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七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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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学》07

《保险学》07
保险学
第一篇 保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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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及其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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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概述
某公司为其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某日该公司为了丰富 员工生活,安排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行驶中被一辆违章大货 车从侧面高速撞上。员工A、B严重受伤被送至医院。 A因颅脑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B在车祸中丧失一条大腿,抢救中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保险公司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条款,赔付如下: 核定车祸为意外事故;对A赔付死亡保险金20万元;对B赔付 意外伤残保障金5万元。 为何两人购买了同一保险公司同一险种,且在同一次车祸中 死亡,赔付结果却不同?
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 选择将损失可以归因于的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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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5 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
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 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而染上肺炎死亡。 被保险人已经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 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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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4
1915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Leyland公司的一艘轮船Ikaria号 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法国的Le Havre港 。由于港务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堵塞港口,因此 要求其港外抢修或者停靠于防波堤外,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停 靠于防波堤外。但是,由于停靠处的风浪较大,致使该船随 退潮而搁浅,随涨潮又起伏,直至三天后最终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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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学)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学)

2 合同责任
绝对除外不保 如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 3 的责任。 的责任
4.承保基础和赔偿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期内发生式”的承 保基础。只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即 使隔了一段时间才发现伤残或损失的事实,甚至 发现损害的时间是在保险责任终止以后,保险人 依然承担赔偿责任。
2.期内索赔式
只要受害人是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不管责任事故(损失)是发生在期内还是 期前,保险人均予以负责。
索赔期间
追溯日期 2002.1.1 起保日 2004.1.1 到期日 2005.1.1
事故发生期间
四、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责任
1.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指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保险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 任何地方为其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时,由于其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 职造成服务对象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 保险人为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 所支出的法律诉讼费用。
3.除外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除规定与其他责任保险相 同的除外责任以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有的除 外责任,包括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 不如实报告应报告的情况、对他人诽谤或恶 意中伤行为等所引起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式 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1.期内发生式
期内发生式以责任事故(损失)发生的 时间为承保基础。 它强调的是:只要责任事故(损失) 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受害人是在期 内还是在期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 人均予以负责。
采用期内发生式承保,实际上是延长了保险 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限。

保险学第7章 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

保险学第7章 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
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
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 (五)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等导致 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 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生育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为: • (1)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女性劳动者。 • (2)生育行为属于正常的生理活动。 • (3)生育保险待遇不仅为了弥补女性劳动者的收 入损失和维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 而且也对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起着重要作用。 • (4)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 则”。
6、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 配,它通过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生育、 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 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它同社会 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商业保险、政策保 险等共同构成一个全方位的风险保障网络。 社会保险的原则 1、强制性原则:所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 并履行缴费义务。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才 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 • 2、基本保障性原则: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要求。不论被保险人 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 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 3、公平性原则: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 4、互助互济性原则:保险费相互之间的调剂。 • 5、社会性原则:实施范围广、基金来源多等。
非职业病,非工伤致残
• 大学生医保缴费档次有两种,一档为每人 每年1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政府 补贴80元。 • 住院报销门槛费大致为:一级医院200元, 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1000元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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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的种类
01
02
03
04
合同保证保险
为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 保障,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忠诚保证保险
为被保险人因不诚实行为或不 履行义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提
供保障。
履约保证保险
为被保险人因无法履行合同义 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

商业信用保险
为被保险人因商业信用风险而 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
应对全球经济不确定性
02
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降低
国际风险对信用保证保险的影响。
强化行业合作与监管
03
加强保险公司与相关行业的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同时,
完善监管政策,促进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05 实际应用案例分析
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
某餐厅火灾责任保险
案例描述
责任保险的种类
• 总结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按保障内容划分,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 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按投保人划分,可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 详细描述:根据保障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 保险等。这些类型的责任保险分别针对不同的风险领域提供保障,如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对公众因意外 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对因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意愿,责任保险又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自愿责 任保险由投保人自愿购买,而强制责任保险则由法律规定必须购买。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1)保险标的不同。 (2)合同双方主体的性质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1)再保险的原则 ❖ (1)大数法则原理 ❖ (2)最大诚信原则 ❖ (3)可保利益原则 ❖ (4)损失补偿原则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2)再保险的职能
第七章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2)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比较

§7.1 再保险概述
❖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按每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
,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分给接受公司,并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和分出数额,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7.1 再保险概述
❖ 3)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赔款再保险。这类再保险以
§7.2 再保险合同
❖7.2.3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恢复条款
• 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保接受人分保责任减少或完 成后,原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 至原有的额度。条款规定,当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赔款 或赔足最高限额后,合同可自动恢复,继续有效,由再保 险接受人继续承担再一次的损失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中的 事故超赔有恢复次数的限制。有的规定恢复一次,有的规 定恢复两次,次数多少根据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具体成效和 市场情况而定。
后赔款净额,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保险学讲义(第7章)责任保险

保险学讲义(第7章)责任保险

CASE2: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案
案情简介 北京某生物医药工程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
量责任险。某年3月,被保险人医药工程公司投保的 产品“人工股骨”,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 现高某要求医药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 支出,另要求依医药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产品 责任保险合同得到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要求被拒 绝。高某便委托其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接到出庭通知后保险公司派人 参与了诉讼。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 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
责任保险
赔偿性质
广义财产保险
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1.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合同责任风险
承保基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 他人的利益损失
赔偿限额的概念
责任保险分类
1. 公众责任保险 2. 产品责任保险 3. 雇主责任保险 4. 职业责任保险 5. 第三者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的特点(第一版P143或第二版 P162)
承保
1. 以索赔为基础(责任追溯日期) 2.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后延截止日期)
承保对象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
费率 赔偿
一般前 置3年或 后置3年
分类
1. 医疗责任保险 2. 律师责任保险 3. 会计师责任保险 4.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其他(如美容师、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责任保
保险学讲义 (第7章)
第7章 责任保险
产生与发展 1880年 雇主责任保险在英国承保(最早) 1886年 承包人责任保险 1892年 制造业责任保险 1890-1900年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 1919年 航空责任保险 1923年 会计师责任保险 1932年 个人责任保险

保险学第七章 责任保险

保险学第七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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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 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 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 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 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 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 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 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 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7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 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 人。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 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 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五是各种提供职业技 术服务的单位;六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 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 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 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着投保公 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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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保险学之责任保险

保险学之责任保险

保险学之责任保险简介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保险对象为被保险人因其行为或业务活动而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是保护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的一种方式。

责任保险分为多个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种责任保险和其在实际中的运用。

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是保护被保险人因其行为或业务活动而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承当法定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

公众责任保险通常适用于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意外情况。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被保险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过失、疏忽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产品或效劳存在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被保险人的劳务人员或代理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公众责任保险在很多行业中是必须的,特别是涉及到与公众接触的企业,如餐饮、零售、娱乐等。

这种保险的作用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免受可能因企业活动导致的法律责任和潜在赔偿金额的损失。

在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类型和风险程度来确定适合的保额。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保护生产商或供给商对其产品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当法定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

产品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等与产品销售相关的企业。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产品瑕疵或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被保险人制造或分销的产品存在设计或生产上的缺陷; - 被保险人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

产品责任保险为保障被保险人在生产或供给产品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在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考虑产品类型、销售数量、产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以确定适当的保额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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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页/共40页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 1.产品责任保险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 2.产品责任保险虽然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
但它与产品有着内在的联系; 3.承保区域范围十分广泛; 4.产品责任保险采取的承保方式,一般以统保
为条件,即要求保险客户将其生产的全部产品或 某种类产品或某一批产品全部向保险人投保,而 不允许保险客户自由选择投保的产品,以便防止 保险客户的逆选择并藉此扩大产品责任保险的业 务来源,使产品责任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
第23页/共40页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 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 此,只有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制造者才 应负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经国家医药管理局 制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对从高某体内取出的人 工股骨进行鉴定风险,结论为该人工股骨符合国 家标准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是合 格产品,因此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 就不需赔偿。
第8页/共40页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 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 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型。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 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 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 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 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民 事法规制度。
保险人依据合同支付赔款10000元,其余部 分即6756元由市政第公16页司/共自40页己承担。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保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维修者等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用户或其 他公众财产遭受损失和人身伤害,且依法应由其负责 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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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如:船舶保险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特征

第一,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 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 涉及第三方 第二,责任保险承保以法律制度的规范为前提,赔 偿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
第三,责任保险中因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受对受害 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 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有参与处理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各种不同对象 投保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投保人,其他人
保险责任
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费用 施救费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事故 战争、内乱、叛乱、爆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引起的任何损 害事故 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 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由于震动、移动或者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 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式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 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活的保险 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 任险或者其他责任险承保 其他
时提供的包装、容器、部件、附件等,所有有关 此产品的说明、标签、警告、保证、销售及广告 资料等。
产品责任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有哪些呢?
可能发生的赔偿或费用除了医疗、人身伤害、
伤亡赔偿、经济损失、惩罚性赔款等,
还可能招致产品回收、信誉受损、市场分额
减少、大量类似的诉讼等。
产品责任保险
定义

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式
赔偿限额
仅规定每次事故总的赔偿限额,不再分项,也无积累;
规定每次事故总的赔偿限额,不再分项,但同时规定累计;
分项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再
规定累计。

绝对免赔
人身伤害不规定免赔额 财产损失规定免配额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没
有实体的标的
责任可大可小
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
(四)责任保险承包方式的特征

独立承保
单独签发保单,完全独立的业务,公众责任、产品责任

主要业务

附加承保
一般财产保险为主险,在此基础上附加责任险,责任险
没有独立地位

组合承保
不须签单也不须附加,只需参见财产保险就可以得到保
保险人
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将其他责任方列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必须是意外、偶然,不可预料的
确定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之外
该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经转移给受害者手中
诉讼、抗辩费
损害赔偿+诉讼、抗辩费≤赔偿限额 协商确定,额外赔偿
(二)场所责任保险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案例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三)产品责任风险 (四)产品责任保险 (五)保险费率的确定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一方面承包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的责任风险,故意行为不保,其责任范围小于民 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被保险人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同意,责任保险
可以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
如:航空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第六节 信用保证保险 第七节 保证保险 第八节 信用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公众责任保险
含义:
是指以个人或法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
保险,其承保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
也可以是经过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
承保的民事赔偿责任:
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特别约定特定违约
公众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异同

标的—被保险人对公众或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
赔偿限额的形式: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赔偿

限额(财产和人身)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财产和人身)
பைடு நூலகம்
3.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合为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
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些列责任事故赔偿限额而不固 定累计限额

免赔额规定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



第四,赔款最终不归被保险人所有,而归受害者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三)责任保险的费率
(四)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1.各种公共场所得所有者、经营者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5.各种职业技术服务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7.各种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

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的产生与发展

寿险产生与发展基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提高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存在与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
阶段,而是由于人类社会进步带来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 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其直接基础
除外责任

根据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应该由其他财产保险责任 或责任保险提供保障的损失 违法制售和使用过失引起的事故损失

产品因大气、土地、水污染所引起的特殊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自身及其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所有权未转移时的责任 事故损失 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 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事故。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
产品责任
因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付的法律责任
属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构成条件
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他人(受害者)——消费者或用户,除了产品制
造商、修理者或销售者之外
责任方——产品制造者、修理者或销售者

承保基础
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式或期内索赔式 产品事故发生后是否能马上得知或发现 立即能够得知或发现其损害后果的—期内发生式 经过一段时间方能得知或发现损害后果—期内索
赔式(较常用)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保险的费率确定
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因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 付的费用
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战争、罢工 核风险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被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期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均予以负责;
实际是延长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期。

2.期内索赔式 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间为承保基础;
强调: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不管事故是在期前还是
在期间。 实际是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时间前移。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

无保险金额的规定,采用限额赔偿,超过部分有被 保险人自行承担
偿责任
所涉及的受害人的范围都很广泛

公众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不同
承保方式 公众 责任 保险 第三 者责 任险 保险区域范 保险理论体系 围 单独承保,签发 被保险人活 责任保险体系 专门保单 动固定场所 和财产损失保险 根据具体情 属于责任保险 相联系,无专门 况而定 体系,通常被 保单 归为财产保险 之中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含义
是确定产品责任关系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也是办理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三个阶段

合同责任阶段
以合同为基础,具有直接合同关系,不利于消费者

过失责任阶段——我国
不具有合同关系时,只要证明产品缺陷存在是因为后者
过失,“举证职责”

绝对责任阶段——美国、欧洲和日本
二是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打小计算保险费,
应收保费=保险场所所占用面积(平方米) ×每
平方米保险费
例题
某影剧院占用面积1000平米,根据其风险大
小及特点,保险双发协商约定没10平米收保 险费1.5元,则该笔业务的应收保费为:
应收保费=1.5
×(1000/10)=150(元)
承保基础和赔偿限额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定义:
是指以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

根据业务内容不同
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
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 即都属于赔偿性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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