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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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尺度性文件制定打点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尺度财政部尺度性文件的制定和打点,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当局建设的定见〔国发[2021]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尺度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并发布的除部分规章以外的,具有遍及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打点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方法所称的尺度性文件:〔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元的人事、财政、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那么、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工程的文件;〔四〕安插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纯真转发的文件;〔七〕按照当局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当局信息公开实施暂行方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尺度性文件的立项、草拟、审核、发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尺度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分规章的规定。

尺度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尺度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那么。

第六条尺度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尺度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七条尺度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分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庇护财政打点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八条尺度性文件的立项、草拟、发布、解释、评估、不按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元负责;尺度性文件的审核、按期清理、汇编、按期陈述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财库〔2021〕3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13日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

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五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法规、规章、指令、通知、通告、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等管理活动。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1.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要求;2.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意见,认真审查需求、理论基础、实施方案等内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3.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层级关系和程序管理要求,确保审批人员权利合法、决策程序公开透明;4.领导审批人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备案、公布1.规范性文件印发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送交印制单位,确保印制质量;2.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备案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3.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时间、效力、范围等法律效力要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权威性;4.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形式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范围等因素进行选择,公告的渠道应当多样化推广,确保公告的及时有效;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制定解释意见,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和规范性;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进行,由起草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确保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2.规范性文件备案表;3.规范性文件公告申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文件;2.层级关系:是指本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职权等方面的上下级关系;3.备案:是指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经过情况交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审核归档并且存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02]35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7.10【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预[2002]358号)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统一规划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库管埋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 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 合理排序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 滚动管理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第五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财库〔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1.04•【文号】财库[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财预[2002]35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财预[2002]35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7.25•【文号】财预[2001]330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财预[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5]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

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经营、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国有股权董事履职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21年7月2日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股权董事及时、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切实提升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保障,是指为保障股权董事有效履职,在其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知悉范围,以及派驻金融机构支持开通信息查询权限、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等方面所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第四条完善股权董事履职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好“两个一以贯之”,强化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与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有机统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为股权董事履职的首要任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财行[2006]312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实行会议定点办法和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

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国资发法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驻委纪检监察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现将《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37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2020年1月10日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7.19•【文号】•【施行日期】2002.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内各单位、财政部各干部培训点:《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教育培训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财政工作服务,为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服务。

第三条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干部教育中心)是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部内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地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处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计划管理第四条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紧密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财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和职位要求,制定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制定五年规划。

在广泛征求部内各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培训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由干部教育中心拟订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制定年度计划。

每年11月底以前,部内各单位按统一要求填报次年培训需求。

按照“保重点课题,保改革任务较重的业务司局的课题,保有利于提高部内干部综合素质的课题”的原则,由干部教育中心与部内各单位协商,拟订《财政部××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财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19年9月20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财办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发[2004]77号)部内有关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附件: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采用编号刻制。

按业务司分工,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2、3、4,由相关业务司自行管理、使用。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印章的名称、规格、样式(一)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二)规格、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1、财政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财政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财政部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财政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三、印章的使用权限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须由现职司长签字才能使用。

四、印章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中“谁使用谁管理”的规定,相关业务司局要依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具体的印章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由国库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由企业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由金融司使用。

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

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

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备案、印发和管理,加强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部门规章制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0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部门规章制定工作的通知》(全人办发〔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文件应当符合立法授权,明确目的性,具有法律、法规等法律性文件的特征,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财政部对规章制度文件的范围、名称、内容、形式、制定程序等实行统一管理,并不得超出职权。

不能称之为“文件”的仅作为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制度文件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工作制度、规章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文件相抵触。

第六条规章制度文件应当采取正式形式(文字)形式出具,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废止规章制度文件,不得擅自编造规章制度文件。

第八条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合法、合理、程序完整。

第九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的备案应当及时、有效。

第十条财政部对规章制度文件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部应当建立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制度,规范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修订、备案、印发、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开展规章制度文件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废止过时的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三条财政部负责人对规章制度文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文件制定机构、备案机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制定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文件制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及时清理存活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七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文件库,规范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八条财政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规章制度文件审批机制,保障规章制度文件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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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第四条
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第五条
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六条
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第七条
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
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第八条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
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
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立项第二章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
划,并第九条
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送条法司备案。

31于每年12月规范性
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的要求,[2002]20(财办)第十条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规范性
文件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应当制定部门规章的,条法司可以建议将其列入财政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
中,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根第十一条
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送条法司备案。

起草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第十二条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第十三条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单位应当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第十四条
求部内相关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部外相关单位、财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需要
时,条法司可以参加听取意见。

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
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从
简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第十五条
定:(一)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二)因发生重大灾害等
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
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第十六条
、“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用“办法”“规定”、“意见”等名称。

、“决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第十七条
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第十八条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部门规章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章审核
规范性文件报送部领导签发前,起草单位应当将文第十九条.稿送条法司审核会签。

需要部内多个单位会签的,最后会签条法司。

送条法司审核会签的文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条法司会签时,应当第二十条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不同意见、
协调情
况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前款规定。

条法司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文
稿进行合第二十一条
法性与合规性审核:(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与命令以及财政
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财政部的法定职责;(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协调一致;(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要求。

对审核
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条法司可以根据第二十二条
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

个10条法司对规范性文件文稿
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应当在工作日内完成,但需要补充论证的除外。

个5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的审核,
应当在.工作日内完成。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第二十四条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根据不同情
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审核无异议的,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
过协商与起草单位达成一致的,予以会签;(二)认为规范性文件文稿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问题,并且与
起草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部领导。

规范性文件文稿未经条法司审核,
起草单位不得第二十五条
报送部领导签发,办公厅不予核稿。

签发与公布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领导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领
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部文件制发,
不得使用部第二十七条
函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抄送条法司。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网站上全文公开。

但公布30日后施行,规范
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第三十条
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
单位具体负责。

解第三十一条
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三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于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清理分为定期清第三十三条
理和不定期清理。

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年开展一次。


理结果的公3定期清理由条法司负责组织,每布事宜由条法司办理。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

清理结果
的公布事宜由起草单位办理。

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送条法司备案。

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清第
三十四条.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条法司对初步清
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第三十五

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条法司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有关第
三十六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条法司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收
录到财政法规数第三十七条
据库中。

附则第七章条法司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报第三十八条
告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是否立项,合法性与合规性
审核情况,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事项。

财政部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国务第三十九条
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
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授权第四十条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应当报送财政部监

检查局和具体授权单位审查备案。

日起施行。

1第四十一条月10年2011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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