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制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简称“内核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规范内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内核委员会及其委员有效地履行证券发行内核职责,提高内核会议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内核委员会是对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推荐的申请挂牌企业股份首次挂牌推荐业务、挂牌企业定向发行业务以及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非常设质量控制机构。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是内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的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安排内核会议、安排送达有关内核材料、起草内核会议纪要、对内核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安排保管内核工作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内核委员会审核以下业务的推荐文件、申请文件或者有关重大业务事项时,适用本规则:(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票发行(无需核准的除外)推荐业务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无需核准的除外)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四)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荐业务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五)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或公司合规部负责人认为应提交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六)其他应提交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公司根据内核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审核及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或其监管部门出具股票挂牌与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的推荐文件。
证券公司推荐新三板挂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制度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推荐挂牌业务风险,切实提高挂牌公司质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公司及尽职调查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实地考察、问询、分析性复核等现场和非现场形式对拟挂牌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的全面或专项调查、或审慎核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尽职调查贯穿于从项目承揽直至项目结束的全过程。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公司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等工作。
第四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坚守尽职调查职业操守,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守秘密,在该商业秘密未正式公开或未征得客户同意情况下,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开,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尽职调查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并结合被调查事项实际情况编制尽职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定向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清单或问询函等、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时间或期间、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明确调查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或对专业人士的意见有疑义,项目小组应进行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对推荐文件、挂牌申请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项目小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申请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挂牌申请文件、推荐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内核规则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核组织机构及职责 (3)第三章内核小组 (4)第四章内核会议成员独立审核 (6)第五章内核会议评审表决 (8)第六章内核会议后的跟踪与复核 (11)第七章内核工作底稿与档案保管 (12)第八章附则 (12)附件1: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13)附件2:审核工作底稿(模板) (17)附件3:内核工作流程图 (18)释义内核小组:内核小组是公司推荐挂牌项目的审核机构,由10名以上(含10名)成员组成。
内核会议成员:内核会议成员来自内核小组,每个拟推荐挂牌项目的审核需由内核小组组长在内核小组中指定7名成员进行材料审核、发表内核意见及参与会议表决。
内核会议成员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应至少各1名。
内核专员:内核专员来自内核会议成员,每个拟推荐挂牌项目需由内核小组组长在该项目7名内核会议成员中指定1名内核专员,负责内核会议后的内核意见等材料的整理、反馈,跟踪备案文件的修改、复核,及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沟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公司推荐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的风险,明确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审核的职能和职责,更好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核工作执行内核会议成员独立审核、内核会议评审表决、内核专员会后跟踪复核的审核程序。
第四条内核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津贴、外部成员参加内核的往返差旅费由公司负担。
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
新三板推荐挂牌工作,券商重点工作:尽职调查、内核、信息披露。
与创业板持续盈利能力问题为企业上市头号杀手的情况不同,新三板尽职调查事项中,被监管层首先点名的是关联交易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与主板不同,其强调持续经营能力而非持续盈利能力,体现出新三板与A股企业定位及标准的不同。
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确认问题方面,采用的原则是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亦与主板原则趋同。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控制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资本市场的审查重点项目,关联交易有正面影响主要包括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正是由于其对资本市场会产生比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尽量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
但是绝对避免关联交易会是关联企业之间增加交易成本、竞争力降低,因此关联关系应当辩证的看待,做到以下几点的工作:1、明确关联关系的范围和性质2、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拒绝不必要或者不重要的关联交易的发生。
3、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进行审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时,主要重点放在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几项:1、关联交易的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2、定价是否公允,有无明显损害公司利益、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的差异,如果有则可以要求公司管理层对这项交易进行说明。
3、来自关联方的交易收入占目标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关联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4、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及对关联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有多高。
证券公司推荐挂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推荐挂牌业务,保证公司推荐挂牌业务质量,提高业务实施、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挂牌业务,系指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推荐挂牌和对挂牌企业进行督导等专业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投资银行部,专职从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业务。
第四条投资银行部设立项目小组,负责推荐挂牌项目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第六条公司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投资银行部设立质量控制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核、内核会议组织、挂牌项目持续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立内核小组,由公司内部、投资银行部及公司外聘的专家组成,负责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意见:(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二)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三)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四)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第二条主办券商从事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
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四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挂牌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建立工作底稿等。
第六条项目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两名,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上墙工作制度
挂牌上墙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规范化建设,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
挂牌上墙工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需要挂牌上墙的内容,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制度对挂牌上墙工作的内容、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挂牌上墙内容1. 机构标识:各部门、单位的标识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识别。
2. 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应当上墙,方便群众了解部门职能。
3. 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职务应当上墙,提高工作透明度。
4. 服务指南:各部门、单位的服务指南应当上墙,包括服务项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便于群众办事。
5. 优惠政策:各部门、单位的优惠政策应当上墙,让群众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
6. 投诉举报:各部门、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应当上墙,便于群众进行投诉举报。
7. 工作动态: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动态、公告和通知等应当上墙,及时向群众通报工作情况。
8. 其他需要挂牌上墙的内容。
三、挂牌上墙范围1. 政府部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内容挂牌上墙。
2. 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窗口单位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等挂牌上墙。
3.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机构标识、工作职责、员工名单等挂牌上墙。
4.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组织标识、工作职责、成员名单等挂牌上墙。
5. 其他需要挂牌上墙的单位。
四、挂牌上墙程序1. 制定方案: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挂牌上墙方案。
2. 审核批准:挂牌上墙方案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制作挂牌:根据审核批准的方案,制作相应的挂牌。
4. 悬挂上墙:将制作好的挂牌悬挂在醒目位置。
5. 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挂牌上墙情况,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五、挂牌上墙要求1. 格式统一:挂牌格式应当统一,便于识别。
挂牌企业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挂牌企业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企业管理行为,保障企业运营秩序,本规章制度制定。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相关部门/机构及其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企业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规章制度为基石,以挂牌企业整体利益为核心,实现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目标。
2、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优化企业管理制度,促进行业内的技术进步和共同发展。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三条招聘与培训1、挂牌企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努力构建人才梯队。
2、新员工入职必须接受相关职业培训,了解企业文化、制度及职责要求。
第四条岗位管理1、挂牌企业根据各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2、员工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标准完成工作,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激励与约束1、挂牌企业将员工的表现与激励相结合,根据绩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2、对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不力的员工,将依照企业规章制度予以惩戒。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六条企业经营目标1、挂牌企业制定明确的经营目标和发展策略,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创造稳定盈利。
第七条财务管理1、挂牌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开展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2、保护企业资产安全,杜绝财务造假行为,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条市场营销1、挂牌企业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根据产品特点、竞争对手等因素进行市场定位。
2、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服务品质,创造消费者信赖的企业形象。
第九条风险管理1、挂牌企业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及时回应突发事件,保障企业运营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第四章内部监督第十条内部审计1、挂牌企业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业务及制度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优化企业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举报机制1、挂牌企业设立独立的举报渠道,接受员工及各界人士对企业不当行为的举报。
挂牌服务管理制度
挂牌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服务管理行为,促进挂牌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挂牌服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挂牌服务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挂牌服务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强调自律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自律和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挂牌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全国挂牌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挂牌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挂牌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会通过发布制度规定、制定行业标准、监督检查等方式,保障挂牌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协会备案。
第七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挂牌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挂牌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的监督管理要求,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九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投资项目的信息,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服务主体第十一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境内注册成立。
第十二条各挂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挂牌服务业务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健全规范的业务规章制度,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服务行为第十七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独立运营,严禁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八条挂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挂牌服务承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挂牌管理制度
公司挂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挂牌管理,维护公司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公司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制定本公司挂牌管理制度。
第二章挂牌流程1. 挂牌申请(1)挂牌申请资料包括:公司基本资料、财务报表、证券法律文件等;(2)申请人需向公司提出挂牌申请,经公司立案后,由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2. 挂牌审核(1)挂牌申请要经公司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2)公司领导要对挂牌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
3. 挂牌公告(1)挂牌申请获得批准后,公司应发出挂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挂牌日期、挂牌价格等。
4. 挂牌备案(1)公司应将挂牌批准文件备案,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挂牌管理1. 挂牌监督(1)公司应设立挂牌管理部门,负责挂牌审批、挂牌监督等工作;(2)公司挂牌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挂牌审核、挂牌监督、挂牌维护等制度。
2. 挂牌变更(1)公司在挂牌后,若需变更挂牌内容,须向公司挂牌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2)挂牌内容变更需经公司挂牌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告变更内容。
3. 挂牌维护(1)公司挂牌后,公司应加强挂牌宣传、挂牌推广等工作,提升公司品牌形象;(2)公司应定期对挂牌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章挂牌纪律1. 挂牌管理违规处罚(1)对违反公司挂牌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挂牌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公司挂牌管理部门可以对违规行为做出警告、罚款、取消挂牌资格等处罚。
2. 挂牌管理投诉处理(1)公司应建立挂牌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接收到的挂牌投诉,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2)公司挂牌管理部门要建立挂牌管理投诉档案,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挂牌责任1. 公司领导责任公司领导要对公司挂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做好挂牌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决策。
2. 挂牌管理部门责任公司挂牌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挂牌管理职责,做好挂牌管理工作。
3. 员工责任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挂牌管理制度,做好挂牌管理工作。
第六章挂牌监督1. 公司内部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共同做好公司挂牌管理工作。
信达证券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规则 - 股份转让信息披露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核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三章内核工作流程第四章内核会议议事规则第五章自律要求第六章附则附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名单和简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管理,提高公司推荐挂牌业务的工作质量,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协会的其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作为推荐挂牌业务的公司最高内控组织,对公司推荐挂牌业务进行内部审核。
公司综合质控部是内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公司推荐挂牌业务的质量控制专门机构,负责内核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推荐挂牌业务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进行预审,对公司推荐挂牌业务进行全程质量监控。
第三条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和独立的原则。
公司推荐挂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接受和配合内核委员会的核查。
第四条本规则旨在建立和规范公司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制度,确保公司推荐挂牌业务规范运行、高质量操作,降低公司推荐挂牌业务风险。
第二章内核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五条内核委员会由公司分管综合质控部领导、业务部门、综合质控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研究开发中心等部门专业人员,公司内部或外部熟悉推荐挂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等成员组成,设10名以上内核委员,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
第六条内核委员应当熟悉推荐挂牌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了解推荐挂牌业务,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持独立判断。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挂牌内核小组工作制度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挂牌内核小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其他许可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挂牌的推荐工作(以下简称“推荐挂牌”),防范相关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内核小组成员的组成,内核工作制度、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内核工作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项目组对园区公司推荐挂牌备案材料(以下简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第一责任,确保备案材料不存在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项目承做人员未勤勉尽责履行上述尽职调查义务而致使公司被协会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受理我公司推荐挂牌的备案文件或其他处罚的,除协会对其本人的处罚外,公司将追究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章内核小组第五条公司设立推荐挂牌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
内核小组由十名成员组成,并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三)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
必要时,公司可以邀请公司以外的有关人士加入内核小组。
内核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六条内核小组所召开的内核会议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项目组拟报备材料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内核意见:(一)项目组是否已按照《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的园区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二)园区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同意推荐该园区公司挂牌。
第七条内核小组成员通过内核会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熟悉推荐挂牌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了解证券业务,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规则
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作好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业务(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保证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推荐挂牌业务的内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和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成立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对作为主办券商所从事的推荐挂牌业务进行内部核查,以确报推荐质量。
由公司推荐挂牌的项目,必须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内核小组在审议推荐挂牌项目时应依照本规则进行审核。
第二章内核小组的职责与构成第四条内核小组是公司推荐挂牌项目的审核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向协会报送的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1、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2、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3、是否同意推荐该公司挂牌。
第五条内核小组由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共同组成,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和外聘人员,成员总数不少于10人。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纪录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委员。
内核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2、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领域从业经历;3、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内核机构成员的名单和简历均应报协会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第七条内核小组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内核小组的日常工作。
包括上报协会备案文件的初审、安排内核小组会议、送达有关审核备案文件、起草和记录内核小组会议纪要、保管备案文件和档案等资料、及时向内核小组成员发送协会关于内核小组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推荐挂牌业务的法规政策等工作。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票挂牌推荐业务工作指引模版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票挂牌推荐业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 证券”或“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票挂牌推荐业务(以下简称“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工作流程,明确开展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有效防范股票挂牌推荐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票挂牌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票挂牌推荐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推荐机构会员,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和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等提供尽职推荐服务,并在挂牌转让期间为挂牌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
第三条公司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是公司开展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内核机构。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是公司开展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的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立项评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是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日常质量控制机构。
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以及经授权开展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业务部门”)是公司开展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
推荐业务部门应为股票挂牌推荐业务委派项目小组。
第四条公司从事股票挂牌推荐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地开展推荐业务,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市场开发人员在开展与业务承接相关的初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公司拟承接的股票挂牌推荐业务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承接标准,公司是否与申请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公司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公司可以承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推荐业务:(一)申请挂牌公司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至少满12个月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工作规则.
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报价券商从事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防范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推荐挂牌”)的风险,明确主办报价券商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审核的职能和职责,更好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成立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内核小组是公司推荐挂牌项目的审核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园区公司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发表内核意见。
第三条由公司推荐挂牌的项目,必须提交公司内核会议审核。
第四条内核小组在审议推荐挂牌项目时应依照本规则进行审核。
第五条内核小组成员应以内核会议的方式或根据公司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内核小组和内核小组专职人员的职责第六条内核小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授权负责对拟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项目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2)负责对公司推荐挂牌的项目出具内核意见;3)负责对公司挂牌转让业务的风险控制提供专业意见;4)参与项目小组所在总部对业务人员开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5)在有关证券市场环境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时,协助公司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应对措施;6)应当由内核小组负责完成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内核小组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1)具体负责项目审核前的评估工作,并发表评估意见;2)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授权负责对拟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项目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3)具体负责内核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审核意见的跟踪和落实工作;4)具体负责项目小组回复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备案文件反馈意见的跟踪及备案工作;5)具体负责公司挂牌转让业务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之间有关内核工作的沟通;6)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7)具体负责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安排内核会议;不定期汇编报价转让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行业动态和专题分析报告;整理归档内核小组的相关文件等;8)应当由内核小组专职人员负责完成的其他职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内核机构工作制度7.do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内核机构工作制度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内核机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推荐挂牌”)工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包括推荐挂牌项目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项目所属业务部门及项目小组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第一责任,应确保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内核机构职责及人员构成第四条公司设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立项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内核小组由10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
内核小组成员中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小组成员。
内核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二)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领域从业经历;(三)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第五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熟悉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具备相当的法律、财务知识,并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独立公正。
第六条内核小组设组长一名。
组长全面负责内核小组工作,包括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签署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公司可以根据政策及环境的变化对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小组成员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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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聚美丰基金管理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武汉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武汉市股权交易中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挂牌(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防范相关风险,更好地履行主办方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武汉市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报价转让业务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作为公司报价转让业务推荐挂牌项目的审核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内核小姐审核意见做出推荐挂牌或不推荐挂牌的决定。
第三条内核小组通过公司内核小组会议或根据公司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拟向中心报送的相关推荐挂牌项目备案文件必须按照本制度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中心报送。
第五条公司应将本制度、内核小组成员及简历向中心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本制度及内核小组成员发生变动,公司应及时报中心备案并说明原因,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更新披露。
第二章内核小组的职责和权利第六条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的内控机构,内核小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根据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授权负责对拟向中心推荐挂牌项目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2、负责对公司推荐挂牌的项目出具内核意见;3、负责对公司挂牌转让业务的风险控制提供专业意见;4、参与项目小组所在部门对业务人员开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5、在有关证券市场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时,协助公司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应对措施;6、应当由内核小组负责完成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内核小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1、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和其他个人的干涉;2、有权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拟推荐非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内核小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内核小组成员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股份报价转让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并对相关业务人员适时开展法规及业务培训;2、内核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非上市公司推荐挂牌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了解业务,熟悉相关管理及运作程序;3、对拟推荐非上市公司备案文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备案文件具有较高的质量。
第三章内核小组人员组成、条件和自律要求第九条公司内核小组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
第十条内核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
组长全面负责内核小组工作,包括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签署有关文件等。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组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内核小组可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从其他单位聘请行业专业人员,协助内核小组进行审核工作。
上述专业人士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参加内核会议,但不参与内核会议表决。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机构成员。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内核小组人员的组成进行适当调整。
内核小组人员的调整情况应及时上报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2、具有一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3、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行业专家应为具有所推荐非上市公司所属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第十四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自律要求: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2、按时出席内核会议,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3、保守非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向不相关人员泄露内部信息;4、不向项目小组、非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内核会议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特别是投反对票的内核小组成员的名单及其他有关情况;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参与内幕交易等。
第十五条内核小组成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核;1、内核小组成员是项目小组成员的;2、内核小组成员持有拟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在该公司任职的;3、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内核会议审核程序、审核事项及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在项目小组完成备案文件的基础上,应由项目小组所在部门组织对全套备案文件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应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推荐项目的主要优势、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并就相关问题提请内核小组给予充分关注。
第十七条项目小组所在部门根据项目预审情况,在完成部门规定的所有审核程序后内核小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
在内核小组会议召开前至少三日,项目小组所在部门应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内核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内核小组组长根据项目小组所在部门的申请召集并主持内核会议。
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副组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内核会议每次需由七名内核小组成员出席。
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分析专家至少各一名。
少于或多于七名内核人员出席的内核会议无效。
内核会议应对参会内核人员人数以及人员构成是否符合规定、参会内核人员是否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内核意见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内核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内核人员应以个人身份亲自出席并提交独立制作的审核工作底稿。
因故不能出席的内核人员应委托他人出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独立制作的审核工作底稿。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包括陈述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投票表决以及签字权等。
每次会议委托他人出席的内核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一条内核人员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1、备案文件的齐备性;2、项目小组成员是否符合条件;项目小组成员,特别是其中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是否实际参与尽职调查;3、项目小组是否按《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调查,调查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明确;4、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否按要求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结论是否有底稿充分支持;5、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是否按信息披露要求制作,内容是否完备,所披露信息是否经过尽职调查并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在结论上一致;如不一致,公司是否在推荐报告中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核机构应针对每个项目在七名内核会议成员中指定一名内核专员。
内核专员除承担与其他六名内核会议成员相同的审核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1、整理内核意见;2、跟踪审核项目小组对内核意见的落实情况;3、审核项目小组对备案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意见;4、就该项目内核工作的有关事宜接受中心质询。
第二十三条内核小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拟推荐项目的备案文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表达准确、清晰。
第二十四条内核小组成员应独立制作审核工作底稿,底稿内容至少包括:审核工作起止日期、发现的问题、建议补充调查核实的事项、对推荐挂牌的意见及本人签名。
内核小组成员中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还应分别对项目小组中的法律事项调查人员、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和行业分析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及调查意见进行专业审核,并单独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内核会议。
第二十五条项目小组所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应当列席内核会议,其他人员经内核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内核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同意推荐挂牌。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小组参会成员五票以上(含五票)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内核小组成员在投票表决时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但不可以投弃权票。
投反对票的原则上应说明理由,并在会议纪录内如实进行记录,以备查验。
如果内核小组成员认为还存在沿未明确的可能构成障碍的问题时,经内核小组参加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暂缓表决。
第二十八条内核小组应在内核会议表决基础上制作内核意见。
内核意见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内核人员名单及其投票记录。
其中,审核意见应明确:1、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非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2、非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3、是否同意推荐该非上市公司挂牌。
七名内核人员应全部在内核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对拟推荐备案项目填列《推荐主办券商推荐备案内部核查表》。
内核小组成员应对核查表填列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内核会议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的,内核专员应督促项目小组按照内核会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并对项目小组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予以审核。
内核专员应单独制作补充审核意见,就项目小组是否已按内核会议要求补充或完善相关内容发表意见。
该意见应与内核意见一起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心对备案文件提出反馈意见的,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反馈意见,内核专员应就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审核。
反馈意见的回复应由内核专员签字确认,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对内核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所在部门应组织解决内核会议提出的问题,解决后可重新向内核小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同一拟推荐非上市公司,若两次公司内核会议未通过,公司将不予推荐到中心挂牌,该项目半年内不得再上公司内核会议。
公司应函告非上市公司,说明公司不予推荐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经内核会议表决通过的备案文件,须经公司的审批程序盖章后方可上报中心。
第三十五条内核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核会议成员的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内核意见等相关文件一并归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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