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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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高校学费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高校学费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高校学费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闽发改服价函〔2019〕243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高校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19〕243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高校相关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9〕3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办学实际、定价成本监审等情况,经研究,现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制定2019年秋季新增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18600元/生?学年,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智能科学与技术”、“机器人工程”2个专业均为20500元/生?学年。

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现行相关专业学费标准不予调整。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1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2020年4月19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1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能够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类别审批。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购置费)、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

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设区市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

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同时报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价格、财政主管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1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能够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榕教高〔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榕教高〔2024〕13号有关市属民办高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9〕117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发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3-2024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榕教高〔2022〕15号),经市政府批准,2024年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项目9个,专项资金746万元。

经研究,下达专项资金646万元,并延迟部分项目的资金下达(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与管理1.各项目校要严格按照《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加强资金及资产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有序、高效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如实如期完成。

2.项目完成时,即编制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含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情况、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情况) ;提交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结项审计报告(对自筹资金、专项资金在内的所有总投进行审计)。

3.市教育局将跟进项目进度,按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组织结项验收。

二、延迟下达项目根据《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为切实推动高校规范办学,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延迟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2024年度项目“时尚设计虚拟(VR)仿真实训教学空间”的扶持资金下拨,直至学校相关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若本年度财政周期内未完成整改,则取消该年度资金奖补。

附件: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分配方案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4月15日。

民办高校学费管理制度细则

民办高校学费管理制度细则

民办高校学费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高校学费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包括本科和专科院校。

第三条学校设立的各类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杂费、实验费、保险费等。

第四条学校学费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设的原则,保证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学费管理应当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协商,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合理保护学生的权益。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费收费和使用监督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费标准第七条学校学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在官方网站和校园公示栏等途径公布学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综合考虑学校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地理位置、行业竞争力等因素。

第九条学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并报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学费征收第十条学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共同收取,学费标准应当与实际教学周期相符。

第十一条学费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或家长提供详细的学费收费通知书。

第十二条学校学费的收取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窗口或者账户,确保收费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四章学费使用第十四条学校学费使用应当向学生及家长公开,学校应当在官方网站和校园公示栏等途径公布学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学费使用应当合理,严禁挪用学费用于其他用途,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费收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费使用的审核制度,对学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五章学费退费第十七条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申请退费:(一)因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就读的;(二)学校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接受教育的。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退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费退费的审批、报备和管理制度,确保学生退费合法、合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现将《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快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三)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

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

坚持做好价格形势分析,科学研判市场价格走势,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分析预警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教育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暴利。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五条学费应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成本合理制定,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明确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程序。

第九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学生开具正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载明收费项目、金额、时间和收费单位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收费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收费规章制度范本

民办学校收费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条我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教辅费、校服费、保险费、军训费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学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设施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住宿费标准。

第六条教材费: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目录,向学生收取教材费。

第七条教辅费:根据学生需求,合理收取教辅材料费。

第八条校服费: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校服款式和价格,收取校服费。

第九条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学校实际需要,收取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条军训费:根据军训时长、内容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军训费标准。

三、收费管理第十一条我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收费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收费前,财务部门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收费时,财务部门应向学生、家长开具正规收费票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学生、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财务部门提出投诉,学校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收取与教学、住宿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收费公示第十六条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将收费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学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收费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学生、家长对学校收费行为有举报权利,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法学等专业学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法学等专业学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法学等专业学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4
•【字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280号
•【施行日期】2021.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法学等
专业学费标准的函
闽发改服价函〔2021〕280号
省教育厅:
你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福建省商学院等高校相关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21〕3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和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的办学实际,经研究,现就制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法学等专业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法学等专业学费标准
(一)法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汉语言文学、英语、学前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等6个专业学费标准各为17000元/生?学年;
(二)机械电子工程、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车辆工程、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自动化、金融工程等10个专业学费标准各为18500元/生?学年;
(三)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
(四)音乐学、舞蹈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等5个专业学费标准各为21000元/生学年。

二、本函自2021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一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发布文号】闽教财〔2008〕81号【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2008-05-12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各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我省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教育收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取得阶段性的成效。

但是作为关系民生热点问题之一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

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

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规定,2008年春季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收取借读费。

民办学校学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学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学费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收费政策。

第二章学费收取标准第四条学费收取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学校办学成本、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五条学费收费标准分为以下类别:(一)基本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成本,确定基本收费标准。

(二)特色收费标准:针对学校特色课程、特长教育等,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三)减免收费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六条学费收取标准一经确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学校内公示。

第三章学费收取程序第七条学费收取程序如下:(一)学校制定学费收费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校将学费收费标准在学校内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新生入学时,学校向家长发放《入学须知》,告知学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四)家长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学校出具正式收费票据。

(五)学校对学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学费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学费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学费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学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对学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收费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民营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民营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服务性收费等。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收费依据原则。

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收费标准为依据,无依据不得收费。

第四条收费公开原则。

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流程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收费合理原则。

学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收费项目。

我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二)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三)教材费:按学期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包括校服费、床上用品费、保险费等。

第七条收费标准。

我校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收费审批。

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均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收费票据。

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出具合法收费票据,不得使用无效票据。

第十条收费公示。

学校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四章收费监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收费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收费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对收费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工作合法、合规、合理,为家长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福建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适用于本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第一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属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载明接受具体职业教育培训业务综合管理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办学层次(载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办的工种[专业]名称和培养层次).第六条办学形式(职业培训学校为短期培训,技工学校为全日制和短期培训)第七条办学规模(技工学校600人以上,省属职业培训学校不低于400人,市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第八条办学地址(详细地址:如**市**县[市、区]**路**号)第二章组织与活动第九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

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理)事会组成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转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近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建立我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机制,促进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制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9章55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出制度安排。

三、哪些学校适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办学,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

四、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对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与学校设立同步开展。

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收费制度范本

民办学校收费制度范本

民办学校收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学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市场需求,合理反映教育服务成本。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等,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接受教育、价格等部门的监管,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保障学生权益,不得以收费为目的损害学生利益。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杂费等。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学校的教育服务质量、教育成本等因素制定,并报教育、价格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服务质量、教育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实行一次性收费制。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和服务质量制定。

杂费包括书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定期向教育、价格等部门提交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方式和期限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采用银行代扣、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收费方式,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便利。

第十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应当在学生入学前明确告知,并签订收费协议。

收费期限根据学校学制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定期向教育、价格等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教育、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理第十四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制度的,由教育、价格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价格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的;(三)未签订收费协议的;(四)收取与教育服务无关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厦价服[2011]43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民办幼儿园: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154号)以及《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制定厦门市接受财政专项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同时贯彻《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对应符合财政补贴条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全日制每生每月一级园不超过500元(含500元),二级园不超过400元(含400元),三级园不超过300元(含300元),基本合格园不超过250元(含250元)。

不足月(仅指寒暑假开学和放假月份)按实际天数收取。

按月收费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对接受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保育教育费可按本幼儿园等级最高限价上浮20%招生。

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并上浮30%,计算公式为:(同等级保育教育费/月+同等级财政补贴金额/月)÷22天×130%,分别计算4个不同等级民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

节假日留园收费标准参考寒暑假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

日常超过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66元的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议收费;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1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4天的按1个月计费。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知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知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知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榕发改价格〔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
知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榕发改价格〔2020〕58号
福州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知高级中学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榕教函[2020]153号)收悉。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考虑成本监审及学校办学实际,经研究,现就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知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制定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知高级中学学费标准为19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2200元/生.学年。

二、北京师范大学福清附属行知高级中学应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有关事项严格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执行。

四、本函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3年。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11]45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级各类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现就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和调整,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在最高限价内制定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应向本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的备案程序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提交相关文件,调整后的价格应从当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属自主定价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开学第1天至第60天)要求退园、转园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或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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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2006〕费15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二、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

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三、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
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
(一)高等教育学校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各类学校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厦门市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民办学校统一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同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

四、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

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组成包括教育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核定。

五、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六、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七、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专门收费票据。

八、民办学校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九、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十、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
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3、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四)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十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十二、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四、《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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