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增值税2011-03-08 15:56:36 阅读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间: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下载:doc 文件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浅谈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机器 , 该机器的进项 税就不能抵扣 。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
营业 税条例规 范的范畴 ,因此因房屋建筑 物购进 的材料和相关设
备, 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 财税 (9 3 3 号文件印发的《 1 9 )8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第二 十条规定 : 纳税人新建 、 改 建、 扩建 、 修缮 、 装修 建筑物 , 论会计制度规定 如何核算 , 无 均属于 固定 资产 在建工程 。国税发[ 0 5 1 3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 2 0 ]7 号《 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 问题 的通知》 为 “ 了维持和增加房屋 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凡 以房屋 为载体 ,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 , 如给排水 、 暖 、 采 消 防、 中央空 调 、 电气及智能 化楼 宇设备等 , 无论在会计核 算中是否
二、 固定 资 产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的 范 围
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 以彻底 除重复征税 , 肖 有利 于加速设备 更新 , 推动技术进步 。笔者所在单位现是兵 团某师事业单位一般纳 税人 , 固定资产达数千万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对设备进 行相关改造。自2 0 年 ~2 1 09 0 0年固定资产投资 9 0万元。增强 了 0 企业技 术改进 的积极性 , 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 , 在实际运行 过程 中, 笔者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进行 了规纳以供大家参考 :
就应该 按照 1%或 1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7 3 而与该 已纳增值 税是
否抵 扣无关 。 增值税 进项 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 , 即一般
纳税人 因进 口设备等货物而 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 , 在符合《 增值税 条例 》 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 可以抵扣 当期应纳 的销项税 。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投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进项税。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缴纳的进项税额。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抵扣限额。
企业可以根据投入的固定资产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的抵扣限额为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的总投资额除以设定的使用年限。
2. 按比例抵扣。
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抵扣期限内逐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企业每年可以按照折旧率的十分之一抵扣进项税额。
3. 不得重复抵扣。
一旦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该固定资产不得再次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抵扣进项税,避免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流程企业要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申报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流程:1. 资产申报。
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资产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资产申报表需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进项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将每个月的进项税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列入其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提交。
3. 税务审核。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4. 抵扣确认。
税务部门会出具抵扣确认函,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
企业需要保存好抵扣确认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财税〔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浅谈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
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 、机械 、运输 I 以及其他 牛产 、 具
经营有关的 没箭 、 具 、 器具 ; ( ) 二 单位价值在 20 0 0元以
的企业 ,比如交通运输 、建筑 、金融保险 、邮电通信 、文化
体育 、 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同定资产 , 其进项税不允
许抵 扣。 其次 , 我 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
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按 3 %的征 收率计算 期应纳增值税额 ,
只有一 般纳税人 按照 “ 应纳 税额= 期销项税 额一 期 进项
人丰要从事服装牛产 , 同时兼营服装设计 ,0 0年 5月 1 21 0t 3
因设计需要购进 了一 台 A机器 ,2 1 0 0年 5月 2 0日囚牛产服
装 购置 了一 台B机器 ,0 0 7 2 1 年 月购进维修 A机 器零件一批 、 B机器零件一批 。该公 司分 别核算 服装设计业 务。某公 司这
备和房屋建筑物 , 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 }定资产仅包括机器 划
没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 日。
三、 —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 其进项税不得抵
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日。 、 非增值税应税项 日, 就是营 业税应税项 目,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 的 定 资产用于营业税项 日,其 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 。ka 某公 司足一般纳税人 ln
第 ■, 正确理解进 口货物 应缴纳 的增值税 和增值税进 要
项税抵扣之 间的关 系。
新《 条例 》规定进 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 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人 , 么理解 呢?这 里的单位 和个 人 , 怎 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 、 提供 加 : l、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 ,也包括从事 《 营业税暂 行 条例 》规定劳务的单 位和个人 ,只要这些单 位和个人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Il 玉海关进 口了货物 . 就应该按 照 1%或 1 %的 7 3 税率缴纳增值税 ,而 该 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 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 , 既一般纳税人囚进 口
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区分
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区分首先,固定资产的性质。
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两类。
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等。
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进行区分,可以明确不同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情况。
其次,固定资产的用途。
根据不同的用途,固定资产可分为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非生产经营的两类。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买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等。
而用于非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是指购买用于非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但对于用于非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企业一般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
再次,固定资产的产权形式。
根据固定资产的产权形式,固定资产可分为自有和租赁的两类。
自有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而租赁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租赁并使用的固定资产。
对于自有的固定资产,企业在购买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
而对于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在支付租金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法》和相关政策,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还需要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如购买者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固定资产需要具备一定的使用年限等。
此外,对于大型固定资产的购买,一般还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报备或审批。
综上所述,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情况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用途、产权形式等进行区分。
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遵循规定操作,能够确保企业在固定资产购买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 抵扣。因此 ,对于租赁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租赁费进项税额 第 (一 )项 所 称 购进 货 物 ,不包 括 既用 于 增值 税 应 税 项 目(不 抵 扣 问题 ,各 个 省 的 国税 局 执 行 口径 都 不 尽相 同 ,有 的 省份 含 免 征 增值 税 项 目)也 用 于 非增 值 税 应 税项 目、免 征 增值 税 认 为租 赁 固定 资产 和 不动 产 的租 赁费 属 于租 赁服 务 ,不能 比 (以下简称 免税 )项 目、集 体福 利或 者个 人消 费的 固定 资产 。” 照 固定 资 产和 不动 产 的全 额抵 扣 政策 ;而有 的省 份 则认 为租
设 厂房 ,成 交价 格 为 2500万 元 ,当地 规 定 的契 税适 用 税 率 为 契税税 额 的计 算方 法 为 :
4% ,该企 业应 纳契 税税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
应 纳税额 =1 00000x3%=3000(元 )
应纳 税额=2500x4%=100(万元 )
归纳 提 示 :应 纳税 额 以人 民币计 算 。转 移 土地 、房 屋 权
产 和 不动 产 。其 中涉及 的 固定 资产 、无形 资 产 、不 动产 ,仅 指 买 与 租赁 的税 收 政 策 ,从有 利 于 纳税 人 的 角 度 出发 ,也 为解
专 用 于上述项 目的 固定资 产 、无形 资产 (不包 括其 他权 益性 无 决租赁 固定资产 、不动产税收政策的空 白,减少税收争议 ,降
2.营改增 试 点办 法规 定 。《营业 税 改征 增值 税试 点实 施 办 赁 固定 资 产和 不动 产 的租 赁 费 ,其实 质 上都 是 跟 固定 资产 和
法》(财税[2016136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 目的进 不动产相关的,允许 比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全额抵扣政策
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规定,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具体的解释如下:一、税法规定1.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用于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就其销售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支付增值税。
计算纳税额的时候,可以以计算扣除已负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基础。
”3.第三十七条规定:“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按照其在当期购买纳税货物、支付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
”二、抵扣条件根据上述税法规定,购买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而不是仅仅购买原材料的个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
2.购买的原材料必须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即购买的原材料必须用于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
3.纳税人必须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其他相关税务凭证,以证明原材料的购买。
三、抵扣方式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将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具体操作如下:1.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应减免税额”栏目中。
2.在缴纳税款时,按照应纳税额减去抵扣后的进项税额计算和缴纳。
3.如果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可以在当期将多余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购买原材料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相关税务凭证,或者使用原材料的用途不符合税法要求,则不能享受抵扣权益。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抵扣政策,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建筑公司购买了100万元人民币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用于建设一栋写字楼。
根据税法规定,在这1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中,公司可以将其中的16万元(按照1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抵扣或者退税。
假设该建筑公司在销售自己建造的写字楼后,收入为200万元,根据增值税税率为16%,应缴纳税款为32万元。
2009.1.1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则》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令第 5 ( 2号 , 以下简称新 细则 ) 的顺利实施 . 经
国务院批准 , 对 2 0 现 0 8年 l 2月 3 1日 ( I 含 2月 3 1日 ) 前 签 订 之
下条件 :
( ) 照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 体 、 一 依 社
确如下 :
( )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活动 范 围 主 要 在 中 国 境 二 从 且
内: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境 内应 税 行 为 的 确 定 和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建 筑 、 游 、 汇 转 贷 及 其 他 营 业 税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的 确 定 . 照 旅 外 按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财 政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的 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日 财 税 [ 0 9 1 3号 ) 20 ] 1
该 组织 的 财 产 . 中 :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过 上 年 度 税 其 工
基 金 会 、 办 菲 企 业 单 位 、 教 活 动 场 所 以 及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宗 国 认 定的 其 他 组 织 :
财税[2009]113号文件及解读
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2014-03-07 11:06:23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抵扣
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是指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将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抵扣或者退还给企业的一种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国家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建设而出台的一个政策措施,旨在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是在1993年,当时指定了一些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政策逐渐得到了扩大和完善。
根据现行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内所有纳税人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扣增值税。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适用范围。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适用于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
购置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长期有形资产,如厂房、设备、机械等。
而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流通和进口环节中缴纳的一种税费。
其次,抵扣比例。
按照现行的规定,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可以全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再次,抵扣方式。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中,抵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销项税额抵扣,另一种是退税。
销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时,可以抵扣掉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
而退税是指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后,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将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全部退还给企业。
最后,申报程序。
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按时将其提交给税务部门。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购置证明等材料,作为申报的依据。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抵扣或退税的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而是针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项目。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营改增之后,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经营,不属于列明不能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问题是,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同于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抵扣呢?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全额抵扣在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前,营改增适用的政策是财税[2013]106号文,该政策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按比例转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条款“仅指专用于”的列举范围,明确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的,可以全额抵扣,而不需要按比例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存在争议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后,依据新的规定操作,按该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可以全额抵扣该观点认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性质一样,都是因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全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此意图有详细说明: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将其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抵扣至未来一定期间内的纳税款中,以减少企业未来的税负。
本文将从什么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什么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并纳税时,可以将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期限内抵扣至未来的纳税款中,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具体来说,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散抵扣至未来几个会计期间的应纳税销售额中,从而实现税负的减免。
第二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企业的税负:通过将固定资产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抵扣至未来的纳税款中,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税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2.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3. 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适用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固定资产。
这些固定资产可以是企业购买的设备、房屋、车辆等。
2.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如果固定资产被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的目的,可能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3. 符合抵扣比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抵扣比例和期限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而异,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四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流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固定资产购进时税款的计提:在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的计提和缴纳。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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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
财政[XXXX 1月1日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XXXX财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含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或自制(含改建、扩建和安装)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运输成本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其中,可抵扣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交通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
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和用于房地产建设的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房地产和在建房地产项目进行了界定,即“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
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修的房地产都是在建的房地产项目。
在
的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划分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例如,当时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炼油企业的输电线、供水线、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给双方都带来了困难。
实际上,这些设施和设备是按照行业会计的要求,按照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别进行管理的,但它们的建设既涉及土建工程,也涉及设备。
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时,很难准确区分它们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另一个例子是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路,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硬件、接地装置和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由土建部分组成。
因此,有人认为资产应该属于地上附着物,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3月9日在财税〔XXXX〕网上访谈中,以下是对纳税人的答复:(1)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上述设施界定为动产或不动产;(2)对于明确属于动产或定义后可能属于动产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并按照规定的核定和抵扣期限申报进项税抵扣。
定义明确属于房地产的,不得对其进行认证、扣减;(3)认真记录或记录可能属于动产并经纳税人核扣的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加强跟踪和监控。
新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下发后,对以前已经核定扣除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情况,要逐一对照规定进行检查。
根据新规定,如发现属于不动产,应及时追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及时将已从文件规定的结构中扣除的进项税转出例如,工业池、罐、工业生产罐、桥梁、机架和其他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GB/T14885-1994)中的“03”类。
在会计中,这类资产通常作为设备进行管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和其他工业企业的油罐,无论是金属制还是非金属制,均不可扣除。
财
税[2009]113号文件明确了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方便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