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7.29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2018年7月29日)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定性调整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调整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保持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0•【文号】国办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正文:----------------------------------------------------------------------------------------------------------------------------------------------------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1994年6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政府民委、文化厅、广播电视厅、新闻出版局、宗教局:长期以来,全国新闻、出版、文艺、影视等部门,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介绍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成就,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近些年来,在图书、报刊、影视及文艺作品中时常出现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内容,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
为此,1986年,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
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然不时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
如:1989年3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性风俗》一书;1992年10月《重庆日报》发表的《“小麦加”临夏》一文;去年4月,上海《采风月刊》转载《西南工商报》“以图腾为姓的民族”一文;去年5月,《环境》第五期发表《别有滋味伊朗行》;8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脑筋争转变》一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交往实用礼仪》一书等,以上这些图书和文章中的一些内容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激起了有关少数民族的义愤和强烈抗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成为当前影响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发文字号】民办发[2017]45号【发布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17〕45号)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节庆论坛展会摸底普查和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26号)、《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5〕33号)、《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清组发〔2015〕1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国家民委系统举办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展会根据《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90号),以国家民委名义主办的展会有3个:“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美丽中国·和谐家园-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系列展”。
今后,原则上不再以国家民委名义举办新的展会活动,因工作确需举办的,提前1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批。
上述已经批准的3个展会再次举办的,应当提前6个月由相关业务司局承办,以国家民委名义向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
委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再主办展会活动,也不以协助、支持、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展会举办活动。
确需举办的,报委领导审批。
直属单位、委属社团确需举办展会活动(含在论坛中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应至少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由委。
村干部考试试题(答案整理版)
村干部考试试题(已整理答案版)一、单项选择题(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并将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
每题1分,共30分)1.从唯物论角度看,坚持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是因为(A)。
A.错误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 B.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C.只要树立正确的意识,做事情就能获得成功D.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1•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题干中“妨碍发展的观念”等是错误意识,故选Ao2.从辩证法角度看,要围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因为(A) o A.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B.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 C.矛盾的主次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D•主要矛盾解决了,其他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3.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A) o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各部、委、局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在我国,A有权制定行政法规,C有权制定规章,B和D有权制定法律。
故选A4•“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这表明(D) o A.实践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 B.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C.实践能为认识提供物质手段 D.实践的需要是认识发展的动力5.(A)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A.阶级斗争 B.社会基本矛盾C.科学技术革命D.改革开放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A) o A.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B.与时俱进C.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D.坚持党的先进性6.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坚持与时俱进是关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精髓,坚持党的先进性是核心。
故正确答案为A项。
7.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是(C) o A.为人民服务B.集体主义C.诚实守信D.爱国守法8.人才是西部大开发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启示我们(B) o A.西部大开发实质上是人才的开发B.劳动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C.劳动者要把增强道德意识放在首位 D.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必须开展科技创新9.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B) o A.建立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 B.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C.保障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D.组织公共部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10.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B) oA.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要经历的起始阶段B.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C.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阶段D.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阶段10.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有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国家民族政策法规
国家民族政策法规国家民族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有关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一些与国家民族政策相关的法规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
宪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和自治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规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机构的组织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我国的少数民族聚集区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法律明确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权力机构、职责、权限等,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法》该法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而制定的。
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平等,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法律还鼓励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交流、理解和尊重,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是国家保障语言文字权益的基本法律。
法律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公民在用普通话交流时,应当使用正确、规范的普通话;公民在少数民族聚集区从事工作、居住时,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机制。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负责协助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的专门机构。
委员会负责研究、推动和协调各民族事务,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6.《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条例规定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任期、会议制度等。
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民族政策,组织各种形式的民族交流活动,推动各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等。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25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民委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民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民委
2024年3月25日附件
国家民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类型文号文件名称
1规范性文
件
民委发〔2011〕
117号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宣
传工作的意见
2规范性文
件
民办发〔2015〕
117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族工作
中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52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53
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文外发[2006]17号
54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06]18号
55
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或发布日期
1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群发[1992]28号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的通知
文教发[1993]50号
3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教发[1994]4号
4
文化部关于发布《调光设备常用术语》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24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2]50号
25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
文教科发[2002]52号
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2]53号
30
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3]31号
31
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市发[2003]37号
32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的法源冲突及解决路径——以《民法典》相关规定阙如为切入点
歇代Eft年2021年第5期•专论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的法源冲突及解决路径-----以《民法典》相关规定阙如为切入点田钒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摘要: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关键词:《民法典》;民族自治地方;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权力性质;规则冲突与适用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21)05-0092-13—、问题的提出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①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下,为在民事法治领域有效落实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4条第4款专门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②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进一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不违背法律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以期能够达成在民事法治建设中有效贯彻宪法原则的要作者简介:田钒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化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7AMZ003)、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制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9SFB5004)和西南民族大学“民族法治研究创新团队"(项目编号:2020STD01)的研究成果。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委机关各部门:《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已经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办公厅2018年3月16日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国家民委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国家民委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受我委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我委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参与民族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和清理工作;(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我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一)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及建议,提出法律意见;2.应邀参加我委组织的相关交流活动或会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4.与我委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未经我委同意不得对无关人员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4.未经我委同意,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开展活动,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招揽或者开展相关法律业务、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我委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6.本着审慎尽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7.与我委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行为,加强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社团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民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民委主管的社团是指经国家民委审批,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团。
第三条各社团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民委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围绕国家、社会和民族工作的需要开展活动;必须深化内部体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并依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国家民委及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要依法保障社团活动自由,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为社团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社团的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国家民委设立社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民委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任务是:坚持业务主管和专业归口的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京外社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与社团所在地区党政部门的协调与联系。
第六条国家民委社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社团办设在国家民委办公厅。
社团办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厅直接领导下,负责完成日常社团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为社团服务,参与社团活动,掌握动态,了解情况;(二)向社团转发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委党组的有关文件和精神。
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三)履行对社团的审核、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职能;(四)协调社团与机关归口部门的业务事项;(五)协助外事部门审核社团接受境外组织委托的课题和向境外组织提供行业、专业的有关资料;(六)监督、管理和指导社团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社团的性质、任务第七条社团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社团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社团的业务范围:(一)主动参与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民族政策提出科学性的意见和建议;(二)收集和反馈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的行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民委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委发[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现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简称“民贸工作”)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民贸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跨入新世纪新阶段,民贸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民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贸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期间民贸优惠政策,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做好“十五”后3年的民贸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贸工作,加快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在活跃流通、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民委令第1号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文:---------------------------------------------------------------------------------------------------------------------------------------------------- 国家民委令(第1号)《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2011年7月14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 XXX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民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委令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民委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事项;(二)具有规范性和普遍约束力;(三)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项;(四)针对未来事项且需要通过具体行为执行或落实,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
第三条国家民委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国家民委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以及项目批复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清理和解释等工作。
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
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民族委员会,是指负责民族事务管理的政府机构,其使命是维护和促进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在中国,民族委员会由国家、省、市、县或地区设立,旨在解决民族间的问题和民族关系的管理。
各级民族委员会都有不同的职责和工作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国家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国家民委委员单位职责:1. 统筹协调各民族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各民族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保护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加强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保护,促进各民族文化协同发展。
3. 改善民族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关心和帮助各民族困难群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和社会保障。
4. 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各民族关系的管理和调解,维护民族间的和谐稳定。
国家民委委员单位工作制度:1.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委会议:由国家民委主任主持,就国家民委的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2. 制定和实施国家民族事务计划: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各民族发展实际,制定和实施国家民族事务计划。
3. 组织和领导基层民族工作:组织和领导各级民族工作,促进各地区和各民族的发展和团结。
4. 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永久保存,促进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二、省级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省级民委委员单位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民委的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民委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民族工作计划。
2. 落实民族经济和文化发展规划:落实本地区的民族经济和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和社会保障。
3. 维护和促进民族和睦关系: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和睦关系,加强民族义务教育和多元文化教育的发展。
4. 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维护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
省级民委委员单位工作制度:1.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省多民族地区民族工作座谈会:由省民委主任主持,就本地区民族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
民族法律法规
民族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实行自治,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行政自治、立法自治和独立司法权。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各族人民,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协商一致。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地方事务的管理权,负责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居民收入分配等事务。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管理本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各族人民的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民事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范围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具有高度自治权并由各民族自治地方事务机关自主管理的地方行政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区划原则实行县级、州级和省级三级设立。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定、调整、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第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第十四条民族地方有编制本地方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在本地方的有关事务范围内,行使立法、行政和审判职权。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机关要在增加本地方统一和发展的需要上,适度扩大和佩点本地方自治条例所规定的事务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机关的主席由自治机关公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选举、任期和制衡等事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规定。
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
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少数民族财政经济贷款【发文字号】民委[经]字[92]113号【失效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2.03.16【实施日期】1992.03.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民委(经)字(92)113号)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1992年至1994年,每年由银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利息,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2000万元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安排,信贷指标由人民银行安排。
根据上述精神,特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设立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度批准下达的项目,由各地计委(计经委)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地经委(计经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中国工商银行设立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依照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国家民委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国家民委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国家民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赋予国家民委的各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民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职能,努力提高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国家民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五、国家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国家民委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六、主任领导国家民委的工作,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民委进行外事活动。
七、党组书记负责国家民委党组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八、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其他领导成员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维护团结统一和促进民族关系和谐而建立的一种政治制度。
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保障我国各民族具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利的重要制度。
本文将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规。
1.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规首先涉及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规定,民族区域应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的程序、范围、权力、条件,在法律范围内,由民族自治地方制定。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和管理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按照法律规定负责自治区域的管理和服务。
2. 《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三章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程序、地位和自治区域范围。
•第四章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组织的机构和权力。
•第五章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和财政管理。
•第六章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制定程序。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有关监督、评议、选举和解决纠纷等方面的条款,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和各族人民的权益。
3. 《边境地区民族自治法》由于我国一些边境地区的特殊情况,需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加强边境地区的民族自治管理。
为此,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民族自治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边境地区民族自治机构的设立和职权。
•规定了边境地区的财政和税收管理。
•规定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4. 《民族自治区条例》除了法律之外,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许多条例、规章和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来进一步规范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工作。
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是最重要的两个地方性法规。
以上二者,规定了自治地方的机构设置、职责、权力和自治区域范围,同时也规定了自治地方的财政和管理制度。
此外,还规定了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和信仰自由等内容,以进一步保障各族人民的权益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张艳丽等2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张艳丽等2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21
•【文号】民党发[2012]46号
•【施行日期】2012.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张艳丽等2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民党发〔2012〕46号)
中央民族大学:
经研究并商中共北京市委同意,决定:
张艳丽同志任中央民族大学总会计师,任职时间从2012年12月7日算起,试用期1年;
免去艾比布拉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常委、党委委员、副校长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中国共产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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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2011年7月14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杨晶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民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委令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民委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事项;
(二)具有规范性和普遍约束力;
(三)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项;
(四)针对未来事项且需要通过具体行为执行或落实,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
第三条国家民委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国家民委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以及项目批复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清理和解释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政策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国家民委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委务会议审批后,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用词准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起草规章,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或通过国家民委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起草部门应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民委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规章起草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研究、完善并形成规章送审稿提交政策法规司审查。
提交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与现行的相关规章和文件相衔接情况等说明。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应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衔接;
(三)是否妥善协调和处理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经政策法规司审查后,起草部门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提交委务会议审议。
规章草案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民委主任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民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国家民委主任和联合制定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厅核稿前,应先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发人和办公厅做出实质性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再次送政策法规司复核。
未经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厅不予核稿。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二)制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规章的公布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起草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交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民委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各部门具体负责由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
作。
规章清理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每2年开展一次。
日常清理由各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十七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改: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正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及公布方式,参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其他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废止或宣布失效规章应以国家民委令的形式公布;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应以国家民委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商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报请委领导批准后进行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二十条政策法规司牵头负责国家民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汇编工作。
需用多种文字编辑出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民委2000年2月25日公布的《国家民委关于起草和制定法规的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