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2018年人社部门最新45个职业工种列表
2018-03-13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门相关45个职业)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统考范围
职业代码
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全等级
2-02-34-07
2
劳动关系协调员
全等级
X4-07-99-17
3
安全评价师
全等级
X4-07-01-11
4
保安员
全等级
3-02-02-01
09-015
13
磨工
技师及以上等级
6-04-01-04
14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6-24-05-01
15
电梯安装维修工
13-036
16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暂无
17
防水工
6-23-06-01
18
砌筑工
6-23-02-01
19
混凝土工
6-23-03-01
20
钢筋工
6-23-04-01
21
架子工
6-23-05-01
评茶员
X6-26பைடு நூலகம்01-38
32
眼镜眼光员
4-07-06-01
33
眼镜定配工
4-07-06-02
34
美容师
4-07-04-01
35
美发师
4-07-04-02
36
育婴员
X4-07-12-04
37
保育员
4-07-12-01
38
有害生物防制员
X4-06-01-04
39
安检员
暂无
40
智能楼宇管理师
X4-07-02-02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A.小型微型B.非公有制C.公有制D.各类答案:A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离校( )年内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半年B.1年C.2年D.5年答案:B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 )为待遇领取地。
A.其户籍所在地B.其退休时工作所在地C.其退休前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D.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2018年8月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通知及有关说明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职务的通知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职务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3.08.31
•【文号】人社厅发〔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局、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为健全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我们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
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新增了专业技术类职业标准编制有关内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颁布、201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11.22•【文号】建办市〔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职称评委会,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人社厅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人社部函〔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加强我国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f附件: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 (1)
导教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④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
务试行条例》:
二级教师或三级教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准入类 工程系列 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17
演出经纪人员资 格
准入类
经济系列
经济员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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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资格 类别
对应职称 系列
附件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资格 类别
对应职称 系列
对应职称层级
文件依据
1 教师资格
准入类
高校教 师;
中等专业 学校教
师; 技工教
师; 中小学教
师
①助教
②符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助理讲师或教员
③符合《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助理讲师或教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三级实习指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①中级职称: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15
船员资格(含船 员、渔业船员)
准入类
船舶系列
引航员、二级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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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8]10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8.09.14
【实施日期】2018.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
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交通运输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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