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宜慎行
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实行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的方式,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向市场化经营、流转、交易的过程。
在中国农村,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像城市土地一样自由买卖、流转交易,这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民土地财富的实现受到限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成为制约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和农民收益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矛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但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只能通过承包经营土地来获得土地使用权,却无法通过买卖或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让。
这一矛盾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制度约束和风险,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的最大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度性不完善。
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仍然以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缺乏相应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支持。
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流程复杂、成本高,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难以保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利益分配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由于土地是重要的农民财富,土地流转和入市改革可能引发土地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社会矛盾的出现。
在农村,土地被视为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一旦涉及到土地流转和入市,可能引发农民对土地财富的争夺和不公平感的加剧,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完善相关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要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权登记体系,明确土地权益归属,建立透明、公正、安全的土地交易市场,推动土地市场化流转,提高农民土地财富的实现效率和收益。
加强农民土地产权保护和利益补偿机制建设,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入市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和补偿。
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理性思考
Ra ina n i e a i n o s u s0 h r c t y t h n a k tf r Ru a to lCo sd r to n I s e ft e Di e tEn r o t e La d M r e o r l Co lc i e Co sr c i n La l tv n t u to nd e
一
、
引 言
一
进程 , 必将引发一 系列的社会 问题 , 有碍建设用地入
长期 以来 , 随着我 国经 济 的快速 发展 和城市 化 进 程 的不断推进 , 建设 用地需 求量 日益增加 , 土地供需 矛 盾 突出 。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作 为我 国建设 用地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在经济社 会发展 中具有举足轻重 的地位 , 农 村 土地 制度改 革 的不断 深入 , 使得农 村集 体建设 用 地 的去 向问题备受关 注 。前不久 , 中共 中央关于农村 改 《 革发 展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台, 出 规定允 许依法取 得
多镶 健 讳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理性思考
高永 生 ,朱连 奇 ,孙 奇
( 河南大学 环境与规划学 院 , 河南 开封 450 ) 7 0 4
摘 要 : 村集体 建设用地 直接入 市有 着深刻的利 益动 因, 土地使 用制度改 革的推进和 市场 经济发展 的 必然 , 不应操之 过 农 是 但 急 。文章分析 了建设 用地直接入 市存在 的诸 多亟待解 决的 问题 , 如对现有 土地制度 的冲击、 土地产权障碍 、 收益分 享与支配 、 政 府利 益障碍 、 支撑体 系研 究滞后等 , 以期 为建设 用地入 市制度的 变革与 完善提供借鉴 , 促进 建设 用地流转 市场La — iS N Q AO Y n — h n , H i q , U i n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思考
然而,已有研究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部分研究过于侧重理论分析,缺乏实 证研究。其次,已有研究多从单一角度出发,如土地利用效率、农民增收等, 而缺乏综合考虑。最后,针对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比较研究 尚显不足。
三、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收集 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深入剖析。其次,选取典 型地区进行案例分析,了解“入市”政策的实践效果。最后,运用数据统计方 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外来资本的监管,防止资本操纵土地价格和市场秩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建立合作共赢的模式,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实现 利益共享。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 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应运而生。该政策旨在盘活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本次 演示旨在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和影响,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 参考。
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的市场机制和运作模式;二是不同地区“入市”政策的差异性和效果比较;三 是探讨如何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关系;四是研 究如何加强“入市”过程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谢谢观看
针对这些问题,当地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一些尝试。首先,在保障农民权 益方面,政府规定了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其次,在确定土地合法性方面,政府要求所有入市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以 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最后,在防止土地投机方面,政府设定了严格的土地入市 审核程序,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性建设的土地。
这些土地入市,涉及到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护等重要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产权问题。
我国土地制度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承包经营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质上涉及到土地的私有化。
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是一个难题,需要找到一种既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又能满足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以及制定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等手段,逐步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制度保障。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还涉及到土地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农民将土地转让给企业或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这对于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作用。
土地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价格不确定,流转主体无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推动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并加大对流转主体的扶持力度。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还涉及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
农民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始所有者,他们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农民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利益受损。
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相关政策应该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报酬,并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因不确定性导致的利益损失。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分析,涉及到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保护农民的权益。
只有这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才能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宜慎行
允许依法取得 的农 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在符合 规划 的前提 下, 通过统一有 形 的土 地市 场 , 以像 国有土 地 一样 出让 、 可 出 租, 获取土地收益 , 即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 用地 的直 接入市 , 也 第一次从 政策层 面上对集体 建设 用地 入市 流转 问题做 出 了正 面回应 , 同时也是对长期存在的集体建设用 地流转 隐形交易 市
明确 、 收益安全 的产权 制度安排 。建设用 地入市 的本质是 土地 权 利的转移 , 实践 证明 , 土地产权关 系明晰 、 主体界 定明确是集
用途管制两方 面严格 限制 了集体 土地用 于非 农建 设 的直 接入 市流转 , 大大缩小 了农村集 体建设 用地 的利用 空间 ,决定 》 《 中
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 和《 的有关 内容所做 的铺 垫。
2 2 农地产权 障碍 .
一
般来 说 , 稀缺 资源 的有 效利 用往往 要求边 界清 晰 、 内容
依法 申 请使 用 国有土地 ; 6 条规定 ,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 第 3 农村
得 出让 、 转让 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现行 法律从土地 审批权和
场 的现实追认 。农村集 体建 设用地 直接 入市 有其深 刻 的利益
格等方面的垄断地位, 使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征地
谈判变得更为困难 , 对现行土地征用制度造成 冲击。 削弱土地管制 功能 。我 国的土地 用途 管制 主要通 过农 地 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实现 , 用地 转为 建设用 地无 需征 用 , 农 只 能通过 占用审批进行控制 , 在建设用地 可以直接人 市的大 背景 下, 土地用途管制 的功 能很 可能被 削 弱 , 不利 于耕地 保护 。因 此, 由于没有法律 的明确认 可 , 缺乏全 国适用 的法规规 章 , 村 农 集 体建 设用 地直接人市对现行土地制 度的 冲击 是显 而易见 的, 其结果 只能是加剧土地 市场 秩序 混乱 、 踏 国家法 律尊严 、 践 增 加地方政府 违法的机率 。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城市化进程中转变为市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一种现象,主要涉及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农民权益保护以及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供需矛盾等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到经济、法律、社会等多个领域,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解决。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原因主要包括土地资源需求、城市化进程以及农民的自主选择等。
在城市化的推动下,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土地需求的增加,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成为满足土地需求的重要来源。
一些农民也希望通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变为市场经营性建设用地来获取更高的收益,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这包括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理补偿、农民在市场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参与方式以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等问题。
只有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城市化与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机结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资源,需要合理利用。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应该通过规划和管理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包括土地用途的规划、土地市场的监管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等方面。
只有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才能够实现城市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也涉及到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一体化问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也越来越相互依赖。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需要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使得城市与农村的发展能够相互促进。
这包括在土地供应、农民收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措施,以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目标。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问题的思考
J 12 0 u .0 8
关 于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地 直 接人 市 问题 的 思考
张志 强 高丹桂 2 ,
( .中共 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 , 1 北京
摘
10 9 ; . 00 12 重庆教育学院 物 管系, 重庆
407) 0 0 0
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直接入市不但可以促 进农 地资源 的更优配置 , 推动一系列制度创新 , 而且还可 以促
部分是没有经过征用手续而直接使用原集体所有的 农业用地 , 未经征用直接使用 的土地面积 占企业全 部用地面积的比重在 20 04年高达 8 .8 原英 、 9 7 %( 孑祥智,0 6 ; L 20 )在珠三角地区, 通过流转方式使用集 体建设用地面积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 5 %( 0 郭
得 土地 转让 的收益 。
( 特别是乡镇企业) 由于得不到相应 的国有土地, 被
迫大 量在 隐形市 场 上购 人 农 村 集 体 建设 用 地 , 以缓 解生 产所需 。在 苏 南某 村 , 业 用 地 总 面积 中绝 大 企
( ) 二 农村 集体 建设 用地 直接 入市 的利 益动 因
敬 、 娴君 ,05 。 钟 2o ) 在 相 关法 规 出台之 前 , 体建 设 用地 隐形 市场 集 就一直存 在 , 并且 在数 量 和规 模 上 都有 不 断 扩 大 的 趋 势 。造成 的负 面影 响主要有 : 第一 , 体建设 用地 集 自发无 序地 流转 , 导致 政 府 调 控 土 地市 场 的能力 被 削弱 , 以有 效控 制建设 用地 供应 总量 , 难 冲击土 地利 用 总体 规划 , 造成 土地利 用混 乱 , 土地市 场秩序 受到
只要转用就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 ( 岳晓武、 雷爱 先 ,0 5 。这种看 法实 际上是把 非法农 村集体 建设 20 ) 用地与合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界限抹杀了。
集体土地不可轻易入市
集体土地不可轻易入市作者:崔晓火周璇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11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本届政府将在最后一年任期内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两个月前为《求是》杂志的撰文之中,温家宝也强调,要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他写道,近年来城镇粗放扩张,“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不够,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两会期间,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提案、议案,呼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提高农民补偿收益,但其中也不乏冲突的观点,比如集体土地是否入市。
就农村集体土地问题和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意见,《中国新闻周刊》于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期间专访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他表示,农村集体土地的主要问题不是入市问题,而是在保证其权利的基础上,对其用途要有严格限定。
“对于地方土地收益这一大块既得利益能不能咬咬牙,推进改革”问:现在外界十分关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和法律的修改。
如果允许农民手中的集体土地入市.你认为会不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变化?陈锡文:集体土地问题最近专家们谈得很多,有的说可以让它入市,有的说可以让它交换和买卖。
但是我们必须想清楚,在这之前要不要规定谁可以买,买了去干什么,一个村的集体经济共同体里的一部分农民买卖集体土地又怎么算?这些问题非常复杂,应该既要从国情出发,也要遵照国际上的一些基本经验。
据我所知,大多数亚洲国家都很明确地规定,非农民不能买农地,至少是买了农地不能再盖房子。
所以说,土地是一个很专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才能讨论,不是光凭感情就可以去说的。
我不知道很多专家发表这些见解之前,对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了解。
像土地问题这种关系长远、关系全局的大问题,如果讨论的门槛太低,就可能要乱套了。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农村改革,至少要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渐进入市场经济运作的轨道,成为土地资源的重要一环。
但是,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土地使用、所有权、分配、保护等方面,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村集体以组织形式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草原等。
这些土地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对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入市等政策的逐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要方式有土地租赁、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
其中,土地租赁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主要是由村集体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流转土地使用权,取得租金。
1.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地规划不合理,存在闲置、撂荒、重复等情况;二是部分土地被用于非农用途,导致耕地面积减少;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较低,不能实现最大化的利用。
2.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策的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的情况较为普遍。
一些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权益关系模糊,难以界定土地所有权归属。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土地流转和入市进程,也给土地整治和资源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土地流转价格不透明由于缺乏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土地流转价格通常是根据当地政策、行情、熟人关系等因素决定的,价格不透明,容易引发矛盾。
此外,由于农民缺乏土地流转经验和市场信息,容易被少数中介机构或地方政府低估土地价格,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4.土地资源保护不到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一些恶意开发、违法占用土地等现象,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转让、租赁或者投资开发使用。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还可以推动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正确处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存在问题、影响因素、解决对策、风险防范等方面展开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当前农村改革开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利用方式。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诸多弊端,如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价格低廉、流转风险大、农民利益受损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挑战。
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意义重大。
通过深入分析问题所在,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可以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并推动乡村振兴进程。
新《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来源:自然资源部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
那么,新《土地管理法》将给广大农民朋友带来怎样的改变呢?一起来看看。
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
自2015年以来,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此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共享度假小院”,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意味着以后“土地改革有巨大的空间”。
未来,土地入市是不是一定要经过政府征地环节,都可能发生变化。
这样,中国房地产市场自1998年以来的基本逻辑,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或出租的方式转化为市场流转使用的行为。
这一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利益保护等诸多方面,其分析如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农民以集体所有的方式占有和使用土地。
随着农村经济转型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对土地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加,政府希望通过入市的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需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通过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吸引外来投资和企业进入农村,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村就业的增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新的土地流转收益,增加其收入来源,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与农民利益保护密切相关。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转为市场流转使用时,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土地入市的程序和标准,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分配权。
还需要完善土地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土地恶性竞争、乱象等问题的发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还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化发展规划相协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
还需要科学确定土地流转的规模和节奏,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和出租的项目和时机,避免对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当前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简而言之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要进入城市市场,成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一种途径。
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简单,需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对于城市化进程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挑战和困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伴随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和入市需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支持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土地流转的制度性障碍、土地产权不清、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农村土地向城市市场的流动,成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壁垒。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农村土地的入市使得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发生了变化,如何保护农村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入市过程中不受损失,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提出合理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市场,推进土地流转和入市。
这包括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土地资源保护政策,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结合,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入市过程中不受损失,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推动土地流转和入市的程序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和监管体系,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及其影响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及其影响在现行土地征地制下,农民差不多被排除在农地转用收益分享的阵营之外。
以征地制为基础的土地市场化,严重的腐败挥之不去。
如何避免和减少因土地征收和转让产生腐败?如何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势在必行。
标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市场1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是指归集体所有的农民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只有国有性质的土地才能进入市场,而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用征收之后转化成为国有性质,才能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
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是先由政府征用、然后批租给市场的“间接”制度。
农地要转为非农业用途的惟一的合法通道就是国家征用。
这意味着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质就是没有土地财产权。
2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由于我国对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实行的是国家征收,先转为国有土地再进行交易的,所以农民被排除在利益分配者之外。
现行征地制度最严重的毛病,是农地转用脱离了价格机制的指引。
农地转为非农用,一般有增值之效。
但是土地资源的区位性很强,究竟哪里的地块升值快,要受一系列经济因素的复杂影响。
脱离价格机制,土地的相对价格不反映供求,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利用就不可能有效率。
所以大家,滥占农地、占而不能经济利用,是我国近年工业化、城市化的一个伴生现象。
3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现象“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就是由拥有农地的农民直接参与农转非土地的市场交易。
在中国,我们有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的集体土地是不允许未经国家征用就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
但法律上的禁止并不表示现实中就不存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情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市场流转和交易的过程。
随着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土地资源的有限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下面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民只能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形式拥有土地。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需要经过土地流转和转让程序,涉及到土地产权归属的转变。
土地产权的明晰和保护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调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本是为农民集体自主发展农业经营和农村产业的用地,土地的入市需要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
要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土地交易的平台和渠道。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土地交易的信息不透明、流转成本高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
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和规范,促进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利益保护。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和生计来源,土地入市可能影响到农民的土地权益和收入水平。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和其他补偿。
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风险预防机制
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风险预防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地方政府、农民集体代理人、用地者和农民等利益相关主体机会主义行为所可能引发的各种预期风险必须予以重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风险预防机制主要从入市规范体系、入市土地交易平台、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着手。
标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风险;预防机制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经在各地展开试点工作,根据“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试点原则,理性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可欲风险,前瞻性地统筹思考和谋划其风险预防机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命题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举办工商业使用的集体性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在土地权利平等基础上通过出让、租赁、入股方式实现其使用权的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改革命题得到中央层面一系列决议和文件的确认,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与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和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任务;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特定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º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ºThe R esources Adm inistration and the Legal Sy ste m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宜慎行*高永生,孙奇(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开封475004)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有着深刻的利益动因,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仍需面对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与现实难题。
如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冲击,农地产权障碍,收益分享及支配,政府利益障碍,支撑体系研究滞后等。
应立足长远,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政策改革,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进程,做好相关方面的后续研究工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完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农民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6995(2009)05-0014-021引言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在集体内部、集体之间的流转日益活跃,已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效率低下、分散利用、收益分配混乱等诸多问题亦不容忽视。
5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的出台,规定允许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像国有土地一样出让、出租,获取土地收益,也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第一次从政策层面上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问题做出了正面回应,同时也是对长期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隐形交易市场的现实追认。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有其深刻的利益动因,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对于显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保障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权利,有效地解决/三农0难题意义重大。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现实合理性虽已得到社会承认,却仍需面对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与现实难题,规范健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还有待时日。
2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困境分析2.1对现有土地制度的冲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与现行土地制度多有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有违5土地管理法6的限制性规定。
1998年5土地管理法6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现行法律从土地审批权和用途管制两方面严格限制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直接入市流转,大大缩小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空间,5决定6中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的规定与现行5土地管理法6中有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的规定相互矛盾。
冲击现行土地征用制度。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规定,不论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一律首先由国家从农民手里征收后再出让给土地使用人,5决定6中有关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的规定对土地征用制度做出了正面否定,动摇了国家在土地位置、数量、价格等方面的垄断地位,使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征地谈判变得更为困难,对现行土地征用制度造成冲击。
削弱土地管制功能。
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通过农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实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无需征用,只能通过占用审批进行控制,在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的大背景下,土地用途管制的功能很可能被削弱,不利于耕地保护。
因此,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认可,缺乏全国适用的法规规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其结果只能是加剧土地市场秩序混乱、践踏国家法律尊严、增加地方政府违法的机率。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由5土地管理法6进行统一规定,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其入市提供法律支撑。
从某种意义上说,5决定6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的做法,也可以认为正是为进一步修改5土地管理法6和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的有关内容所做的铺垫。
2.2农地产权障碍一般来说,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往往要求边界清晰、内容明确、收益安全的产权制度安排。
建设用地入市的本质是土地权利的转移,实践证明,土地产权关系明晰、主体界定明确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序进行的基本前提。
然而,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民和集体均属于弱势群体,集体土地相对于国有*作者简介:高永生(1980-),男,河南省安阳市人,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工作。
The R esources Adm inistration and the Legal Sy ste mº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º土地来说一直是一种弱化的产权,其产权内容不完整、权能残缺,亟需创新与完善。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
对于中国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归属问题,5宪法6、5民法通则6、5土地管理法6、5农业法6、5物权法6均对此做出了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但却出现了多种所有权主体:¹集体经济组织,º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主体的法律规定过于繁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均不甚明确,极易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缺位0和/越位0,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自身遭受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支配、干预和限制。
集体建设用地处分权能残缺。
处置权是土地产权的核心。
现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只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允许出让、转让、租赁,集体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只能通过征收成为国有而没有其他途径,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无/主动处分权能0,而只有/被动处分权能0。
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也为现行法律所限制。
5担保法6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使农民丧失了与土地权利相联系的潜在经济机会。
由此可见,农村建设用地的处分权能是残缺不全的。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权残缺。
首先,建设用地主体不明严重影响了所有权持有人的利益,直接造成了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在土地收益权上的不平等,有悖于公平原则;其次,集体产权的不公正导致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或很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地方政府凭借行政权利侵占集体土地收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不难发现,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意义,使得市场机制很难在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过程中发挥作用,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产权制度障碍成为其入市流转的当务之急。
建议通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和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束,实现农地产权物权化,以利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2.3收益分享及支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的土地收益分配,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关键。
产权状况决定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问题的实质是农地产权制度的衍生物。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所有权、使用权和产权流转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缺陷,直接导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的收益分配问题。
首先,收益分配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技术理论支持体系研究仍显不足;其次,收益分配的内涵、分配主体、分配方式,还存在诸多分歧;再次,现有试点的收益分配比例均由地方政府机构自己制定,缺乏统一完整的收益分配体系;最后,对入市后收益的使用缺乏应有的制约监督,欠缺统一规范的管理。
上述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必将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进程受阻。
因此,建议就收益分配出台统一的政策和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收益分配相关问题,同时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主体,界定产权权能,规范土地产权交易,以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通过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目前产权主体不明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的新型产权制度,从制度和法律上还权于民,真正赋予集体土地所有者拥有选择自己财产代理人的权利,并明确农民个人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份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能。
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政府等多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的土地收益分配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营提供法律保障。
2.4政府利益障碍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在资源配置等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十分突出,产权制度和市场发育缺陷需要地方政府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地方政府行为的制度约束和规范性也有待改进。
地方政府在资源和资产管理行为方面具有动机与目标的双重性、态度和决策的非理性等特性,其利益驱动对国家政策或制度的产生、变革的作用不可低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新时期破解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新举措,同时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0问题的根本途径。
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交易市场的存在与地方政府的幕后助推密切相关。
积极推动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可期待的利益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增加农民收入、降低工业化成本、减少官民冲突、促进社会稳定等。
合理的政府利益有利于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而政府利益的恶性膨胀则会直接导致政策制度失灵。
目前,经济增长及地方利益成为许多政府的首要行为目标,/以地生财0的盈利模式是各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部分县、市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了其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地方财政成为事实上的/土地财政0。
如果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以地生财0的发展模式将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挤压,意味着政府征地权利的丧失和财政收入的缩水,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与维护,地方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忠实执行这一政策还是未知数。
成都、南京等地试点的实践表明,各地相继出台的所谓的建设用地入市办法,除了形式上的热闹之外,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也远未形成真正的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
因此,基层政府以及少数干部的牟利动机与现行财政体制相互作用,阻碍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如果不能对政府利益加以约束,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终将难以完善。
2.5支撑体系研究滞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配套法规政策与经济社会现实情况发生了严重脱节,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当前的土地供需形势。
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在全国推广和贯彻实施,支撑体系研究必不可少。
(下转第21页)R esource E cono m yº资源经济º铅、锌等短缺矿产,除了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寻找新的资源接续基地外,利用省外、国外矿产资源,是一项重要的选择。
要鼓励、引导矿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源市场的运作与竞争,从合作开发起步、向风险勘探开发等方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