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检查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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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现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质量责任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提交资料清单——即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一)《遂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备案表》;(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盖鲜章);(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四)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或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平时使用协议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资料(对原件进行审查,收复印件盖鲜章);(五)《遂宁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书》(原件,一式两份);(六)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人防标识图片影像资料;(七)已到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原件(若丢失,提交情况说明)。

遂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备案表遂宁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书人防主管部门:(简称甲方)平时使用单位:(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现就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如下责任书:一、工程概述1.人防工程名称:。

2.人防工程位置:。

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

4.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平方米。

5.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使用期限:三年。

二、甲、乙双方责任1.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防工程体系的重要方面。

甲方负有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和纠正乙方违法违规使用的责任。

乙方及受乙方委托的平时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战时或遇重大紧急情况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无偿将人防工程移交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2.乙方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负责该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经费。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单建工程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单建工程竣工验收)
□ 齐全 □ 不齐全
参加竣工验收人员的资格情况
□ 具备 □ 不具备
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
□ 已提交 □ 未提交
质量责任主体分别提交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
□ 已提交 □ 未提交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 已提交 □ 未提交
取得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签发的验收合格或准许使用文件
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查和评定,确认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 已确认 □ 未确认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进行审核和确认
□ 已确认 □ 未确认
涉及结构安全和工程战时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了检测
□ 已检测 □ 未检测
质量情况
工程实体质量
□ 合格 □ 整改合格 □ 不合格
工程质量保证文件和资料
RFJCB—4.6:质量监督注册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单建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名称
检查范围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防护设备企业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竣工验收
组织形式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建设单位)
□ 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参加验收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及防护(化)设备分包、监理单位)
□ 完整 □ 基本完整 □ 不完整
监督部门意见
质量监督工程师: (公 章)
年 月 日
责任主体
签 证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源自负责人:年 月 日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依据当地人防办公室的规定,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人防工程验收准备工作:(a)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经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b)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c)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b)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d)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e)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f)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a)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b)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c)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说明:1、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等技术标准,制订本验收表。

2、本验收表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目录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s-01 施工检查记录表2 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2.1模板工程2.2钢筋工程2.3混凝土工程3 孔口防护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3.1门框墙制作3.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安装3.3防爆波活门安装3.4自动排气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安装3.5密闭穿墙管施工3.6平战转换封堵构件施工4 防水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4.1防水混凝土工程4.2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4.3涂料防水层工程4.4卷材防水层工程4.5止水带防水工程5 建筑装修及设备(部分)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5.1—般抹灰工程5.2给排水管道预埋5.3 给排水管道安装5.4 通风与空调工程5.5 建筑电气预埋5.6 建筑电气安装5.7 防腐与油漆工程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1.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0.1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2.0.2结构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0.3结构分部功能检测记录2.0.4结构分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3.0.1孔口防护分部工程验收记录3.0.2孔口防护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3.0.3孔口防护分部功能检测记录3.0.4孔口防护分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0.1防水分部工程验收记录4.0.2防水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4.0.3防水分部功能检测记录4.0.4防水分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5.0.1建筑装修及建筑设备分部工程验收记录5.0.2建筑装修及建筑设备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0.3建筑装修及建筑设备分部功能检测记录5.0.4建筑装修及建筑设备分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8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E.0.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E.0.1-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E.0.1-3单位工程功能检测记录E.0.1-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9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1 主体结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7.2 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7.3 电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7.4 给水排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7.5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注:以下检验批验收记录由人防设备单位填写,报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1、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2、防爆波活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3、自动排气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4、密闭穿墙管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设备厂报验设备厂安装部分,施工单位报验施工单位安装部分)5、平战转换封堵构件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设备厂报验设备厂安装部分,施工单位报验施工单位安装部分)6、通风与空调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RF X.X 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编号:由检验批标号+两位数字编号组成(即检验批编号-检验批号数)例:某模板工程检验批为 RF2.1-022 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2.1 模板工程按结构层、变形缝、后浇缝、施工段等划分检验批,1个防护单元不得少于1个检验批。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工程主体)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工程主体)
年 月 日
责任主体签证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பைடு நூலகம்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各一份。
现场抽样检测报告
□ 水泥 □ 外加剂
□ 砼抗压强度 □ 砼抗渗等级
混凝土配合比
□ 试验室配合比 □ 现场配合比
施工记录
□ 模版 □ 钢筋 □ 混凝土
质量验收记录
□ 模版 □ 钢筋 □ 混凝土
实体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外墙砼外观质量
□ 蜂窝 □ 孔洞 □ 夹渣
□ 露筋 □ 渗漏 □ 其他
人防内墙砼外观质量
□ 蜂窝 □ 孔洞 □ 夹渣
RFJCB—4.5:质量监督注册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工程主体)
工程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星期
检查范围
工程主体及口部结构
检查内容
混凝土工程、人防预埋件安装工程
检查部位
天 气
□ 晴 □ 云 □ 雨
检查项目
存在的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描述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
出厂合格证明
□ 水泥 □ 外加剂 □ 预拌混凝土
防爆呼叫按钮预埋件
□ 位置 □ 规格 □ 数量 □ 作法
穿顶板密闭套管
□ 位置 □ 规格 □ 数量 □ 作法
穿墙密闭套管
□ 位置 □ 规格 □ 数量 □ 作法
防爆地漏的预埋件
□ 位置 □ 规格 □ 数量 □ 作法
电气专业的密闭盒、熔断器接线盒预埋件
□ 位置 □ 规格 □ 数量 □ 作法
监督部门意见
质量监督工程师: (公 章)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管人防〔2011〕4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1〕498号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号:浙人防办[xx]2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二)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三)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对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五)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及管理;(六)协调处理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总结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人民防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到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础依据,是工程项目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和战前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效能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人防工程档案。

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档案的资料形成、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建设单位形成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向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

办理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手续须知(共五则)

办理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手续须知(共五则)

办理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手续须知(共五则)第一篇:办理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手续须知办理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手续须知作者:发布日期:2009-08-17 15:26:07查看次数:474 次一、办理事项名称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办理地址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新阳路296号)四、联系方式*************转8035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3、《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30号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六、申请办理事项需具备的条件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经批准的可研报告。

3、经批准的扩初设计文件。

4、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5、市规划局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申请办理事项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建议书。

2、可研报告。

3、扩初设计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

5、市规划局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办理程序内部程序:建设单位申报→市人防办计划工程处审查→市人防办领导签署意见外部程序:建设单位申报→市人防办→市政府→市人防办→省人防办→沈阳军区人防办→国家人防办九、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相关表格在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领取。

第二篇:办理人防手续办理人防手续一次性告知书一、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需提交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立项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意见书(原件、复印件),规划分局办理的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图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5)需减免的,提交减免依据材料。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需提交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立项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

人防工程施工许可通知

人防工程施工许可通知

人防工程施工许可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人防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范围本通知所指的人防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在城市建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地下指挥所、地下疏散通道、地下防护设施等。

二、许可条件1.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应的资金、技术能力。

2.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4.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施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施工场地应当满足施工需要,具备施工条件。

三、许可程序1. 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工程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2.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3. 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4.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施工情况。

5.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监督管理1.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施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程内容、规模、标准等。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处理。

五、其他事项1. 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过期未施工的,应当重新申请。

2.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嘉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完好存续,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本市已建成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即为隶属单位。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战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在使用中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平时使用管理第七条工程隶属单位对所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负有管理责任,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接受隶属单位的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帅、5名以上工程帅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帅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帅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程序有哪些?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程序有哪些?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程序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人防工程就是指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对于我们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是有着特别的要求的,关于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国家是有特定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的,那么人防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程序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审核工程项目开工手续: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和合同;4、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二)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三)签发《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编制监督工作方案(一)监督机构负责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二)项目监督工程师接受监督任务后,应依据人防工程的特点施工图设计文件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状况等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三、召开监督交底会议参加有建设单位召开的,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1、工程建设各方介绍质量管理措施制定情况;2、对工程建设各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3、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四、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一)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2、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符合要求;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呈报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质量要求。

▲(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质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4、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分项工程或工序进行验收签认;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人民防空工程认定告知单【模板】

人民防空工程认定告知单【模板】
原件
A4纸,1份
四、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无
六、收费标准:无
七、咨询电话:********
八、监督电话:********源自九、办理地点:XX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人民防空工程认定告知单
一、审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二、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决定→告知与公示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1
人防工程认定申请表
原件
A4纸,1份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人防办已盖章)
原件
A4纸,1份
3
人防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意见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通知【模板】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通知【模板】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通知
尊敬的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XX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各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须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需已确定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办理。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办理流程详见《XX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网站登录信息表》。

人防工程开工后,如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我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不予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XX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3 年9月30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一份,质量监督站一份。


XX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网站登录信息表
注:此表一式3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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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XX市XX区
人民防空工程检查证的通知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
人防工程管理员所持有的2019年度《XX市XX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查证》有效期现已到期。

为了加强行政检查工作,严格检查队伍管理,现开始2020年度《XX市XX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查证》的办理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XX市XX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查证统计表》(详见附件),除备注栏外不得出现空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于2020年3月4日下班前将《统计表》(盖章)和需要办证人员的一张1寸免冠照片(照片背面写上名字)送至区人防办门口保安室,并将《统计表》电子版请发至邮箱:XXXXX。

(XX区人防办地址:XX市XX区XXX街X号)
二、请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将过期人防工程检查证回收,交至区人防办法制宣传科,由区人防办统一注销。

附件:XX市XX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查证统计表
(联系人:XXXX,电话:XXXX,传真:XXX)
XX区人防办
2020年X月X日
附件:
XX市XX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查证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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