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生职责与守则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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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职责与守则_规章制度实习医生职责与守则
一、实习医生职责
第一条
学生到达实习岗位后,称为实习医生。

实习医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参加门诊、急诊、病房、夜班及节假日的值班工作。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时,应在上级医师的领导下,护士长的
指导下随时掌握所管理病人的病情、情绪、饮食、医嘱执行情况。

发现特殊情况,应立即进行诊视,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实习医生接到新病人入院通知后,应立即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检查,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写好完整病史。

在检查病人时,态度要认真严肃,男实习医生作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第四条
对危重病人的记录应迅速及时完成,并必须随时将病情变化、处理、检查结果及上级医师意见,记入病程日志。

抢救记录是极为重要的病史资料,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完整、详细。

各项记录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记载,字迹必须清楚,不准涂改。

第五条
病人转科、转院(包括转出、转入)时,应及时写好转科、转院记录或病史小结。

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及时完成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第六条
实习医生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书写化验、X线等检查通知单及一般医嘱处方等,各种检查报告要及时按规定贴在病史卡上。

第七条
在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实习医生站在病员左侧,详细报告所管理病员检查结果,诊疗意见,并详细记录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医嘱,以便执行。

第八条
所管理的病人在请其他科会诊时,应陪同会诊医师诊视,并记录会诊意见。

第九条
实习医生在完成医疗工作的同时,应兼学护理,主动协助护士做好所管理病床的护理工作。

第十条
实习医生离开病房,应将自己所管理的病人情况,向值班医师交代清楚。

在一个病区实习结束时,应写好交班录。

在开始新的病区实习时,应写好接班录。

二、实习医生守则
第一条
实习医生必须服从实习医院党政领导。

遵守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业务上直接对上级医师负责。

第二条
实习医生在门诊实习时,应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门诊结束后,做好诊室清洁工作。

在病房实习时,应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

在班时不得擅自离开职守,如因需要离开时,须经上级医师批准,并向值班护士告知去向。

第三条
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值夜班的一般应于第二天查房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

星期天或假日不值班者,也应于上午查房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

第四条
参加节假日值班时,原则上可按所在医院住院医生休息规定处理。

但补休天数不得超过三天。

第五条
实习医生所写的各项记录、医嘱、处方、检查单、病假单等都必须经过上级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六条
实习医生在医疗上如有疑问时,应随时报告上级医师,不能粗枝大叶,擅自处理。

在医疗上如有意见与上级医师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实习医师必须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一)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不放暑、寒假
(二)实习医生因病请假者,应持有规定的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单,并及时报告实习所在科室。

(三)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的须说明理由,或附必要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院。

事假一天的由带教医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级辅导员与带教医师及时联系共同批准,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准离院;三天以上的应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凡事假一天以上的(不包括一天),都须持有书面请假单。

而利用其它方式请假的一律无效,作旷课论。

(四)一学年中旷课累计3天或3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如在同一实习科目内,旷课达3天或3天以上者,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科室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并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实习。

(五)一学年中旷课累计达10天或10天以上者,令其退学。

(六)实习生因病、事假累计达该实习科目时间的1/4者,不给予成绩,待毕业实习结束后补实习。

(七)实习生未经带教医师同意而迟到、早退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迟到、早退的实际次数,每次扣1分(从平时实习成绩中扣除)。

第八条
实习医生除规定或临时通知返校外,应参加实习科室的学习、病例讨论会和必要的活动。

第九条
实习医生应十分爱护医院的一切设备,如损坏医疗器械、药物及其他财物时,应按实习医院有关规定赔偿。

实现监狱法制化的途径与模式/胡配军法律
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在人类行刑日益走向文明进步的今天,以法制规范国家的行刑活动,实现刑罚与改造活动的法制化,不仅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应然要求,也是现代监狱履行监狱职能不可或缺的。

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依法行刑,依法治监。

监狱是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场所,一切活动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监狱法制化的目的就在于促进监狱用法律去惩罚与改造罪犯,用法律去统治和管理监狱,促进监狱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质化。

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监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目标、造就守法公民的基本保障,从当前监狱工作的现状出发,运作法制化,其途径与模式是:
1、加强监狱法律建设。

监狱法律建设,首先应当从立法起步。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实践,我国监狱立法从无到有,1994年《监狱法》出台,在监狱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监狱立法不能指望一次立法、一部法律一劳永逸,应当说,实践中,监狱法制与现实的需要远未适应,在监狱工作的一些方面,立法的不足还非常明显,监狱工作期望已久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仍未能问世,过于概括抽象的《监狱法》条文,在实践运用中,有时难以适从。

由于缺乏对监狱立法理论的深入研究,《监狱法》完善程度不高,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表现在调整监狱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够齐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社区矫正等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监狱是司法行政机关,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司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行政部门存在的区别,应当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应当采取措施,第一,提高立法规格,避免由于《监狱法》立法规格不高而导致的遵守不力;第二,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使监狱民警能够真正理解《监狱法》条文的内涵与要义;第三,《监狱法》从颁布到现在将近十年,其中不少内容是基于上个世纪90
年代以前的情况而作的规定,这些情况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对这些条文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做到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2、强化监狱制度建设。

监狱工作的法制化,不仅要靠法律,也要靠制度。

监狱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制度所处的监狱工作领域,可以进行若干层面的划分。

一是监管安全工作制度。

在监狱工作中,监管安全居于重中之重,是监狱工作的首位意识,无论中外,任何一所监狱都首先是在保证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罪犯的教育、劳动与改造。

但到目前为止,在监狱安全的问题上,我们的监狱安全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监狱安全往往局限于几个指标的实现,安全的防范,运动式运作的情形较多。

监狱安全缺乏制度规范的保障,形不成长效机制。

要根据监管安全的迫切需要,从制度着手,建立一整套监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形成具有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内容、统一考核的监管安全工作规范,使监管安全工作长期化、正常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教育改造制度建设。

对于教育改造的规范问题,不少理论研究者已经从《监狱法》立法欠缺方面进行了指正,在制度建设方面,仍有许多需要强化的地方。

要针对教育改造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强化制度管理,用制度规定教育改造必须达到定量的标准,用制度引导教育改造工作,用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改造工作。

三是加强罪犯分类制度建设。

罪犯分类是改造罪犯的基本环节,科学地改造罪犯,必须对罪犯实施科学地分类。

在罪犯分类实践上,我国起步较晚,现行的分类办法是“三分工作”,这一分类过于粗略,不能真正达到分类改造的目标要求,要以罪犯分流中心建设为契机,订立罪犯收容分类和改造分类制度,使每一个罪犯先分类后改造。

四是加强罪犯处遇制度建设。

随着刑罚文明的进步,罪犯处遇最初出现在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而后广泛流传向世界各国,被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的监狱所应用。

我国虽然也实施罪犯处遇,但处遇的水平不高,处遇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罪犯处遇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应当针对罪犯处遇工作的实践不足,组织调研制定罪犯处遇制度,形
成罪犯处遇的层次化、阶梯化、程式化、规范化。

五是加强民警队伍管理的制度建设。

民警队伍是监狱工作的执行者,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业性主体。

加强民警队伍管理,一直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时至今日,对于监狱民警的管理,我们只能一般适用〈〈警察法〉〉的规定,而无专门的关于监狱民警管理的专门内容。

要就监狱民警工作的特点、内容、性质、要求,制定专门的监狱民警队伍的管理规定。

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监狱工作种类的不同,监狱民警的职业内容、职业要求还存在着很大区别。

要针对监狱民警的岗位差别,强化监狱民警的执业制度、职业规范建设,促进广大监狱
民警尽职尽责。

3、理顺监狱法律运作体制。

法制化,是依法治监的实践形态,其运行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还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狱法律运作体制。

监狱工作的特殊性、监狱法律的系统性表明,监狱工作应当有相对独立的法律运行体制。

要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目标要求出发,理顺监狱工作体制。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实现垂直领导,人事权、财政权、由司法
三是改革人才使用管理体制。

监狱工作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活动,必须有足量的人才作为基础与保障。

目前的人才使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是人才使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上许多高素质人才,是监狱所急需却又不能为监狱所用。

要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对民警的工作及其今后的发展目标进行专业定向规划,避免民警成为“万金油”,却缺少少技术特长。

在人才使用方面,应当拓宽视野、朝向社会的广阔领域,建立社会人才专家库,为监狱做好各项工作进行人才储备。

其实人才的使用与管理并非都需要纳入编制,也不是监狱的所有工作非得有特定的身份才能参与,如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监狱事务,可以部分交由社会人才兼职完成。

4、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监狱权力链条中最为特别的一环。

监狱作为执法主体,其执行权是主动性权力,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权力,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力。

复杂的监狱事务为监狱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广阔的
自由裁处领域和空间,这种自由又容易导致监狱行政执法的自由无度。

监狱的行政执法权力既要有自由又要有控制。

《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这些规定,一方面,确认了监狱行政执法权力,赋予监狱执行权的自由,另一方面,又明确约束了监狱行政执法的自由度——不得超越法律、不能违
背公正。

当然监狱的行政执法仅有这么两条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监狱行政执法优益权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必须从程序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监狱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刑事程序法,对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过程,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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