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六章--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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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3、告知的形式: 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告知。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若属于故意,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 保险费;若因过失、疏忽而违反告知,则可以 退还保险费。 (2) 一般保险人可以此为由,宣告合同无效或 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一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 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 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 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 某对该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 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 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 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信息不对称:
(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三) 保险的专业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说明 (三)保证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1、含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 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 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2、告知的内容:有关标的风险情况的一切重要 事实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 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 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
(一)告知
对于投保人来说,必须告知的事项有: (1) 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 (2) 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及其变化状况 (3) 以往损失赔付情况 (4) 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 (5)风险事故发生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索赔时申 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同时提供保险人所 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 对于投保人来说,无须告知的事项有: (1) 投保风险减低的任何情况 (2) 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 (3) 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 (4) 根据保险学明示保证条款,无须申报的事实 (5)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
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案例: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指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 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 险 的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 欺骗、隐瞒行为。
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 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
近因并不等于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 引起损失发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个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 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
二、案例
案例一: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 1000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加战 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 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 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 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 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 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罢工险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 因罢工而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而大 豆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冷冻食品的损失不负责 赔偿 。
告知。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四、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 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 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 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 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 为前提和依据。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 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案例: 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中华世纪 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 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 行?为什么?
对于保险人来说必须说明的事项有: (1)保险条款及其事项 (2)保险学的具体内容 (3)保费率及保费交纳规定 (4)其他有关的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事实
(二)说明
3、说明的形式: 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我国规定采用明确说明。 4、违反说明的法律后果 (1) 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2)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追究其经济法律责 任: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罚款等
(三)保证
1、含义: 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 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 实性。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 责任的条件。
(三)保证
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用文字来说明的保证 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 证; 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 (2)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 海上保险:适航性、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
(二)说明
1、含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保险方也应对 与投保方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实地通告投保 方。
2、说明的内容: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 及决定如何投保的一切重要事项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指有关保险条款、 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 实。
(二)说明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 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 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 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 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 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 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 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 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 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第六章
保险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 即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 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及损害补偿原则的 派生原则 。所有这些原则都直接关系到 保险合同的具体落实和贯彻,是保险业 务活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要求学生熟 练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 利益。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 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 性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弃权可以采 用明示和默示的方式。 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 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 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 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四、案例
案例 一: 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 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 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 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 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 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意外发 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 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 偿?为什么?
案例 二: 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 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 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 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 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 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 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起诉到法院, 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 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 的保险利益。
案例二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 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 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 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 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 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
案例二: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 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 击wk.baidu.com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 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 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 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 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 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 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 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 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 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 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三)保证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只能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就其违反的事 项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宣 布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 (1)因环境变化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2)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令等变更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由保险人的弃权引起,或者保险 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但保持沉默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 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 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 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 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 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四、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二)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 限制补偿程度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 的特殊性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案例分析: 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投保 行为不可行。因为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二、案例 三、近因确认规则 四、保险条款对近因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 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 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近因原则: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