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读书笔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德文本第二版序言
在第一份附录中,只有一段文字我现在略有补充。正是在这一段落,鄙人曾经提出警告,反对浅薄搬用“普遍法律史”(Universal Legal History)。这段文字有时似乎被理解成鄙人对于此种研究概予反对。然而,任何对于真理抱持正直热爱之士,展读该文,必将发现如此误释令人全然不能接受。对于此种误解,吾欲辩而无言矣![x]
现在的这个本子包括两个附录。第一个附录径为本书的延续,因而,或可构成其一部分。对于发表在《历史法学时评》(B.1., No.17)上的另一篇论文“论贡纳”(the review of Gonner),或许亦可作如是观。不过,就这篇论文的缘起而言,很大程度上不得不认为其表现了个人论战的特点,经由最为冷静的思考,在下既找不出什么理由得谓其中存有偏见,从而收回成论;也未感到在经年岁月流逝、我的论辩对手已然去世后,经由重新印行该文,再度挑起那场原本起因偶然的论战的冲动。的确,那篇论文中确有许多内容关乎那场论战的一般原理原则,但是,任何人欲尽其详,参详《历史法学时评》本身则再为合适不过。
[iv] 此处“法学理论”,系对应于英文jurisprudence,其对应的德文为jurisprudenz,法文与英文相同,均源于拉丁文的jurisprudentia,或iurisprudentia,系由jus(法律,权利)和prudentia(智慧,知识)所构成。泛指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与智慧,或者关于法的科学与哲学。在古罗马,通常系在前一意义上使用该词。因而,凡具有裁判疑难案件本领者,不论是否法官,均可称谓juris prudentes, 而藉其解释所渐次形成的法律实体(body of law),即被称为juris prudentia。因而。该词又指法律制度或法制(system or body of law),特别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事实上,法语和西班牙语中的jurisprudence,有时仍然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正因为此,有人认为,其之成形与英美法系所谓的“判例法”的成长颇多暗合之处。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在本书的导论部分,作者首先说明了讨论本书主题的背景,即拿破仑之后实现德意志民族团结与统一的社会政治要求以及相应的浪漫主义情绪。
在这一背景下,作者对以瑞赫贝格和蒂博为代表的论战双方的观点作了简单的评述。
作者认为,自18世纪中叶以来,“整个欧洲均为盲目的发展和增长的激情所鼓荡。
所有关乎伟大的感觉、意识和情感,均丧失殆尽,而这一切原本是其它时代的特征所在,也是人类社会及其典章文物的自然发展,而在嘉惠历史,润泽时代。
”于此,作者明确表达了对于瑞赫贝格所代表的倾向于恢复旧有制度的观点的支持。
在作者看来,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一种历史精神已然觉醒,无处不在,不容上述浅薄的妄自尊大存身”。
而对以蒂博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作者却没有强调第二种观点中非常明显的18世纪理性主义的法律观,而是强调了他们关于实在法起源的一般理论问题。
在“实在法的起源”中,作者写到“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
”可以看出,作者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
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
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
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
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
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
在“我们的立法使命”一章中,作者谈到,“如果我们的能力不敷应对,则我们竭思改善的自身状况反而必会为一部法典所损害”,作为一名法学的学习者,我们应当明白,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作者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这主要是指法学家的能力。
因此,我们学习法学时,便需要对法学理论、逻辑科学、法律语言作进一步提高与完善。
法学基础读书报《政法笔记》
《政法笔记》读书报告“法律在美国是一门谋生赚钱的职业,需要设一道挡人唬人的门槛”,作者冯象在书的一开始就给了法律这样一个故作正经的尴尬描述,而书中关于法律本质、法治困境、法条冲突的论述更是比比皆是。
首先我想明确的是:这不是一本如“笔记”之名一般普及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常识的书,在形形色色的热点案件中,作者将法律严肃、威信、不可侵犯、绝对正确的外衣剥除,向我们展现现代法治“用权力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的本质,和在社会多元化价值和道德信念不可调和的冲突下法律常常无力解决甚至自相矛盾的窘境。
我们所希望的法律是绝对客观、绝对公正的,可是法律这一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从初生之时就象征着伦理和政治上的选择,这就预示着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绝对公正;而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司法的过程里必定涉及法官个人的主观因素,无论法官是如何努力地排除这一因素的干扰;再者,正如作者所言,“法条从来多遗漏,不时会碰上无法可依、甚至诱发难依的困境”,价值的多元化不断使我们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和矛盾性,这也是书中重点讨论的话题。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肖像权《鲁迅肖像权问题》《县委书记的名誉权》《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书中这三篇文章都是围绕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展开论述的,但各有侧重。
《鲁迅肖像权》一案,主要体现的是死者的人格权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
周海婴先生为父亲肖像权打官司,告案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和销售鲁迅头像金卡金邮票。
然而,书中列出《民法通则》第九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实际上,这一点在我们的课本上也存在着矛盾,P57中对人格权的描述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因为“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但是,马上在P60中,又有一句话说“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这不等于直接承认了大部分人格权的死后存在性吗?从这一点,我们也看出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矛盾。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英文回答:The contemporary mission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in shaping and upholding a just and fair society. In today's complex and rapidly changing world, the role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has become even more crucial in addressing various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ssues.One of the primary missions of legislation is to establish and enforce laws that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within a society. Laws serve as a framework for maintaining order,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promoting justice. For example, laws against discrimination ensure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all individuals, regardless of their race, gender, or religion. Legislation also plays a vital role in safeguarding public safety, such as traffic regulations that prevent accidents and protect lives.Moreover,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of adapting to the evolving needs and challenges of society. As new technologies emerge and global issues arise, lawmakers and legal scholars must continually update and revise existing laws to ensure their relevance and effectiveness. For instance, the rise of the internet and digital platforms has necessitated the creation of new laws to address cybercrime, online priva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Furthermore,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have a crucial role in 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and equality. Through the examination of legal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legal scholars can identify and challenge systemic injustice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 They can advocate for reforms that address disparities in access to justice and empower marginalized communities. For example, legal studies have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advancing the rights of the LGBTQ+ community, leading to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in many countries.In addition,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have the power to shape public opinion and influence societal norms. Laws reflect the values and beliefs of a society, and through their enforcement, they can shape public behavior and attitudes. Legal scholars can analyze the impact oflaws on society and provide insights into potential reforms. For instance, the legalization of marijuana in somecountries has sparked debates on drug policy and raised questions about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izing drug use.In conclusion, the contemporary mission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is multifaceted and essential in maintaining a just and fair society. It involves protecting individual rights, adapting to societal changes, 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and shaping public opinion. The continuous evolution and adaptation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are crucial in addressing the complex issues of our timeand ensuring a more equitable and inclusive future.中文回答: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在塑造和维护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作者:[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年:2001-11此书介绍: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
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
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
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
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
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
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
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
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
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
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是萨维尼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尽管有材料证明《使命》中的思想早在法典论争之前即已形成,但是将《使命》置于那场欧陆法律史上声势浩大而旷日持久的论战语境下理解,仍然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路径。
作者介绍: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1779年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就读于马堡(Marburg)大学,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后又转回马堡大学继续学业并获博士学位。
法学读书笔记
法学读书笔记在学习法学的道路上,阅读相关的法学著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最近,我读了一本名为《论法的精神》的法学经典之作,作者是孟德斯鸠。
这本书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以其深邃的洞察力和广泛的研究,探讨了法与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地理环境、气候、宗教、风俗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这种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能脱离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有效。
书中关于政体的论述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详细分析了它们的特点和运行机制。
他指出,每种政体都有其优点和缺陷,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设计来扬长避短。
这使我明白了,一个良好的政体应当在权力制衡、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安排,以确保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此外,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阐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强调,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
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的实现。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才能享受到真正的自由。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束缚。
我们应当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个人的自由。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禁思考起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
我国是一个具有独特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国家,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治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
我们应当注重法律与道德、风俗等本土因素的融合,使法律更符合人民的需求和社会的实际。
同时,我也意识到,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制度的建设,更是观念的转变。
要实现真正的法治,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氛围。
这就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法律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价值的追求。
另外,从《论法的精神》中我还体会到,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篇一:读后感读后感余秋雨说阅读最大的理由是想摆脱平庸,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读法学著作就是在塑造法学品质,摆脱常人对事物的看法,改造自己的思想从而改造自己的行为方式。
品味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感受到的是对法律宗教式的信仰;漫步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深感法律立足民族精神之重要;畅游张中秋《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文化》除了感叹教授的匠心独运,玄机暗藏外印象最深的是法律移植之慎重;信步大家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对往理性和自由认识更加深刻;拜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看到的是法界大家思想的碰撞和哈特独到的见解。
有人说了解西方文化最好了解其宗教著述,法律也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况且法律与宗教的矛盾贯穿着整个西方文明发展史,所以要更好地研究西方法律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则是一部兼顾两者的很好的教材。
法律与宗教之关系犹如互相紧密缠绕的组成一条完整麻绳的两条单绳。
二者没有主次之分,亦无决裂点。
法律与宗教相辅相成,贯穿历史,结实牢靠,伴随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
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伯尔曼的观点:法律不仅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
读书应该有目的,那就是结合当今,就目前来看,塑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依然是有重大的意义的。
在中国重塑法律的信仰性最需注意的也是最难改变的是——由中国发达的集权制度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对法律思维理念的巨大影响。
这种集权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礼治之等级权利的基础之上的。
由于中国历来是一个不重视信仰的民族故最需注意的并非现代法律与传统宗教之间矛盾的调和。
诚然,佛教、道教乃至儒教始终贯穿着我国的宗教脉络,但具有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宗教始终没能出现在中国。
人们对法律所持的态度——信仰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业已达到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当然我们并非盲从,而是对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精神价值的信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萨维尼(1779~1861),普鲁士王朝法学家,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
萨维尼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
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
萨维尼反对蒂堡的观点,《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由此而出。
全书共十二个章节,首先,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简单介绍了他眼里的法律。
萨维尼从法律最本质最初的起源谈起,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是一个独特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
萨维尼结合了罗马法,认为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只不过最后假手与法学。
所以法律不是由法学制定者专断孕育的,是随着民族的变化而变化,民族的共同意志是法律的居所。
法律与民族的一般存在之间的叫政治因素,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为技术性因素。
法律就跟语言一样,本是民族共同保有之物,可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律逐渐独立出来,成为特定阶级:法学家的东西,由此才变成如今的充满技术因素的东西,但是这不能泯灭法律最初的政治因素。
由此可以不仅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与民族精神、民族意志的重要联系,还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派关于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自然法的观点。
萨维尼的民族性观点,就表明一定存在着多样性,多样性就根本不可能是普遍的真理。
而罗马法的普及是因为法律从最初的习惯法,由法学界加以技术性的提炼,而形成的学术法。
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从《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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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作者:喻中来源:《读书》2009年第02期题目很大,而且照搬了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名篇《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在这本著作中,萨维尼提出:立法与法学的使命,在于找出本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因为,“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
易言之,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都应当立足于人类生活本身。
本文之所以不避狗尾续貂之嫌,是想讨论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使命何在?到底应当立足于何处?提出这个略显疏阔的问题,既源于萨维尼的启发,也受惠于章学诚、钱穆的洞见;同时,还有意对当代中国的立法状况与法学状况做一点回应。
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原道》篇中指出:“圣人求道,道无可见,即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圣人所借以见道者也。
”对于章氏“圣人学于众人”的见解,钱穆先生深以为然。
在《论春秋时代人之道德精神》一文中,钱先生刻意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在有孔子儒家以前,忠孝两德,早在中国社会实践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
孔子亦仅感激于此等历史先例,不胜其深挚之同情,而遂以悬为孔门施教之大纲。
若谓孔子在当时,乃无端凭空提倡这一种理论,而始蔚成为中国社会此后之风尚,而始目之曰道德,此则远于事理,昧于史实。
试问孔子亦何从具此大力,一凭空言,而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钱先生的这段话,真可谓至理之言,既与萨维尼的观点遥相呼应,同时,它对于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也具有值得借鉴的启示意义。
先说我们的立法。
如果说,孔子提倡的“忠孝”,正是因为“学于众人”,才“获后世人人之乐从”,那么,今日的立法者也只有“学于众人”,只有从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找出符合社会风尚、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则,才可能受到公众的“乐从”。
按照这个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不能凭空想象,以为通过自己的大脑,创制出一套逻辑完美的规则体系,就足以规范社会、形成秩序——如此创制的规则,即使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也靠不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萨维尼开篇就像个经验老到的导游,带着我们走进法学的历史大观园。
他讲的那些关于罗马法的事儿,让我感觉就像是在看一部超级古老又超级精彩的连续剧。
罗马法就像是法学界的超级巨星,从古至今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从这里我就明白了,原来法学这东西不是凭空冒出来的,它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就像一棵大树,根扎得深,才能长得高。
然后呢,萨维尼开始聊立法这件大事儿。
他就像是一个严谨的建筑师在谈论盖房子,每一个环节都得小心翼翼。
他觉得立法可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干的,不能只看眼前的热闹,得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大环境。
这就好比你给一个大家庭定规矩,不能只想着让一两个人高兴,得照顾到全家老小的各种情况。
他对那种盲目模仿外国立法的做法很不屑,就好像看到有人穿着不合身的衣服还到处显摆一样。
他觉得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身材”和“气质”,立法得根据自己的国情来。
这一点我特别赞同,就像我们不能硬把西方的某些制度直接搬到咱们这儿来,得取其精华,还得结合咱们自己的文化、社会结构啥的。
说到法学的使命,萨维尼就像个充满激情的传教士,他认为法学不只是在故纸堆里研究那些法律条文,更要关注当下社会的变化。
法学得像个灵活的小机灵鬼,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比如说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出现了好多新的法律问题,像网络侵权啊、电子合同啥的,法学就得赶紧跟上,研究出合适的应对方法。
法学要是一直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睡大觉,那可就成了没用的老古董啦。
不过呢,萨维尼有时候也有点像个固执的老头。
他对习惯法的推崇,感觉就像是对自己的老伙计特别偏爱。
他觉得习惯法有着独特的魅力,是人民生活智慧的结晶。
这当然有道理,但是在现代社会,完全依赖习惯法肯定也不行啊。
现代社会这么复杂多变,还是需要制定法来建立统一的规范。
总的来说,读这本书就像是和一个智慧的长者聊天,他的观点有让我点头称赞的,也有让我想和他争论几句的。
但不管怎样,它让我对立法和法学有了全新的认识。
立法就像是给社会打造一个精致的框架,而法学就是这个框架的设计师和维护者,它们都得与时俱进,还得接地气,这样才能让社会这个大房子稳稳当当、舒舒服服地存在下去。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读后感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读后感读完《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这本书感觉就像跟一位智慧又亲切的老朋友深聊了一场,它不端着学术的架子,而是用咱们都能听懂的话,把复杂的法理学问给“翻译”了。
这书真挺能打动人心的。
开头那几章,作者像是在拉家常,慢慢引导你进入法的世界。
它不急着抛出一堆难懂的概念,而是先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小事儿讲起,让人觉得:“嘿,这跟我有关系!”这样的引入,让人自然而然地就想继续往下探个究竟。
书中提到的公平正义,那真是说到心坎里去了。
它没用什么高大上的词儿,就拿身边的事例来讲道理,比如说为啥闯红灯不对,背后不仅仅是规则那么简单,还关乎到对别人安全的尊重。
这样的解释,让咱老百姓一听就明白,也更愿意在生活中去实践这些原则。
讲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书里用了些生动的比喻,说法律就像是社会这条大河的堤岸,没有堤岸河水可能泛滥,但有了它水才能顺畅流淌,人们也能在安全的范围内自由航行。
这样的说法,既形象又深刻,让我对自由与约束有了新的认识。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法治精神,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堆砌,而是一种温暖的人文关怀。
它强调法律要保护弱者,维护公正就像是社会的守护者,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被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法治理念,让人感到温暖,也激励我去了解更多,思考更深。
总之《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这本书就像是法律知识与人性温度的一次美好相遇。
它不故作高深,而是用最平实的语言,讲述那些看似遥远实则贴近生活的法理故事。
读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再只是停留在表面,而是多了一份理解和共鸣。
这书值得推荐给每一个想深入了解法律与生活如何和谐共处的朋友。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读后感(1)读了这本《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感觉就像是跟一位智者在街角的咖啡馆聊天,他没拿那些高深莫测的专业词汇吓唬我,反而用最贴近生活的故事,把复杂的法学思想给揉碎了,一点点喂给我吃。
书里头先是轻轻松松地引出了法哲学这概念,就像聊起家常一样,让我觉得:“嘿,这事儿我也能懂。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后感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后感读完关于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的内容,就像是在法律这个大森林里逛了一圈,看到了各种各样奇奇怪怪又井井有条的“树木”(法律规则和制度)。
首先得说说大陆法系,这就像一个规规矩矩的老学究制定出来的体系。
它那一套以法典为核心的制度,就像是盖房子先把框架搭得死死的,每个条文都规定得细致入微。
比如说,你要是在这个体系下打官司,感觉就像在一个精密的仪器里找零件,只要找到对应的法典条文,就像找到了那个关键零件,然后按照规定组装起来,结果就出来了。
这种体系的好处是稳定、明确,大家都知道规则在哪,就像玩游戏之前就知道游戏规则一样。
但是呢,它有时候也有点死板,就像一个老顽固,不太容易适应社会快速变化的新情况。
再看看英美法系,这个可就有趣多了。
它像是一群聪明的厨师做菜,没有一个固定的菜谱(法典),全靠以前的做菜经验(判例)。
法官就像是大厨,每一个判例就是一道新菜的做法。
这就导致在这个体系里打官司有点像开盲盒,你得去找类似的判例,而且法官的权力还挺大的,因为他们可以在已有的判例基础上创造新的规则。
这个体系的灵活性那是相当高,社会上出现啥新情况,就可以根据之前的经验,稍微变一变就适应了。
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来说,要搞清楚这个体系可不容易,就像你要在一大堆不同风格的菜里找到适合你口味又能解决你问题的那道菜一样难。
还有伊斯兰法系,这个体系充满了宗教的神秘色彩。
它的法律条文很多都是从宗教教义里衍生出来的,就像宗教是一颗大树,法律就是从这颗大树上长出来的树枝。
在这个体系里,宗教信仰和法律是紧密相连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宗教教义所规范。
对于生活在这个体系下的人来说,遵守法律就像是在遵循一种神圣的指引。
但从外面人的角度看,这种体系可能会因为宗教教义的相对固定性而在现代社会面临一些挑战,就像一个古老的船只在现代的海洋里航行,需要不断调整帆的方向。
当代这些主要法律体系各有各的特色,各有各的优劣。
就像不同的交通工具,有的适合走平坦的大路(大陆法系在稳定社会中的作用),有的适合在崎岖的山路或者没有路的地方探索(英美法系应对新情况的能力),而有的则是带着特殊使命在特定的轨道上行驶(伊斯兰法系基于宗教的独特性)。
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读后感
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读后感读了这篇关于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的文章后,就像是跟着作者在法律的大森林里来了一场奇妙的穿越之旅。
一开始,立法主义就像是一群雄心勃勃的建筑师,他们拿着蓝图,想要构建一个完美的法律大厦。
他们想着把所有的社会关系、行为准则都用精确的条文框起来,那场面就像在玩一个超级巨大、超级复杂的拼图游戏,每一块法律条文都得严丝合缝地对上。
但是呢,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现实这个调皮的小鬼总是不按套路出牌。
社会在不停地变,新的问题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立法者们就算有三头六臂,也很难一下子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周全。
这时候,法律适用主义就像是一群聪明的修补匠闪亮登场了。
他们看着立法者们留下的这个大厦,心里想:“这基础打得不错,但是有些地方有点漏风啊,我们来修修补补吧。
”他们不再纠结于创造出一套完美无缺的法律条文,而是把重点放在了怎么让现有的法律在千奇百怪的现实情况里发挥作用。
就好比你有一件有点大的衣服,他们不是想着重新做一件,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办法,比如系个腰带、挽个袖口,让这件衣服在你身上也能穿得好看又合身。
我觉得这个转变特别有趣,也特别符合生活的逻辑。
就像我们平时做事一样,一开始总是想着制定一个完美的计划,但是做着做着就发现,计划赶不上变化。
这时候就不能死脑筋地只盯着计划了,而是要灵活调整,让事情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在法律的世界里也是如此,法律适用主义让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死板的条文,而是变得更加接地气,能够真正地解决老百姓的问题。
不过呢,这也不是说立法主义就不好了。
立法主义的功劳可不能被抹杀,要是没有他们辛辛苦苦打下的基础,法律适用主义也没东西可以去适用啊。
这就像是盖房子,没有那些一开始就规划好的地基和框架,后面的装修工人再厉害也只能干瞪眼。
这篇文章让我对法律的发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原来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就像一个有生命的东西,在不断地适应社会这个大环境的变化。
而且,这种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的转变也提醒我们,在看待很多事情的时候,不能太固执于一种模式,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中英文实用版】English:Upon delving into the contemporary mission of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a profound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urgency emerges.In an era where societal changes occur at a dizzying pace, the law must adapt to reflect the evolving norms and values of our times.The legislative process, therefore, assumes paramount importance as it shapes the framework within which society functions.It is both a mirror reflecting the societal soul and a blueprint guiding its trajectory.中文:深入探讨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油然而生。
在一个社会变迁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的规范和价值观。
因此,立法过程变得至关重要,因为它塑造了社会运行的框架。
它既是反映社会灵魂的镜子,也是指导其轨迹的蓝图。
English:Moreover, jurisprudence plays a pivotal role in interpreting and applying legal principles.It is not merely a dry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it breathes life into the law, ensuring that it remains relevant and just.The judicious application of legal principles can heal societal rifts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Therefore, the contemporary mission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only to understand the law but also to harness itspotential to bring about positive change.中文:此外,法学在解释和应用法律原则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以论战的形式针对蒂博1的观点而发,论争的主旨是与蒂博商榷“我们心中所竭诚向往地,乃为同一目标,而朝思夕虑者,实现此目标之手段也。
”他们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即“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专擅与伪善对于我们的伤害;再者,我们都寻求国族的统一与团结,专心致志于秉持同一目标的科学研究”。
而在实现此目标的手段上,二者却大相径庭。
在萨氏看来,蒂博关于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的设想过于理想化,他通过结合当时已存在的一些法典的优缺点分析指出当时的德国并不存在制定统一的法典的条件,客观上也不具备制定法典的历史基础。
萨维尼认为只有根据历史传统,才能制定出具备民族精神的法制制度。
在“实在法的起源”中,作者写到“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
”由此可知,作者认为法律起源于一个民族的特殊历史,如同其语言、行为等一样,具有其自身个性化的民族特性。
接下来,作者再一次将法律与语言相比,认为二者同样存在于民族意识之中,它们都并非人为凭空创造的,而是一个民族从古至今通过耕作生产、日常生活逐日编织形成的,并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
从而,此种渊源决定了法律具有双重生命,1蒂博是德国杰出的法学家和颇有造诣的音乐爱好者,还是德国哲学法学派的领袖,是民法学家和罗马法研究者,所著《罗马法体系》是学习罗马法的基本教科书。
既“是社会存在整理中的一部分,并将始终为其一部分”,亦为“掌握于法学家之手的独立的知识分支”。
这两种法律的存在形式间的依存合作关系解释了法律起源于有机的过程,即法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由习俗和人民的信仰产生,其次藉由法学家之手汇集成法律,而非任何专断意志等。
在“制定法规定与法律汇编”一章中,萨氏提出,立法的意义在于“与习俗携手协力,将凡此种种疑虑和不确定性一扫而光,而揭示和保有纯粹的、真正的法律,民族的固有的意志。
法典与民族——读萨氏《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法典与民族——读萨氏《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陈俊豪【学科分类】外国法律思想史【关键词】萨维尼【写作年份】2005年【正文】一翻开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小册子《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 时,你会感受到浓郁的民族气息扑面而来。
这位曾经被多位红色法学家指斥为封建保守势力代言人和民族主义者的法学家,治罗马法、民法学之深实为一般法理学家所仰目。
到底是保守、固执、落后还是智慧超卓、高瞻远瞩?对萨氏的评价着实是一个“历史”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法学派别和意识形态里有着极其迥异的说法。
庆幸的是,这本萨维尼1814年发表的小册子已被我院许章润老师用同样充满民族性的语言译介给吾民。
这使得我们能够省去语言障碍,用自己的大脑独立地去发掘萨维尼。
以这样一种文本作为基础,我开始了对本书的解读,一种属于我自己的解读方式。
首先,我们来看本书的目录。
开篇是两版的序言,介绍了在德意志民族争取统一、独立、民族复兴的大背景下,“爱国者”蒂博发表了《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认为法典化能促进统一。
萨氏鲜明地反对法典的仓促制定,并通过本书展开了论战。
在书中,萨氏凭藉其渊博的历史和罗马法知识,对民族意识和精神的感悟与尊崇,逐节进行批驳,从而在第十一节中揭示出其论争的主旨是与蒂博商榷“我们心中所竭诚向往地,乃为同一目标,而朝思夕虑者,实现此目标之手段也。
”通篇看来,萨维尼并不反对法典本身,但对于当下制定一部民法典,则认为不但本国尚无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而且已有法典之经验也不甚成熟,仓促制定法典带来的将更多是对民族生活的割裂与伤害,“如果一个时代,条件尚不具备,则不可能以这种方式,经由立法来确定其诸种法律概念,如若径行其事,则其效果对于后续时代不无伤害”。
从历史的眼光看,萨维尼的主张总体上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在萨氏影响之下,德国统一的民法典推迟至1900年才正式生效实施,在漫长的制定过程中汲取了罗马法和法国法的智慧并大量融入了德意志自身的民族文化,形成了自身特色,是名副其实的伟大法典。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读书笔记法学摘抄及感悟
读书笔记法学摘抄及感悟在阅读法学相关书籍的过程中,我摘抄了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并对其产生了一些个人感悟。
以下是我的读书笔记摘抄及感悟。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原则的集合,它还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阅读法学书籍时,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它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法律的普遍性原则让我印象深刻。
法律应当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如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其次,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对于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的稳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则不会轻易改变,而可预测性则意味着人们可以预期法律将如何应用。
这种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行为指南,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在阅读关于法律解释的章节时,我了解到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文本往往需要通过解释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
法律解释的过程不仅是对法律文本的解读,也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应用。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并非僵化不变的,它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此外,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是我关注的重点。
法律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内容,还取决于其执行。
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需要有有效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法律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同样重要,它们是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最后,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的理解。
法律和道德在很多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它们也有区别。
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则是自愿性的。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道德则更多地影响人们的内心。
在阅读法学书籍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阅读法学书籍,我不仅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也对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的理解。
这些感悟将指导我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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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在本书的导论部分,作者首先说明了讨论本书主题的背景,即拿破仑之后实现德意志民族团结与统一的社会政治要求以及相应的浪漫主义情绪。
在这一背景下,作者对以瑞赫贝格和蒂博为代表的论战双方的观点作了简单的评述。
作者认为,自18世纪中叶以来,“整个欧洲均为盲目的发展和增长的激情所鼓荡。
所有关乎伟大的感觉、意识和情感,均丧失殆尽,而这一切原本是其它时代的特征所在,也是人类社会及其典章文物的自然发展,而在嘉惠历史,润泽时代。
”于此,作者明确表达了对于瑞赫贝格所代表的倾向于恢复旧有制度的观点的支持。
在作者看来,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一种历史精神已然觉醒,无处不在,不容上述浅薄的妄自尊大存身”。
而对以蒂博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作者却没有强调第二种观点中非常明显的18世纪理性主义的法律观,而是强调了他们关于实在法起源的一般理论问题。
在“实在法的起源”中,作者写到“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
”可以看出,作者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
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
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
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
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
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
在“我们的立法使命”一章中,作者谈到,“如果我们的能力不敷应对,则我们竭思改善的自身状况反而必会为一部法典所损害”,作为一名法学的学习者,我们应当明白,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作者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这主要是指法学家的能力。
因此,我们学习法学时,便需要对法学理论、逻辑科学、法律语言作进一步提高与完善。
而在作者看来,其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此外,正如作者在本书中提到的一样,“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涵蕴并存在于历史之中,其必经由历史,才能发现,也只有经由历史,才能保存和广大。
”
作者关于法即民族精神的历史主义观点在十九世纪初是作为自然法学派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打破了自然法学派一统天下的局面,它为人们研究法律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野,也为法学增加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正如作者在本书最后提到的一般,“我们都渴望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任意专擅与伪善兮兮对于我们的伤害;再者,我们都录求国族的统一与团结,专心致志于秉持同一目标的科学研究。
”我认为,对于法学家们,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担负起时代所赋予他们的使命。
法学家也只有参与到立法与司法的实践活动当中去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把先进的法观念带到司法过程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