令已经较大幅度地修改了建质[2009]87号文的内容,应当明确废止建质[2009]87号文,不应该一项规定有两种说法,所以自2018年6月1日起应当正式施行第37号令,但是在第37号令中未见这样的描述,因此使得人们对如何进一步实施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产生了困惑。
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首先必须学习法规。
然后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进行对比。
2009年5月13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办法》(建质[2009]第87号); 2018年3月8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令[2021]37号
住建部令[2021]37号3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1]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通过以下表格了解一下――过去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危大工程及少于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融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足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牵涉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明确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展开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展开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盖章证实。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情况展开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建议立即自查,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非政府限期自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监测单位应基本建设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盖章并盖章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积极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上报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管理;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非政府有关单位实行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2023修正版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住建部令第37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法规文件,用于管理和监管相关危险性工程。
危险性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爆炸物品储存等。
住建部令第37号的发布旨在加强对危险性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危险性工程在各行各业中逐渐增多。
这些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到高风险行为或危险环境,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问题。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住建部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住建部令第37号。
2. 目的住建部令第37号的目的是确保危险性工程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通过建立危险性工程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有效降低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此外,该法规还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3. 主要内容住建部令第37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危险性工程的定义和分类该法规对危险性工程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根据危险程度对其进行了分类。
在对危险性工程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工程类型和行业的特点,确保分类准确性和合理性。
3.2 危险性工程的管理责任住建部令第37号明确了危险性工程的管理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性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3.3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该法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危险性工程的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人员培训和教育等。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3.4 事故应急处理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建设部第37号令 《危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张英明
第二章《前期保障》中赋予了, 1、建设单位4项法律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 境等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 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 施等资料。 2、勘察单位1项法律义务,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 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1项法律义务,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 计”。
5.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 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 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 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 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 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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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即 2018 年 3 月 8 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文有何区别?发生了哪些变化?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 建质[2009]87 号 住建部令第 37 号 号, 现在是住建部令的 形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第一条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 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方案编制内容, 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制定本规定。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 了这一管理要求。 编制内容”, 现在淡化 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家论证程序”和“明 过去有明显“规范专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 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 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现 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 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部门。 门。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 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 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 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
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 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 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 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 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 位。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 位和设计单位, 现在提
第二十六条
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 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 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 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职责。
第二十九条 ——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 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 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 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 第十二条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 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 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 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 现在明确规定专 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 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 过去没有强调“由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 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确认”, 现在规定由双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 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 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
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 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 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 部分项工程。 的危大工程范围, 现在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另行规定, 没做明确规 范பைடு நூலகம்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定。 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 程范围。
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 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 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 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
项方案实施情况。
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 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 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 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 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 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过去没有设置法律责 任条款, 现在增加了法 律责任专项章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 论证报告负责”, 现在
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 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论证报告, 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报告负责, 且提出了对 专项施工方案提 出……“一致意见”。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 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 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 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 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 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
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 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 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 —— 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 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 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 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 管理要求, 现在增加了 确了第三方监测管理 要求。 过去没有关于第三方 监测管理要求, 现在明
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 现在规定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 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 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 监理工程师审查。
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 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