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本科生科研活动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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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与科研奖励制度

学生参与科研奖励制度

学生参与科研奖励制度
学生参与科研奖励制度对于促进科研活动的发展和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励措施和制度安排:
1. 科研经费支持: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用于购买实验材料、设备以及支付相关费用,帮助学生开展科研工作。

2. 学术论文发表奖励:鼓励学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学术论文并发表在高水平的期刊上。

可以给予学生相应的奖励,如奖学金、证书或荣誉称号等。

3. 专利申请奖励:对于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学校可以支持学生进行专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如经济补助或知识产权分享。

4. 科研竞赛奖励:学校可以组织各类科研竞赛,对获奖的学生进行奖励,包括奖金、奖状、奖杯等,以鼓励学生在科研领域中不断进取。

5. 学术交流资助:学校可以资助优秀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机会与其他研究人员进行交流和合作。

6. 科研项目支持: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科研项目的导师指导和支持,确保学生能够顺利进行科研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重要的是,科研奖励制度应该公平、透明,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此外,学校还可以设立评审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选获奖学生,并确保奖励措施的有效实施。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校发[2007]12号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为充分激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级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校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以上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只适用于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准立项,结项时仍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

第二条配套标准: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和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按立项批准经费50%配套,最高配套限额15万元。

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主任基金项目)按立项批准经费40%配套,最高配套限额10万元。

3. 为了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和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凡经主管部门结项鉴定(或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比例上浮10%;获得特优的上浮20%。

第三条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结项方予以配套。

项目合同期内,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项者,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并得到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项目申请延期结项,未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而被终止、项目未通过鉴定或被撤项,不予经费配套。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不予经费配套。

第五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为了加强以上科研项目的管理,督促课题组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配套经费在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结项后给予兑现。

学校每年6月份办理一次配套经费手续,科研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电脑耗材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印刷费、项目成果出版费等。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简称《学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组织第一条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奖评审机构,全面负责评选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学术奖初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人选及材料的初审工作;专家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条学术奖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其职责有:发布学术奖评选工作通知;制定学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推荐第三条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评选,填写申报表,申报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科研成果和书面佐证材料,提交的科研成果不受出版、发表时间限制,可以是单项研究成果,也可以是系列研究成果,集体成果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

第四条推荐方式:组织推荐、自荐及联名推荐相结合,以院(系、所)组织推荐为主,每个院(系、所)根据评选条件推荐1—2名候选人,候选人员确定后在要院(系、所)范围内公示一周。

自荐和联名推荐的人员不占所属院(系、所)的名额,直接向科研处申报。

第五条申报者须有两位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推荐意见应详尽地阐明推荐理由,推荐者要对被推荐者的学术规范和学术信誉负责。

三、初审及公示第六条初审程序:首先听取申报者陈述介绍,评审专家提问;然后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成果、申报表以及有关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阅;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选名单,入选者必须获得实到评审专家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

第七条初审入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广泛听取意见;对入选对象如有意见的,可向科研处实名反映。

四、终审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候选人的科研成果、申报材料及校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情况),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学术奖获得者,最终产生的学术奖获得者必须获得校学术委员会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或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约占在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3%。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两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3500元、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名额约占本科学生总人数的5%、8%。

二、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4.申请国家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50%以内);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求学生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或资助的对象要求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学生在校生活俭朴。

上海财经大学奖学金评比实施条例

上海财经大学奖学金评比实施条例

上海财经大学奖学金评比实施条例第一条评比目的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以便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为会主义建设培养高质量的财经管理人才。

同时,奖学金作为一种荣誉记录在案,在学生择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和用人单位招聘时作为参考。

第二条评定时间人民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企业设置的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

新生入校后。

次年开始实施。

具体时间为9月一10月。

第三条评定程序(一)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在每年9月开始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表明所申报的奖学金类别、等级。

提交本人的申报材料;(二)以每学年各科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按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实际表现加以综合评定。

由院、系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获奖学生名单,报生工作部(处);(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之后,公布获奖学生的初步名单,听取全校学生意见。

对公布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后三天内,向所在院、系、校反映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复审;(四)奖学金名单一旦确定后,由学校负责颁发各类奖学金,并将获奖材料归人获奖学生档案。

第四条申报资格(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从入学第二年起均有权申请;(二)评奖当年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1.有一门主干课程(必修课)或两门非主干课程(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有重修记录者;2.体育成绩不合格者;3.一学期累计旷课三节以上者(包括开学报到和学期结束离校,政治学习均以课时计);4.当年度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者。

(三)受记过处分以上的学生不得评定奖学金;(四)为避免某一学生重复获多项奖学金,凡获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者在本学年只能获得社会、企业奖学金或人民奖学金综合奖中一项,单项奖可得。

第五条奖学金种类、等级、金额及其比例(一)人民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1500元占学生总数2%二等奖每人每学年1000元占学生总数6%三等奖每人每学年500元占学生总数12%(上述奖学金金额从99级新生起实施)(二)社会、企业奖学金:社会、企业在我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的获奖条件、金额、比例等有关事项,均由学校与奖学金的设置方商议决定。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指导和管理方案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指导和管理方案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指导和管理方案(试行)本科生科研活动奖励计划第九条该计划是奖励在由学校、院系或学生社团组织参加的各类科研性论坛、社会实践性科研活动和科研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本科学生。

旨在通过奖励,激发我校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迎接挑战的主动性,在我校创建良好的科研活动氛围,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涌现。

第十条奖励范围。

(1)理论性科研活动。

理论性科研活动主要是指各类科研性论坛,如国际合作论坛协会举办的“与时俱进”系列学术论坛;国家经济学基地班举办的“经济学术节”系列讲座、金融学院的金融科学学会年会等等。

(2)社会实践性科研活动。

本科生针对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开展社会调查研究活动以及受企业委托与企业合作所进行的市场调研、管理咨询、活动策划和案例写作等实践性活动,如国际合作论坛协会承办的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客户关系调研等等。

(3)竞赛、论坛类的选拔性科研活动。

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摸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瑞士圣加伦大学世界经济论坛、上海市大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征文等与科研有关的竞赛、论坛活动。

(4)被SCI、S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发表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国内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第十一条本计划面向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实行。

第十二条经费奖励:(1)理论性科研活动。

原则上国家(省市)级论坛每项课题(论文)的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团体项目的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学校(院系)级论坛每个课题(论文)的奖励金额为200-500元,团体项目的奖励金额为1000-2000元。

(2)社会实践性科研活动。

每年评出优秀社会实践性科研活动项目10个,原则上个人的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团体项目的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

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二○○九年一月修订)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评价体系,推进科研成果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并为本校教师及各类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量依据,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校科研发展需要,经2021年9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2021年12月24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SSCI A&HCI、SCI、和EI论文及有关重要报纸理论版文章、以及超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等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科研工作量是指校内教学科研及有关部门和人员从事于科学研究和科研组织管理的工作成果。

它包括编撰或翻译学术著作、论文,承接科研项目,编译教材(含案例、习题集等教学参考资料)以及各类专业资料等,同时包括学术活动等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

它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组织工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分为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实际科研工作量。

基本科研工作量规定相关人员年度内应完成科研成果的最低限额,实际科研工作量是指其年内实际完成的科研成果。

实际科研工作量减去基本科研工作量后的正数余额便是其超额科研工作量,负数余额则是其未完成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校在编的专职教师、专职研究人员。

第五条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一、教师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职称类别科研工作量定额教授 200分副教授 150分讲师 100分助教 50分注:对部分公共基础课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定额如下:外语和体育教师,其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按相应职称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3计算,1/3以上部分,计算其超额科研工作量。

二、专职研究人员年度基本工作量定额:职称类别科研工作量定额三、研究基地、研究院的专职研究人员年度基本工作量定额:职称类别科研工作量定额四、其他学术、教辅和图书资料部门以及机关干部不再统计科研工作量。

关于修订《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意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更多地在权威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扩大我校研究生培养在国内外教育界的影响,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决定对2009年12月21日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奖励对象和范围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获奖的、完成或发表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获奖成果、课题项目、科研论文。

获奖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课题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科研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提名论文;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上述奖励范围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二章奖励基金、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三条设立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为40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五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系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须在通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取得结题通知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系指在我校科研处规定的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

第八条对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奖的成果,特作如下规定: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对成果第一负责人予以奖励;对于其他署名人员,则不予以奖励,其奖金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

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在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2013年2月修订)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精品意识、创新意识,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实行科研多元化发展,尊重学科差异,发挥学者专长,激励和引导全校教师积极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争取更多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更多高质量学术论文,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创建“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打下良好基础。

决定对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进行修订。

第一条奖励对象和类别1、奖励对象:本条例奖励对象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2、奖励类别:以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负责人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完成的各类纵向课题;权威期刊A、权威期刊B、CSSCI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EI检索论文(期刊);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获得教育部《高校社科文库》和上海市委宣传部等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

SSCI/SCI/A&HCI论文和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条奖励条件和标准1、国家级、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其它获奖成果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2、各类纵向课题在通过主管部门鉴定、结项后给予奖励。

3、对发表在CSSCI期刊上论文奖励暂时在人文学院、外语系、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体育教学部等部分基础性学科的教师中试行,鼓励其他院系所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对CSSCI期刊论文奖励。

第三条荣获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等以外省部级奖励的成果,需提交学校专家组评审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学校已经给予经费配套的各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系指公开发表于正式期刊上的学术研究论文,不包括“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文章。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上财研[2013]18号(2013年5月修订)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意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更多地在权威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扩大我校研究生培养在国内外教育界的影响,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决定对2009年12月21日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奖励对象和范围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获奖的、完成或发表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获奖成果、课题项目、科研论文。

获奖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课题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科研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提名论文;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上述奖励范围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二章奖励基金、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三条设立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为40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五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系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须在通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取得结题通知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系指在我校科研处规定的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

第八条对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奖的成果,特作如下规定: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对成果第一负责人予以奖励;对于其他署名人员,则不予以奖励,其奖金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

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在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精品意识、创新意识,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提升学校的竞争力,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学院决定对2012年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要求是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奖励范围是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完成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和横向课题;发明与设计的专利、出版的学术著作以及在我院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见附件)。

第四条学院设立科研奖励专项基金,学院科研成果奖励从科研奖励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申报一次,统计时段为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30日。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第六条论文级别以《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为据确定。

SCI、SSCI收录期刊级别根据中科院最新公布的SCI期刊分区目录、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编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SSCI期刊分区目录确定,其中在一、二区原刊及A&HCI收录期刊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一级A,在三、四区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一级B。

在EI收录期刊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二级A,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第七条对于设有通讯作者的外文期刊,如果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第一署名单位为我院的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奖励。

一篇文章有多个通讯作者,且都不是第一作者的,按照通讯作者排序,只有署名单位是我院的第一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奖励。

第八条为了鼓励教师争取更高级别的科研奖项,由学会及类似性质机构单独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不列入学校奖励范围。

第九条对调离学校人员,不予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系指公开发表于正式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

第十一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经核实后追回奖金,并提交相关部门作后续处理。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精品意识、创新意识,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提升学校的竞争力,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学院决定对2012年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要求是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奖励范围是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完成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和横向课题;发明与设计的专利、出版的学术著作以及在我院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见附件)。

第四条学院设立科研奖励专项基金,学院科研成果奖励从科研奖励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申报一次,统计时段为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30日。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第六条论文级别以《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为据确定。

SCI、SSCI收录期刊级别根据中科院最新公布的SCI期刊分区目录、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编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SSCI期刊分区目录确定,其中在一、二区原刊及A&HCI收录期刊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一级A,在三、四区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一级B。

在EI收录期刊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二级A,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第七条对于设有通讯作者的外文期刊,如果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第一署名单位为我院的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奖励。

一篇文章有多个通讯作者,且都不是第一作者的,按照通讯作者排序,只有署名单位是我院的第一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奖励。

第八条为了鼓励教师争取更高级别的科研奖项,由学会及类似性质机构单独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不列入学校奖励范围。

第九条对调离学校人员,不予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系指公开发表于正式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

第十一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经核实后追回奖金,并提交相关部门作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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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本科生科研活动奖励办法
为弘扬学术精神,培养学生的学术兴趣,创造浓厚的科研活动氛围,奠定科研基础,提高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参照上海财经大学有关制度,特制订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学生科研活动奖励办法。

具体如下:
一、科研项目类
1、我校目前关于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平台有:本科生学术研究资助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2、科研项目立项,其研究成果获奖的,在立项基础上追加获奖级别相应的分数;科研成果未经立项,直接参赛获奖的,只加获奖级别相应的分数;项目评比只有“优秀”奖的,按二等奖计;项目立项且成果获奖,并作为学术论文发表的,在立项分基础上追加学术论文类加分,不再追回获奖分值(具体加分细则如下表一、表二);学生个人在同一平台同一批次主持和参与的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三项。

表一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科研项目立项加分标准
(单位:分)
表二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科研成果获奖加分标准
(单位:分)
注:商学院“启明杯”案例分析挑战赛、商学院“工商杯”商业实战大赛等院级创新项目,只有获奖才加分,立项或结项未获奖不加分。

二、调研报告类
1、开展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上海市“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上海财经大学暑期社会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大学生千村调查项目”和“商学院主题社会实践项目”,故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调研报告类加分项只承认这四项。

2、“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大学生千村调查项目”调研报告获奖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加分细则见表三、表四。

表三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获奖加分
(单位:分)
表四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千村调查项目报告获奖加分
(单位:分)
三、学术论文类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类加分以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的相关文件为准,具体加分操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相关部门来完成。

四、学术活动类
1、学院积极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学术活动,参加校级以上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各类论坛,同时递交了学术论文或在大会上发言,可以酌情报销一定数量的差旅费(参加影响特别重大的会议如圣加仑国际大学生论坛(St. Gallen Symposium),可全部报销相关费用)。

2、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商业性科研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加分参照校学生工作部(处)的相关文件。

五、创新性设计与竞赛类
1、我校大学生目前普遍参与的创新性设计与竞赛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两种Ⅰ类项目;“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等四种Ⅱ类项目;故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创新性设计与竞赛类项目只涉及这两类。

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在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加分细则见表五。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等在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加分细则见表六。

表五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创新性设计与竞赛类获奖加分(Ⅰ类)
(单位:分)
表六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创新性设计与竞赛类获奖加分(Ⅱ类)
(单位:分)
六、注意事项
1、针对所有科研活动,我院积极鼓励学生组成团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各类科研成果合作人数小于等于5人,则成员加分以该档次加分的80%计算;参与人数超过5人时,成员加分以该档次加分的50%计算;个人独立完成则以全分计算。

2、各类科研活动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为我院在读本科生,即项目名称以“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署名。

学生参与其他院系学生申请的实践项目不得在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申请加分。

3、本办法作为对《上海财经大学奖学金评比实施条例》的补充,如二者产生原则上冲突,则以《上海财经大学奖学金评比实施条例》为准。

4、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平台,
七、本办法2018年6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每年九月份(奖学金评比之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科研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八、本办法的制订、解释、修改权在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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