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解读: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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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关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400元说可以直接冲减应交税金的,不知道记账凭证要如何做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中,有关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谢谢您的提问与配合!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
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
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一般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2、小规模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跟政府补助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支两条线,而二项费用是直接冲减费用。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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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白菜点评1在实践中,形成了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全部不认证,发票全额直接填入减征栏,这样做有滞留票的担心;第二,认证后,进项税部分抵扣,不含税部分填入减征栏,这样做其实明显与文件不符。
所以在实践中,形成了第三种方式,认证发票,但进项税部分不填列在本月抵扣数据中,然后发票全额填入减征栏。
目前来看,第一、三种方式较符合规范!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对2011年12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费用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该收入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3、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月发生的可抵减费用高于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只须在抵减的当月按实际抵减税额做营业外收入,如果分两次或多次,则需按前面的处理方法分别在各自的当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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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处理。
财税实务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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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如何申报?
法规介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填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范围的抵免事项,应选择“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17%抵免)”。
填报指南
例:A公司2016年5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
财税[2012]15号解读: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
财税[2012]15号解读: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财税[2012]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
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全额抵减的操作
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全额抵减的操作以及会计分录
注意:必须领到维护费发票,而且当月应纳税额必须大于等于维护费金额才能做抵减。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的规定专用设备维护费可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
1、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维护范围:防伪开票子系统、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
2、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价格:
A.使用金税卡、IC卡用户的维护费价格是:336元/年;
B.使用金税盘、报税盘用户的维护费价格是:第一套330元/年,第二套起每套165元/年。
3、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操作方法:
A.调出《附例资料表四》:修改“系统配置”:如图⑴
B.填写《附例资料表四》:如图⑵
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会计分录:
企业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6元借:管理费用-维护费336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336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336元贷:营业外收入336元。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全额抵减流程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操作流程【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该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当年服务费金额合计 820 元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注意事项】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支付的费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抵扣方式:【系统配置】【业务描述】例 1、2016 年 5 月,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获批,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当年服务费金额合计 820 元,本月应纳税额 500 元。
2016 年 6 月,该纳税人应纳税额 700 元。
【表样填写】1、将本期发生的 820 元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 1 栏第2、3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500 元填入第 1 栏第 4 列(因本期应纳税额 500 元,小于本期应抵减税额820元,因此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为 500 元);未抵完的余额320元填入第1栏第5列。
2、将本期发生的 820 元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别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 1、2 栏第 2、3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500 元分别填入第 1、2 栏第 4 列;未抵完的余额 320 元分别填入第 1、2 栏第 5 列。
3、将本期应纳税额 500 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19 栏“本月数”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500 元填入第 23 栏“本月数”列。
4、2016 年 6 月,该纳税人应纳税额 700 元。
初次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
初次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全额抵扣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求写好会计凭证
金税盘和报税盘共720元服务费330元。
求写会计分录和抵扣分录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一栏中填列。
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
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抵减税款
分 论 入
购买增值积税控系统毫用 设备
问: 购买增值税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支付 的费用 以及 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 以抵扣税款 吗?如
何 申报? 龙 湖企业拓展有 限公 司 刘祖
答 : 根 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非 初 次 购 买 增 值 税 税 控 系统 专 用 务 总局 关 于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设备支付的费用 ,由其 自行负担, 专 用 设备 和 技 术 维 护 费 用 抵 减 增 值 税 税额 有 关政 策 的通 知 》 ( 财 税 E 2 0 1 2 ]1 5 号 ) 的规 定, 自2 0 1 1 年 l 2月 1日起 ,增 值 税 纳税 人 初 不 得在 增值 税应 纳税 额 中抵 减 。
大干第 1 9 栏 “ 应纳税额”与第 2 l 栏 “ 简易征收办 万元 。另外 ,建设方提供 的材料价款为 1 4 0 万 元。根据营业税政 策规定 ,本公 司应当按 2 6 0万元作为
计税营业额 申报缴纳营业税 。请 问 ,我公 司在给建设方开具发
票时 ,是否应 当按 2 6 0 万元开具 ?
福州建工集 团总公司 湖北分公 司
增 值 税 税 控 系统 专 用 设 备 服
1 2月 1日以 后 缴 纳 的 技 术 维 护 费 ( 不含 补缴 的 2 0 1 1 年 1 1 月3 0日
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可凭技术维
护 服 务 单 位 开 具 的技 术 维 护 费 发 票 ,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全 额 抵 减 ,不 足 抵 减 的 可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减 。 技 术 维 护 费 按 照价 格 主 管 部 门核 定的标 准 执行 。
葛萍萍
喜
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增值税业务处理
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增值税业务处理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当有收入需要开据发票时,需要购买税控设备,实务中,发现企业将购买税控设备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了抵扣,而未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情况。
相关规定如下:一、税控设备抵减规定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的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电零售经营业务,2017年10月销售收入为11.7万元(含税),当月采购家电产品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1万元,已全部勾选,无上期留抵税额,A公司当月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0.48万元,当月无其他业务。
计算A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A公司当月购买的税控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A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1.7÷(1+17%)×17%-1-0.48=0.22万元。
会计处理: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时: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4800元贷:银行存款 48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800元贷:营业外收入 4800元二、技术维护费抵减规定企业支付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电零售经营业务,2018年12月销售收入为11.7万元(含税),当月采购家电产品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1万元,已全部勾选,无上期留抵税额,A公司当月取得支付技术维护服务费发票280元,当月无其他业务。
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本文拟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进行探讨,以供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参考。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案例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2012年3月13日,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月14日,甲公司初次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共支付各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销售方已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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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解读: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
值税
日期:2012-03-19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
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
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