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我国医事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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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
2018年第10卷第3期
一、医事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及相关分析随着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公民的医疗维权意识也在显著增强,同时医疗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比如从2008年到2017年的10年时间段内,每年医疗事故纠纷就居高不下。医事责任保险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对于消除“医闹”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医疗责任保险和医师责任保险的组合适用,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定的认同。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即属于法人保险;一般由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人,对于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而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医疗机构作为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损失由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2014年7月9日国家卫
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作《医责险意见》)规定:“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到2017年底许多地区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上海、安徽
等省、市,[1]
但是《医责险意见》落实的情况还有许多
不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一些省份的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只集中在个别市县地区,没有做到真正的全面覆盖,离《医责险意见》中的目标还有距离。
(二)医师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医师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其医师业务时,因为过失行为、错误、疏漏或业务错失,违反其业务上所应尽的职责而导致病人身体受到损
试谈我国医事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罗团
摘要:在现有医事责任保险体系下,可选择的保险实施方案为全部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师责任保险、全部任意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师责任保险、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和任意性医师责任保险,但上述三种保险模式实施方案皆有一定的局限性;分析、总结其利弊,新型的责任保险模式实施方案应是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半强制性半任意性医师责任保险,并当以此来塑造我国医事责任保险体系。
关键词:医疗责任;医疗责任保险;医师责任保险
On the Choice and Construction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Model in China
Luo Tuan
Abstract:There are three insurance implementation plans to choose in the exist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all 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physician liability insurance,all optional medical liability in⁃
surance and physician liability insurance,and 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optional physician liability insurance.However,the abovementioned plans have their own limitations.By summariz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above three insurance modes,this paper concludes the new liability insurance modes ——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half compulsory and half optional physician liability insurance ——to shap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 :medical liability;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physician liability insurance 作者简介:罗团,吉林大学2017级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小荷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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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乃至死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赔偿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受到赔偿请求的时候,承担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医师)负赔偿责任。医师责任保险是一种专家责任保险、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这种法人保险是相区别的。
2009年修改的《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医师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进行个体行医;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家中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任一执业地方(这里的医疗执业保险就是现有的医师责任保险);2017年4月1日卫计委正式新颁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但是我国当前医师责任保险在理论界的研究相对较少,在保险市场可供选择的医师责任保险产品也是相对稀少的——通过中国保险业行业协会的网站查询,2018年只有4家保险公司有医师责任保险(附加险)产品登记在售。对于医师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和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补充性,在现实中已经引起了重视,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呼吁建立和完善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同时一些地方如西安、深圳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三)关于医事责任保险的几点疑惑之解答
医事责任保险主要由医疗责任保险和医师责任保险构成,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法律依据,已经有很多相关论述,这里不再重复,而关于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法律依据需要加以探究。
1.医师责任保险中“医师责任”的概念阐明和医师承担民事赔偿的法理分析。
(1)所谓“医师责任”,其实质就是指医师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步深化,医师由原来人身完全依附医疗机构的不自由状态向半自由或者自由的状态转变,随之则产生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现实中,虽然医师的自由性提高,但是不论原来的受雇医师,还是现在的多点执业医师或自由执业的医师,由其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仍然由医疗机构承担,即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损害责任由其工作或服务时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自由执业的医师的医疗损害责任则由其向有关
机构登记的法人机构承担(如个体医师的责任由其所开设的诊所承担),——只不过,最终医疗损害责任的实际“买单”人,仍然是多点执业医师或自由执业医师。显然,如果让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承担其医疗责任,则不切合实际;而自由执业的医师,则只能自己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由此可见,为分解非固定状态医师的执业责任风险,投保医师责任保险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2)医师承担民事赔偿是对以侵权责任为基础的赔付之替代责任。首先,对于多点执业医师来说,《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4年11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中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的规定,实际只适用于内部追责;而对于医疗损害受害者来说,是以医疗机构为追责对象的。同样,对于自由执业医师以其所设立的医疗营业机构对外承担责任,以医疗机构的名称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医疗受害者以其医疗机构为追责主体。所以,对于自雇医师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期间,患者与自雇医师所依附的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形成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方的患者及其家属基于对医师的高度信赖和委托,而让医师处置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人格利益的事项;而若由于医师的过失,或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瑕疵而导致患者的重大人格利益损失,此时便构成了合同侵权之债,自雇医师从业所依附的机构对于医师的侵权行为有责任进行民事赔偿;而由于自雇医师与其行医服务所依附的医疗机构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即自雇医师服务的医疗机构只是自雇医师从事职业活动的一个组织载体,故医师对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的赔付应当进行替代赔付。医师责任保险以保险的方式将医师对医疗赔偿的替代赔偿风险进行了分散,通过保险赔付来承担医师的赔偿,减轻自雇医师的经济损失。
2.关于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又称“保险给付义务”,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而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医师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适用罗团试谈我国医事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与构建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