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所交增值税按规定进行抵扣,实现减税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条件1.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可以全额抵扣。
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结转抵扣范围分别为15%和10%,其他购置固定资产自产自用部分为10%。
2.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应当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承包和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等项目相适应的销售额取得时间一致,抵扣时不得应税项目。
二、抵扣方法1.全额抵扣方法: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全额抵扣与当期能够扣税的销售额中。
2.分期抵扣方法: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分成若干期进行抵扣,每期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超过销售商实际支付增值税所需查验核定的车辆价款或代办手续费等。
三、抵扣期限1.一般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月度申报所发生的抵扣,应当按月进行。
具体申报期限为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抵扣限制1.在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本年度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一般是指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购置资产价格之比,超过控制线审批报关单上的比例,并且超出国家、省或设区市税务局允许超比例的幅度即为异常增多。
2.不得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道路桥梁通行费、购置压力容器监测鉴定费、印花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销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优惠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抵扣方式,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运营。
同时,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间: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下载:doc 文件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国家最新的税法规定,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有所调整。
这一变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新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税收政策。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抵扣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从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中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要及时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并妥善保存这些发票。
这是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前提条件,也是税务部门核实企业抵扣税额的重要依据。
二、要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根据新税法规定,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进行分期抵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抵扣的时间,以减轻税收压力。
三、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避免出现抵扣税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税法对于增值税抵扣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抵扣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避免因为抵扣问题而导致税务风险。
四、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因为固定资产未能达到预期使用标准而导致的增值税转出。
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为使用问题而导致增值税转出。
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都产生了影响。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且遵守新的税法规定,合理规划增值税的抵扣和使用,以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以避免因为抵扣问题而产生税务风险。
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新税法带来的影响,保持良好的税收合规状况。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投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进项税。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缴纳的进项税额。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抵扣限额。
企业可以根据投入的固定资产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的抵扣限额为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的总投资额除以设定的使用年限。
2. 按比例抵扣。
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抵扣期限内逐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企业每年可以按照折旧率的十分之一抵扣进项税额。
3. 不得重复抵扣。
一旦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该固定资产不得再次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抵扣进项税,避免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流程企业要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申报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流程:1. 资产申报。
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资产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资产申报表需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进项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将每个月的进项税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列入其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提交。
3. 税务审核。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4. 抵扣确认。
税务部门会出具抵扣确认函,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
企业需要保存好抵扣确认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
进项税抵扣规定
进项税抵扣规定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抵扣或退还。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进项税抵扣能够减少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下面将对进项税抵扣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抵扣范围1. 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接受委托加工、运输、仓储、咨询服务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所支付的增值税。
2. 进项税抵扣范围还包括购置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发生的增值税。
二、抵扣方法1. 按照普通方法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 按照差额累进抵扣方法进行抵扣。
当纳税人采用差额计税方法计税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可以抵扣。
三、不能抵扣的情况1. 购买禁止抵扣的货物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2. 购买非用于经营活动场所、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投资项目建设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3. 购置摩托车、非营运汽车、旅游客车和船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四、抵扣时间1. 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之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进项税抵扣。
2. 对于一次不能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在后续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五、抵扣税额的限制1. 进项税抵扣不能超出相应销项税额。
2. 企业销项税额为负数时,进项税抵扣不能产生超过负数销项税额的退税。
六、抵扣时限1. 进项税抵扣时限为一年,自纳税期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计算。
2. 但对于涉及农产品销售、让与作价处理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时限为税款所属年度。
七、进项税抵扣的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虚开发票和滥用进项税抵扣权的现象,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对购买行为进行实际核查,对于明显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的进项发票,予以拒绝抵扣。
2. 对进项和销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查,防止虚开发票。
3. 对于大额进项和销项不相符的企业,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所述,进项税抵扣规定了企业可以抵扣的范围、方法和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权能够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说明企业在报废产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了困惑,其财务人员认为,应按照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xx〕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对第(三)项的理解,按照财税〔xx〕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生产该产品的固定资产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不是很合理。
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是企业存续期间的一个长期行为,其价值随着折旧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固定资产以后还继续生产产品,正常生产的合规产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理由不允许抵扣,不能因少部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而影响正常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有的纳税人认为,是否可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有的企业这样计算: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此种算法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中一是计算繁琐,因为要区分所有与该产品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与分摊情况;二是没有相应的税务文件规定作为依据,不能规避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麻城市国税局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从生产型已经转向消费型,其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意在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然而,从新政策实施情况看,暴露出许多新问题,有政策方面问题,有纳税人的问题也有征收管理方面问题。
现结合本地区实际,经过调查分析,谈以下初浅认识:一、政策方面的问题(一)、固定资产标准界定不清。
第一,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
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但对于某些设备难以判断其实动产还是不动产。
如某公司从事环保脱硫业务,购进一生产线,其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生产线中一工业生产用池,主要用途是沉淀过滤,是该生产线不可缺少的部分,对该工业用池的土建工程所含原材料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税企双方存在争议。
第二,财税[2008]170号号第二条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界定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单一设备,“实际发生”很好甄别,但对于大型设备,尤其是工期较长的生产线设备,对“实际发生”的界定,税企双方存在争议。
转型期企业大型生产线从购进、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到最后进行预决算,一般周期较长,而且很多情况下是分段购进,造成设备到货在09年以前,开票日期和实际投入生产经营在09年以后。
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区分
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区分首先,固定资产的性质。
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两类。
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等。
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进行区分,可以明确不同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情况。
其次,固定资产的用途。
根据不同的用途,固定资产可分为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非生产经营的两类。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买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等。
而用于非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是指购买用于非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但对于用于非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企业一般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
再次,固定资产的产权形式。
根据固定资产的产权形式,固定资产可分为自有和租赁的两类。
自有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而租赁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租赁并使用的固定资产。
对于自有的固定资产,企业在购买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
而对于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在支付租金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法》和相关政策,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还需要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如购买者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固定资产需要具备一定的使用年限等。
此外,对于大型固定资产的购买,一般还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报备或审批。
综上所述,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情况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用途、产权形式等进行区分。
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遵循规定操作,能够确保企业在固定资产购买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将其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抵扣至未来一定期间内的纳税款中,以减少企业未来的税负。
本文将从什么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什么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并纳税时,可以将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期限内抵扣至未来的纳税款中,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具体来说,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散抵扣至未来几个会计期间的应纳税销售额中,从而实现税负的减免。
第二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企业的税负:通过将固定资产购进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抵扣至未来的纳税款中,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税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2.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提升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3. 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适用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固定资产。
这些固定资产可以是企业购买的设备、房屋、车辆等。
2.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如果固定资产被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的目的,可能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3. 符合抵扣比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抵扣比例和期限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而异,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四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流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固定资产购进时税款的计提:在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的计提和缴纳。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有哪些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有哪些规定按照《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扣除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企业发⽣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是取得专⽤发票抵扣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般纳税⼈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必须⾃该专⽤发票开具之⽇起90⽇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般纳税⼈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年1⽉1⽇起,增值税⼀般纳税⼈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另外,增值税⼀般纳税⼈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
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税控系统有关⼯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年1⽉1⽇起,增值税⼀般纳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发票。
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发票。
当然如果企业从机动车⽣产企业购进机动车,其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对企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是实⾏辅导期管理的⼀般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要求。
解析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
解析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固定资产抵扣问题一直是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关注的焦点之一。
固定资产的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固定资产抵扣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包括什么是固定资产抵扣、抵扣的条件和限制、抵扣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固定资产抵扣。
固定资产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后,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分多年按一定比例计算并抵扣,并在每个年度中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厂房、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一般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较高的价值,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通过固定资产抵扣,企业可以在报税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
然而,固定资产抵扣并非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的,它有一些条件和限制。
首先,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固定资产的抵扣比例和抵扣年限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抵扣比例和抵扣年限是不同的,企业需要根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申报。
此外,对于使用固定资产进行生产的企业,还要满足一定的分摊要求,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抵扣的程序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首先,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后,将购置发票等相关凭证按规定报备。
其次,企业需要在每个纳税年度的税务申报表中申报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规定,则确认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抵扣。
最后,企业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将固定资产的抵扣额度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税负。
在享受固定资产抵扣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应先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购置的资产符合规定。
其次,企业在申报固定资产抵扣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
如果企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申报有误,可能会导致税务部门的审核不通过,甚至会面临罚款等后果。
小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小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2020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019年后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出售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如下: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一、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该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请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运费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运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将此次购置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适用于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包括购买新建物业、购买新购设备、购买土地使用权等。
其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适用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适用比例为:购买新建物业、新购设备等固定资产,适用比例为100%;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
适用比例为30%。
再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务手续。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增值税发票申请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方可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政策。
最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时间限制。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务政策规定,纳税人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后的六个月内,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逾期将无法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政策。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规定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可以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盈
利能力。
其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可以推动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还有利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如购置固定资产的用途符合增值税归属规定、购置发票真实有效等。
只有合规合法地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企业才能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势,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财务管理:固定资产抵扣问题
固定资产抵扣问题问:我公司取得一份固定资产发票(增值税)应该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7]75号 ] 规定: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五、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六、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如符合文件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90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认证(注意:需加注固定资产抵扣标识),但不直接在当月抵扣,而按照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执行。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建立的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接驳项目建设的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以进行税额不可以抵扣。
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
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货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
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
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货记“库存商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