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

合集下载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海关总署.doc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海关总署.doc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3、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4、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5、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四、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五、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致:各家订舱货代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

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

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一、报文调整方面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

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拼/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

对于更改、删除报文,必须提供海关定义的原因代码。

二、业务操作方面注意事项1、海关新舱单规定要求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必须是同一个船代发送,因此,要求货代务必区分订舱船代。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以及舱单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以及舱单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
以及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70号)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以及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现就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物、物品舱单的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附件1-5),完整、准确地向海关申报传输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舱单电子数据。

二、如舱单传输人自行发现舱单电子数据传输错误,可以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相关要求,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重新申报传输电子数据;货物、物品所有人已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三、企业应在进口货物、物品于境外港口启运前或出口货物、物品于境内港口发运前,将其总分提、运单的纸本或电子数据准备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海关完整传输电子数据,其中有分提、运单数据的,须完整传输分提、运单电子数据。

无分提、运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在舱单管理系统的“商品简要描述”数据项中详细填写该总提、运单项下每项货物、物品名称并向海关传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函电或书面通知(复印件); 船代公司签章的准确的纸质舱单。
办理进口舱单更正必要调阅 或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经海关备案的理货公司签章的进口货 物溢短装证明;
理货公司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进口CY/CY拼箱理货报告等; 其他应向海关提供的有效单证。
如何办理出口舱单更正手续
由船舶代理公司填制《出口舱单更正 证明》,并签章。审核其填制的《出 口舱单更正证明》的内容及随附相关 单证的真实和有效性;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 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一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对办理舱单更正要求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保证其签发的《提货单 (D/O)》和向海关递交的进口舱单一致, 如不一致或对提单进行更改的,应及时更 正舱单相关内容,出口舱单和其签发的提 单一致。在更改其签发的提单的同时应及 时更正出口舱单相关内容。
舱单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空运、 铁路、公路及其他等五种舱单类型。
“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 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负责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 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 工具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 单数据一致。
船代企业
……
理货部门 出口发货人 ……
数据传输时限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抵达境内第一目的 港24H前(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运抵目的港前
主要数据:申报前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转载2H前(主要数据)
装箱清单
集装箱货物:装箱前
数据传输时限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二)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二)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12.1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续一)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5: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6: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7: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8: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附件9:
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

附件1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航行计划。

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水路定期客运航线(以下简称“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进境(港)船舶,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出境(港)船舶,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其他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港)船舶,在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出境(港)船舶,在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

其他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港)船舶,在预计抵港的24小时以前;出境(港)船舶,在预计驶离的4小时以前。

2.预报动态。

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进出境(港)船舶,不设置预报动态。

其他进境(港)船舶,在抵港以前;出境(港)船舶,不设置预报动态。

3.确报动态。

进境(港)船舶,在抵港后2小时以内;出境(港)船舶,在驶离后2小时以内。

4.航次取消。

进出境(港)船舶,在航行计划或预报动态后、确报动态前。

(二)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预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船舶预计进境的24小时以前。

航程24小时以内的进境船舶,在驶离上一港以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港)船舶抵港后2小时以内。

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进境(港)船舶抵港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出境(港)船舶预计驶离前4小时以内。

出境(港)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海关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港申报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当日飞行计划。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一、引言舱单是海关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便于海关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海关物品入出境的控制,规范化管理航运市场,并提高海关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舱单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舱单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进出口岸口出境或入境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散货、机动车、船舶等。

三、提前申报1.货物发运前24小时内,承运人应准确、完整地向海关申报货物的舱单信息。

2.承运人须向海关申报的舱单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规格、货物单价、总价、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包装种类等。

3.承运人必须确保向海关申报的舱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提交舱单,以确保海关对货物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4.在舱单信息发生变化时,承运人应及时更新舱单信息,并重新报关。

四、备案管理1.承运人应当向海关备案其航线、舱单申报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信息。

2.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营业执照、船舶营运资质证书、船舶类型、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托运人、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3.承运人需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修改、变更,并及时向海关报备。

五、船舶离港管理1.船舶离港30分钟前,应向海关报送舱单信息。

2.船舶离港后,如需变更舱单信息,船舶必须立即返回码头,并重新向海关报送舱单。

3.如船舶离港时未报送舱单信息或舱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海关将视情况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六、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承运人备案材料2.舱单申报样板3.监管运输合同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舱单:指承运人向海关提供的货物船舶装卸清单。

2.承运人:指从事海洋运输业务并与货主订立海洋运输合同的人或机构。

3.海关:指出入境海关、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海关。

4.海关监管:指海关依法对货物进出境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5.备案:指承运人向海关报备相关海运信息。

八、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舱单信息漏报或填报有误可能会导致货物无法顺利进出境,造成损失。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2017 56

海关总署2017 56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一)【法规类别】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3.12.11【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的规定,决定增加和调整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的申报电子数据格式,包括《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见附件1)、《水运运输工具进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2)、《水运运输工具进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3)、《水运运输工具抵港动态数据项》(见附件4)、《水运运输工具移泊动态数据项》(见附件5)、《水运运输工具离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6)、《水运运输工具离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7)、《水运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见附件8)、《水运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见附件9)、《水运运输工具删改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0)、《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见附件11)、《空运运输工具进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2)、《空运运输工具进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3)、《空运运输工具在港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4)、《空运运输工具离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5)、《空运运输工具离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6)、《空运运输工具进境航班取消数据项》(见附件17)、《空运运输工具离境航班取消数据项》(见附件18)、《空运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见附件19)和《空运运输工具搭载海关监管货物申报数据项》(见附件20),现予以公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第3号)
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13〕67号”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0 XML Schema》(见附件1)和《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制定说明》(见附件2)。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1.03
【实施日期】2014.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0 XML Schema
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制定说: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0 XML SCHEMA文件目录
文件名
含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