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易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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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一般,以无偿为例外。

4.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5.税收——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平等主体)

6.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

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民法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民法

PS:国家机关作为平权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是也应由民法调整。

7.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8.绝对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相对法律关系,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有在所有权的损害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可发生。

9.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应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暂时中

止”而非“终止”。

11.侵权行为(所以贷款无力偿还不算,应自己承担)发生时<18,诉讼>18,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仸;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仸

致人损害时>18,有经济能力——本人承担责仸;无经济能力——抚兹人垫付(垫付有困难则延期给付)

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法硕联考易错知识点分析:民法

法硕联考易错知识点分析:民法

法硕联考易错知识点分析:民法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代理人和代表人。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法律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法律后果、期间、适用依据、适用条件、起算时间都不相同。考生应当注意理解它们的不同点,并能结合法律的规定,分清哪些是诉讼时效,哪些是除斥期间。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考生要准确理解它们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适用条件。

民法学考试必看易错点经典

民法学考试必看易错点经典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二者的区别有: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再次,是法律后果不同。代位继承是一个继承过程,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过程。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1)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 (2)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 (5)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

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

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代理人和代表人。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民法法条易错点归类

民法法条易错点归类

民法法条易错点归类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

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

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

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

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一、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人的基本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

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责任。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

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人的生存、身体健康、姓

名荣誉等有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财

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法人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人格有关的权利,如名称权、

名誉权等。财产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法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行为义务和支付义务。行为义务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以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支付义务是指主体应当向他人提供或者交付一定

的金钱或者物品。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设定、变更、消灭的行为。民法规定

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能力。客体是指发生法律行为的

事物,包括财产和权利。意思表示是指主体表达意思的行为或者方式。法律行为能力是指

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

行为能力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对于法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包括依法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一、民法概述

1.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

1.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

1. 债权定义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

1. 人身权定义

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易混淆名词

民法易混淆名词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理解。考生要善于将相关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根据历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民法八大易混淆概念,以期对考试有所帮助。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当掌握条件具有偶然性,而时间具有必然性。

4.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法律类易错知识点

法律类易错知识点

一、刑法

1、拘役: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管制: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时,数罪总刑期不超过35年(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数罪总刑期超过35年(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25年)

2、自首:犯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犯罪人被动归案后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3、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主犯:A.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就是主犯,因为有些聚众犯罪只处罚其中的首要分子,而当这个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了)(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聚众犯罪众的首要分子,才应当和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才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智慧的全部犯罪处罚)

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众大损失的行为。

5、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使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双罚制是指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发制主要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7、刑罚的特征包括: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和保障性。特定性(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一般违法行为)广泛性(刑法调整的水股息相当广泛,一般部门只调整一方面)严厉性(刑法的惩罚方式相当严厉,即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保障性(指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当其他法律难以完成其调整社会关系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任务时,都可以借助于刑法来进行调整和保护)

民法考试中的易混淆知识点

民法考试中的易混淆知识点

民法考试的易混淆知识点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这里“双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1.买卖合同的标的(客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交付价金)而不是交易的标的物; 2.胎儿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胎儿有权利能力; 3.每个抗辩权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网整理)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导言:掌握民法总则的体系,需要弄清楚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民法总则部分的核心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围绕法律关系这一核心,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 首先,既然是法律关系,那么是谁和谁之间的关系呢?显然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要认真掌握主体的相关内容。 其次,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民法,从特征上看,又是权利法,因此,权利是法律关系内容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其三,有了主体,有了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 第四,一个人有了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是永远都要受到保护呢?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利益秩序和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制度。 第五,法律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呢?这是因为有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做最重要的是行为。 第六、在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民事主体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和种类,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拥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中有详细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在达到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之后,可以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心智障碍人等特殊群体则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法人是指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包括国家法人、地方性法人和事业法人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质上是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实施的。

其他组织则是指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行使和实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程序都有一定的规定。

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二章民事权利

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个性化的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拥有和支配财产的权利。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民法法律,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共计1200多条,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借贷、合同、物权、侵权

责任等多个方面的规定。下面是《民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一、婚姻家庭

《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

自由、禁止包办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同时,《民法》第32条明

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平等享有、共同管理。此外,《民法》还对夫妻财产的确权和离婚财产分配作出

了详细的规定。

二、继承

《民法》对继承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方式和继承财产的确认方法。根据《民法》,近亲属是继承人的,

包括一般情况下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等人。继承权可以通过立

遗嘱、法定继承和受遗赠等方式获得。此外,《民法》还明确了继承财产

的确认方法,包括继承公证、继承登记等程序。

三、借贷

《民法》对借贷关系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借贷

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不得以借贷协议约定外的方式代替债务履行。借贷

合同的利率约定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利率。此外,《民法》还明确了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界定,规定了违约时的损害赔偿等问题。

四、合同

《民法》对合同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效力、

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事项。成年人可以依法缔结合同,民事行为能

力受限制的人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但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同意。合同的效力由自愿、平等原则确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应予以履行。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等问题,并对违约责任进

《民法》重点考点笔记

《民法》重点考点笔记

民法-重点考点笔记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析】

1.民法的概念: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组关键词:“平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1)平等: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没有一方可以强势到让对方去服从,即“双方商量着来”。

(2)干扰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有可能成为民法主体。在选项中一旦涉及国家机关,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清楚国家机关做的事情,再作出相应的选择。如果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比如对公民罚款或者向公民收税,此时双方地位不平等,不能由民法调整;如果国家机关为了正常办公,去购买办公用品,此时国家机关与卖方双方地位平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3)人身关系:比如人格权、身份权。

(4)财产关系:比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均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

2.新民法修订的内容:老民法对主体的规定一共是两类,自然和法人;新民法新增加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指有一种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这类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民事活动。

(2)典型(考点):合伙。比如甲、乙自主创业一起开饭店,两人一起出钱,赚得钱一起分享,出事一起承担,这种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形式称为合伙。

3.需要记住新民法增加一个主体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典型是合伙即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一般,以无偿为例外。

4.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5.税收——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平等主体)

6.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

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民法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民法

PS:国家机关作为平权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是也应由民法调整。

7.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8.绝对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相对法律关系,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有在所有权的损害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可发生。

9.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应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暂时中

止”而非“终止”。

11.侵权行为 (所以贷款无力偿还不算,应自己承担) 发生时<18,诉讼>18,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仸;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仸

致人损害时> 18,有经济能力——本人承担责仸;无经济能力——抚兹人垫付(垫付有困难则延期给付) 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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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易错知识点

黄亚飞 2012.09

1.效力待定:1.狭义无权代理,

2.限民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

合同行为,3.债务承担,4.无权代理。

2.仅此撤销权是即可诉讼也可仲裁: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其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3.也可通知行使的撤销权,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4.物权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类型有确认物权、返还原

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

5.物权法定主义:类型法定、内容法定。

6.不需要进行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

律文书、2.政府的征收决定、3.继承、受遗赠、4.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7.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

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人不同意,不作实质审查)

8.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登记。

9.更正登记: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此

时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0.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债权合同

+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1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善

意第三人

12.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是债权意思主义

1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共有: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共有只有一

个所有权。

15.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不能善意取得。

16.占有是事实。

17.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基于无权占有。

18.抵押权不构成有权占有。有权占有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要

求直接占有)、合同关系。

19.李四借给张三一杯子,张三死后,张小三继承这个杯子,

但不知道是李四的,张小三生气把杯子摔碎,张小三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伤害他人财产的故意。

20.善意占有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要负。

21.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面积和人数

——>=2/3,其他情形>1/2

22.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3.需役地与供役地的部分转让不影响地役权的效力.

24.抵押权、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5.除抵押权、地役权之外,其余的他物权都需要占有客体。

26.流质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

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7.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都不得

对抗付款的买受人。

28.抵押权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29.抵押权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不

得自行变卖。

30.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收

取并不是所有权。

31.质押权有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之分。

32.质权人又返还质物予出质人的,质权有效,但是不得对抗

第三人,不分善意、恶意。

33.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

物。

34.有价证券出质:书面成立,成立生效;交付设立,背书对

抗。

35.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书面成立、

成立生效、登记设立。

36.留置权要件:动产+合法占有+债权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

37.留置权行使中的宽限期:宽限期不得少于两个月,但鲜活

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除外。

38.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

权。

39.抵押权于抵押权:登记的>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后登记的,

都没有的公示的平等受偿。

40.

41.

42.监护人确定:协商不成、要指定、不服指定、要裁定。指

定监护中不包括其他亲友、不包括民政机关。

4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责任:非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不得处分其财产;怠于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可撤销其监护。

44.宣告失踪法律效果:1.离婚法定事由,2.设立财产代管人。

45.要约和承诺是两个意思表示,只有达成一致才能构成双方

行为,所以说要约、承诺既不是单方行为也不是双方行为,除非达成一致。

46.意思表示:明示—口头、书面,默示—行为、沉默。

47.赠与(包括死因赠与)为双方行为(单务合同),遗嘱和

遗赠为单方行为。

48.财产行为可以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直接

发生财产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此外,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也属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都是债权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等。

49.所有的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原则上都是双务

合同,例外的是附利息的自然人借贷,仍然为单务合同。50.单方: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②

双方:合同③共同:合伙、法人合并、公司章程。

51.招手打车为明示,特殊的肢体语言。

52.单方的约定,不能推定为意思表示。

53.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是实践合同。

54.物权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

55.无权代理:a)无授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

56.表见代理要件:表见事由、第三人善意。

57.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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