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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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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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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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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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所交增值税按规定进行抵扣,实现减税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条件1.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可以全额抵扣。
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结转抵扣范围分别为15%和10%,其他购置固定资产自产自用部分为10%。
2.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应当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承包和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等项目相适应的销售额取得时间一致,抵扣时不得应税项目。
二、抵扣方法1.全额抵扣方法: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全额抵扣与当期能够扣税的销售额中。
2.分期抵扣方法: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分成若干期进行抵扣,每期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超过销售商实际支付增值税所需查验核定的车辆价款或代办手续费等。
三、抵扣期限1.一般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月度申报所发生的抵扣,应当按月进行。
具体申报期限为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抵扣限制1.在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本年度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一般是指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购置资产价格之比,超过控制线审批报关单上的比例,并且超出国家、省或设区市税务局允许超比例的幅度即为异常增多。
2.不得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道路桥梁通行费、购置压力容器监测鉴定费、印花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销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优惠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抵扣方式,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运营。
同时,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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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增值税2011-03-08 15:56:36 阅读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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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 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 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 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之后陆续进行扩围。
新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探析
![新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811e461d55270722192ef723.png)
分析 ,以有利于新政 策的实施 ,同时指 出在新型增 值税政 策实行过程 中,有 关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方 面存在 的争议与
问题 , 以供 后 期 研 究 。
【 关键词】
新 型增值税政 策; 固定资产 进项税
有关新 型增值税政策 下固定 资产 进项 税抵扣的几个 问题解释
一
、
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 E 注明的增值 税额,借记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 税 额 ) 科 目, 记 “ 存款 ” “ 付账款” ” 贷 银行 、应 、 “ 应付票据” 长期应付款”等科 目。 、“ 3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 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 资产 为例 , 业按 确 定的 固定 资产 的入账 价 企 值 ,借 记 “ 固定资 产 ”科 目,按 取得 的增值 税 扣税 凭 证 匕 明 的增 值税 , 己 “ 注 僦 应交 税 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 目,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 “ 银行存款”等科 目, 按借贷差额 , 贷记 “ 营业外收入” 目。 科 4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 接受投资转 入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值 ( 不含增值税) ,借记 “ 固定资产”科 目 ( 不需安装的) 在 建工程 ”科 目 ( 、‘ 需安 装的) 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匕 , 注明的增 值税 ,借 记 “ 应交税 费一 应交增 值税 ( 进 项税额) 目, ”科 按投入固定资产的 ^ 账价值 与 进项税额 之和 , 记 “ 收资本 ”等科 目。 贷 实 5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用于 自制 ( 包括改扩建 、 安装 ) 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 税额 , 凭增 值 税专 用发 票 、 关进 口增值 税 海 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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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扣除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企业发生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一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
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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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财税〔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征税货物又用于生产免税货物,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征税货物又用于生产免税货物,](https://img.taocdn.com/s3/m/56cc6b7f011ca300a7c39010.png)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征税货物又用于生产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标 签】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税言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 及详细解析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 及详细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528568ed551810a6f5248697.png)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详细解析一、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参照该期热播第四大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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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购置和自产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相应抵扣已缴纳的增值税的政策。
本文将从增值税抵扣的定义、适用条件、抵扣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增值税抵扣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和自产固定资产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用于抵扣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的一种政策。
增值税抵扣政策适用于纳税人购置和自产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及土地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可以相应抵扣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第二部分: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方法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方法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即时抵扣法,二是预缴法。
即时抵扣法是指企业在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时,直接抵扣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在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的同期内,企业应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并计入抵扣凭证。
即时抵扣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预缴法是指企业在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时,需先预缴纳增值税,在预缴期限内进行抵扣。
企业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后,需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税,然后在预缴期限内进行抵扣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减少后续的预缴负担。
预缴法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部分: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注意事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纳税人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的费用必须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2. 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的抵扣时限为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的同期,超过时限的费用不再享受抵扣。
3. 在抵扣时,应按照税率的规定进行计算,并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
4. 抵扣的增值税额应准确核算并备案,相关凭证应妥善保存。
总结: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企业购置或自产固定资产时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并提高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
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准确抵扣并备案相关凭证。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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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 抵扣。因此 ,对于租赁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租赁费进项税额 第 (一 )项 所 称 购进 货 物 ,不包 括 既用 于 增值 税 应 税 项 目(不 抵 扣 问题 ,各 个 省 的 国税 局 执 行 口径 都 不 尽相 同 ,有 的 省份 含 免 征 增值 税 项 目)也 用 于 非增 值 税 应 税项 目、免 征 增值 税 认 为租 赁 固定 资产 和 不动 产 的租 赁费 属 于租 赁服 务 ,不能 比 (以下简称 免税 )项 目、集 体福 利或 者个 人消 费的 固定 资产 。” 照 固定 资 产和 不动 产 的全 额抵 扣 政策 ;而有 的省 份 则认 为租
设 厂房 ,成 交价 格 为 2500万 元 ,当地 规 定 的契 税适 用 税 率 为 契税税 额 的计 算方 法 为 :
4% ,该企 业应 纳契 税税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
应 纳税额 =1 00000x3%=3000(元 )
应纳 税额=2500x4%=100(万元 )
归纳 提 示 :应 纳税 额 以人 民币计 算 。转 移 土地 、房 屋 权
产 和 不动 产 。其 中涉及 的 固定 资产 、无形 资 产 、不 动产 ,仅 指 买 与 租赁 的税 收 政 策 ,从有 利 于 纳税 人 的 角 度 出发 ,也 为解
专 用 于上述项 目的 固定资 产 、无形 资产 (不包 括其 他权 益性 无 决租赁 固定资产 、不动产税收政策的空 白,减少税收争议 ,降
2.营改增 试 点办 法规 定 。《营业 税 改征 增值 税试 点实 施 办 赁 固定 资 产和 不动 产 的租 赁 费 ,其实 质 上都 是 跟 固定 资产 和
法》(财税[2016136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 目的进 不动产相关的,允许 比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全额抵扣政策
2009.1.1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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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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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有什么政策近日,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可归纳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要么全额抵扣,要么不能抵扣。
专用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其余情况可全额抵扣。
接受政府补助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或者接受政府专项研发补助的专项研发经费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进项抵扣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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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之管见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之管见](https://img.taocdn.com/s3/m/0526630ceff9aef8941e061e.png)
增值税应税项 目等行 为,亦可同时降低对 国家税收 的冲击 。在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当期全额 扣除的情 况下,企业变更资产用途 为不得抵扣时 ,税务机关监 管成 本会 增加许多;而实施分期抵 扣,最后的扣除额与 当期全额 一次扣减在数额上是一样的 ,但 会加 强对企业行为 的约束 ,为税 务稽 查留下较为宽裕的时间,
固定资产增值税分期抵扣前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单位 ;元 项目 增值税 影响额 ( 减少一,增加 +) 当期全额抵扣 10 0 7o O 100 7 0 O 170 800 分期5 年抵扣 300 40 3 0 40 一30 40 3O0 40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影响额 ( 减少一,增加 +) 所得税影响额 总税负影响颧 ( 减少 一,增加+ ) ( 减少 一,增加+)
2 0 年 国 家 实 施 了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 由 生产 型增 值 税 转 为 09 消 费 型 增 值 税 ,其 核 心 就 是 自2 0 年 1 1 0 9 月 日起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 括 接 受 捐 赠 、 实物 投 资 ) 或 者 自制 ( 括 改建 、 包 包 扩 建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 可根 据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增 和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 定,凭增值税专用发 票 、 海 关 进 口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和 运 费 结算 单 据 ,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 根 据 《 值税 暂行 条例 》 的规定 ,我 国增值 税 实行购 进 增 扣税法 ,即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期 进 项 税 额 时 ,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结 转 下期 继 续 抵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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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是指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将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抵扣或者退还给企业的一种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国家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建设而出台的一个政策措施,旨在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是在1993年,当时指定了一些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政策逐渐得到了扩大和完善。
根据现行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内所有纳税人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扣增值税。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适用范围。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适用于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
购置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长期有形资产,如厂房、设备、机械等。
而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流通和进口环节中缴纳的一种税费。
其次,抵扣比例。
按照现行的规定,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可以全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再次,抵扣方式。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中,抵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销项税额抵扣,另一种是退税。
销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时,可以抵扣掉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
而退税是指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后,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将购置固定资产所交的增值税全部退还给企业。
最后,申报程序。
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按时将其提交给税务部门。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购置证明等材料,作为申报的依据。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抵扣或退税的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而是针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项目。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cc0915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fb.png)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营改增之后,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经营,不属于列明不能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问题是,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同于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抵扣呢?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全额抵扣在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前,营改增适用的政策是财税[2013]106号文,该政策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按比例转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条款“仅指专用于”的列举范围,明确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的,可以全额抵扣,而不需要按比例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存在争议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后,依据新的规定操作,按该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可以全额抵扣该观点认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性质一样,都是因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全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此意图有详细说明: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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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
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在该文件下发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考虑纳税人购进或自制了不易划分能否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避免纳税人的损失,对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时限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暂时处理措施。
如安徽省国税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线访谈中答复纳税人的口径如下:(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设施进行界定,区
分其属于动产或不动产;(2)对界定后明确属于动产或者可能属于动产的,可按规定的认证、抵扣时限,由纳税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界定后明确属于不动产的,一律不得准予其认证、抵扣;(3)认真记录或备案可能属于动产且纳税人已认证、抵扣的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并加强对其跟踪监控,待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下发后,再对照规定逐一审核此前已认证、抵扣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情况,发现有按新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的,应及时追缴税款。
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的第“03类”,这类资产在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了。
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
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