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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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jingye、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养殖、贩卖、运输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并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动物防疫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及时处置。

第四条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民主的原则,加强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动物进场管理第五条动物进场前,必须在有效的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并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进场动物必须具备以下标准:(一)年龄适宜;(二)体格健康;(三)无传染性疾病历史;(四)来自正规经营的养殖场或销售单位。

第七条进场动物应当按照规定的隔离期进行隔离观察,并接受必要的防疫处理。

第三章:动物养殖管理第八条动物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并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的养殖管理机制。

第九条动物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消毒,确保养殖场的卫生状况符合防疫要求。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疾病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动物疾病的检测与报告。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饲养管理,确保动物获得充足的饲料和清洁水源。

第四章:动物疫情报告第十二条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调查和核实疫情,并根据需要采取隔离、清场等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提供防控指导意见。

第五章:动物运输管理第十五条动物运输前,必须进行动物检疫,并持有有效的运输证明。

第十六条动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并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动物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动物的安全和舒适,严禁过度拥挤或使用残忍的运输方式。

第六章:防疫知识宣传第十八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可以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内容应简明易懂、具体有效。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 条
的单位和个 人 , 必须 遵守本 条例 。 本条 例所称 动 物 , 是指 家畜 家禽和 人工饲 养 、 合法
兽 医专业 人员应 当予 以配合 。
第九 条
饲 养 、 营动物 和生 产 、 营动物产 品 的 经 经
捕 获 的其他 动物 。水生 动物 的防疫 工作 ,不适 用本 条 必须 按照动 物疫病 免疫 计 划 的要求及 时 进行 动物 免疫 接 种 和消 毒 , 并接 受动物 防疫 监督 机构 的监测 、 监督 。 例。 本 条例 所称 动 物产 品 , 是指 动 物的生皮 、 毛 、 原 精 骨、 、 、 、 角 头 蹄 尾等 。 华 人 民共和 国进 出境 动植 物检 疫法》 的规定 执行 。 经免疫接 种 和消毒 的动 物 、 动物产 品 , 动物 防疫监 液、 胚胎 、 、 以及 未经 加工 的 肉 、 脏 器 、 液 、 、 督 机构 应 当建 立档 案或者提 供 有关 证明 。 蛋 乳 脂 血 绒
第 一章
第 一条
总则
制免 疫计划 ,由省 畜 牧兽 医管 理部 门根 据 国家公 布的
其他 免疫 计划 . 由各 级畜牧兽 为 了加强 动物 防疫工作 的管 理 , 预防 、 控 动物疫病 病种 名录 制定 ;
制和扑 灭动物 疫病 , 促进 养殖 业 发展 , 障人体 健康 , 医管理部 门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动 物疫病 的防治 情况制 保 并报 同级人 民政 府批 准后实施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 定 ,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畜牧兽 医 管理部 门主
第十一 条
用 于生产 经 营的种 畜 、种 禽和乳 用 动
管本 行政 区域 内的动 物防疫 工作 .其所 属 的动物 防疫 物应 当达 到 国家规定 的健 康合 格标 准 ,并接 受动 物 防 监督 机构具 体实施 动物 防疫 和动物 防疫监 督 ; 公安 、 卫 疫 监督 机构 的疫病 监测 。 第 十二 条 因科研 、 教学 、 防疫 、 生物 制品生产等特 生、 交通 、 工商 等部 门按 照各 自的职责 , 好有 关动 物 做 防疫 工作 。 殊需要 而保 存 、 使用 、 引进 、 运输 动物源性致 病微生物或 动物防疫 监督 机构应 当根 据工 作需要 , 乡 ( ) 者病料 的 ,应 当及时 向省畜 牧兽医管理部 门备案 ,并严 在 镇 和规模 化屠 宰场 ( ) 肉类加 工企业 派驻 防疫 监督 人 格遵 守国家规定 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 点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 七 条 动 物 疫 病 的 预 防实 行 计 划 免 疫 制 度 。
强 制免 疫 计划 , 巾省 畜 牧兽 医管 理 部 门根 据 国家公
健康 , 根据 《 巾华人 共 和 陶动 物 防疫 法 》 有 关 法 和
律、 法规 , 结合 l 省实 际 , 定本 条 例 。 奉 制 第 二条 在 奉 省行 政 区域 内从 事动 物 、动 物 产 品 的饲 养 、 生产 、 加工 、 营以 及其 他与 动 物防 疫 活 经
年 2月 l几起 施 行 。
( ) 镇 和规模 化屠 宰场 ( ) 肉类 加工 企 业 派驻 防疫 点 、 躲秆 人 员 , 农村 和规模 化养 殖场 聘任 动物 防疫 员 。 在
第 六条 器 级畜 牧 兽 医管 理 部 门 和动 物 防疫 监
督 机 构应 当建立 健 全 动物 防疫 制 度 , 强 动物 防 疫 加
动物 防疫 监 督 机构 应 当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在 乡
山东 省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8 ) 第 8 《【 竹 动物 陆 疫 条例 》2于 2 0 年 1 l l东 j t . 01 2J 7订经 1 东 第 九届 人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1 l 第 二 十 四 次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公 布 , j2 0 F 02
布 的 动物 疫 病 病 种 名 录 制 定 ; 其他 免 疫计 划 , 各 由 缴 畜 牧兽 医管 理 部 门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动物 疫病 的防 治情 况 制定 , 报 同级人 民政 府 批 准后 实施 。 并
第 八 条 各 级 动物 防 疫 监督 机构 在 同级 畜 牧 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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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的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任何可辨认部分、附属物及含野生动物成份的制成物。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鲁牧动卫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2018年山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5月17日2018年山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目标要求和相关病种防治计划(以下简称“《规划》”),重点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等重点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

疯牛病监测方案按照《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要求实施。

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监测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

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固定监测场点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2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2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在地区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水产运至指定地点,向____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鲁政办字〔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村级动物防疫员作为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的一线力量,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坚强基础。

2005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86号)要求,我省建立了村级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十多年来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功能不断拓展以及力量下沉、巩固基层基础要求不断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肩负的职责更加繁重。

当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还存在制度不完备、布局不合理、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难以满足日益严峻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需要。

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是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制度有效供给、创新管理方式、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层基础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管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讨论稿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目录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9)-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检疫申报 (5)第三章动物检疫 (8)第四章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审批 (11)第五章检疫证明的签发 (12)第六章监督管理 (14)第七章罚则 (18)第八章附则 (18)-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结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检疫的实施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除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外的其他动物检疫活动。

第五条【检疫范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 4 -法的规定,对下列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一)猪、牛、羊、马、驴、骡、兔、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产品;(二)犬、猫等宠物;(三)蜂、蚕种;(四)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五)人工捕获或者驯养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六)实验动物。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鲁牧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及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18年全省畜牧兽医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4月28日2018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2017年,全省各级畜牧部门积极担当、攻坚克难,畜牧业总体形势保持平稳,产业变革逐步加深,绿色发展全面兴起,发展质量持续提升,全省实现牧业增加值997.8亿元,增长3.7%;猪牛羊禽肉产量772.4万吨,增长2.7%;禽蛋产量449.3万吨,增长1.9%;牛奶产量266.2万吨,下降0.8%。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全省畜牧兽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统领,围绕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效益优先,加快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我省由畜牧业大省向强省转变,在畜牧业现代化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

2018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推动农牧循环(一)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贯彻落实《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出台农牧循环工程实施方案,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完善粪污设施配建,实施好整县推进项目,促进农牧循环发展。

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确保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包括养殖场的所有员工和经营者。

第三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疫设备和药品。

第五条养殖场应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档案,记录动物的防疫情况和治疗情况,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章动物信息管理第六条养殖场应对每只动物进行标识并建立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动物的种类、数量、性别等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并记录体检结果。

第八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测动物的血液和粪便样本,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三章疫苗接种管理第九条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动物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并记录接种情况。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疫苗接种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及时补充疫苗。

第四章疫情监测和报告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疫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如发现动物出现异常情况,养殖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并报告所在地的畜牧部门。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定期向所在地的畜牧部门报告动物防疫情况和疫情监测结果。

第五章防疫药品管理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储备必要的防疫药品和器械,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防疫药品的有效期,并及时更换过期的药品。

第六章废弃物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动物废弃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建立废弃物处理档案,记录废弃物处理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七章罚则第十八条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进行动物防疫管理的养殖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隐瞒动物防疫情况和疫情监测结果的养殖场,将依法给予重罚,并可能吊销养殖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养殖场的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上述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18-2019-动物防疫试题-word范文模板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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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动物防疫试题篇一:《动物防疫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动物防疫法》知识测试题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字母填在填在___)1.201X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201X年1月1日起实施。

A.201X年8月30日;B.201X年10月1日;C.201X年12月30日;D.201X年1月1日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下列表述完整正确的是。

A.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B.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管理活动;C.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D.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3.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

A.预防为主;B.防检结合;C.全面控制;D.重点扑灭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对政府动物防疫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A.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B.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C.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D.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下面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有。

A.负责动物的检疫;B.负责动物产品的检疫;C.负责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D.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下面表述完整正确的是。

A.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B.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C.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D.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7.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 . . .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开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与其监视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政府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根底设施建设,提高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1 / 18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与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监视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第五条【防疫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视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与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当逐步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第六条【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与动物疫病防控科学知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七条【行为举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动物防疫重大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卫生检疫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省畜牧兽医局起草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2日。

附件: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王涛;唐宏【期刊名称】《山东畜牧兽医》【年(卷),期】2017(038)010【总页数】2页(P52-53)【作者】王涛;唐宏【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276600;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276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新修订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出台后,全省畜牧兽医系统迅速开展了以“学条例,强能力,提素质,树形象”为主题的学习活动。

本文结合学习体会对《条例》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新修订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在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以及成功实践经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修订的。

新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动物防疫职责、动物疫病预防处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是做好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强有力法律保障,开创了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的新局面。

对于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大意义。

1.1 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落实到位,《条例》规定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推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行区域化动物疫病管理。

1.2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队伍健全的动物防疫机构、稳定的动物防疫队伍是顺利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首要保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配备与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明白纸5篇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明白纸5篇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明白纸5篇第一篇: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明白纸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2、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3、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4、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提交的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自查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企业简介及人员情况(健康证)。

备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2002(019)005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34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J], 王涛;唐宏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J],
3.关于《〈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提请废止〈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2018年1月22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J], 孟富强;
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J], 陶家树
5.新《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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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鲁牧饲药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局制定了《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拟定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4月9日2018年山东省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山东作为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大省,存在着低水平重复建设与市场高层次需求之间的矛盾、个体数量多与著名品牌少之间的矛盾、总体规模数量大与个体规模小之间的矛盾,面临着建设饲料、兽药强省的任务,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环保制约影响愈加明显的情况下,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依托科技创新、产业融合,把行业规模优势转换为市场竞争优势、产品数量优势转换为质量效益优势,努力实现“两个率先、走在前列”的目标。

2018年山东饲料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走在前列的要求,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优供给、强安全、保发展”的目标,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实施“饲料规范普及与精准营养行动”1. 继续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覆盖面。

巩固落实《规范》效果,提高省级《规范》示范企业比率,各市县负责后续监管,关停不合格企业,省局公布检查结果并对企业进行初步分类;启动、推广饲料添加剂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规范》试运行工作,各树立5-10个省级示范企业典型,各市对全省饲料添加剂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实施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年底前组织检查验收,并上报省局统一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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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X-01-18【生效日期】201X-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X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

第七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状况以及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调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分析疫病的流行趋势,及时提出动物疫情预警,并报本级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免疫病种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提出增加或者退出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的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相应的隔离、消毒等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

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集中供应,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免疫质量评估制度。

经评估,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免等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及时做好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第十九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免疫。

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乡村兽医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鼓励、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所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二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查,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手段诊断为动物疫病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消毒、免疫、扑杀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规定上报;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专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等控制扑灭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预备金制度,并配置用于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指挥、消毒、无害化处理车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配备与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三十条出售、屠宰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疫程序、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等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处理,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二条向本省输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胚胎、种蛋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记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输出的精、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

第三十三条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二)临床检查健康;(三)需要进行兽医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记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种类、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畜禽标识以及运输、销售去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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