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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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
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它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它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
第七条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
第九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经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经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具体清算交收流程如下:
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
2、N+1日16:00,在满足N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收;
3、N+2日11:00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
4、N+3日,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
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第十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经过组合证券方式认购的,本公司根据网上、网下不同方式,分别按照证券交易所传输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当日冻结申报认购的组合证券,并将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和孳息。
第十一条本公司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到位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银行按季结息后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在认购冻结期间,组合证券发生司法执行的,本公司协助司法执行,解除所对应部分组合证券的冻结,并于当日将解除冻结的组合证券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返还认购资金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的,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除组合证券的冻结。
第四章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到本公司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上市前的有关登记手续。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有效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
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的同时,解除全部组合证券的认购冻结,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将有效认购组合证券变更登记至以交易型指数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本公司根据下列情况,办理上市后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及相应组合证券的变更登记:
1、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转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