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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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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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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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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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

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参考答案】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

公安不予立案、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

公安不予立案、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

文章来源:/Contents-6356.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安不予立案、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郭某报警称其家中800元现金被盗,怀疑系其邻居张某所为。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责令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分歧对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能,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应视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郭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郭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郭某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中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针对郭某财物失窃的刑事案件作出的,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类行为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该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刑事诉讼立案阶段,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许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文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许文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许文亮【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文亮【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泉山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限期督办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督办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管辖合法性证据不足审判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泉山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限期督办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督办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从《限期督办单》的发文对象来看,是发送给桃园办事处,并非发送给上诉人,上诉人并非该《限期督办单》的行政相对人;其次,从《限期督办单》的内容来看,是要求桃园办事处对群众举报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拆除,否则将依照徐泉委[2015]62号文件要求进行通报和处理。

这种监督方式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行为。

最后,上诉人已就桃园办事处拆除其所建房屋行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该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可在该案中予以审查,本案不予理涉。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许文亮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们所知。

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不⾏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定期限后该权利⼈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种的咨询律师回答:1、⾏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主权案件,4、⾏政许可案件,5、不履⾏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需当事⼈申请,如警察看到有⼈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临着危险的情况下,⾏政机关应当履⾏法定职责。

6、⾏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权、财产权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法院⼯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法院⼯作秩序的;(六)对⼈民法院⼯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第五⼗⼀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法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 政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因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要尽可能考虑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尤其在法律 规定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划分标准: 1. 形式(机关)标准:行政审判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
为。 2. 实质标准:在行政机关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
➢ 立法之初,规定受案范围,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 ➢ 实际上,其代表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
争议这类公法争议上的权限分工,是行政诉讼特有 的程序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意味着什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条。2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08.13施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借鉴《行政复议法》
➢ 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 1.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交纳费用或实物; 2. 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禁止某路段通 行、要求服兵役、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房屋。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有哪些在行政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会进行受理。

也有一些行政诉讼的相关案件法院是不受案的。

具体分几个方面,我为您整理好了,给您进行参考。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一批绝对不能进入其受案范围的案件。

这些案件之所以不能进入受案范围,无非是由于缺少了受案标准中所要求的某一个或几个要件。

当然,除了《行政诉讼法》所明确排除的这些案件,还有一些案件由于不属于行政行为,当然也不具有可诉性。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不予受理的:国家行为不可诉这里指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告紧急状态的行为、实施戒严的行为、宣布总动员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立概念,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不具备特定性的要件,只有经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可能对特定对象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因此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

但是,当事人如果起诉了一个行政行为,同时认为这个行为的依据是属于规章以下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内部行为不可诉内部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谓内部行为,包括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前者如行政机关对其下属机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行为,或对下属机构的权力加以配置、划定、调整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函件往来的行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对内部行为不应作过于宽泛的理解,不能把一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内部行为。

尤其是对个人实施的内部行为,主要应从人事关系的层面上来理解,对于非人事关系的其他处理不应视为内部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在个别案件中,虽然行政机关的行为完全符合作为一个行政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仍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就是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自学考试本科行政诉讼法历年试题与答案

自学考试本科行政诉讼法历年试题与答案

〔1〕贾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依据。

〔2〕贾某可向哪个法院起诉?说明依据。

〔3〕确认贾某诉讼时效。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题1分,共20分)1.在王某诉某区工商局违法查封货物一案中,该局法制科科长纪××出庭应诉。

问本案中纪××法律身份是( )A.原告B.被告C.诉讼代表人D.诉讼代理人2.“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这是国家公务员( )A.执行职务权B.职位保障权C.申诉控告权D.工资福利权3.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认其法律效力,这表达了行政行为( )A.公定力B.确定力C.拘束力D.执行力4.某市政府决定停顿三轮车营运并给予因此遭受损失车主一定补偿。

市政府决定表达了行政许可( )A.法定原那么B.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第1 页C.均衡比例适度原那么D.信赖保护原那么5.以下选项中属于行为罚是( )A.行政拘留B.劳动教养C.撤消许可证、执照D.没收非法财物6.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拆迁公司撤除违章建筑行为属于( )A.直接强制B.执行罚C.行为罚D.代执行7.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 ) A.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B.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8.行政复议最主要审理方式是( )A.开庭审理B.书面审理C.两审终审D.听证9.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是( )A.行政事实B.抽象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D.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10.以下选项中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是( )A.外交行为B.国防行为C.行政调解行为D.行政不作为第2 页1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作出一审判决时限是( )A.2个月内B.3个月内C.6个月内D.1年内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13.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 )A.行政处分证据缺乏B.行政处分显失公正C.行政处分违反法定程序D.行政处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4.公民申请执行生效行政判决书期限是( )A.三个月B.180日C.1年D.2年1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标准拘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C.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D.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诉讼时效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第3 页A.15日内B.一个月内C.两个月内D.三个月内17.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行政行为属于〔〕A.有效行政行为 B. 无效行政行为C.可以撤销行政行为 D. 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8.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是〔〕A.人民法院B.审判委员会C.行政审判庭D.合议庭19.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 省级人民政府20.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人身权保护主要是( ) A.人格权 B. 名誉权C.荣誉权D.人身自由权与生命安康权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21.在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管理关系有( )A.劳动局实施行政处分与被处分人之间形成关系B.劳动局购置办公设备与商场之间形成关系C.劳动局建办公楼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关系D.劳动局发放岗位津贴与本局职工之间形成关系E.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关系第4 页22.在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行政法法源有(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中共中央发布政策性文件23.法治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事前控制主要有( ) A.授权控制B.内容控制C.程序控制D.行政复议E.司法审查24.以下选项中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案件有( )A.诉国务院各部门B.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C.诉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D.因不动产而提起诉讼E.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25.我国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是( )A.国务院各部委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D.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E.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26.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征收行为有( )第5 页A.公安局收缴赌资B.交通局收取公路养路费C.环保局收取排污费D.税务局收取税款E.港务局收取港口建立费27.根据行政裁决对象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 ) A.权属纠纷裁决B.侵权纠纷裁决C.合同纠纷裁决D.损害赔偿纠纷裁决E.不当得利纠纷裁决28.以下选项中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 )A.乡政府B.公安分局法制科C.工商执法人员D.公路收费站E.市卫生防疫站29.以下表达行政法制监视关系是( )A.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提出关于加强本市矿藏资源开发与管理议案B.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审理某公司申请撤销市经贸委作出58号决定C.市法院审理某矿厂诉省国土局撤消采矿许可证行为D.市工商分局查处某公司违法买卖汽车案E.市公安局监察处调查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某涉嫌渎职案30.有权审查与撤销人民政府规章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B.上级人大常委会第6 页C.本级人大常委会D.国务院E.上级人民政府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31.说明理由制度32.行政相对人3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4.行政确认3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题5分,共15分〕36.简述行政指导意义与作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现⾏⾏政诉讼法有关⾏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和⾏政机关⼯作⼈员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对受案范围的正⾯列举,《⾏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民法院受理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政⾏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政机关保护⼈⾝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要求履⾏义务的;(⼋)认为⾏政机关侵犯其他⼈⾝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为的排除。

《⾏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为;(⼆)⾏政法规、规章或者⾏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
(三)⾏政机关对⾏政机关⼯作⼈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政⾏为。

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与陈成江、陈观阳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与陈成江、陈观阳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与陈成江、陈观阳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粤17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德印李桥张静【审理法官】陈德印李桥张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陈成江;陈观阳【当事人】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陈成江陈观阳【当事人-个人】陈成江陈观阳【当事人-公司】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慧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谭建华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何鹤年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慧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谭建华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何鹤年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慧谭永雄谭建华何鹤年【代理律所】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陈观阳【被告】陈成江【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陈成江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三、儒洞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四、儒洞镇政府对建筑物有无强制拆除的职权以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第三人书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陈成江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三、儒洞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四、儒洞镇政府对建筑物有无强制拆除的职权以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王彬彬、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彬彬、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彬彬、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7【案件字号】(2021)湘02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怡唐莉梁小平【审理法官】蔡怡唐莉梁小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彬彬;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王彬彬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当事人-个人】王彬彬【当事人-公司】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过一龙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过一龙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过一龙【代理律所】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彬彬【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本院观点】本案系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行为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行为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有受理上诉人复核申请并依法审查作出复核结论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鉴定结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提审不可诉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行为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行为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分担等作出客观分析评价,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行政确认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艳张昕欣王高峰【审理法官】赵艳张昕欣王高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姚志芳【当事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姚志芳【当事人-个人】姚志芳【当事人-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赵红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纪静月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王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红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纪静月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王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红魁纪静月王骞【代理律所】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姚志芳【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哪些案件属于行政案件

哪些案件属于行政案件

哪些案件属于⾏政案件
⼤家平时遇到的案件主要包括了⾏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最常见的,就是⼤家平时的纠纷,那么这个⾏政案件是怎样的范围?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案件属于⾏政案件
⾏政案件是涉及当事⼈的权利和义务并经⾏政复议机关和⼈民法院⽴案处理的⾏政争议。

⾏政争议⼀经⾏政机关或者⼈民法院受理,即变为⾏政案件。

⾏政机关或⼈民法院受理⾏政争议的前提是⾏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政相对⼈⼀⽅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根据对⾏政争议进⾏处理的机关的不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1) ⾏政机关⾃⾏处理的⾏政案件,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及其⼯作⼈员的具体⾏政⾏为违法或不当,向该⾏政机关或其上⼀级⾏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政案件。

(2)⾏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及其⼯作⼈员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政案件。

对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政机关⾃⾏处理的⾏政案件,还可依法由⼈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于⾏政案件的话,⼀般都会涉及到⾏政机关的⼀些问题,⽐如说这个时候⾃⼰要起诉政府机关的话,那么就是属于⾏政诉讼的案件呢,⾏政诉讼案件也是由法院进⾏宣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行政诉讼答辩状(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答辩状(确认违法)

行政答辩状答辩人:xxxxx地址: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x关于xxxxxx诉xxxxx行政征收拆迁行为确认违法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本案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答辩人于2016年3月10日与第三人xxxx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中约定第三人xxxxx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答辩人进行拆除。

答辩人并已于2016年8月11日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房屋征收的全部补偿款。

答辩人在此份协议当中给予行政相对人xxx相当充分的时间,于2017年7月6日才组织人员对行政相对人xxxxx的房屋进行拆除。

并且行政相对人xxxx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据此答辩人与xxxxxx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也没有损害原告相关利益,故答辩人认为原告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此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管辖范围xxxxxx诉称与第三人xx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鉴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合同效力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只能及于合同关系当事人。

综上本案属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区别于其他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故该行为没有对xxxxxxxx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主体资格,该行为是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原告对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原告的诉请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xxxxxx答辩人:x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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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案情: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等师范学生(简称中师民)。

为此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二年;平时以同学为主,每年利用假期办班,教学计划应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其审核录取权为江苏省教育厅,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不得录取。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

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

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致孙庆龙被推缓入学。

为此,孙庆龙于2003年5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事实上已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录取对象,且根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核査,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两被告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不能子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通知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

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同意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为原告办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对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进行调査,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不属违法行政。

原告未收到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入学通知书与被告调查处理原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没有关系。

原告起诉的耍求办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说。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辩称,泰州市教育局与兴化市教育局同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在于是两级行政机关,各自行使的职权(职责)不尽相同,相关文件并未赋予两被告共同行政的职权。

依照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 21号《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招生录取的审核权是江苏省教育厅,并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所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

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两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一、中师民招生及教
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屮,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对具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规定是一种不完全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这里所指的不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进修培训等行为。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键:一是看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二是看为行政行为所拘束的权益的性质。

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如果所拘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本案教师进编显属教育系统招录、任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无需赘述。

就中师民招生而言,仅从表面上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它是在岗教师所特有的权利:首先,中师民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

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类似于党政机关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及乡镇人民政府中经选举产生的而未进入国家干部编制的副乡长、副镇长,虽然与公办教师在人员性质和福利待遇上有一定区别,然而,他们都由地方财政拨款发放工资,都履行着教师职责,同属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中师民招生要求报考时,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被录取的学员毕业时颁发中师证书,显然不是学历教育,而是教育系统内部的进修培训。

再次,中师民教学计划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毕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完全有别于普通国民教育,实质上是为了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而有条件的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过渡措施。

因此,中师
民招生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二、两被告不具有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并不当然拥有所有行政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部门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内容管辖权四个方而的职权构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授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本案被告兴化市教育局对他人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指令进行调查及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系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且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

中师民录取工作最终审核权在江苏省教育厅,录取原告的学校是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两被告并无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所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行政监察行为虽然不可诉,但毋庸讳言,行政监察旷日持久的调査、年复一年不作结论,往往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司法为民,可以在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针对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调查迟迟不作结论的状况,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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