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化的界限研究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完善立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程序。
这需要相关部门对现有法律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同时也要考虑与国际刑法接轨的问题。
加强司法实践: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
还可以探索建立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刑事制裁之间的转换机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其的认识和理解,使更多的人了解并认同这种处罚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实践等多个层面加以推进和完善,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涉及到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交错适用问题。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针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还是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或者重叠。
本文将以此案件为切入点,对行政处罚与刑罚交错适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当行政处罚与刑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时,二者之间的衔接就成了一个难点。
一方面,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实现,后者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目的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处罚方式和力度上的不同,因此,在适用上就可能产生冲突。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处罚和刑罚各自独立的运行体系,也使得二者的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变得复杂。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解决措施: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
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充分的协调,以确定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力度。
完善立法。
应当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二者在适用上的界限和衔接方式。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在“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行政处罚和刑罚在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时产生了交错适用的问题,但是通过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立法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措施的实行,有望实现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有效衔接。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研究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研究作者:张超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5期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地位、决定机关不明确和适用较少的问题,本文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出发,介绍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发挥其功能,保护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也引发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发生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比较严峻。
除了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对其进行惩处外,我认为刑法也应该发挥其特定的作用。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的时候,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表明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是我国环境保护在刑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通过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观察,可以发现对于环境犯罪的惩罚主要是通过规定刑罚的方式,刑罚大多数是在三年以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在一部分条文中还规定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说刑罚手段对于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环境犯罪中我们也发现采取刑罚的处罚措施无法让被破坏的环境得到恢复。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了一些环境犯罪的案件,在判决中运用了非刑罚处罚措施,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对于环境的恢复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有着积极的作用。
所以有必要对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以及适用进行探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議,以期对环境犯罪的预防起到一定作用。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我国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可以给予以上五种制裁措施,这被认为是刑法关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
论中国刑法的非犯罪化
2008/12论中国刑法的非犯罪化赵香如 孔源源摘 要:非犯罪化体现了以刑法谦抑精神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刑事政策之理念,它代表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刑法改革的方向。
有学者主张,目前在我国实行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从刑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来分析,在我国实行非犯罪化甚有必要,非犯罪化与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亦相吻合,非犯罪化的理念应贯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非犯罪化;法益保护;刑事政策;司法中图分类号:BF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8)12-129-02作 者:赵香如,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孔源源,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2非犯罪化是当今世界刑事政策改革的一大主题,非犯罪化的概念诸多,但争议的焦点无非是两个问题:第一,非犯罪化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第二,对于非犯罪化应采用广义说还是狭义说的立场。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非犯罪化既是立法活动也是司法活动,它不仅包括将有罪行为降格为违法行为,还包括将有罪行为合法化,例如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重力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
①此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颇具代表性。
此外日本学者大谷实也认为“非犯罪化是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而停止对其处罚,因此应包括变更以来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罚的情况。
②这种观点对非犯罪化可谓也采用了广义说。
非犯罪化代表了刑法人道、谦抑的要求,它体现了理性的刑事政策,随着非犯罪化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我国学者对其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讨论的问题为:中国刑法应否坚持非犯罪化的道路。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③参见马克昌:《 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 ,载《 法学评论》1989 年第 2 期;王勇:《 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 ,载赵秉
志、张智辉、王勇主编:《 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23 页。
④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8 页。 转引自前注②,赵秉志文。
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整体呈犯罪化趋势。 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 对具体
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 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
2020 年第 7 期·主题研讨
我国刑事立法的规范化展开
编者按: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
犯罪化理论的规范研究成为更加需要重视的问题。 刑事立法的规范化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栏目选取
的论文从其中三个视角展开:在整体上,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看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
⑧参见前注⑥,郑丽萍文;陈谦信:《 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 ,载《 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 4 期;孙洁:《 法治与和谐:犯罪化
化的述评及展望;在理论基础上,研究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及面临的挑战;在立法技术上,对近年
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次采用的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技术进行价值及体系性反思。 希望通过刊
登这些论文,能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犯罪化方面的规范化研究的继续深入。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 ∗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论纲
专 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论纲钊作俊 刘蓓蕾内容提要 在人以为本的社会系统中,刑法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其政策定位必须与社会政策保持应有的良好的衔接;刑法的触角不宜伸得太长,其出入罪机制及其向度必须以和谐社会的建构为基本标志、判断标准和生存规则。
虽然和谐社会的建构最终需要从源头上协调各种冲突,刑法调控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但是,深入研究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对于有效协调刑法与社会的关系,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犯罪化 非犯罪化 和谐社会一、问题的提出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 )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它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
所谓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 )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处罚,它包括变更从来都是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罚的情况。
①本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即刑法的出入罪调控机制是统治者的主观抉择,并且归根结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然而,由于一国范围内社会现实连续不断、永无止境地翻新,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处在失范的边缘地带,社会越轨行为更加呈现出多样化和新型化特征,②加之全球化的加剧及其所带来的价值准则和评判标准与本国固有形态的偏离甚至冲突,一国主权者在决定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态度时,不仅需要立足于本国现实,同时需要考虑国际情势。
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旨在借助于规范社会参与者的行为,以及籍此所形成的井然秩序,促成人类的全面发展。
人是人类自我控制的目的而非手段,诚如康德所言,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也不能与物权的对象混淆。
不能把你自己仅仅成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对他们来说,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
③以人的目的观为指导,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建设构想,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背景下的犯罪化
【摘要】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除增设一系列罪名外,还对许多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扩展了刑法调处的范围。
在当前国际社会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潮流下,中国社会的犯罪化既要关照社会现实,又要顺应国际趋势,使其具有正当性,是一个观念建构和路径选择的过程。
【关键词】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犯罪化一、视角的切入:《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对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主要是对犯罪主体的扩充,主体范围限制的取消以及特殊主体的一般化。
如本修正案对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要件的修改。
(二)犯罪对象的受干预范围的扩大。
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收益罪。
洗钱罪中的上游犯罪中也增加了贪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
(三)行为类型的增加。
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删除了“用于非法拆借”的行为限制。
(四)主观方面限制的取消。
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不再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五)处罚力度的强化。
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中的重大责任事故者,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者,量刑档次明显提高。
(六)新增罪名与法定刑。
主要集中在公共安全领域与经济领域。
众所周知,刑法是社会控制体系的一个分支,是保障法,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
以法学相关原理,民法等规范是第一层次的法,行政法是第二层次的法,刑法是最后层次的法。
刑法控制是一种末端控制,其功能是有限的,在其无法控制与不应控制的领域,应减少干预。
当前国际社会如火如荼进行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运动正是这一理念的反映。
所谓非犯罪化,即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除罪化,包括使其合法化、采取替代措施,也包含对某些危害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不把它当作犯罪处理。
所谓非刑罚化,是在承认某种罪名的前提下,用非刑罚制裁手段来代替刑法处罚,或减轻、缓和刑法的刚性,以处罚犯罪。
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法律论文
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法律论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非犯罪化改革思潮席卷全球,对传统刑法观念产生了庞大冲击,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刑法的革新。
非犯罪化以谦抑精神为导向,以人权保证为追求目标。
面对世界非犯罪化改革浪潮,我们不能盲目追随,但也不可视而不见。
长期以来,我国极力推崇和迷信刑罚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的工具主义刑罚观,刑罚成为打击犯罪的惟一手段,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极度紧缺和严峻白费。
在严打政策指挥下,犯罪化几乎成了我国刑法多年来自我进化的惟一路径。
在高扬人权保证和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下,亟需破除刑罚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观念,改变犯罪化的单一思维模式。
当前,我国犯罪总量连续攀升,法院每年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国家司法资源难以有效应对,司法机关工作压力庞大。
究其缘故,一方面和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社会环境紧密相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犯罪化速度快,犯罪圈不断扩大,而非犯罪化未合理推进,造成刑法自我膨胀。
我国1997年新刑法施行以来颁布的历次刑法修正案(包括2009年2月通过的修正案七),都带有明显的犯罪化印迹。
面对社会转型的客观现实,法律无法改变。
然而,刑法体系本身的进展,犯罪圈的扩张和限缩,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选择,则是国家立法机构能够调控的。
明显,刑法的进步和完善是在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相互作用下共同实现的,单一的犯罪化难以完成刑法进步的历史使命。
国家必须同等对待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充分发挥二者的合力作用,才能从全然上推进刑法的进步。
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合理借鉴非犯罪化观念,积极探究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无疑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非犯罪化的界定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目前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与犯罪化(criminalization)相对,欧洲委员会出台的《非犯罪化报告》指出,非犯罪化能够通过立法活动进行,也能够经由司法机关说明立法的途径来实现,因此,非犯罪化能够被区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dejure decriminalization)”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defacto decriminalization)”“法律上的非犯罪化(dejure decriminalization)”,是指刑罚制度拥有的作为对特定行为的正式反应的制裁范畴收缩的过程。
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
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内容提要】本文论证了非刑罚化运动发端的刑事观念基础,分析了非刑罚化运动的方式和途径,主张我国应当实行“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在以严刑惩治重大犯罪的同时,适时地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
一、非刑罚化:发端及其观念基础德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曾经指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研究,现代刑事政策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方面,大致已经形成了以下三个共识:第一,立法者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在一般人的思想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必须将刑法所必须归罪的行为范围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围之内。
第二,因为大部分人都是正常发展的,所以,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的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
犯罪暗数的研究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普遍存在,而且发现,同导致人们陷入重罪的诱惑力相比,公民对法律的忠诚更强有力。
只要人们对那些现实地威胁法律所保障的和平的严重犯罪还保有免疫力,就不应当认为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因此,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采取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
第三,应当使警察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集中于较严重的犯罪,至于轻微的犯罪则委托给行政机关通过简易程度予以处理。
〔1 〕耶塞克教授的这一席论述实际上勾勒出了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原则——刑法谦抑和两大主题——非犯罪和非刑罚化。
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构建和谐社会,刑事政策应以和谐理念为终极价值,应从国家本位向国家与社会本位转变,更注重人文关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轻缓的刑事政策,其实质是刑罚的轻缓化,实现途径就是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问题。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其成为了困扰各国的世界性社会难题。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是指对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或某些犯罪分子不用传统监禁刑的刑罚方法而用非监禁刑的方法来感化改造罪犯。
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它体现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而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对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
本文从宽严相济的角度,提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以求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一、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及趋势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而言,多数国家更倾向于“轻轻”以及犯罪预防,淡化刑罚、强化矫治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
如德国《少年劳动保护法》规定,只要能不运用刑法,对未成年犯就尽可能不作刑事处罚,而采取教育和矫治措施。
当前世界各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趋向表现在:1、在起诉审判方面,不起诉制度是实现非诉讼化、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
如在美国,警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其他情况,决定对其进行训诫或者送入未成年监管中心。
监管中心的缓刑官可以决定训诫后释放未成年人,或者让家长实施不超过6个月的监督措施,或者将案件移交未成年人法庭。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检察官审查阶段甚至在法官审理程序中也可以进行指控交易或者是量刑交易,这样使得实践中被起诉的大多数未成年人被分流掉了。
2、在刑罚执行方面,以1985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的规则17和规则26为原则,各国对于未成年人非刑罚、非监禁、尽量避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政策都有相关的制度保障。
如在法国,取代临时监禁的法律管制在减少诉讼过程中的羁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附带考验期的缓刑制度则减少了判决后的羁押。
生态环境犯罪非刑罚化治理路径选择
态环境犯罪的欲利性是刑罚适用的主要目的ꎮ 自
自由刑和财产刑等传统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主要
由刑在抑制犯罪人欲利性方面遇到最大问题是如
何在经济价值与人身自由价值之间架上衡量的标
尺ꎮ 如果不能在环境利益损失与自由刑刑期之间
进行科学的换算ꎬ 就难以实现犯罪的危害性程度
与刑事责任的对应ꎮ 应该说罚金刑是一种能够较
罪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ꎬ 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救济提供新方法ꎬ 为化解环境犯罪风险提供新
手段ꎮ
[ 关 键 词] 生态环境犯罪ꎻ 非刑罚措施ꎻ 刑事责任ꎻ 治理模式
[ 中图分类号] D90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672 - 9390 (2019) 03 - 0032 - 05
尹晓闻
( 湖南理工学院ꎬ 湖南 岳阳 414000)
[ 摘 要] 生态环境犯罪的治理既要运用刑罚手段落实犯罪人的刑事责任ꎬ 又要运用非刑罚措施实现犯罪的
有效预防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ꎮ 非刑罚措施既包括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ꎬ 还包括可以引
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民事补偿措施、 行政处罚措施和各类诉讼手段等ꎮ 非刑罚措施作为环境犯
近年来ꎬ 各级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各种刑事司
法功能ꎬ 在打击生态环境犯罪、 维护公正方面取
一、 生态环境犯罪刑罚化治理的困境
刑罚的运用应当以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
得了显著的成效ꎮ 然而ꎬ 受制于 “ 狭义刑事责
为前提ꎬ 刑罚类型和刑罚幅度的选择依据是行为
任理论” 的影响ꎬ 生态环境犯罪的司法处理以
利于生态环境犯罪的预防ꎮ 据统计 “1997—2013
年ꎬ 有关破 坏 环 境 资 源 的 刑 事 判 决 总 数 为 362
件ꎬ 2013—2016 年 则 为 11878 件ꎬ 2016—2017
对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若干思考作者:谢珊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本文指出犯罪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因而预防犯罪就必须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着手,非刑罚处理方法在理论上符合刑罚谦抑性思想,在实践上有利于克服重刑的弊端,切实保障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谦抑性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5-01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概述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一样都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都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罪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罪犯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非刑罚处罚。
从法条可以看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轻微犯罪在刑法上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解决犯罪实体问题的一种方法。
二、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六种。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几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均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教育措施。
(1)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正,并儆戒罪犯不再犯罪。
(2)具结悔过,是指人们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
具结悔过要求罪犯以书面保证的方式,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保证不再犯罪。
(3)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罪犯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而在西方国家,其在刑事政策思想上道德和刑法是紧密结合的,也就是所谓的“道德高度刑法化、刑法高度道德化”。
在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只有定性的规定,并不具体规定量的要求,也就是规定哪种行为类型是犯罪,而在立法上并没有情节轻重与否的规定,也即所谓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化模式。
所以刑法改革首先是通过将传统的道德犯罪、危害不大的行政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体现刑法谦抑原则的。
其次,刑法谦抑原则还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
这就是当代刑法改革运动中非刑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
非犯罪化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把某些原来规定为犯罪的现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又有两种,一种是转作行政违法处理,另一种是不作为违法行为处理,比如重婚罪的非犯罪化、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我国新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等;在司法上主要体现为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比如一定程度的辩诉交易、酌定不起诉、近年来在有些地方试行的对青少年的暂缓起诉等。
非刑罚化主要体现的是非监禁化,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非刑罚化的措施比如社区服务令等。
非犯罪化的背景非犯罪化和犯罪化分别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扩张还是缩小刑法干预范围。
对非犯罪化产生兴趣并且使之成为一项运动、成为欧美刑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二次大战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而引发这场运动的导火线则是1957年英国下议院通过的同性恋及卖淫委员会的沃尔芬登报告,在这个报告里面明确了刑法干预个人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可以说,在欧洲战后非犯罪化运动中沃尔芬登报告是一个导火线,它影响了一系列的非犯罪化运动,其中也包括美国。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运用--以西北五省区近几年裁判文书中的运用为视角
摘要刑罚轻缓化是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倾向,也是刑罚进化的必然结果。
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刑罚的有益补充,在教育惩治被告人,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
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功效不能充分体现和发挥的原因有很多。
但是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判处定罪免刑的案件较少,另一方面是在判处定罪免刑时,很少或者没有采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开,人民群众可以更加便利地了解我国的司法现状,是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种新的途径和方式,同时为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相关研究提供了资源和渠道。
西北五省区作为在经济、历史、文化、交通、政治上有着紧密联系的一个区域,其司法实践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
通过对西北五省区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进行研究能够发现一些共性的问题。
通过对西北五省区非刑罚处理方法运用情况的分析,找到提高非刑罚处理方法运用的一般办法。
研究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文章也是越来越多,不少文章对非刑罚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
从实务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章也有一些,但是对某一个地区连续时间段内非刑罚方法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的文章较少。
本文对西北五省区的裁判文书中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运用情况按照运用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的逻辑思路对非刑罚处理方法进行研究。
中国裁判文书网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相关裁判文书,在实践中上述的裁判文书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因此不会对研究基础的广泛性产生太大影响。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对2014年至2016年西北五省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涉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分析非刑罚处理方法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情况。
第二部分则是根据第一部分分析的情况,总结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司法实践及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法非刑罚化分析
刑法非刑罚化分析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刑法谦抑的实质;刑法谦抑的价值;谦抑的途径及在我国之出路,对刑法非刑罚化分析进行讲述。
其中,主要包括: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刑法谦抑是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刑法谦抑是保障人类自由权益的需要、非犯罪化,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以经济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刑法立法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多变的犯罪情势显得应接不暇、从非刑罚化考虑,我国现有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等,种类虽然不少,但实践中除了赔偿损失等个别方法适用较多以外,其他方法很少适用、如果说在现代社会,宪法是一切法的根本法,人们必须依赖宪政和民主才能过一种自由和有秩序的生活,那么刑法就是一切法律的保障法,在刑法缺席的情况下,人们不能过一种安全、符合基本规则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可见刑法的重要性,具体材料请详见:〔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歉抑是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及保障人类自由权益的需要,它是一种信念,而非法定意义上的原则。
在我国实现刑法歉抑的途径在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1]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2]台湾的林山田也说过,“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刑法论文中国非刑罚化论纲
刑法论文中国非刑罚化论纲中国非刑罚化论纲引言: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非刑罚化的概念逐渐被提出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非刑罚化的概念、原因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非刑罚化的概念非刑罚化是指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减少或取消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采取其他形式的社会控制手段来解决问题。
它强调以非刑事手段解决犯罪问题,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入,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
二、非刑罚化的原因1. 人权保护的需要:非刑罚化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避免过度的刑罚对其造成的伤害。
同时,也能够更加注重犯罪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2. 社会效益的追求:非刑罚化可以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减少刑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通过采取其他形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可以更加精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干预,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3. 刑罚的有限性:刑罚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其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
在某些情况下,刑罚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非刑罚化的提出正是为了弥补刑罚的不足,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三、非刑罚化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完善:非刑罚化的实施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和配套措施的完善,这将推动我国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司法实践的转变:非刑罚化的实施将引起司法实践的转变,从简单地以刑罚为中心转向注重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入,更加注重犯罪问题的根源解决。
3. 社会观念的转变:非刑罚化的推行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这将引起社会观念的转变,从简单地追求刑罚报复转向注重犯罪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四、非刑罚化的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要推行非刑罚化,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措施。
2. 加强社会控制手段:非刑罚化的实施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如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等,要加强对这些手段的研究和应用。
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思考
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思考作者:吴世林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1期内容摘要: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我国刑法上的一项制度,理论界已少有人问津,实务界几乎弃之不用。
本文就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相关问题作了论述,进而指出刑法第37条规定的几种具体非刑罚处理方法应当废除。
关键词:非刑罚处理方法问题存废我国有关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理论非常的单薄,实务部门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处理案件也非常之少。
本文就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部分问题略作思考,以期引起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这一制度的关注。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界定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不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概念。
在刑法理论上,它还有另一种表述即“非刑罚处罚方法”。
本文采用“非刑罚处理方法”这一表述。
有关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界定及内涵,理论界的表述和认识也不一致,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方法以外采用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并认为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刑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二是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2]认为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刑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
[3]三是非刑罚处罚,是指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非基本的次要方法。
[4]认为非刑罚处理方法不包括刑法第36条规定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仅指刑法第37条的规定。
[5]上述基本问题认识上的分歧,主要原因在于理论界对这一制度不太重视,研究不够。
鉴于下文需要,笔者无异对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作出评析和界定,但对其内涵的认识,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非刑罚处理方法仅指刑法第37条的规定。
因为刑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是犯罪人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条款,是与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相配套的。
1997 年修订刑法第 37 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者民事制裁,其目的是为 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分类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民事制裁
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意义
惩罚犯罪行为
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对犯罪行为人 实施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
行缺乏依据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往往过于依赖刑罚 手段,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探
索和应用不够充分。
04
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对 策建议
建立完善的非刑罚处罚制度
完善立法
制定非刑罚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刑罚处罚的适用范围、 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使非刑罚处罚有法可依。
设立独立的非刑罚处罚机关
建立专门的非刑罚处罚机关,负责实施非刑罚处罚,确保非刑罚 处罚的有效执行。
研究不足 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历史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缺乏深入探讨
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效果评估等方面缺乏实证研究
研究不足与展望
深入研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历史发展、现状 及存在问题,为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提供理
论支持
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一步拓展非刑 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提高非刑罚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整理发布非刑罚处罚的典 型案例,为司法工作人员 提供实践指导。
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非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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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普法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非刑 罚处罚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刑罚处 罚的认识和理解。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的非刑罚处罚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 了解非刑罚处罚的实施过程和效果,增强其对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信任和支持。
简论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完善
简论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完善论文摘要面对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都纷纷的采用刑罚手段来惩治环境犯罪。
但实践中收到的实际效果甚微,为此各国相继采取非刑罚的措施,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本文会从非刑罚处罚对惩治环境犯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这种处罚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措施。
论文关键词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立法完善一、环境犯罪非刑罚立法的必要性(一)环境唯一性和有限性的特点需要非刑罚的立法保护环境一经破坏很难恢复,刑罚只能作为一种惩治的手段,而非刑罚除具有惩治功能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被破坏了的环境。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介质,它是唯一的、有限的。
人类为了经济及各方面发展的需要、精神或物质的欲望,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利用资源,剥夺动植物的生命,导致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资源减少、生态系统发生变化。
刑罚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
对环境的保护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的破坏变成犯罪时就要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处以刑罚外还应有能使破坏的环境可以恢复的手段以配合其惩治环境犯罪,而非刑罚正是契合了预防与惩治双重结合的手段。
(二)环境犯罪的特点要求环境犯罪的非刑罚立法刑罚仅能对环境犯罪人进行自由上的限制,或在财产上给予处罚,不能从根本上阻止这种犯罪的再次发生,也不能解决此种犯罪所带来的实际危害;而用非刑罚处罚环境犯罪,可以防止再犯,也可对犯罪带来的危害及时的去制止,以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而是由于生产的需要实施的行为过失的危害到了环境,在利益的驱动下,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却不加遏制,从而引发了犯罪;与此同时这种犯罪对人身的危险性较小,存在着潜在和隐性的危险,若这种危险可以及时去解决便不会给人身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环境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较为普遍。
这就更加需要非刑罚处罚的立法,不仅是对环境犯罪进行惩处,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这种处罚可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非刑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刑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题目非刑罚化问题研究二、研究背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反复循环罪与再犯问题、刑罚适用问题、刑期执行问题等。
这些问题都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对个人自由权的侵害、对谅解和和解制度的阻碍等。
因此,研究非刑罚化问题,在照顾被告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非刑罚化问题,探究非刑罚化的概念、范畴及效果,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合理性、有效性等提供参考。
四、研究内容1.非刑罚化概念本部分主要对非刑罚化的基本概念含义、非刑罚化种类及其具体表现等进行基本的梳理和说明,从而更全面的把握非刑罚化的内涵。
2.非刑罚化的实践应用本部分紧密结合我国实践,选取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非刑罚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和效果,重点探究鉴定、调解等非刑罚化方式对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
3.非刑罚化对刑事司法效果的影响本部分主要研究非刑罚化对刑事司法效果的影响,包括对被告人的教育、社会效益的提升等方面的影响,及其与刑罚化相比的优缺点等,从而探究非刑罚化是否未来司法制度一种可持续的选择。
五、研究方法本文通过文献分析、个案研究、实地考察法院和司法机关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究。
六、预期结果本文旨在在深入分析和探究非刑罚化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公正与民主。
七、研究意义本文围绕非刑罚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拓展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助于打造人性化、法治化的司法制度。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积极构建新型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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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 内 学 术 之 争
从 国 内学 者 们 对 科 方 网家 “ 刑 罚化 ” 的 认 识 上 非 看 。 要 存在 以下儿 种不 同 的观点 : 主
观 点 一 : 当代 刑 法 改 革 运 动 中 的 非 刑 罚 化 运 动 就 是 严 格 收 缩 法 定 刑 罚圈 . 指 尽 管 行 为 构 成 了犯 罪 . 是 依 法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但 在 决 定 对 犯 罪 行 为 的 反 应 方 式 时 , 格 控 制 x'E 行 为 适 圩 刑 罚 的 条 件 能 不 适 严 ,I 罪 - J  ̄ { 往
罚 化 的 方 法 ,5pO0) 、 S-a  ̄(O5 3 近 些 年 来 .历 史 上 西 方 国 家 的 非 刑 罚 化 运 动 引 起
一
、
背 景 — — 刑 罚 之 弊
令 人 尤 所 适 从 , 而 , 有 必 要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故 很
“ 0 纪 6 年 代 西 方 国 家 刑 法 改 革 出现 了危 机 . 2世 0 犯 罪 学 的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照 示 . 望 通 过 监狱 里 的 处 遇 实 期
当保 持 清 醒 的认 识
关 键
词 :刑 罚 ; 非刑 罚 化 ;保 安 处分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O ,~ 5 0 78 0 2 1 1J — jO D J
中图 分 类 号 :D 2 。2 9 41 收 稿 日期 : ,— 9 0 D—2
内把 人 道 主 义 和 刑 法 实 际效 果 结 合 起 来 的途 径 与方
运 动 . 通 过 非 刑 罚 化 对 刑 罚 圈 进 行 实 质 限 制 的 方 式 和
法 . 并 期 望 最 终 通 过 非 刑 罚 的 立 法 来 代 替 刑 罚 以 达 到
使 犯 罪 者 重 新 社 会 化 的 目 的 [(O新 社 会 防 卫 思 想 的 3t( S 3 a 奠 基 人 安 塞 尔 提 出 了 非 刑 罚 化 的 主 张 .他 认 为 非 刑 罚
是 指 减 轻 法 律 规 定 的对 某 些 犯 罪 的 刑 事 处 罚 .这 些 行 为 仍 被 认 为 是 犯 罪 .但 对 待 这 些 犯 罪 的 方 法 与 原 有 的 刑 事 惩 罚 不 同 : I 4I . 方 国 家 开 始 重 新 审 视 监 禁 L  ̄后 西 刑 在 刑 罚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并 在 许 多 方 面 对 其 作 出 了重 大 的 改 革 . 其 中一 个 重 要 的 方 面就 是 对 犯 罪 适 用 非 刑
作 者筒 介 :夏 尊 文 (
一 ) 男 ,湖 南 东安人 , 湖 南理 工 学 院政 治与 法学 学 院 讲 师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刑 法理 论 :喻 ,
福 东 (9 J ) 男, 湖 南 宁 乡人 ,湖 南理 工 学 院政 治 与 法 学 学 院副教 授 , 硕士 ,研 究方 向 为 司法 制 度 。 J 7一 , 基 金 项 目 :苯 文 系 湖 南省 教 育 厅科 研 项 目 “ 刑 罚 的界 限” 的 阶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册 7 , 论 7
犯 罪 学 家 菲 利 所 青 :刑 罚 , 不 像 在 古 典 派 犯 罪 学 者 和 “ 并
立 法 者 的 主 张 影 响 之 下 而 产 生 的 公 众 舆 论 所 想 象 得 那
样 . 简 单 的犯 罪 万 灵 药 。 对 犯 罪 的 威 慑 作 用 是 很 有 是 它
限 的 因 此 . 罪 社 会 学 家 自然 应 当 在 对 犯 罪 及 其 自 然 犯 起 因 的 实 际 研 究 中 去 寻 找 其 他 社 会 防 卫 手 段 ”2p19 [(9 2 ]l )
内 学者 认 识 不 一 。 目前 在 我 国 ,非 犯 罪 化 是 广 义的 “ 丹 罚 化 ” 的 内容 之 一 .狭 义 的 “ 非 4 非刑 蜀化 ”应 当包 括 免予 并 事 吐 处罚 单 纯 宣告 有 罪 、免 予刑 事 处 罚 予 以非 刑 罚 处 罚 、 对 犯 罪 独 立 适 用 的 保 安 处 分 等 内容 .对 其 中 存在 的 问 题 我 们 蛊
用 刑 罚 、采 用 其 他 非 刑 罚 处 理 手 段 也能 达 到 预 防 和 控
制 犯 罪 的 目的 时 , 排 除 刑 罚 的 适 用 . 用 非 刑 罚 处 理 即 改 手 段 综 合 考 察 当 今 世界 各 困刑 法 改 革 中 的非 刑 罚 化
事 实 也 证 明 . 罚 的 功 能 是 有 限 的 。 此 ,0世 纪 刑 因 2 上 半 叶 出 现 的 新 社 会 防 卫 运 动 .积 极 探 索 在 法 治 结 构
途 径 主 要 有 :1通 过 规 定 免 刑 制 度 和 免 除 处 罚 情 节 。 () 对
刑 罚 的 适 用 范 围 进 行 实 质 限 制 ;() 过 非 刑 事 制 裁 措 2通
施对刑 罚的适 用范 围进行 实质 限制 : ) 过保安 处 分 . (通 3
弥 补 刑 罚 功 能 的 不 足 . 制 刑 罚 的 适 用 范 限 ! j 观 点 二 : 谓 非 刑 罚 化 , 指 对 某 些 犯 罪 或 某 些 犯 所 是
i 苴毒强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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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黼 如≈ #赋 黼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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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
论
坛 #Leabharlann 嘴瓣 #拱 ≈ 非剩 罚 锶 绚 鼹研
口 夏尊文 ,喻福 东
( 南 理 工 学 院 。湖 南 湖 岳阳 440 ) 10 6
摘
要 :刑 罚 的 流 弊 引 发 了西 方 国 家 的 非 刑 罚化 运 动 对 于 西方 国 家 的非 刑 罚 化 运 动及 其 对 我 国 的借 参 黠 叉 .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